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间谍机构威胁恐吓国内专家强迫“合作” 国家安全机关提示

来源: 东方财富网
2024-05-26 11:24:23

  威胁恐吓 被迫“合作”

  李某是我国某领域专家,在该领域拥有多项高端科研成果,著述颇丰,享誉海内外。一次,李某因工作需要,持护照赴某国开展实地调研,却没想到原以为十分正常的公务出行竟落入了境外间谍情报机关的窃密“陷阱”。

  到达后不久,该国间谍情报机关就借检查出入境证件为由约李某会面,并在会面现场以其所持证件存在问题,可能从事危害该国国家安全活动为由,胁迫李某前往隐秘场所开展“秘密审查”。

  审查期间,该国间谍情报机关态度强硬,粗暴搜查并扣押李某个人物品,诬称李某的调研工作实为开展情报搜集等危害该国国家安全的活动。李某起初还据理力争,拒绝承认对方安插在自己身上的莫须有罪名,但在对方长时间以“不保障其生命安全”和“终身监禁”等威胁恐吓下,李某为确保自身人身安全,只得被迫签署“自愿”与该国间谍情报机关合作的协议,并按要求向该国间谍情报机关提 供了一些内部科研信息。

  主动报告 免于处罚

  回国前,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对李某紧追不舍,以“合作协议”和李某前期提供的内部科研信息等为要挟,命令其回国后继续按特定联络方式提供情报,否则将向我有关部门揭发检举。

  李某深知,如果出卖国家秘密不但将葬送多年学术研究心血,还将给我国科技安全带来巨大威胁隐患。李某回国后,内心深感不安自责,不愿再向境外间谍情报机关提供任何危害我国家安全的信息,并第一时间与国家安全机关取得联系,详细说明其在境外遭遇情况,特别是被胁迫参加间谍组织、提供情报的来龙去脉,并主动提供相关印证材料,对自身行为给国家安全造成的损害表示强烈悔恨。

  国家安全机关经缜密侦查、综合研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对李某作出不予追究决定,并将为其后续工作提供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在境外受胁迫或者受诱骗参加间谍组织、敌对组织,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及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机构如实说明情况,或者入境后直接或者通过所在单位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如实说明情况,并有悔改表现的,可以不予追究。

  国家安全机关提示

  出国(境)人员在境外留学、出访、旅游期间,要牢固树立国家安全意识和反间防谍意识,思想上保持高度警惕,自觉遵守所在国、地区的有关法律规定,了解掌握相关风土人情,依法办事,坚守底线,避免掉入境外间谍情报机关设置的“陷阱”,精准识别其“合法”外衣下的非法勾当。

  若发现被境外间谍情报机关或执法机关栽赃陷害,借当地法律之名行策反发展之实,不要紧张,沉着冷静,妥善应对。如涉及语言问题,可寻求翻译协助,切勿随意回答。如提问内容涉及我国家秘密,应当向其申明并拒绝回答,坚决表明立场,不收取对方提供的任何财物,不签署任何文件,坚持要求联系我驻外使领馆申请领事保护,要求与我使领馆人员会面,防止落入境外间谍情报机关设下的圈套。

  在境外受胁迫或受诱骗参加间谍组织、敌对组织,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入境后应第一时间通过12339国家安全机关举报受理电话、www.12339.gov.cn互联网举报受理平台或国家安全部微信公众号举报受理渠道等方式联系国家安全机关,反映具体情况。相关人员切不可心存侥幸、隐瞒不报,否则将难以摆脱境外间谍情报机关的魔爪,最终坠入犯罪深渊。

  (总台央视记者 李本扬)  

责任编辑:刘明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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