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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俄军称推进1000平方公里 美或“松绑”乌武器使用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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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外交部班子迎来新任领导成员,外交部密集人事调整。9月6日,人社部网站发布消息,国务院任免国家工作人员。其中,任命刘彬为外交部部长助理。外交部官网“主要官员”栏目显示,刘彬现任部党委委员、部长助理。刘彬任外交部部长助理 资料图公开简历显示,刘彬,男,汉族,1971年11月生,大学毕业,中共党员。长期在外交部任职的刘彬,曾任驻乌克兰大使馆职员、随员、三秘,外交部欧亚司三秘、副处长、处长,驻哈萨克斯坦大使馆参赞,外交部欧亚司参赞,外交部欧亚司副司长,驻塔吉克斯坦大使等职。2021年起任外交部欧亚司司长。9月9日,中国人民外交学会官网“现任领导”栏目更新信息显示,原任外交部北美大洋洲司司长杨涛已经调任中国人民外交学会副会长。杨涛已经调任中国人民外交学会副会长公开资料显示,杨涛曾任外交部国际司副司长等职,2019年出任外交部国际司司长,2021年出任北美大洋洲司司长。外交部北美大洋洲司司长已由蔡伟接任。9月9日,外交部官网“组织机构”栏目更新信息显示,原任外交部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司司长的蔡伟已经调任外交部北美大洋洲司司长;原任外交部涉外安全事务司司长的白天已经调任外交部国际经济司司长。蔡伟已经调任外交部北美大洋洲司司长蔡伟,男,1971年3月生,浙江诸暨人。他曾任中国驻美国休斯敦总领事馆总领事。白天,男,1971年4月生,陕西西安人。他曾任中国驻马来西亚大使。此外,日前,新任驻德国大使邓洪波抵德履新。驻白俄罗斯大使谢小用离任回国。9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新任驻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邓洪波偕夫人史玲抵达德国履新。官方简历显示,邓洪波1965年7月生于四川,祖籍湖北,毕业于北京外国语大学。邓洪波1987年进入外交部工作,先后在外交部条约法律司、外交部礼宾司、驻越南大使馆、外交部北美大洋洲司、驻美国大使馆任职,历任中共中央外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驻美国大使馆副馆长、公使、驻肯尼亚大使、常驻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代表、常驻联合国人类住区规划署代表等职。据中国驻白俄罗斯大使馆官网消息,9月6日,驻白俄罗斯使馆举办谢小用大使离任招待会。9月5日,谢小用大使辞行拜会白俄罗斯总统卢卡申科。同一天,中国驻白俄罗斯大使馆官网刊发了谢小用接受白通社专访全文。他在采访中透露,自己将于9月9日离任回国。公开资料显示,谢小用,男,1964年2月生,黑龙江哈尔滨人,文学硕士。谢小用曾任外交部办公厅一秘、驻乌克兰大使馆参赞、驻圣彼得堡总领馆副总领事、外交部国外工作局副局长、驻圣彼得堡总领事、驻俄罗斯大使馆公使、外交部干部司正司级干部、中石油海外勘探开发公司副总经理等职,于2018年任上海合作组织副秘书长。2020年,谢小用获任中国驻白俄罗斯大使。延伸阅读"70后"副省长进京履新1年来7位国务院副秘书长到任9月6日,据人社部网站消息,国务院任免国家工作人员,林涛任国务院副秘书长。免去郭玮的国务院副秘书长职务。今年53岁的林涛,长期在广东省任职,曾任河源市长、市委书记,此次履新前任职广东省副省长。此番卸任国务院副秘书长的郭玮出生于1964年7月,他曾长期在国务院研究室工作,2018年6月任国务院研究室副主任,2021年7月获任国务院副秘书长,任职3年卸任。据公开报道,国务委员吴政隆兼任国务院秘书长。目前国务院副秘书长至少有7人,分别是王志军、王永红、徐守本、孙广宇、刘宇辉、汪洋、林涛(按任职顺序),其中王志军明确为正部长级。王志军、王永红、徐守本、孙广宇、刘宇辉均是去年下半年相继履新的,汪洋是今年1月出任国务院副秘书长。7名国务院副秘书长来自不同领域,多人是领域内深耕的专家。孙广宇曾长期在化工领域工作,是危化安监领域专家,履新前任职应急管理部党委委员、副部长;徐守本是金融行业的一名“老将”, 履新前任职国家开发银行副行长;汪洋是交通专业的博士研究生、高级工程师,长期在交通领域任职,曾担任过交通运输部总工程师,履新前任职青海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省监委主任;王志军曾长期在中央部委从事经济管理工作,履新前任职黑龙江省委副书记;王永红长期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简称国管局)工作,任职已长达33年,履新前是国管局党组书记、局长;刘宇辉、林涛长期在地方政府任职,拥有丰富的基层工作经验,刘宇辉履新前是北京市副市长,林涛履新前是广东省副省长。林涛是7名国务院副秘书长中最年轻的,也是唯一的“70后”,其余6人均是“65后”,其中王永红、徐守本、汪洋均是1969年生人。林涛是7名国务院副秘书长中最年轻的 资料图公开资料显示,林涛,1971年7月生,广东揭阳人,在职研究生学历,法学博士。林涛毕业于广州外国语学院(现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先后在广东省外办、省计委、揭阳市政府办公室、揭阳市药监局、广东省发展计划委(广东省发改委)、广东省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任职。2011年,林涛任广东省汕尾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汕尾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常务副市长,2016年,任广东省贸促会党组书记、会长。2019年,任河源市委副书记,代市长、市长。2021年任河源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2023年7月,林涛任广东省副省长、党组成员,继续兼任河源市委书记,同年9月卸任河源市委书记,直至此次履新。王志军于2023年7月履新 资料图国务院副秘书长王志军、王永红是2023年7月同日履新的。人社部网站2023年7月4日发布的消息显示,国务院任命王志军、王永红为国务院副秘书长。其中,王志军分管国务院办公厅日常工作,为正部长级,他是二十届中央委员。王志军履新前任黑龙江省委副书记。公开简历显示,王志军出生于1965年9月,内蒙古呼和浩特人,研究生学历。