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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0 16:4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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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发布《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司局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办法》的修订背景是什么?

  经过多年发展,金融租赁公司的业务模式和风险特征均发生显著变化,现行办法已无法满足行业高质量发展和监管需求。同时,近年来金融监管部门在公司治理、股权管理、关联交易管理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监管制度法规,《办法》结合金融租赁行业实际情况,进一步补充完善相关内容,加强与现行监管法规衔接。《办法》修订有利于进一步加强金融租赁公司监管,防范金融风险,完善机构定位,优化金融服务,大力支持企业设备更新改造,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办法》主要修订内容有哪些?

  《办法》共有9章。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一是修改完善主要出资人制度。提高金融租赁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增强风险抵御能力;新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国有金融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和境外制造业企业三类主要出资人类型;适当提高主要出资人的总资产、营业收入、注册资本等市场准入标准以及最低持股比例要求,强化主要出资人的股东责任。二是强化业务分类监管。按照业务风险程度及所需专业能力差异,进一步厘清基础业务和专项业务范围,取消非主业、非必要类业务,严格业务分级监管。三是加强公司治理监管。全面贯彻近年来金融监管部门出台的关于公司治理、股东股权、关联交易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监管法规和制度要求,进一步明确了金融租赁公司党的建设、“三会一层”、股东义务、薪酬管理、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监管要求。四是强化风险管理。明确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充足、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以及重大关联交易等方面的监管要求,优化增设部分监管指标,明确监管评级、监管强制措施等方面要求。五是规范涉外融资租赁业务。明确相关业务经营规则,将金融租赁公司在境外设立项目公司作为专项业务管理。六是完善业务经营规则。针对业务经营管理中的薄弱环节,补充完善转受让融资租赁资产、联合租赁、固定收益类投资、保理融资、合作机构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具体经营和管理规则。

  三、《办法》为何提高金融租赁公司主要出资人最低持股比例要求?

  《办法》将金融租赁公司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要求由不低于30%提高至不低于51%。主要考虑:一是从近年监管实践来看,提升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有利于压实股东责任,更好发挥股东资源优势,促进股东积极发挥支持作用。二是有利于提高决策效率,避免由于股权过度分散导致公司治理失效失衡等问题。三是有利于明确金融机构的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防范股东通过代持、隐瞒一致行动关系等方式规避监管、违规操控甚至掏空金融租赁公司等问题。

  同时,为避免出现大股东违规干预金融租赁公司经营管理等问题,《办法》专门增加了公司治理、股东义务、关联交易等方面的监管要求,形成金融租赁公司内部和外部的有效制约和良性互动。

  四、《办法》对金融租赁公司业务范围有哪些调整?

  《办法》对金融租赁公司的业务范围进行了优化调整,更加专注主责主业。一方面,区分基础业务和专项业务。考虑到“固定收益类投资业务”“提供融资租赁相关咨询服务”对金融租赁公司专业性要求更高,将两项业务由基础业务调整到专项业务。另一方面,对境外业务实施分类管理。在专项业务范围中,进一步细化金融租赁公司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专项业务资质,区分为境内业务和境外业务两项,要求金融租赁公司从事境外融资租赁业务应当以项目公司形式开展。同时,考虑到飞机、船舶等租赁物单体价值较大、对出租人专业能力要求较高,从事此类境外业务需通过设立专业子公司方式进行。对于以其他设备资产为租赁物的境外业务,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可在申请获取相关业务资质后,在境内或境外设立项目公司开展此类业务。

  五、《办法》从哪些方面规范融资租赁业务活动?

  一是优化调整租赁物范围。根据国际同业发展实践和行业惯例,《办法》将租赁物范围由固定资产调整为设备资产,着力为企业设备更新改造提供特色化金融服务,引导金融租赁公司更加专营专注,回归租赁本源。同时,结合近年来实践经验,允许将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生产性生物资产作为租赁物。

  二是加强租赁物适格性监管。《办法》要求租赁物应当权属清晰、特定化、可处置、具有经济价值并能够产生使用收益。同时,不得以低值易耗品和小微型载客汽车之外的消费品作为租赁物,不得接受已设置抵押、权属存在争议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或所有权存在瑕疵的财产作为租赁物。

  三是强化租赁物价值评估管理。从近年来融资租赁业务发展和风险处置经验来看,在选择了适当租赁物、准确估值定价的前提下,融资租赁业务出险和终极损失的概率不大。因此,《办法》重点强化租赁物价值管理,要求金融租赁公司建立内部制衡机制,健全租赁物价值评估体系,制定估值定价管理制度,明确估值程序、因素和方法,以合理确定租赁物资产价值。同时,要求加强对外部评估机构的管理,明确准入和退出标准,全面提升对租赁物估值和管理能力。

  六、《办法》监管指标主要有哪些变化?

  一是新增杠杆率及财务杠杆倍数指标。金融租赁公司作为不吸收公众存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为避免其盲目扩张,《办法》新增杠杆率、财务杠杆倍数等监管指标。其中,杠杆率指标不得低于6%,财务杠杆倍数指标不得超过10倍。

  二是优化拨备覆盖率和同业拆借比例监管指标。按照逆周期监管的思路,将拨备覆盖率由不低于150%下调为不低于100%,在确保损失准备能够有效覆盖预期信用损失的基础上,支持金融租赁公司加大对实体经济支持力度。将同业拆借比例规范范围由同业拆入业务扩展到同业拆入和同业拆出业务。

  三是新增租赁应收款拨备率、流动性比例、流动性覆盖率等指标,进一步完善监管指标体系。对于流动性比例、流动性覆盖率具体指标计算方式和指标值,金融监管总局将结合行业实际,另行研究确定。

  七、《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情况如何?

