AI配音侵权案宣判 声音也有人格属性
小野猫传媒免费入口ペニスの大きさを調べるのは簡単だった。一緒に風呂に入ればいいのだ。たしかにそれはなかなか立派なものだった。百人もの女と寝たというのは誇張だった。七十五人くらいじゃないかなcと彼はちょっと考えてから言った。よく覚えてないけど七十はいってるよcと。僕が一人としか寝てないと言うとcそんなの簡単だよcお前cと彼は言った。 一天前,申军良给两名案犯写了一封信,希望对方家属能够转达。信中写道:“从2005年1月4日,申聪被你们入室抢走的那一刻,到今天已经是18年3个月零22天。我对你们一直是愤怒,曾也无助,被你们带走的这3个孩子的家庭,仍然在痛苦中挣扎,最后的善良留给他们好不好?”ZtLQm4dT-wivoWW9OcxLzTnXk-AI配音侵权案宣判 声音也有人格属性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我们的网络空间中出现了许多“声音工作者”,以生产解说、配音等相关的数字产品为生,然而随着技术发展,模仿人声用AI生产内容逐渐普及,不仅一些具有辨识度的名人声音被滥用,许多“声音工作者”的声纹信息也遭遇侵权风险。那么,法律条款中对于声音是否有规定呢?
笔者了解到,《民法典》首次制定的声音的相关权利,在第1018条中规定,肖像是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同时,在《民法典》第1023条中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所以,声音权即声音的可辨识性,具有人格属性,可以作为一项人格权益保护的条件。任何 自然人的声音均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未经许可,擅自使用、许可他人使用录音制品中的声音,构成侵权。声音权包含人格属性、可再现性、可识别性和可固定性。另外,特定人的声音可以产生一定经济价值的属性,被侵犯不仅会造成人格损失,更可能造成经济损失。
随着我们生活越来越深入地与网络和人工智能连接,需要保护的不仅仅是基础的个人信息,面部、声音信息也可能脱离我们的主观控制。笔者认为,这样一个具有深远意义的判决,将更好地规范网络空间人格属性素材的使用。相信以后,互联网平台和个人对于声音的使用也会像图片、肖像一样,获得授权并注明来源,每个声音数据都可以被追溯,保障其所有者的权利不受损害。 评论员 刘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