王志军长年负责经济管理工作,先后担任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民经济综合司处长,国家能源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组副巡视员,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经济一局副局长、巡视员、经济五局局长,中央财经委员会办公室经济一局局长等职。2019年1月,王志军任工业和信息化部党组成员、副部长,2022年4月调任黑龙江省委副书记。王永红与王志军同日履新 资料图王永红履新前任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履新国务院副秘书长后继续兼任国管局“一把手”。此前国管局几任局长也都是由国务院副秘书长兼任。王永红长期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工作。国管局是国务院管理国家机关事务工作的直属机构,负责中央国家机关经费、财务、公务用车、国有资产和房地产管理,负责指定范围的党和国家领导同志以及有关服务对象的生活服务管理工作。据国管局官网消息,王永红,1969年6月生,大学本科学历,管理学硕士。他1991年8月入职国管局,历任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管理司副司长、后勤改革与综合管理司副司长、培训中心主任、财务管理司司长、东坝服务中心主任;2017年4月任国管局副局长、党组成员兼东坝服务中心主任,2017年11月任国管局副局长、党组成员,2022年6月任国管局党组书记、局长。徐守本曾任国家开发银行副行长 资料图人社部网站2023年8月30日发布消息,国务院任命徐守本为国务院副秘书长。徐守本此前任国家开发银行副行长。公开信息显示,徐守本出生于1969年4月,山东烟台人,毕业于哈尔滨工业大学管理学院,中山大学岭南学院西方经济学专业博士,高级经济师。徐守本在金融行业任职多年,1995年4月入职工行广东省分行,长期在工行广东省内各分支机构任职,曾任工行广东分行办公室主任,广东江门分行行长、党委书记等职。2011年3月,任广东省分行副行长,2015年7月任深圳市分行行长。2020年8月,徐守本升任工行副行长。2022年10月,徐守本获任国家开发银行副行长,直至履新国务院。孙广宇于2023年10月获任命 资料图人社部网站2023年10月17日发布消息,国务院任命孙广宇为国务院副秘书长。孙广宇此前任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副主任、应急管理部党委委员、副部长。孙广宇, 1966年12月出生,大学学历,工程硕士,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国家安全生产专家组化工组成员。孙广宇毕业于大连理工大学精细化工专业,其早年在中石化工作,2009年由中石化股份公司天津分公司芳烃部经理转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监督管理三司副司长、司长,后担任应急管理部危化监管司司长、危化监管一司司长。2022年6月,孙广宇出任应急管理部党委委员、副部长,后兼任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副主任。2023年10月8日,针对鄂尔多斯“9.7”重大高压气体泄漏事故,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约谈了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副主任、应急管理部副部长孙广宇主约谈,应急管理部有关司局负责人参加约谈。一周多后,孙广宇离开任职多年的化工及应急管理领导岗位,赴任国务院。刘宇辉曾任北京市副市长 资料图人社部网站2023年12月8日发布消息,国务院任命刘宇辉为国务院副秘书长。刘宇辉此前任北京市副市长。公开信息显示,刘宇辉,天津市人,1967年3月生,北京大学政治学与行政管理系政治学与行政管理专业大学毕业,在职研究生(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政治学理论专业),法学博士。刘宇辉长期在北京工作,担任过北京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北京市委副秘书长(正局级),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副书记、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主任等职,2023年1月升任北京市副市长。汪洋于2024年1月获任命 资料图人社部网站2024年1月5日发布消息,国务院任命汪洋为国务院副秘书长。此前,汪洋担任青海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省监委主任。公开信息显示,汪洋出生于1969年2月,博士研究生,高级工程师。他曾在四川省工作多年,于2016年3月任省交通运输厅党组书记、厅长。2019年7月,汪洋进入交通运输部担任总工程师,2020年7月起兼任交通运输部公路局局长,后于2021年2月转任交通运输部总规划师兼综合规划司司长。2021年5月,汪洋跻身交通运输部党组成员,次月获任交通运输部党组成员、副部长。2022年2月,汪洋履新青海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后获任省监委主任职务。国务院副秘书长的职责是什么?国务院副秘书长一般配置多少人?据中国政府网信息显示,国办2008年7月曾印发了一份《国务院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其中提到,国务院办公厅机关行政编制为519名。其中:国务院秘书长1名、国务院副秘书长9名(含兼职),司局级领导职数43名。国务院副秘书长的职责是什么?2023年3月修订的《国务院工作规则》明确提到,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秘书长在总理领导下,负责处理国务院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其中提到“对各地区、各部门报送国务院审批的公文,国务院办公厅要认真审核把关,提出办理意见。涉及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报请国务院批准后以部门名义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分管主办部门的国务院领导同志应牵头加强协调。国务院副秘书长协助国务院分管领导同志做好协调工作。”除了相关的规则和文件的把关审核,从国务院副秘书长兼任的一些职务中可以得到更具体的信息。 如孙广宇兼任国家禁毒委副主任,王永红兼任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徐守本是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资料来源:人社部官网、中国政府网)