  2023年1月,《办法》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各方反馈的大部分合理化意见建议均被采纳,未采纳意见主要集中在盲目降低监管要求以及对法规条文未充分理解等方面。关于部分反馈意见提出的法规解释说明和实施过渡期安排等内容,金融监管总局将另行印发文件予以明确。

  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2024年9月14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年第6号公布 自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融租赁公司经营行为,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金融租赁公司稳健经营和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设立的,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金融租赁公司名称中应当标明“金融租赁”字样。未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设立金融租赁公司,任何组织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金融租赁”字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业子公司,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金融租赁公司设立的从事特定领域融资租赁业务或以特定业务模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专业化租赁子公司。

  本办法所称项目公司,是指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为从事某类具体融资租赁业务等特定目的而专门设立的项目子公司。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是指金融租赁公司作为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同时具有资金融通性质和租赁物所有权由出卖人转移至出租人的特点。

  本办法所称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和出卖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业务,即承租人将自有资产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资产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业务。

  第五条 金融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物类型,包括设备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可的其他资产。

  第六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金融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以及所设立的项目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机构设立及变更

  第一节 金融租赁公司设立及变更

  第七条 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主要出资人;

  (三)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的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的需要,可以提高金融租赁公司注册资本金的最低限额;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中具有金融或融资租赁工作经历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50%,并且在风险管理、资金管理、合规及内控管理等关键岗位上至少各有1名具有3年以上相关金融从业经验的人员;

  (五)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

  (六)建立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

  (七)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八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主要出资人,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在中国境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融资租赁公司,依法设立或授权的国有(金融)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可的其他出资人。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有一名符合第十条至第十三条规定的主要出资人,且其出资比例不低于拟设金融租赁公司全部股本的51%。

  根据国务院授权持有金融股权的投资主体、银行业金融机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主体,以及投资人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并购重组高风险金融租赁公司,不受本条前款规定限制。

  第九条 金融租赁公司主要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

  (二)为拟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确定了明确的发展战略和清晰的盈利模式;

  (三)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五)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六)注册地位于境外的,应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

  (七)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条 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金融租赁公司主要出资人,除适用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监管评级良好;

  (二)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总资产不低于50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行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

  (五)具有有效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措施;

  (六)境外商业银行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监管当局已经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建立良好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

  (七)满足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要求;

  (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一条 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作为金融租赁公司主要出资人,除适用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不低于5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二)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40%;

  (三)最近1个会计年度主营业务销售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的80%以上;

  (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五)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40%(含本次投资金额);

  (六)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企业根据经营管理需要,通过集团内投资、运营公司持有金融租赁公司股权的,可以按照集团合并报表数据认定本条规定条件。

  第十二条 在中国境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融资租赁公司作为金融租赁公司主要出资人,除适用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业务资源、人才储备、管理经验等方面具备明显优势,在融资租赁业务开展等方面具有成熟经验;

  (二)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总资产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40%(含本次投资金额);

  (五)接受金融监管的融资租赁公司需满足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要求;

  (六)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三条 依法设立或授权的国有(金融)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作为金融租赁公司主要出资人,除适用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总资产不低于30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亿元,国有金融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总资产不低于50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且注册资本不低于50亿元;

  (二)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四条 其他金融机构作为金融租赁公司一般出资人,适用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及第十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七项规定的条件。

  其他非金融企业作为金融租赁公司一般出资人,除适用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外,还应当符合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的条件。

  第十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作为金融租赁公司的出资人:

  (一)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

  (二)关联企业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

  (三)核心主业不突出且其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

  (四)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

  (五)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六)被相关部门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七)存在恶意逃废金融债务行为;

  (八)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作不实声明;

  (九)因违法违规行为被金融监管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查处,造成恶劣影响;

  (十)其他可能会对金融租赁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

  第十六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公司性质、组织形式及组织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第十七条 金融租赁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核准制度。

  第十八条 金融租赁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申请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调整业务范围;

  (三)变更注册资本;

  (四)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

  (五)修改公司章程;

  (六)变更住所;

  (七)变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八)分立或合并;

  (九)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二节 专业子公司设立及变更

  第十九条 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在中国境内保税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等境内区域以及境外区域设立专业子公司。涉及境外投资事项的,应当符合我国境外投资管理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专业子公司的业务领域包括飞机(含发动机)、船舶(含集装箱)以及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可的其他融资租赁业务领域。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以设立专门从事厂商租赁业务模式的专业子公司。

  专业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所涉及业务领域或厂商租赁等业务模式,应当与其公司名称中所体现的特定业务领域或特定业务模式相匹配。

  第二十一条 金融租赁公司申请设立境内专业子公司,除适用本办法第九条及第十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并表管理能力;

  (二)在业务存量、人才储备等方面具备一定优势,在专业化管理、项目公司业务开展等方面具有成熟的经验,能够有效支持专业子公司稳健可持续发展;

  (三)各项监管指标符合本办法规定;

  (四)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二十二条 金融租赁公司申请设立境外专业子公司,除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确有业务发展需要,具备清晰的海外发展战略;

  (二)内部管理水平和风险管控能力与境外业务发展相适应;

  (三)具备与境外经营环境相适应的专业人才队伍;

  (四)所提申请符合有关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

  第二十三条 金融租赁公司设立的专业子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出资人;

  (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三)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融资租赁业务的从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以及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管理信息系统;

  (五)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六)境内专业子公司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公司章程;

  (七)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二十四条 金融租赁公司设立专业子公司原则上应当100%控股,有特殊情况需要引进其他投资者的,金融租赁公司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51%。

  引进的投资者原则上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三条规定的主要出资人条件,熟悉专业子公司经营的特定领域,且在业务开拓、租赁物管理等方面具有比较优势,有助于提升专业子公司的专业化发展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

  第二十五条 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按规定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申请批准或报告: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

  (四)修改公司章程;

  (五)变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专业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核准制度。

  第二十七条 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根据审慎原则对所设立专业子公司的业务范围进行授权,并在授权后十个工作日内向金融租赁公司所在地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省级派出机构报告,抄报境内专业子公司所在地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省级派出机构。

  金融租赁公司不得将同业拆借和固定收益类投资业务向专业子公司授权。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二十八条 金融租赁公司可以经营下列本外币业务:

  (一)融资租赁业务;

  (二)转让和受让融资租赁资产;

  (三)向非银行股东借入3个月(含)以上借款;

  (四)同业拆借;

  (五)向金融机构融入资金;

  (六)发行非资本类债券;

  (七)接受租赁保证金;

  (八)租赁物变卖及处理业务。

  第二十九条 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申请经营下列本外币业务:

  (一)在境内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二)在境外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三)向专业子公司、项目公司发放股东借款,为专业子公司、项目公司提供融资担保、履约担保;

  (四)固定收益类投资业务;

  (五)资产证券化业务;

  (六)从事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

  (七)提供融资租赁相关咨询服务;

