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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换脸李一桐裸体|*

2024-09-21 05:2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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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经营报

  本报记者 陈婷 曹学平 深圳报道

  公告显示,广东证监局根据相关规定对睿智医药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商誉及长期资产减值不合规、内控制度不完善、信息披露不规范等违规行为,上述问题导致睿智医药2022年、2023年年报披露的相关财务数据、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睿智医药于去年12月底曾收到来自广东证监局的警示函,内容同样涉及资产减值、信息披露等,而公司在今年1月发布的整改报告中表示:“整改长期有效,后续将持续规范运作。”

  公司为何接连收到警示函?上次整改措施是否真正落实到位?近日,睿智医药董事会办公室相关负责人接受《中国经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公司去年收到的警示函源于监管机构的一次常规检查,近期主要是针对公司商誉减值进行了一次现场检查。“公司对商誉减值的判断主要基于公司自身及行业因素。关于这次警示函对公司财务数据的影响,公司目前还在讨论中,后续会提供包含整改措施的正式答复。”

  2023年,睿智医药对子公司计提商誉及长期资产减值约8.41亿元,业绩由盈转亏,净利润为-9.08亿元。据上述负责人称,今年将是公司“非常重要的调整期”。

  资产减值不合 规

  近年来,睿智医药商誉及长期资产减值事项影响重大,该项内容成为监管机构重点检查对象。

  9月13日,睿智医药披露收到来自广东证监局的警示函,经现场检查,广东证监局发现公司存在商誉减值测试不合规、长期资产减值不准确、相关内控制度不完善及三项信息披露不规范行为,时间跨度为2022年—2023年。

  有关睿智医药商誉减值测试不合规行为,主要涉及三家子公司。其中,睿智医药对上海睿智化学研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睿智”)2022年度商誉采用收益法进行减值测试时,未谨慎考虑行业及自身不利因素对相关业务的影响,预测CDMO(医药研发及生产服务)业务销售收入未来五年持续大幅增长,较为乐观,对资产组包含的睿智医药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睿智”)及凯惠睿智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惠睿智”)CDMO业务销售收入预测不谨慎、依据不充分。

  财报显示,上海睿智、江苏睿智在2022年对睿智医药净利润影响达10%以上。到2023年,凯惠睿智加入前述两家子公司队列,对睿智医药当期净利润的影响也达到10%以上。睿智医药的商誉主要是于2018年购买上海睿智股权所产生,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商誉账面价值约8.6亿元,占资产总额22.46%。

  2022年,睿智医药对上海睿智计提商誉减值准备约2.32亿元,期末余额增至6.42亿元。当年,睿智医药对上海睿智商誉计提减值准备时,评估该资产组可收回金额的关键参数包括预测期间为2023年—2027年,营收增长率在7.47%—12.73%,利润率9.36%—15.58%,净利润1.25亿—3.34亿元。

  事实上,上海睿智2023年经营业绩不及预期,营收同比下降5.7%至8.81亿元,净利润8230.22万元,同比下降47.6%。2023年,上海睿智商誉发生减值,确认商誉减值损失约6.95亿元,可收回金额约为8.83亿元。

  不过,警示函指出,睿智医药对上海睿智2023年度商誉进行减值测试时,在公司经营情况未见明显好转的情况下,计算折现率所建立的模型中使用的关键假设参数“特定风险报酬率”由2022年度的4%下调至2023年度的3.5%;公司2022、2023年度商誉减值测试中资本性支出假设数据口径不一致,未区分CRO(医药研发服务)业务和CDMO业务谨慎预测未来资本性支出。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相关规定。

  除了商誉,睿智医药还存在长期资产减值不准确的行为。2022年,睿智医药对江苏睿智计提大额长期资产减值准备,但公司在CDMO业务订单下滑、业务形势发生不利变化、CDMO业务核心团队及负责人离职等减值迹象的情况下,未对凯惠睿智计提长期资产减值准备;2022年,公司对其他非流动资产——169万元关联方押金不当计提减值157万元等。

  广东证监局在警示函中指出,睿智医药相关内控制度不完善。“鉴于近年来睿智医药商誉及长期资产减值事项影响重大,公司未就商誉减值测试和长期资产减值测试的执行频率和情形作出规范,未合理规定符合本公司业务实际的常见商誉减值迹象范围和识别流程,未对可收回金额计量方法、假设、数据的选择和运用以及特定计量模型、关键假设、市场参数的调整和改变作出相应规定。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四条等相关规定。”

  业绩继续承压

  睿智医药出现资产减值不合规行为背后,公司近年业绩同样因资产减值受到重大影响。

  2023年,睿智医药对收购上海睿智形成的商誉和长期资产计提减值金额约8.41亿元,而上海睿智是睿智医药的核心资产,对应期间内,睿智医药净利润同比下降339.83%,由盈转亏。

  睿智医药在年报中指出,由于商誉减值测试的结果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管理层采用的假设,特别是收入增长率、毛利率、折现率等涉及管理层的估计。这些估计均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受管理层对未来市场以及经济环境判断的影响,采用不同的估计和假设将对商誉可收回金额产生重大影响。

  财报显示,睿智医药主要为客户提供药物发现、开发以及生产服务。2022年以来,全球生物医药行业进入阶段性调整,市场融资环境发生变化且持续影响部分创新药企业的研发投入和产品管线进度,全球生物医药环境调整对CRO/CDMO行业产生了阶段性影响。也就在这一年,睿智医药CRO/CDMO业务营收同比下降12.38%,毛利率同比下降5.51%至23.37%。值得注意的是,公司在报告期内剥离了益生元和小分子CDMO业务。