(原标题:2024年9月11日外交部发言人毛宁主持例行记者会)

记者/ 李佳楠‍‍编辑/ 石爱华‍‍‍乐高富和行动不便的妻子胡金花2021年8月29日,一辆警车在高速公路上突然撞向护栏,车上载着浙江省龙游县法院的法警和被强制执行的乐高富夫妇。事发后,附近的交警接到施救信息才得知发生事故,赶到现场时也未被告知事故原因。近一小时后,车上的法警才报了案。几位法警作证称,坐在后排的乐高富拉拽高速行驶中的车辆方向盘,导致车辆失控。乐高富自始至终否认犯罪,称是司机操作不当导致事故发生。一审开庭期间,妻子胡金花为丈夫喊冤,向浙江省桐庐县法院递交了事发前后8小时的完整录音,以证明丈夫未抢方向盘,但录音一直未被采信。在没有执法记录仪、行车记录仪等视频证据的情况下,法院采信法警的证言,加之方向盘检出乐高富的DNA分型,2022年6月24日,桐庐县法院判决,乐高富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被判四年半。乐高富上诉后维持原判。70岁的乐高富和妻子不服判决,一直申诉至今。2024年8月9日,浙江省检察院回复称正式受理该案的申诉。法警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路段迟报的警情2021年8月29日7时30分许,浙江省龙游县法院法警田俊波等人找到乐高富夫妻在杭州入住的宾馆,“说要带我们回龙游,处理欠款执行的事情”,胡金花回忆。该笔欠款因乐高富承包山地而产生。乐高富是龙游县龙洲街道白坂村村民,从1999年开始承包了龙游县湖镇镇文林村的林果场。2018年,湖镇镇文林村(林果场)垦造耕地项目通过龙游县政府批复立项,乐高富承包的山林在土地垦造中灭失,夫妻二人举报该项目破坏森林资源。2021年,国家林草局实地核查后,龙游县政府撤销该项目。但乐高富夫妻一直未拿到青苗赔偿费。承包山地期间,乐高富和龙游县农业农村局发生农业承包合同纠纷,2019年9月20日,龙游县法院曾判决乐高富赔偿龙游县农业农村局12万元。乐高富夫妻愿意赔偿,曾承诺等政府支付青苗赔偿费后偿还。这些年来,夫妻俩一直因为青苗费的事情四处举报。2021年8月底,乐高富推着坐轮椅的胡金花来杭州,就是向省有关部门反映问题,请求监督当地政府赔偿“青苗损失费”。他们没想到在杭州遇到了龙游法院的“强制执行”。2021年8月29日8点左右,面对前来执行的法警,胡金花解释,“我整片山300多亩的树木被毁,一分钱都没有(拿到),你现在让我还,我拿不出”。随后,二人被法警带上了警车。当天上午9时30分许,行驶至杭新景高速桐庐出口往千岛湖方向不到两公里处时,龙游县法院警车失控撞上高速公路右侧护栏,车辆右侧车头、车门受损,车上人员法警蒋灿灿和田俊波、司机林海荣以及乐高富不同程度受伤。之后,法警田俊波报警称,坐在后排的乐高富突然起身,用手拉拽正在高速行驶的车辆方向盘,导致事故发生,乐高富被带回桐庐县城南派出所接受调查。2021年8月30日,乐高富被桐庐县公安局刑拘。法警田俊波并不是第一时间报的警。杭州市高速交警杭州支队五大队的一位辅警作证称,当时,他听到高速公路施救人员在对讲机汇报,才发现附近有事故,赶过去帮忙维护秩序和了解第一现场的情况。该位辅警在接受询问时说,他到场后,无人提起事故原因,一行人被带离高速路段后,他才从龙游县法院的一位辅警口中得知,“是嫌疑人抢夺方向盘造成的事故”。他马上向在现场的一位交警汇报,交警简单了解情况并上报后,龙游县法警田俊波才报了案,此时 距离事发已过去一个多小时。涉事法警车矛盾的证言接受询问时,龙游县法院警车司机和两名法警均指认乐高富双手抢方向盘。龙游县法院警车司机作证称,乐高富一直在自言自语,突然间说了句“要死一起死”,然后用两只手拉他方向盘的右上角,他当时左手在握方向盘,右手放在档位上。坐在副驾的法警蒋灿灿作证称,他看到乐高富的身子扑过来,双手抓住方向盘右上角,用力往右侧打方向,导致车子失控;蒋灿灿还称,胡金花看到丈夫乐高富抢方向盘后指责,“你怎么能做这种事情”,但乐高富现场说是法院的司机开车不稳想要他的命。而事发时坐在乐高富身旁的胡金花则称,丈夫坐在后排中间位置,她感觉车子好像急刹车一样,身子往前冲,“乐高富也身体往前冲,但是两只手冲到哪里、碰到哪里,我没有看清楚。”乐高富也供述,他没有系安全带,当时正仰着头睡觉,突然车子开始晃来晃去,“驾驶员一个紧急刹车,我整个人都往前冲上去了”,他只得将手撑在副驾驶的座椅后面,左侧大腿也被撞得很痛。乐高富否认拉拽方向盘,“我要命的啊,我老婆也是在车里的,我怎么可能拿我老婆和我的生命开玩笑。”发生车祸后,他还将妻子扶起。自始至终,乐高富都不愿签署认罪认罚告知书,“我是冤枉的,我是受害者。”最终,司机和法警等人指认乐高富抢方向盘的证言被采信,桐庐县警方还从方向盘拭子中鉴定出乐高富的DNA分型。在案证据显示,侦查机关8月29日当天未在事故车辆方向盘上提取到乐高富的DNA,8月30日,再次提取检材,才检测出乐高富的DNA分型,而此时车辆已被龙游县法院自行存放回当地的汽车修理厂。2021年9月6日,桐庐县公安局向检察院申请逮捕乐高富。公安局认为,乐高富临时起意,突然从后排中间座位起身,双手拉拽方向盘,导致正在高速行驶的车辆方向盘失控,车辆撞上右侧护栏。2021年9月13日乐高富被逮捕。2021年10月29日,桐庐县公安局以乐高富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移送桐庐县检察院审查起诉。2021年12月21日,桐庐县检察院提起公诉。2021年8月29日,龙游县人民法院的法警到杭州,对乐高富夫妇“强制执行”‍ ‍ ‍ ‍8小时的录音2022年1月7日,该案一审第一次开庭。一审法律援助律师认为,法警等人的证言和乐高富夫妻的说法存在较大矛盾;现场勘验没有提取指纹证据,检出乐高富的DNA分型并不能直接证明乐高富有抓方向盘的行为,两位法警和乐高富有过身体接触,碰撞过程中也会有身体接触,不可避免乐高富的毛发留在方向盘上;该案没有执法记录仪、行车记录仪等视频证据;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6天后,胡金花向桐庐县法院提交了一份录音证据,时长8小时。胡金花说,因为长期信访和维权,为了保留证据和自保,她有了录音的习惯。2021年8月29日一早,听到龙游县法院的法警敲门声,她就用随身携带的手机开始录音,恰好录下了事发前后的全过程。2022年1月7日开庭时,她携带着存有录音复印件的录音笔去了法院,计划着作为证人当庭提交,因未被传唤,没能上交。对胡金花在一审第一次开庭后上交的录音,公诉机关对录音的真实性提出异议,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2022年3月31日,鉴定机构答复桐庐县公安局称,“因现有材料条件局限,且缺少原始录音器材原件,无法对委托事项进行鉴定”。乐高富的申诉代理律师李显峰告诉深一度,一审法院未将相关情况告知胡金花,也未让其补充材料或询问是否重新鉴定。