  (八)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其他业务。

  金融租赁公司开办前款所列业务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按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金融租赁公司业务经营中涉及外汇管理事项的,应当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第四章 公司治理

  第三十一条 国有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落实党组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将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个环节。

  民营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按照党组织设置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机构,加强政治引领,建设先进企业文化,促进金融租赁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十二条 金融租赁公司股东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履行股东义务外,还应当承担以下股东义务:

  (一)使用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入股,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持股比例和持股机构数量符合监管规定,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金融租赁公司股份;

  (三)如实向金融租赁公司告知财务信息、股权结构、入股资金来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投资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重大变化情况等信息;

  (四)股东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发生变化的,相关股东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及时将变更情况书面告知金融租赁公司;

  (五)股东发生合并、分立,被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托管、接管、撤销等措施,或者进入解散、清算、破产程序,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公司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及其他重大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及时将相关情况书面告知金融租赁公司;

  (六)股东所持金融租赁公司股份涉及诉讼、仲裁、被司法机关等采取法律强制措施、被质押或者解质押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及时将相关情况书面告知金融租赁公司;

  (七)股东与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不得损害其他股东和金融租赁公司利益;

  (八)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金融租赁公司、其他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干预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根据公司章程享有的决策权和管理权,不得越过董事会、高级管理层直接干预金融租赁公司经营管理;

  (九)金融租赁公司发生重大案件、风险事件或者重大违规行为的,股东应当配合监管机构开展调查和风险处置;

  (十)主要股东自取得股权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采取风险处置措施、责令转让、涉及司法强制执行或者在同一出资人控制的不同主体间转让股权等情形除外;

  (十一)主要股东承诺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质押或设立信托;

  (十二)主要股东应当在必要时向金融租赁公司补充资本,在公司出现支付困难时给予流动性支持;

  (十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列明上述股东义务,并明确发生重大风险时相应的损失吸收与风险抵御机制。

  金融租赁公司大股东应当通过公司治理程序正当行使股东权利,支持中小股东获得有效参加股东会和投票的机会,不得阻挠或指使金融租赁公司阻挠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或对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设置其他障碍。

  第三十三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建立包括股东会、董事会、高级管理层等治理主体在内的公司治理架构,明确各治理主体的职责边界、履职要求,不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第三十四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按照全面、审慎、有效、独立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持续开展内部控制监督、评价与整改,防范、控制和化解风险,并加强专业子公司并表管理,保障公司安全稳健运行。

  第三十五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建立指标科学完备、流程清晰规范的绩效考评机制。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建立稳健的薪酬管理制度,设置合理的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机制。

  第三十六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公司财务和会计制度,遵循审慎的会计原则,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

  金融租赁公司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相关规定,按照融资租赁或经营租赁分别进行会计核算。

  第三十七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覆盖所有业务和全部流程的信息系统,加强对业务和管理活动的系统控制功能建设,及时、准确记录经营管理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完整、连续、准确和可追溯。

  第三十八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建立年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编写年度信息披露报告,每年4月30日前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众披露机构基本信息、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信息、公司治理信息、客户咨询投诉渠道信息、重大事项信息等相关信息。

  第三十九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审查评价并改善经营活动、风险状况、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效果,促进合法经营和稳健发展。

  第五章 资本与风险管理

  第四十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按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相关规定构建资本管理体系,合理评估资本充足状况,建立审慎、规范的资本补充、约束机制。

  第四十一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根据组织架构、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国别风险、声誉风险、战略风险、信息科技风险等各类风险进行持续有效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同时应当及时识别和管理与融资租赁业务相关的特定风险。

  第四十二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对租赁应收款建立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的资产质量分类制度,及时、准确进行资产质量分类。

  第四十三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建立准备金制度,及时足额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准备,增强风险抵御能力。未提足准备或资本充足率不达标的,不得进行现金分红。

  第四十四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集中度风险管理体系,有效防范和分散经营风险。

  第四十五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建立与自身业务规模、性质相适应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定期开展流动性压力测试,制定并完善流动性风险应急计划,及时消除流动性风险隐患。

  第四十六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根据业务流程、人员岗位、信息系统建设和外包管理等情况建立科学的操作风险管理体系,制定规范员工行为和道德操守的相关制度,加强员工行为管理和案件风险防控,确保有效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操作风险。

  第四十七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加强关联交易管理,制定完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明确审批程序和标准、内外部审计监督、信息披露等内容。

  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确保交易的透明性和公允性,严禁通过掩盖关联关系、拆分交易、嵌套交易拉长融资链条等方式规避关联交易监管制度规定。

  第四十八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重大关联交易是指金融租赁公司与单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达到金融租赁公司上季末资本净额5%以上,或累计达到金融租赁公司上季末资本净额10%以上的交易。

  金融租赁公司与单个关联方的交易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标准后,其后发生的关联交易,每累计达到上季末资本净额5%以上,应当重新认定为重大关联交易。

  第四十九条 金融租赁公司与其设立的控股专业子公司、项目公司之间的交易,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与其设立的项目公司之间的交易,不适用关联交易相关监管要求。

  金融租赁公司从股东及其关联方获取的各类融资,以及出卖人为股东或其关联方的非售后回租业务,可以按照金融监管部门关于统一交易协议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六章 业务经营规则

  第五十条 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业务。

  涉及境外承租人的,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在境内、境外设立项目公司开展相关融资租赁业务。其中,租赁物为飞机(含发动机)或船舶(含集装箱)且项目公司需设在境外的,原则上应当由专业子公司开展相关业务。

  第五十一条 专业子公司可以在境内、境外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及相关业务。

  涉及境外投资事项的,应当符合我国境外投资管理相关规定。

  第五十二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选择适格的租赁物,确保租赁物权属清晰、特定化、可处置、具有经济价值并能够产生使用收益。

  金融租赁公司不得以低值易耗品作为租赁物,不得以小微型载客汽车之外的消费品作为租赁物,不得接受已设置抵押、权属存在争议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或所有权存在瑕疵的财产作为租赁物。

  第五十三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合法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

  租赁物属于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财产类别,金融租赁公司应当依法办理相关登记。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在国务院指定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机构办理融资租赁登记,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对租赁物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四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在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或明确融资租赁业务意向的前提下,按照承租人要求购置租赁物。特殊情况下需提前购置租赁物的,应当与自身现有业务领域或业务规划保持一致,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能和风险管理能力。

