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街:向控股股东出售天津、惠州两处酒店,合计亏损2.04亿元

来源: 秀目传媒
2024-05-25 15:01:26

  公告显示,两项交易的买方均为金融街控股股东北京金融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融街集团”)间接持有的北京金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昊公司”)。转让事宜有利于公司回笼资金,提升公司资产周转效率和偿债能力。

  金融街称,公司持续推进优化自持物业结构,近三年,公司就上述转让事宜与多组市场客户谈判,客户均未表达明确购买意向。金融街集团作为国有全资公司,金昊公司是其酒店业务板块主要管理主体,金昊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与公司协商一致以公允评估价格收购,有利于进一步实行专业化管理。

  出售惠州酒店亏损5931万元

  公告称,公司控股子公司金融街惠州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置业”)将持有的惠州喜来登酒店转让予关联方北京金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昊公司”),并签署《资产转让合作协议》。金昊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北京金融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融街集团”)间接100%控股的公司。

  本次交易标的惠州喜来登酒店位于惠州市惠东县巽寮镇海滨旅游度假区,自2006年7月开始,惠州喜来登酒店委托给喜来登海外管理公司管理。酒店房产已取得不动产权证,未设置抵押。

  财务方面,2023年末,金昊公司的总资产为28.5亿元、净资产为18.430亿元;2023年度,金昊公司实现营业收入31,247.43万元,实现净利润3462.14万元(已经审计)。2024年3月末,金昊公司的总资产为28.61亿元、净资产为18.57亿元;2024年一季度,金昊公司实现营业收入7401万元,实现净利润1375万元(未经审计)。

  以2024年2月29日为评估基准日,采取成本法评估,交易标的资产评估值为2.75亿元。基于对标的物的评估结果,经各方协商一致,本次惠州喜来登酒店资产转让价款暂定为2.75亿,交易价款支付方式为现金。本次转让对公司当期归母净利润影响约-5931万元。

  出售天津置业亏损1.45亿元

  同时出售的还有天津瑞吉酒店所在的项目公司。

  金融街在公告中称,公司全资子公司金融街(天津)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置业”)将持有的金融街津门(天津)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津门置业”)100%股权及公司对津门置业的全部债权转让予金昊公司,并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津门置业开发项目为集瑞吉酒店、津门公寓等于一体的津门项目,其中津门公寓已经竣工交付业主。目前,津门置业拥有的主要资产为瑞吉酒店,酒店位于天津市和平区张自忠路158号。

  以2024年2月29日为评估基准日,采取资产基础法评估,交易标的津门置业100%股权的评估值为2.35亿元。

  截至 基准日,金融街对津门置业的债权为1.56亿元,按《股权转让协议》转让予金昊公司,由金昊公司根据交易安排支付

  津门置业与招商银行天津分行签订了经营性物业抵押借款合同,抵押物为“天津瑞吉金融街酒店”,被担保最高债权金额为7亿元,借款期限2018年12月25日至2026年12月24日。截至基准日,该经营性物业贷款账面金额为1.145亿元。公司就上述贷款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自基准日至本次交易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前,公司对津门置业新增股东借款约1.265亿元(金额按实际调整),其中约1.165亿元用于清偿上述招商银行经营性物业贷款本息并终止公司提供的连带责任担保,另外约1000万元用于保障津门置业经营,该债权与公司对津门置业的其余债权一并转让予金昊公司。综上,本次转让的债权合计约2.82亿元。

  基于对标的物的评估结果,经各方协商一致,本次津门置业100%股权及公司对津门置业的全部债权转让予金昊公司,总转让价款暂定为约5.17亿元,其中津门置业100%股权转让价款暂定为约2.35亿元,公司截至基准日对津门置业的债权约1.56亿元,基准日至工商变更登记完成日期间公司对津门置业新增债权约1.265亿元,上述款项由金昊公司根据交易安排支付。交易价款支付方式为现金。

  公司本次将津门置业(主要资产为瑞吉酒店)100%股权及相关债权转让给金昊公司,有利于公司回笼资金,提升公司资产周转效率和偿债能力。本次转让对公司当期归母净利润影响约-1.45亿元。

责任编辑:江钰涵

  同时,自9月份开学以来,一些学校的老师通过班级群发布通知,告知学校食堂不再提供餐食,改由合作的餐饮公司提供预制菜,家长可以自行选择是否缴费,让孩子食用预制菜。

  国家移民管理局9月15日在京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正式签发启用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以下简称“永居证”),同时发布新版永居证式样。新版永居证启用后,现版永居证在有效期内仍可继续使用,持证人可根据个人需要,适时申请换发新版永居证。

  答: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涉及多方权益,教育部及有关部门十分重视,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开门立法,着力提高立法质量。一是进行了深入研究。教育部成立专门工作团队,认真研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于校外培训执法有关建议提案,通过案例研究、比较研究和实证研究等方法进行专题研究,为立法工作奠定理论基础。二是充分总结地方实践。针对校外培训行政处罚适用情况、管辖权限、违法情形和罚则、执法程序等内容,组织开展立法调研,调研组先后赴北京、天津、上海、山东、江苏、江西、浙江等实地调研,“解剖麻雀”式深入分析各地校外培训行政处罚典型案例,梳理问题、分析原因、研究对策。三是坚持问题导向。根据中央《“双减”意见》精神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基层反映强烈的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痛点、难点问题,明确违法情形、规定法律责任、规范处罚程序,起草形成了办法草案。四是凝聚了广泛共识。将征求意见贯穿于《办法》研制全过程,做到凝聚共识、集思广益。征求了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多个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意见,征求了有关专家学者意见。通过教育部官网,面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召开专门座谈会,面对面听取专家、校外培训机构代表及基层执法人员意见建议。逐一研究、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建议,力求《办法》科学完备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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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教育部网站9月12日消息,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以下简称《“双减”意见》),依法深化校外培训治理,近日,教育部印发了《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53号)(以下简称《办法》)。教育部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司负责人就《办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答:在指导思想上,《办法》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校外培训治理的重要指示精神,依法管理校外培训机构,久久为功落实中央“双减”决策部署。在立法目的上,《办法》重在使校外培训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对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立规定则,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对合法权益给予保护,使校外培训成为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在立法原则上,《办法》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要求实施校外培训行政处罚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在立法模式上,《办法》立足校外培训执法实际,采取“实体法+程序法”的立法模式,既确立处罚规则,又规范处罚程序,一揽子解决基层实际问题,提升立法质量和效能。

林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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