胡金花将该现场录音提供给深一度,录音记录了龙游县法院人员去宾馆将二人带走、交通事故发生直至胡金花被送回龙游县的全过程,由她本人用手机录制。结合胡金花的回忆,现场录音能够听到,事故发生前,坐于乐高富左侧的龙游法院法警田俊波在车内打呼噜睡觉,司机林海荣“喂”了一声,疑似开始接打电话,随后听到轮胎摩擦地面、车辆晃来晃去和碰撞的声音。田俊波和乐高富夫妇都发出疑问,“怎么了”。接着乐高富夫妇痛得发出呻吟,胡金花被乐高富扶起,两人指责,“怎么这样开车的?”乐高富抱怨道,“高速公路喂,这样开车的?故意要把我搞掉是不是呀?”现场录音显示,事故发生时,乐高富未说“要死一起死”等威胁性话语,胡金花也没有指责丈夫抢夺方向盘。事故发生后,面对乐高富的指责,驾驶员和法警没有反驳,也未指责乐高富抢夺方向盘。乐高富的家人和辩护律师们均认为,这与通常的生活经验不符。胡金花提供的录音中,乐高富曾向最先到场的交警辅警抱怨,“他们不小心开车”。该名辅警对他说,“没有谁能保证开车百分之百安全”。后来,面对公安询问时,该名辅警解释,“我当时是出于安抚对方情绪的考虑,根本没听清他说的什么”。胡金花提交录音证据后,侦查机关进行补充侦查,2022年4月12日,对田俊波等几位法警分别又做了一次询问笔录。一审第二次开庭时,几人证言被用于证明,事故发生之前,司机林海荣没有和乐高富发生肢体接触,接触乐高富的两位法警田俊波和蒋灿灿没有接触过方向盘。一审辩护律师对司机林海荣和两位法警的证言均有异议,并将几段录音材料和整理好的文字稿作为证据提交。他认为,三人证言不能排除司机林海荣和乐高富有身体接触或间接接触,三人作为法院工作人员,与被执行人乐高富有利害关系,并存在虚假陈述,证言均不应该被采信。但现场录音证据并未被重视,申诉代理律师告诉深一度,他查看在案材料发现,一审开庭时,该录音证据并没有被详细举证和展示,乐高富也没发表质证意见。在家人的陪同下,胡金花坐着轮椅为丈夫申诉申诉被受理最终,一审法院认定,龙游县法院司机和法警等人的证言相互印证,足以采信,加上从方向盘上检出了乐高富的DNA分型,在案证据足以证实乐高富抢夺汽车方向盘的事实。法院经审理认为,乐高富突然抢夺处于高速行驶中的汽车方向盘,导致汽车失控撞上高速公路护栏,造成车上人员损伤和车辆受损;虽然该案最终未造成严重后果,但高速公路车流量大、车速快,高速行驶的车辆失控极有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发生,严重危害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2022年6月24日,桐庐县法院判决,乐高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刑四年六个月。一审判决书中,对胡金花提交的现场录音证据并未提及。对此,乐高富在上诉书中提出强烈质疑。乐高富的二审辩护律师认为,一审判决对现场录音这一关键证据未有提及,存在明显错误,一审法院的委托鉴定程序违法,鉴定机构不予鉴定的理由不能成立。二审期间,他曾申请重新鉴定,未获杭州中院支持。杭州中院认为,胡金花提交的录音已由一审法院依法委托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真实性,鉴定机构出具材料说明无法鉴定,二审提交的录音内容与已提交的录音内容一致,且无法达到佐证乐高富辩解真实性的目的。2022年9月7日,杭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乐高富妻子胡金花不服丈夫判决,先后向杭州市中院、浙江省高院、杭州市检察院申诉,均被驳回。2024年7月22日,乐高富和胡金花向浙江省检察院递交申诉书,8月9日,浙江省检察院回复称正式受理乐高富案的申诉。如今,乐高富夫妻已将存有原始录音的手机作为物证和新证据提交,申请司法鉴定。乐高富的申诉律师还进一步补充,乐高富也基本不具备抢夺并转动方向盘的身体条件和能力。2011年,57岁的乐高富驾驶摩托车遭遇交通事故后,就大便失禁,要穿尿不湿,右手小指和无名指粉碎性骨折,妻子胡金花说,“右手拳头握不起来,也使不上劲,平时在家拿筷子、锅铲都抓不牢,经常掉”。乐高富也没有汽车驾驶证,不会驾驶汽车。乐高富的右手无名指、小指经常痛,即使现在在监狱服刑,他仍要每天喷药水减轻疼痛。2024年9月3日,律师会见时,乐高富的手心、手背都贴着膏药。胡金花提供的8小时录音也记录了,因为大小便失禁,当年67岁的乐高富经历的尴尬一幕。2021年8月29日,在杭州的宾馆里,他一再要求自行去法院处理案件,未获龙游县法警同意,乐高富只得说出实情,“我现在大便拉在身上,我有什么办法”,胡金花跟着解释“乐高富穿纸尿裤的”。随后,两人被带上了警车,一个半小时后,车祸发生,乐高富成了抢夺方向盘的罪犯。妻子胡金花2011年因车祸右膝骨折后,终身残疾,需要坐轮椅出行,完全依靠丈夫照顾。丈夫入狱后,她坚持为丈夫申诉至今。得到申诉被受理的消息后,胡金花又鼓起了信心。2024年8月29日,事发三年后,她和家人赶去浙江省检察院沟通案情,看到了些许希望,她信心坚决,“我坐轮椅也要申诉到底的。”【版权声明】本作品的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归北京青年报【北青深一度】所有,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来源:封面新闻封面新闻记者 赵紫萱近日,海南省海口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三年1.29亿元外包服务采购项目引发争议,网友质疑一年4000万的费用过高。事件引起网友讨论针对公众的质疑和好奇,9月10日,记者拨打了采购单位海口市营商环境建设局的电话,相关人员回应称,项目每年招不低于340人,且包含技术服务等配套和链路费用,招标已结束,所有招标需求和金额都已经公布,并不是凭空而来的。相关部门回应:项目除了人工服务还包含其他配套项目记者从海口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了解到,此次外包服务采购项目为“海口12345热线外包服务采购项目(2024-2026年)”,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了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为供应商,并于2024年5月17日正式签署了合同。合同总金额为1.2678亿元,覆盖未来三年的服务周期。海口12345热线外包服务采购项目(2024-2026)报价明细表针对外界普遍关心的“天价外包费用”问题,海口市营商环境建设局工作人员张女士表示招标文件上写得很清楚,服务包含了人工费用,明确写了每年招聘不低于340人,除了每月的工资,要给工作人员缴纳“五险一金”,以及要购买工装、餐食费、体检等诸多费用。“这里面不仅仅是接一个电话那么简单,还有回访、数据统计和研判等工作。海口每天的话务量上万,你说需要多少人来接听这上万个热线电话?而且又是24小时无间断接通,还要分三班。”张女士说,除了人工费用,还有一些技术服务,包括12345话务系统的组建等,这些费用都有明细,并不是凭空而来。