  第五十五条 金融租赁公司以设备资产作为租赁物的,同一租赁合同项下与设备安装、使用和处置不可分割的必要的配件、附属设施可纳入设备类资产管理,其中配件、附属设施价值合计不得超过设备资产价值。

  第五十六条 售后回租业务的租赁物必须由承租人真实拥有并有权处分。

  第五十七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按照评购分离、评处分离、集体审查的原则,优化内部部门设置和岗位职责分工,负责评估和定价的部门及人员原则上应当与负责购买和处置租赁物的部门及人员分离。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租赁物价值评估体系,制定租赁物评估管理办法,明确评估程序、评估影响因素和评估方法,合理确定租赁物资产价值,不得低值高买。

  第五十八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评估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评估专业资质。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的,应当对相关评估方法的合理性及可信度进行分析论证,不得简单以外部评估结果代替自身调查、取证和分析工作。

  第五十九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持续提升租赁物管理能力,强化租赁物风险缓释作用,充分利用信息科技手段,密切监测租赁物运行状态、租赁物价值波动及其对融资租赁债权的风险覆盖水平,制定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降低租赁物持有期风险。

  第六十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加强租赁物未担保余值的评估管理,定期评估未担保余值,并开展减值测试。当租赁物未担保余值出现减值迹象时,应当按照会计准则要求计提减值准备。

  第六十一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加强未担保余值风险的限额管理,根据业务规模、业务性质、复杂程度和市场状况,对未担保余值比例较高的融资租赁资产设定风险限额。

  第六十二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加强对租赁期限届满返还或因承租人违约而取回的租赁物的风险管理,建立完善的租赁物变卖及处理的制度和程序。

  第六十三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覆盖各类员工的管理制度,加大对员工异常行为的监督力度,强化业务全流程管理。加强对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外的部门或团队的权限、业务及其风险管理,提高内部审计和异常行为排查的频率。

  第六十四条 金融租赁公司与具备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资质的机构开展联合租赁业务,应当按照“信息共享、独立审批、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自主确定融资租赁行为,按实际出资比例或按约定享有租赁物份额以及其他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相关业务参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银团贷款业务监管规则执行。

  第六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可以申请发行资本工具,并应当符合监管要求的相关合格标准。

  第六十六条 金融租赁公司基于流动性管理和资产配置需要,可以与具备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资质的机构开展融资租赁资产转让和受让业务,并依法通知承租人。如转让方或受让方为境外机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金融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资产转让和受让业务时,应当确保租赁债权及租赁物所有权真实、完整、洁净转移,不得签订任何显性或隐性的回购条款、差额补足条款或抽屉协议。

  金融租赁公司作为受让方,应当按照自身业务准入标准开展尽职调查和审查审批工作。

  第六十七条 金融租赁公司基于流动性管理需要,可以通过有追索权保理方式将租赁应收款转让给商业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按照原租赁应收款全额计提资本,进行风险分类并计提拨备,不得终止确认。

  第六十八条 金融租赁公司基于流动性管理需要,可以开展固定收益类投资业务。

  投资范围包括:国债、中央银行票据、金融债券、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基金、公募债券型投资基金、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AAA级信用债券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可的其他资产。

  第六十九条 金融租赁公司提供融资租赁相关咨询服务,应当遵守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金融服务收费的相关规定。坚持质价相符等原则,不得要求承租人接受不合理的咨询服务,未提供实质性服务不得向承租人收费,不得以租收费。

  第七十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对合作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建立合作机构准入、退出标准,定期开展后评价,动态调整合作机构名单。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按照适度分散原则审慎选择合作机构,防范对单一合作机构过于依赖而产生的风险。金融租赁公司应当要求合作机构不得以金融租赁公司名义向承租人推介或者销售产品和服务,确保合作机构与合作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第七十一条 金融租赁公司出于风险防范需要,可以依法收取承租人或融资租赁业务相关方的保证金,合理确定保证金比例,规范保证金的收取方式,放款时不得在融资总额中直接或变相扣除保证金。

  第七十二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充分尊重承租人的公平交易权,对与融资租赁业务有关的担保、保险等事项进行明确约定,并如实向承租人披露所提供的各类金融服务内容和实质。

  金融租赁公司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不符合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经营资质的合作机构提供的直接或变相增信服务,不得因引入担保增信放松资产质量管控。

  第七十三条 金融租赁公司以自然人作为承租人的,应当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保障承租人知情权等各项基本权利,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原则,向承租人充分披露年化综合成本等可能影响其重大决策的关键信息,严禁强制捆绑销售、不当催收、滥用承租人信息等行为。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有利于承租人接收、理解的方式进行产品和服务信息披露,经承租人确认后,对销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等可回溯管理,完整客观记录关键信息提示、承租人确认和反馈等环节。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四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依法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以及其他与经营管理有关的文件、资料,确保相关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十五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遵守以下监管指标的规定:

  (一)资本充足率。各级资本净额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对各级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要求。

  (二)杠杆率。一级资本净额与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6%。

  (三)财务杠杆倍数。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倍。

  (四)同业拆借比例。同业拆入和同业拆出资金余额均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0%。

  (五)拨备覆盖率。租赁应收款损失准备与不良租赁应收款余额之比不得低于100%。

  (六)租赁应收款拨备率。租赁应收款损失准备与租赁应收款余额之比不得低于2.5%。

  (七)单一客户融资集中度。对单一承租人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上季末资本净额的30%。

  (八)单一集团客户融资集中度。对单一集团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上季末资本净额的50%。

  (九)单一客户关联度。对一个关联方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上季末资本净额的30%。

  (十)全部关联度。对全部关联方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上季末资本净额的50%。

  (十一)单一股东关联度。对单一股东及其全部关联方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在金融租赁公司的出资额,且同时满足单一客户关联度的规定。

  (十二)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流动性比例、流动性覆盖率等指标应当符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相关监管要求。

  (十三)固定收益类投资比例。固定收益类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上季末资本净额的20%,金融租赁公司投资本公司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自留部分除外。

  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可,特定行业和企业的单一客户融资集中度、单一集团客户融资集中度、单一客户关联度、全部关联度和单一股东关联度要求可以适当调整。

  第七十六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鼓励清单和负面清单及时调整业务发展规划,不得开展负面清单所列相关业务。

  第七十七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建立定期外部审计制度,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将经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的年度审计报告报送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派出机构。

  第七十八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按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规定制定恢复和处置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七十九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有权依照有关程序和规定对金融租赁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有权依法对与涉嫌违法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

  第八十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根据监管需要对金融租赁公司开展监管评级,评级结果作为衡量金融租赁公司经营状况、风险程度和风险管理能力,制定监管规划、配置监管资源、采取监管措施、市场准入以及调整监管指标标准的重要依据。

  第八十一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有权根据金融租赁公司与股东关联交易的风险状况,要求金融租赁公司降低对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融资余额占其资本净额的比例,限制或禁止金融租赁公司与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开展交易。

  第八十二条 金融租赁公司及其股东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有权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金融租赁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可以区别情形,依照法律法规,采取暂停业务、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限制股东权利、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等监管措施。

  第八十三条 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八章 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

  第八十四条 金融租赁公司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债权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权依法对金融租赁公司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接管和机构重组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五条 金融租赁公司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的应当吊销经营许可证情形的,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依法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第八十六条 金融租赁公司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权予以撤销。

  第八十七条 金融租赁公司出现下列情况时,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予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五)其他法定事由。

  第八十八条 金融租赁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并对未到期债务及相关责任承接等作出明确安排。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监督清算过程。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按规定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提交清算报告等相关材料。

  清算组在清算中发现金融租赁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应当立即停止清算,并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报告,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同意,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该金融租赁公司破产清算。

  第八十九条 金融租赁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情形的,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同意,金融租赁公司或其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派出机构应当根据进入破产程序金融租赁公司的业务活动和风险状况,依法对其采取暂停相关业务等监管措施。

  第九十条 金融租赁公司被接管、重组、被撤销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权要求该金融租赁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第九十一条 金融租赁公司因解散、被撤销和被宣告破产而终止的,按规定完成清算工作 后,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第九章 附 则

  第九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金融租赁公司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或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不足5%但对金融租赁公司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前款中的“重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向金融租赁公司提名或派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协议或其他方式影响金融租赁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管理决策,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办法所称大股东,是指符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相关规定认定标准的股东。

  本办法所称厂商租赁业务模式,是指金融租赁公司与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厂商、经销商及设备流转过程中的专业服务商合作,以其生产或销售的相应产品,与承租人开展融资租赁交易的经营模式。

  本办法所称合作机构,是指与金融租赁公司在营销获客、资产评估、信息科技、逾期清收等方面开展合作的各类机构。

  本办法所称资本净额,是指金融租赁公司按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资本管理有关规定,计算出的各级资本与对应资本扣减项的差值。

  第九十三条 本办法所列的各项财务指标、持股比例等要求,除特别说明外,均为合并会计报表口径,“以上”均含本数,“不足”不含本数。

  金融租赁公司法人口径、并表口径均需符合本办法第七十五条所列各项监管指标。

  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应当将所设立的项目公司纳入法人口径统计。

  第九十四条 专业子公司参照适用本办法第四章至第八章相关监管规定,涉及集中度监管指标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十五条 金融租赁公司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设立的专业子公司、项目公司,比照境外专业子公司、项目公司进行管理。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境外专业子公司、境外项目公司应当在遵守注册地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九十六条 金融租赁公司及其专业子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调整业务范围、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的行政许可程序,按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七条 本办法颁布前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原则上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规范整改。具体要求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另行规定。

  第九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九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4年第3号)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李琳琳

黄美慧(记者 蒋维茜)09月20日,有网友发现许多人在二手平台出售武汉大学琉璃瓦片。该网友表示,“琉璃瓦是敲下来的,有很多人拿来收藏,没想到真有拿来卖的。”对此,评论区有网友笑称“我要回去看看学校有什么能卖的。”还有的网友则表示“真离谱,工地偷钢筋即视感。”消息随即引发关注,武大校友也议论纷纷。有媒体搜索发现,在某二手平台上,武汉大学琉璃瓦片最高被炒至3650元。其简介显示,“稀缺完整无损,武汉大学装修拆下来的瓦片、瓦当、琉璃瓦留念,‘福(蝠)在眼前(钱)’圆形图案,仅此一块。完整无损,非其他人的破损瓦!”其余武汉大学琉璃瓦片的售价为15元至660元不等。武汉大学琉璃瓦片在某二手平台上标价出售 网络截图据湖北经视直播报道,9月15日,记者在二手平台上搜索发现,有卖家售卖武汉大学瓦片,价格为600元。该卖家的主页显示,有多块武汉大学瓦片已卖掉,售价为100元到500元每块不等。记者咨询该卖家,卖家表示,瓦片是掉落后捡到的,历史很久远,是文物,最近有很多人咨询。有卖家售卖武汉大学瓦片,价格为600元,不少已经卖掉了 来源:经视直播9月15日,上述二手平台客服人员介绍,如果瓦片是文物,可能涉及到历史,不建议在平台上售卖。如果系统排查到有卖家在售卖文物,会下架该商品,并进行处罚。买家如果发现有售卖文物的情况,也可以进行举报,平台相关部门会核查处理。8月初,武汉大学基建管理部文物室发布樱园学生宿舍樱顶阁楼维修的施工通告,称阁楼的琉璃瓦破损严重、瓦片经常从屋面掉落,拟定于2024年8月2日--8月31日对该屋面进行全面修复。据九派新闻报道,8月12日,记者来到武汉大学樱园学生宿舍樱顶阁楼,发现还有不少同学在楼底的废墟里翻找瓦片。现场有同学称,这些瓦片也承载着自己对学校的回忆,“以后毕业了就不管我在哪里,当我看到这片瓦片的时候,就会想起在武汉大学读书的点点滴滴。”据经视直播此前报道,今年8月,有多位网友发帖称,现在武汉大学樱花大道旁学生宿舍(老斋舍)正在翻新,有不少标志性的绿色琉璃瓦片掉落在地,学生们看到后纷纷捡拾留作纪念,还有人将瓦片制成花瓶摆放。网友们不仅在社交平台上晒出捡到的瓦片,还写明了具体捡瓦片的位置和方法,不少网友留言要去捡,甚至想要发帖者“代捡”。网友发帖截图8月14日上午,一位捡到瓦片的发帖者表示,自己是武汉大学的教职工家属,学校正在装修老屋顶,因为觉得琉璃瓦片是一种纪念所以去捡拾,“捡了两天,瓦片越来越少,这是一种情怀,也很有收藏价值”。武汉大学保卫处工作人员表示,学校正在翻新老斋舍屋面,学生贸然去施工现场捡拾瓦片存在安全隐患,“新的旧的都不能捡拾,因为有不少瓦片属于文物,留作纪念也不行”,工作人员还表示,还有人捡拾新的预备安装的瓦片,也给装修工人造成了困扰,已经派人前往现场维持秩序。据悉,老斋舍于2001年被列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老斋舍于1931年建成竣工,后期使用过程中,多处琉璃瓦屋面瓦件出现破损。2016年的修缮遵循“不改变建筑原貌”的原则进行维修处理。为铭记历史,呈现建筑原貌,特保留百步梯孔雀蓝琉璃瓦屋面原件。编辑|卢祥勇 易启江校对|孙志成每日经济新闻综合自经视直播、九派新闻、中国新闻周刊