记者查询:人工费用占大头 三年总价为1亿多记者查询了该项目的“报价明细表”,其中三个项目内容分别为“人工费用”、“配套服务”和“链路费用”。其中“人工费用”占大头,三年总价为1亿多,备注为“日常人工运营费用(包含工资福利、人员其他费用、管理费等)”按照不少于340热线人员配置,普通话务人员平均基本工资不低于5922元(含企业和个人缴纳五险一金部分)。记者查询了外包采购项目详细信息其中,员工类别分为“管理员/班长”“支撑员”“热线员”“回访员”,除了每月要发放工资绩效、奖励和补贴(交通、通讯、高温)等,还要缴纳“五险一金”。此外,还有一些其他费用,例如培训费、工装费、残疾人保障金、办公用品等等。此外,“配套服务”三年总价约为2470多万元,备注显示“包含呼叫语音平台使用费用、技术开发、迭代和完善性修改费用、系统与设备日常维护、云服务及其他平台运行费用”。还有115万元左右的“链路费用”,备注为“包含海口市民游客中心及其入驻单位网络和12345海口智慧联动平台日常运行所需的链路费用”。据悉,海口市的12345政府服务热线此前三年也外包给中国电信,成交价为1.21794亿元。

今年1月,因查询并公布林生斌飞行记录,导演刘信达被判侵犯隐私权。刘信达不服判决,认为自己查询并公布林生斌的出行记录是正当的舆论监督,遂提起上诉。红星新闻获悉,9月10日,二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判决认为,刘信达获取上述信息的方式不具备合法性,在公共网络平台发布上述信息的行为构成对他人私密信息的侵犯。图为林生斌资料图,他于2022年起诉刘信达刘信达上诉:涉及公共事件,系正当舆论监督2017年6月,杭州“保姆纵火事件”造成一位母亲和三个孩子死亡,引发广泛关注。案发后有声音称“遇难女主人的丈夫林生斌有作案嫌疑”,林生斌当时向媒体称,案发当日凌晨,他乘坐飞机从广州飞往杭州,不在案发现场。导演、作家刘信达长期关注此案,对林生斌的上述言论持怀疑态度。2021年9月,刘信达向多家航空公司查询林生斌的出行记录后称,未发现其在2017年6月存在飞行记录。之后,他将查询林生斌飞行记录的通话录音发布在微博上。2022年5月,林生斌将刘信达、微博平台的运营公司告上法庭。今年1月,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决,刘信达构成对林生斌隐私权的侵犯。刘信达不服判决,认为自己查询并公布林生斌的出行记录是正当的舆论监督,遂提起上诉。刘信达上诉时称,个人隐私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为他人公开或知悉的秘密,且这些秘密与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无关。泄露该秘密会对当事人造成危害,因此法律会对个人隐私进行保护,“但当个人隐私与公共利益发生矛盾时,应当首先解决公共利益。个人隐私一旦危害了社会利益,个人隐私就不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刘信达称,林生斌当时的出行记录与重大刑事案件有关,不属于个人隐私。二审判决驳回上诉刘信达已向林生斌公开道歉9月10日,刘信达告诉红星新闻,当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法院判决认为,经审查,首先,在案证据显示刘信达在未经授权、未征得林生斌同意的情况下获取、使用林生斌的身份信息,采取冒用他人身份、虚构事实的方法,获取了林生斌2015年至2021年期间乘坐东方航空公司航班的信息,故刘信达获取上述信息的方式不具备合法性。其次,在案证据还显示,刘信达将上述信息发布在公共网络平台供不特定人对林生斌进行讨论、评价,即便林生斌为公众人物,其个人行程信息亦不当然具有公众利益属性,公民的行踪信息隐含着私生活秘密,且刘信达公开的行程信息的时间段远超热点事件关注的时间段,故刘信达在公共网络平台发布上述信息的行为构成对他人私密信息的侵犯,一审法院认定刘信达的行为构成对林生斌隐私权的侵犯并无不当。法院判决认为,关于刘信达所提出行信息既是涉及林生斌是否涉嫌重大犯罪的证据,也是重要的刑事侦查线索的上诉意见,鉴于有权机关已就刑事犯罪事实作出相应认定,且上述意见不是刘信达获取并公开林生斌个人信息的法定免责事由,故对刘信达所提上诉意见不予采纳。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9月10日晚,刘信达对红星新闻表示,尽管不认同二审判决结果,但出于对法院生效判决的尊重,他已在微博上向林生斌作出公开道歉。红星新闻记者看到,9月10日晚10点43分,刘信达在其粉丝超百万的微博账号上发布了该道歉声明。声明中,刘信达再次强调,自己是出于对法院判决的尊重,不得已公开道歉。延伸阅读查询并公布林生斌飞行记录 导演刘信达被判侵犯隐私权2017年6月,杭州“保姆纵火事件”造成一位母亲和三个孩子死亡,引发广泛关注。案发后有声音称“遇难女主人的丈夫林生斌有作案嫌疑”,林生斌当时向媒体称,案发当日凌晨,他乘坐飞机从广州飞往杭州,不在案发现场。导演、作家刘信达长期关注此案,对林生斌的上述言论持怀疑态度。2021年9月,刘信达向多家航空公司查询林生斌的出行记录后称,均未发现其在2017年6月存在飞行记录。之后,他将查询林生斌飞行记录的通话录音发布在微博上。2022年5月,林生斌将刘信达、微博平台的运营公司告上法庭。今年1月,法院判决刘信达构成对林生斌隐私权的侵犯。刘信达不服判决,认为自己查询并公布林生斌的出行记录是正当的舆论监督,遂提起上诉。近日,刘信达接到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传票,法院通知其于5月6日就相关网络侵权责任纠纷进行谈话。查询林生斌航旅记录后刘信达微博发布与航司通话录音2021年11月19日上午,刘信达在其粉丝数过百万的微博账号上发布消息称:“刘信达给所有的航空公司打过电话,包括东航、国航、南航等,2017年6月22日当天以及前几天,都没有查到林生斌乘坐飞机的记录,也就是说,纵火案发生期间,林生斌说他自己在广州出差完全是撒谎。”当天晚上,刘信达再次发布微博称,“东航没有查到林生斌2017年6月份的飞行记录”,并附上了一段他与东航工作人员之间的通话录音,时长为11分52秒。通话录音显示,刘信达向东航工作人员表示“我查一下2017年6月份林生斌的飞行记录”,在航空公司工作人员回复“2017年6月份没有记录”后,刘信达继续查询了林生斌2015年至2021年的飞行记录,对方回复了上述时间段的行程信息。很快,网友发现该条附有录音的微博已不可见。次日上午,刘信达发微博称,自己并没有删除东航录音,只是暂时将录音设置为仅自己可见。红星新闻获取的司法材料载明,刘信达与东航工作人员更早的一段通话录音显示,刘信达表示“还有几个朋友要一起查一下”,称是为了查飞行里程积分情况,报出林生斌姓名、身份证号码,并报了多个地址以进行身份核验。刘信达对红星新闻表示,林生斌的身份信息是由网友提供,他当时把与东航的通话录音公开发到网上,是要“揭穿林生斌的谎言”。同时他也实名向司法机关举报了相关情况。