黄美慧(记者 袁敬舜)09月20日,来源:长江日报一个多月前,西安75岁老人陈有银突然不辞而别,家人遍寻不见几近绝望,近日,他却出现在了武汉民警面前。一个动人故事也就此揭开↓↓↓这一个月的时间里,陈有银带着1000元,跨上自行车,骑行1000多公里来武汉圆梦:“每个人都有个念想,我嘛,就是想去武汉看看长江大桥。”带着1000元积蓄奔向青春时的梦想“同志,请问312国道咋走?”9月7日晚上11时,一位胡须花白的老人推着一辆自行车来到武汉市硚口区宗关街头的汉西警务站,向值班民警问路。9月7日,陈有银骑车在武汉看长江大桥。硚口警方提供视频监控截图“我们这没有312国道,您要去哪?”“我要回西安。”老人的回答令民警大吃一惊。经了解,老人叫陈有银,75岁,家住西安市蓝田县华胥镇。8月8日,他瞒着家人从家中骑车到武汉圆梦:看看“万里长江第一桥”——武汉长江大桥。那天,地里的棉花已采收,小麦还有1个多月才播种。中午,陈有银像往常一样下了3碗面,和妻子、孙子坐在一起吃完,然后洗了澡,换上了干净的蓝格子衬衫,从柜中拿出1000元积蓄和3套换洗的衣服,用军用雨衣包上,与装在塑料袋里的4个馒头、3瓶水一起拎到屋外,放到自行车车篓里,踢开“站架”,飞身上车,骑向村外,沿着312国道朝着自己的梦想之地武汉飞驰而去。到武汉,看长江大桥,是埋在陈有银心里50多年的念想。1970年,陈有银应征入伍,到河南开封空降兵某部当兵,连长黄火生是武汉人,每次提起武汉,提到武汉长江大桥,总是非常自豪。“晓不晓得,武汉有三镇,大得很,跟上海一起并称‘大武汉、大上海’。”“知道不,毛主席诗词中写的‘一桥飞架南北,天堑变通途’,说的就是武汉长江大桥。”“对了,武汉长江大桥是‘万里长江第一桥’,火车都可以在上面走,你们有机会一定去看看!”连长绘声绘色的描述,在与共和国同龄的陈有银心中埋下了“去武汉,看大桥”的种子。陈有银的退伍军人证明书。当事人供图5年后复员回到家乡,陈有银就被生活的重担“套住”了手脚。想要出去看武汉长江大桥的念头只能深埋心中。转眼50多年过去了,儿女长大成了家,患病的妻子病情也逐渐好转,肩上的压力轻了,陈有银想出去看看的念头又活络了起来。老战友一句话令他心动“有机会要多出去看看”2023年,陈有银领取了“光荣在党50年”纪念章。这时他发现,同乡29个战友已“走”了十五六个,一位老战友感慨地说:“我们都是70多岁的人了,有机会要多出去看看。”陈有银领取“光荣在党50年”纪念章拍照留念。当事人供图这话让陈有银动了心。可怎么去看呢,他又犯了难。自己种田为生,赚钱不易,出去花太多钱,不舍得。思来想去,陈有银决定瞒着家人,骑自行车去武汉,这样既省钱,又可以沿途慢慢欣赏。为了避免家人阻拦,8月8日中午,陈有银没打招呼就骑自行车出了村。外面,蓝天白云,山野连绵,蜿蜒的312国道一直通向远方。骑车飞驰在旷野中,陈有银一口气骑了40多公里,直到进入渭南市一个三岔路口才停下。在路边找了一家面馆,他吃了两大碗面条,才心满意足找地方休息。第二天早上起来,腰腿有些酸痛,但这对干惯了农活的陈有银来说,不算事。找了一个加油站,洗漱干净,吃了一个馒头,他继续上路。从渭南往前,就进入了华山地界,他眼前陡然高耸起来,路也变得崎岖难行。每天多则骑行五六十公里,少则三四十公里,身上酸痛了四五天,陈有银终于进入了河南境内。陈有银当年的第一个目标,是去开封当兵。他至今仍记得50多年前在河南开封当兵的情景。那时,风沙很大,路上行人连嘴都不敢张,一张嘴就是一嘴沙。如今所到之处,满眼是绿绿的庄稼、绿绿的树林,城内高楼林立、道路宽敞,当年的泥巴路、荒土山已看不到了。从三门峡、郑州一路走到了开封,陈有银找到了自己的“老连队”。“老连队”新修了营地和训练设施,令人耳目一新。他去的时候,新兵正在外面拉练,留守的战友热情地接待了他,听说他要骑行去武汉,纷纷竖起大拇指,并送了他一套新衣新鞋。12座长江大桥还没看完就迷了路9月5日早上,经过1000多公里跋涉,陈有银终于到了武汉。让他没有想到的是,武汉这么大,武汉的长江大桥也不止一座,这让没有智能手机导航、出行全靠问路的他一下子蒙了。“同志,请问长江大桥咋走?”“武汉有12座长江大桥,你要去哪座?”“我……要去长江大桥。”“那前面就有一座。”就这样,陈有银从北向南在武汉一连爬了4座长江大桥。事后,在接受长江日报记者采访时,陈有银一边回忆、一边赞叹自己在路上看到的一切。“武汉的长江大桥太壮观了,其中一座钢架桥有5层楼高,从一头走到另一头要好半天,站在上面我看到了江里的大轮船。”“武汉的长江大桥太漂亮了,不仅有白色的,还有红色的、蓝色的,晚上灯光亮起,美得无法形容!”“武汉的建设太好了,我怕迷路,不敢走远,就围着长江和长江大桥看了3天。我不知道我去了哪几座长江大桥,是否去过老连长说的那一座,想找老连长问问,可复员都快50年了,彼此已断了音信。”“这次骑行来汉,我感受很多,祖国的河山真是壮丽,祖国的变化真是天翻地覆,我为我们的祖国感到骄傲!”9月7日晚上11时,流连于武汉迷人的夜色,陈有银老人走着走着就迷了路,只好到路边警务站向民警问路。接警民警、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宗关街派出所民警王士豪事后对记者说:“当时,老人推着一辆自行车,车把手上挂着馒头和饮料瓶,车篓里塞着雨衣等物品,脚上的鞋满是泥污,虽然皮肤黝黑、面容清瘦,但精神矍铄。”9月7日晚11时,陈有银到武汉市硚口区宗关街派出所向民警求助。通讯员武龚萱 摄王士豪将老人请到派出所,一边帮他联系家人,一边想办法将老人送回西安。听到民警要送他回去,老人连忙摆手拒绝:“我是党员,手中还有400多元,可以自己骑回去,不用给国家添麻烦了。”照顾老人吃完休息,王士豪与同事连夜与西安市蓝田县华胥镇派出所取得联系,寻找老人的家人。9月8日凌晨1时,华胥镇派出所回复,他们找到了老人儿子陈东毅。当天上午9时,陈东毅开车从西安来武汉将老人接回了家。9月8日,武汉民警王士豪将陈有银老人(前排中间)交到老人的儿子陈东毅(后排右1)手中。通讯员武龚萱 摄长江大桥照片帮老人弥补遗憾9月11日11时25分,为感谢武汉民警帮他找回父亲,陈东毅委托在武汉的朋友到宗关街派出所,向王士豪等民警赠送锦旗。9月11日中午,陈有银的儿子委托在汉朋友代其向武汉民警赠送锦旗。通讯员武龚萱 摄据陈东毅说,其父不辞而别后,家人遍寻不见,于8月9日报警并发布寻人启事。眼看快1个月了,也没有任何消息,家人几近绝望,多亏武汉民警及时找到。目前,其父回家后身体状况良好。因为身上没有智能手机,陈有银老人虽然连看了4座武汉的长江大桥,都没有拍照留念,也不知道是否去了老连长说的武汉长江大桥。对此,陈有银老人表示:“这次骑行虽然有点远,有点累,但看到了祖国的大好河山,值!以后有机会,我还会出去看看,还会来武汉!”9月12日,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专门将长江日报记者拍摄的“万里长江第一桥”——武汉长江大桥的照片洗了1张,寄给了陈有银老人。9月15日,陈有银老人与“大桥”合影。9月15日,收到武汉长江大桥照片后,陈有银老人开心地让儿子帮他拍了张与“大桥”的合影。长江日报出品记者:陈勇 通讯员:王辉视频:陈勇 高文举