图为刘信达资料图,他表示林生斌的身份信息是由网友提供2021年8月,杭州市联合调查组发布通报称,经依法侦查,未发现林生斌参与策划、实施“蓝色钱江放火案”的事实。林生斌起诉:刘信达、微博平台运营公司为共同被告2022年5月,林生斌将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微博平台的运营公司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微梦公司”)告上法庭。审理过程中,林生斌申请追加刘信达为共同被告,撤回了对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林生斌诉称,刘信达在微博平台发布由其非法获取的、包含原告重要行程信息的录音文件,涉嫌严重侵害原告的隐私权,请求判令被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林生斌同时诉称,微梦公司理应根据平台自身的特点,建立有效的内容管理制度,避免违法违规信息在平台上传播,但在本案中,其未尽到作为超级互联网平台经营者的义务,理应就原告损失结果的扩大承担连带责任。刘信达辩称,“杭州保姆纵火案”一度引发广泛关注,他作为持有中国作家协会会员证的作家,有采访权,有对公共事件的知情权;其微博账号中关于采访东航的文案录音在发布30分钟后即设为“仅自己可见”,不存在影响、引流等情况。图为林生斌一家旧照法院认为,被控侵权言论系以往飞行记录,虽与即将出行的航班行程信息相较,据此探知并侵扰他人私密活动的可能性较低,但根据现有证据可见,上述行程信息为原告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人生活活动,能反映原告个人的私人生活轨迹,属于私密信息。原告对上述信息享有隐私权,相关权利受到国家法律保护。法院认为,虽被告抗辩其为实施作家采访权,但其与东方航空公司沟通时,并未表明其作家身份或出示相关证件,而是通过未经授权获取的原告身份信息,冒用原告朋友身份,虚构查询行程积分的方式,从东方航空公司获悉。该获取信息的方式不属于实施正常采访等合法来源,据此可见被告公开发布涉案信息时明知其信息来源并非正常合法渠道。法院判决认为,被告虽抗辩其为对公共事件行使采访权、知情权和监督权,但在明知涉案信息并非合法来源、且远超过公共事件所涉范围的情况下,在公开网络上发布原告私密信息,构成对原告隐私权的侵犯;综合种种因素,涉案侵权信息尚未达到微梦公司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形,故对于原告主张微梦公司对涉案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不予支持。今年1月,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决,刘信达在相应网络平台上使用发布侵权内容的账号向林生斌赔礼道歉,并置顶持续不少于72小时,消除影响;赔偿林生斌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和维权费用30000元。刘信达上诉:向法院申请传唤林生斌出庭一审宣判后,刘信达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他认为,其查询并公布林生斌的出行记录是正当的舆论监督,不构成侵犯隐私权。刘信达在上诉状中称,个人隐私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为他人公开或知悉的秘密,且这些秘密与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无关。泄露该秘密会对当事人造成危害,因此法律会对个人隐私进行保护,“但当个人隐私与公共利益发生矛盾时,应当首先解决公共利益。个人隐私一旦危害了社会利益,个人隐私就不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刘信达称,林生斌当时的出行记录与重大刑事案件有关,不属于个人隐私。针对一审判决指出的“获取信息的方式不属于实施正常采访”,刘信达上诉时称,“如果不用真实身份采访就是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那么媒体记者为了得到事情的真相,不得不隐瞒真实身份进行暗访都是侵犯个人隐私权了?如果我用真实身份去航空公司了解情况,肯定什么也了解不到。”近日,刘信达告诉红星新闻,他已向法院申请二审时传唤被上诉人林生斌出庭。“本案是林生斌认为上诉人侵犯其隐私权引起的,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所以双方必须都要到庭接受法庭的质询,才能更好查清本案的事实,而不能完全依靠代理人的陈述。”4月25日,红星新闻尝试联系林生斌了解这起民事案件相关情况,电话未能接通。同日,红星新闻联系到林生斌的代理律师,对于二审开庭时林生斌是否会出庭,对方未作回应。该律师同时表示,案件目前还在二审中,具体信息不便透露。 曾因“敲诈勒索罪”被羁押1004天的职业打假人黄林(化名),获得无罪判决后,于近日拿到国家赔偿决定书。2017到2018年间,黄林在东莞市多个镇街的商店购买来自中国香港、日本等地的进口食品,后以商家销售的商品没有中文标签、来自日本核辐射地区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向当地食药监局举报后,再向商家协商索赔。黄林举报的产品之一一年后,2019年11月27日,黄林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羁押,一审被判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0元。此后黄林上诉,该案件被发回重审、改判二年九个月。黄林再次上诉,最终于2023年11月8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刑事判决,判决黄林无罪。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黄林有期徒刑六年发回重审后,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决黄林有期徒刑两年九个月东莞中院二审判决书东莞中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黄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恐吓、要挟等手段向他人索要财物;即便黄林的案涉行为在民事领域存在一定争议,但并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敲诈勒索,按照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不应予以刑事惩处,黄林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从2019年11月27日起至2022年8月26日取保候审,黄林一共被羁押1004天。