随着中秋佳节的临近,往年热闹非凡的月饼市场却意外地遭遇了一股“寒流”。从商场到社区超市、酒店再到线上销售平台,今年的月饼季显得格外冷清。消费者购买热情减退,厂商和销售商纷纷感叹市场寒意逼人,传统的月饼销售旺季似乎提前进入了“冷静期”。这一变化不仅反映了消费者购物行为的理性回归,也预示着月饼市场正面临一场深刻的变革与调整。图为商场门口的哈根达斯和星巴克的月饼提货地,看上去有些冷清各渠道遇冷相比于往年热闹的月饼季,今年无论是消费者、厂商、酒店、零售商都感到今年的月饼季有点凉,特别是不少消费者感到,今年中秋月饼消费整体的氛围并不浓厚。临近中秋前夕,第一财经记者在北京北四环一家商场门口看到,这里是哈根达斯和星巴克的月饼提货地之一,但今年格外冷清,几乎看不出中秋节的氛围。往年中秋节哈根达斯都会早早搭起月饼兑换的棚子,商场门口也总是游荡着多个收月饼券的“黄牛”,但今年不但没有搭棚子,连三三两两的“黄牛”也不见了踪影。在部分永辉超市中,第一财经记者看到,超市和往年一样还是展出了3个月饼堆头,各种口味、无糖、低糖月饼,五花八门,但中午时分月饼堆头却少有人问津。超市工作人员表示,近期除了北京稻香村等品牌月饼还有少量批量销售外,大多数月饼品牌都是“零打碎敲”地卖上一两盒,生意不如往年。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的一家卜蜂莲花超市,月饼销售也同样冷清。2023年中秋时节,这家超市曾产出了1个较大的月饼堆头,款式和数量都较丰富。而今年,距离中秋节还有5天,原本应该仍处于月饼销售高峰,但超市的食品区“C位”并没有月饼的身影。在工作人员的指引下,记者终于在一个不起眼的架子上看见了月饼产品,且仅有3款杏花楼月饼产品。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今年不敢进太多月饼,怕卖不完导致囤货。节后估计还得降价清货。今年我们更多的堆头是茶叶、坚果、营养品等,中秋节买这些送礼的消费者也不少。”第一财经记者在实地走访以及与商家交流后了解到,今年月饼的销售比往年困难,不少超市卖场的月饼类商品(散装)与礼盒销售都比往年下滑。为了促销,不少商家都在加大打折力度,希望提前清仓。“我们今年提前一个多月开始大促销,目的就是加速清仓。其实月饼的成本并不高,礼盒的市场价格一般会远高于成本,所以即便大促销依然会有利润,当然利润肯定会减少。但利润减少总比滞销好,所以我们提前大促销,就是为了加速周转和清仓,早点卖完对于生产厂商和零售商来说也是保住了基本盘。”一位在零售领域从业10多年的资深采购人士对第一财经记者透露。面临相同尴尬的还有酒店。“我们每个人是有月饼销售指标的,但明显可以感觉到今年月饼销售困难,以前几千盒月饼还是比较有信心销售出去的,但今年就有点难。我们的策略就是降价,希望尽快完成销售。”一位酒店销售人员告诉第一财经记者。有酒店业内消息称,为了尽快完成月饼销售指标,除了降价,甚至有酒店工作人员在给客人办理客房升级等业务时“搭售”月饼,但对客人称是套餐或者“月饼福利”,实则将月饼的费用打包在客房销售一起,以此加速月饼销售。今年8月15日中国焙烤食品糖制品工业协会曾发布预测,今年由于中秋销售周期短,因此市场竞争更加集中、激烈,且由于今年消费理性回归,预计今年中秋节月饼产量在30万吨,销售额200亿元,与去年持平或略有下降。而且今年的月饼市场平价和高端礼盒并重,主流价格集中在70元到220元之间,平价礼盒多在60元以下,特别是部分酒店、知名品牌推出了更小规格的月饼包装,价格也在百元左右。中国焙烤食品糖制品工业协会也称,经过调查,今年500元以上天价月饼礼盒已基本退出常规市场,月饼过度包装的问题也得到遏制。有“黄牛”告诉第一财经记者,一方面各大商场门口都加 大了对“黄牛”的打击,不愿意到门口冒险;另一方面今年月饼生意并不理想,也缺乏倒腾的兴趣。据上述“黄牛”透露,今年月饼券只收星巴克的,但价值258元的月饼券“黄牛”也只肯出到118元。还有“黄牛”对记者表示,今年月饼券没有往年值钱,去年二手价格可以卖到180元左右的品牌月饼券,今年只值125元左右。图为超市里售卖月饼的展台需求不足从记者走访的情况看,尽管今年月饼礼盒更接地气,但整体消费依然偏弱,而变化的主要原因还是需求的不足。“今年卖掉月饼和月饼券最多只有原计划的50%。”山东泰安一家星级酒店的业务负责人告诉第一财经记者,每年酒店都要推出中秋礼盒、月饼等产品,今年暑期做中秋销售计划的时候,酒店就已经考虑到月饼遇冷的可能性,但没想到销售情况如此不理想,而导致销售下降的主要原因,还是今年企业团购、福利、走访的需求比往年要少。部分酒店业者表示,酒店的月饼礼盒大多是自制的,今年也根据销售情况而减少了一定量的生产,或者转制成点心类产品来吸引消费者。销售不佳主要还是因为今年整体购买减少,比如企业大客户对月饼礼盒的订购量明显减少。在北京经营月饼多年的批发商王勇也有同样的感受,他表示今年月饼的团购订单比往年减少了3到4成,往年旺季一天最多能卖20万到30万元的月饼,今年能卖个5万到6万元就算不错。广东省一家食品企业负责人陈元对第一财经记者透露,今年月饼工厂的启动时间比往年晚了很多,至少晚了10天。“往年提前一个月工厂就启动生产线,今年提前20天才启动。”今年不仅月饼生产线开工时间晚,收工时间还提早了。陈元所在的公司的月饼生产线在中秋节前一周前就停止了生产,而往年基本上要到中秋前3~4天才会停工。往年需要20多天才能完成订单,今年十几天就能完成。“因为客户需要的月饼数量减少了,所以备货时间不需要那么长了。我们公司今年月饼的销量至少降低了20%,价格也大约下降了20%,即使这样,销量也没有很大起色。”陈元说。在陈元看来,今年消费不佳的不仅是月饼,其他品类的食品亦然。因此,陈元想到的破局办法是,多开发日常类食品,而非仅限于节日赠礼。“所以我们公司现在正在生产健康化刚需产品。比如鸡胸肉、牛排等低脂低卡食物。”广东省食品安全保障促进会副会长朱丹蓬告诉第一财经记者,今年消费者的需求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一方面消费者购买更加理性,今年月饼礼盒主流价格带下探至150元左右,另一方面,消费者也更加注重健康,都对月饼销售带来的新影响。图为香港美心月饼(资料图)多元化能否成为月饼新出路月饼近年来逐渐脱离了单纯食品的身份,礼尚往来的社交品的意义越来越大,往年企业客户也是月饼订购的大户,但随着近年来消费理性化、健康化的趋势越发明显,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用礼品卡、中秋礼盒等替代传统的月饼产品。京东糕点品类负责人王雨菲在此前行业论坛上表示,由于新式月饼较多使用了油酥皮和口感偏甜等特点,这与目前健康、低糖的趋势有所偏离,但创新口味的月饼和健康化的产品依然会受市场欢迎,2023年低糖、无糖月饼的销售就呈现双位数增长。今年的消费者的调查也显示,月饼的口味排在关注榜第一位,而食品安全和原料是否健康已经排到了第二位,零糖、药食同源、高营养成分等健康化卖点更受消费者关注。盒马相关人士表示,今年月饼饼皮的制作选择了多种不同的健康原料。现烤系列的净素月饼用植物油替代猪油起酥,不含动物油脂的同时实现饼皮的酥脆;盒马自营“星光溢彩”礼盒月饼在饼皮制作时加入全麦粉作为原料,食用更加健康。此外,盒马推出五芳斋定制款“月满中秋”清甜糯月饼礼盒,饼皮由糯米和籼米制成,配料干净。在朱丹蓬看来,从2022年起,中国食品产业的发展方向向体重管理、颜值管理、营养管理、大健康管理等方面倾斜。因此包括月饼在内的食品产业,将需要向低油低糖低脂的趋势上发展。此外,各种新奇特、网红类的产品会越来越多,迎合新生代消费者的喜好和口味,这将是一个主流的发展方向。此外,文创月饼或也将成为月饼发展的新出路,相比于单纯的“热量炸弹”,文创月饼的核心在于提供给消费者更为丰富的情绪价值。除了健康化消费趋势外,今年还有不少消费者喜欢体验式消费。在各式各样的月饼成品之外,平台上还可以买到自制月饼的各类原料与工具,家里有着自己动手制作月饼这一传统的用户可一站式购齐材料。线上平台的商品多样性,让不同地区、不同年龄段的消费群体都可以买到喜欢的口味的中秋食材,也可以亲手制作喜爱口味的月饼。通过对月饼这一中秋代表性食物的改良与创新,也让传统节日的氛围更加多元化和年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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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合肥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三只羊在直播中涉嫌“误导消费者”等行为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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