2024年8月12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裁定,支付黄林人身自由赔偿金人民币464289.7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60000元,共计人民币524289.76元。黄林称,其对精神抚慰金和法院没有道歉有异议,已于9月8日向东莞中院提出申请,请求重新作出赔偿决定。打假人两年多次购买进口食品后索赔,金额超二十万元2015年,黄林成为了职业打假人。黄林告诉澎湃新闻,他是广西人,此前一直在广东惠州务工,2015年左右在新闻上看到了职业打假人相关新闻,觉得打假可以赚钱也不违法,便自学相关知识,开始了全职的线下打假之路。黄林说,惠州离东莞很近,他时常过去购物,注意到那边有很多进口产品。“有些产品无中文标签,不符合相关规定,且日文标签能看出来产自日本核辐射地区。”他说,他先是去超市买类似的货,然后向当地食药监局举报,在食药监局调解下,联系商家协商赔偿。他发来当时所举报的一家商家所售的曲奇产品图片,日文标签显示生产工厂为茨城县小美玉市西乡地1667。而根据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相关规定,禁止从茨城县等12个受核辐射影响的都县进口食品。他称,2017年至2018年期间,他在东莞辖区内举报了超百家商家,一部分商家被移交公安处理,对另一部分没有移交的,他称自己向纪委举报了食药监相关人员。将近一年后,2019 年11月27日,黄林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被逮捕。2022年8月26日被东莞中院取保候审。黄林发来的《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一审判决书”)《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二审判决书”)显示,一审判决中,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7年至2018年期间,黄林伙同他人,在东莞市石龙镇、桥头镇、常平镇等多个镇街的商店购买来自中国香港、日本等地的进口食品,后以商家销售的商品没有中文标签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举报,随后通过食药监管理局的协商机制联系到商家,利用商家害怕被食药监管理局处罚的心态,多次向多名店家进行“敲诈勒索”。一审判决书提到,2017年6月至2018年2月26日期间,黄林三次向石龙食药监分局举报东莞市石龙镇某商行出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商品。后黄林在该店购买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每张购买小票需要赔偿1000元为由,向该店老板单某某索要赔偿。2017年6月21日,被告人黄林以2张购物小票向单某某索要2000元,当日晚上,单某某通过微信向黄林支付了2000元。2018年1月6日,被告人黄林以10张购物小票,向单某某索要10000元。后经双方协商,单某某于次日晚上通过微信向黄林支付了9000元。同年2月26日,黄林以其妻名义向食药监管理局石龙分局举报该商行出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以33张购物小票向单某某索要33000元。后经双方协商,单某某于次日通过微信向黄林支付了20000元。此后,黄林用类似办法在十余家商铺购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商品,向当地市监局举报后再凭借多张购物小票向商铺老板协商索赔。两年间,黄林通过“打假”赚取了赔偿超二十万元,但其称,索赔金额都是按照法律规定来的。一审获刑六年重审改判二年九个月,二审判决无罪一审判决书显示,2020年11月16日,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黄林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一案,判决黄林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等。宣判后,黄林不服,提起上诉。2021年11月25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于2022年9月21日判决,黄林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等。一审宣判后,黄林再次提起上诉,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则提起抗诉。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指控黄林的十一宗犯罪事实均构成敲诈勒索罪,原审判决仅认定第十宗犯罪事实,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导致法律适用错误及量刑畸轻。东莞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支持抗诉,认为一审起诉书指控的黄林所犯十一宗犯罪事实均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均应追究刑事责任。黄林则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其无罪。主要理由包括对案涉商家食品安全违法经营行为的举报投诉系公民的法定权利,对行政机关接到举报投诉后的行政不作为或者行政乱作为提起行政复议,均不构成敲诈勒索等。二审法院东莞中院在查明事实中更改了此前一审法院关于黄林“敲诈勒索”“胁迫”等表述。二审判决书显示,经查明,黄林在东莞市石龙镇、常平镇、桥头镇等地的多个商店购买商品,后以无中文标签、来自日本核辐射地区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向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后在监管部门查处过程中或作出行政处罚后黄林与案涉商家经协商获取相关款项后撤回投诉举报或行政复议。东莞中院认为,现阶段食品药品领域中知假买假或职业打假行为并不为法律所禁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未明确禁止以牟利为目的的个人知假买假行为以及否定其消费者的身份;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等的相关规定并未明确将食品药品领域的职业打假或知假买假行为排除在法律保护之外。此外,案涉商家确实存在违法经营的行为。根据在案证据和食药监部门的查处情况,案涉商家所经营的案涉商品至少存在无中文标签的违法行为;且根据部分食品的外包装特征存在来源于日本核辐射地区、属国家禁止进口食品的较大可能性。东莞市中院认为,不足以认定黄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黄林所获得的款项数额并非于法无据,黄林具有投诉举报和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综上,东莞市中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黄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恐吓、要挟等手段向他人索要财物,即便黄林的案涉行为在民事领域存在一定争议,但并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敲诈勒索,按照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不应予以刑事惩处,黄林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法院认为,本案中案涉商家存在相关违法经营行为,黄林知假买假不影响其向案涉商家索赔,黄林所获相应款项并未超出相关法律所规定的请求权基础和范围;黄林对食药监管部门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亦有权提出或者撤回行政复议;黄林实施的相关行为不符合恐吓、要挟的性质和程度,不具备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上诉人黄林及其辩护人所提相关意见,经查成立,予以采纳。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抗诉意见及东莞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理据不成立,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黄林的部分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法院依法予以纠正。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2021)粤1971刑初5745号刑事判决;上诉人黄林无罪;随案移送的手机一部、人民币808.5元,发还给上诉人黄林。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法院判决赔偿五十余万元,当事人不服提起申诉二审判决无罪后,黄林向一审法院申请国家赔偿。2024年8月12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赔偿决定书。黄林发来的《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赔偿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显示,赔偿请求人黄林以二审改判无罪为由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请求:1.赔偿人身自由赔偿金500000元;2.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0元;3.赔偿因被非法羁押导致无法领取举报奖励金额18000元;4.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在全国范围内登报和在其官方平台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针对赔偿请求人黄林提出的赔偿人身自由赔偿金500000元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2024年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赔偿金计算标准的通知》(法[2024]102 号)的规定,公布了自2024年5月20日起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金标准为每日462.44元。赔偿请求人黄林实际羁押1004天,依据赔偿申请人的请求,法院对其羁押1004天依法给予赔偿,其应获得的人身自由赔偿金为1004天 x 462.44 元/日=464289.76 元。对于超出部分的申请,理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针对赔偿请求人黄林提出的精神抚慰金1000000元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给赔偿请求人黄林的家庭、职业等造成的损害,酌情支持60000元的精神抚慰金。关于赔偿请求人黄林提出为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申请。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因赔偿请求人黄林未能提供其受影响程度及范围,且法院的赔偿决定书即为对其名誉损害实质性的恢复,故法院对其该项请求不再支持。关于黄林请求赔偿其因被非法羁押导致无法领取举报奖励金额18000元的问题,法院认为,该费用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不予支持。最后,关于黄林请求赔偿生命健康赔偿金100000元的问题。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认为他们不是适格的赔偿义务机关,不应承担相关事项的国家赔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并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如下:支付赔偿请求人黄林人身自由赔偿金人民币464289.7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60000元,共计人民币 524289.76元。目前,黄林对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和法院没有道歉存有异议,已于9月8日向东莞中院提出申请,请求重新作出赔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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