  2023年,睿智医药全面聚焦CRO/CDMO业务,主营业务包括化学业务板块、药效药动业务板块、大分子业务板块。报告期内,公司仅药效药动业务获得收入增长,其他业务均出现收入下滑。其中,化学业务营收约3.27亿元,同比下降9.61%;药效药动业务营收同比增长6.57%至5.95亿元;大分子业务同比下降18.46%至2.06亿元。睿智医药当期营收约11.38亿元,同比下降14.19%,毛利率24.82%,同比增长1.6%。

  今年上半年,睿智医药营收约4.65亿元,同比下降16.56%,净利润为-6290.65万元,同比下降188.88%。公司在半年报中指出,收入同比下降主要是由于创新药行业复苏不及预期以及市场竞争激烈等影响,公司订单获取未达预期;净利润同比大幅下降主要是在收入下降的情况下,虽然公司在严格控制成本,但厂房租金等固定成本变化较小,导致成本的下降幅度低于收入的下降幅度。

  值得注意的是,上半年,睿智医药业务全线下滑,包括在去年唯一取得增长的药效药动业务。其中,化学业务、药效药动业务、大分子业务收入同比分别下降21.06%、4.55%、39.33%。公司药效药动业务板块包括药代药动业务和药理药效业务,报告期内,药代药动业务营收约1.59亿元,同比增长15.46%;药理药效业务营收9933.83万元,同比下降25.27%。

  睿智医药董事会办公室相关负责人对记者表示,公司下半年的经营重点主要包括对海外BD团队进行扩充,提升团队主动性及获客能力,同时增强公司内部风控管理。

  关于公司当前对市场的判断,上述负责人对记者表示,整体市场在2022年下半年进入相对低迷的状态,行业在此之前高速发展,目前已进入逐步调整的阶段。2024年,海外生物医药融资环境已经显现回暖迹象,相较之下,国内环境直至今年依然没有出现很明显的变化。“在外部环境不是很好的背景下,同行也或多或少出现收入下滑的情况,我们今年的重点更多在于调整内部管理,包括降本增效,所以今年将是一个调整期,同时也希望明年业绩会有一个比较大的改善。”

责任编辑:李桐

陈玉玲(记者 童香皓)09月21日,在中秋假期来临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及多地纪委监委通报了多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多人违纪违法细节被披露。其中,山东省政协原常委、文化文史和学习委员会原副主任边祥慧被指曾多次违规收受他人所送现金、购物卡、金条等财物。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一乡卫生院院长大搞“文山会海”,2023年开会200多次。边祥慧被指曾多次收受金条 资料图/图据天下泉城客户端9月12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公开通报八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其中包括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尔果斯市伊车嘎善锡伯族乡卫生院院长于斌组织会议过多过频,加重基层负担问题。通报中称,于斌落实基层减负要求不到位,大搞“文山会海”,2023年召开晨会和午会共计200余次,要求全体医护人员参加,影响医护人员接诊。于斌还存在其他违纪问题,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于斌被批大搞“文山会海”,2023年召开晨会和午会共计200余次,图为文件材料(资料图)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指出,通报的问题是当前作风顽疾,损害党的形象、影响党的事业,干部群众反映强烈。各级党组织必须保持高度警醒,牢牢扛起作风建设主体责任,紧盯领导干部、新提拔干部、年轻干部等关键群体,聚焦作决策、定政策、审批监管等关键环节,锲而不舍纠“四风”、树新风,把作风要求传导给每一名同志、落实到每一项工作中。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以铁的纪律狠刹享乐奢靡歪风,对违规吃喝、违规收送礼品礼金等顽瘴痼疾出重拳、下狠手,一体推进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同查同治,让违规违纪者知痛知止。同日,山东省纪委监委通报4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其中包括山东省政协原常委、文化文史和学习委员会原副主任边祥慧(正厅级)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等问题。2013年1月至2023年1月,边祥慧多次违规收受他人所送现金、购物卡、金条等财物。边祥慧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今年6月,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公开简历显示,1963年出生的边祥慧,曾任山东省威海市委副书记,山东省青岛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山东省济南市委副书记等职。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最近几天,湖南、安徽等多地纪委监委也都通报了多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红星新闻记者 付垚延伸阅读案件细节披露,突然被查的市委原书记,“明招暗定”敛财两千万突然被查的“70后”市委原书记王彦博,案件细节披露。9月10日,山东通报3起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腐败问题典型案件,其中提到了“招远市委原书记王彦博严重违纪违法案”。王彦博是今年2月任上被查的。图为招远市委原书记王彦博(资料图)王彦博,男,汉族,1972年1月出生,省委党校研究生,中共党员。他曾任莱阳市委常委、副市长,海阳市市长等职,2021年4月任招远市代市长,后任市长。2022年1月,王彦博任招远市委书记。2024年2月22日,山东省纪委监委发布消息,招远市委书记王彦博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山东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王彦博被查很突然。2月20日上午,招远全市2024年经济工作会议在龙湖大酒店召开,身为市委书记的王彦博还出席了会议并讲话。此次的通报显示,王彦博在担任街道党工委副书记期间,就已经存在问题。通报提到,2009年2月至2024年1月,王彦博在任烟台市芝罘区幸福街道党工委副书记,莱阳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副书记、副市长,海阳市委副书记、市长,招远市委副书记、市长,招远市委书记等职务期间,接受某集团城建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王某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等个人和单位请托,通过“明招暗定”等方式指定中标企业,帮助请托人和相关公司中标,先后多次收受请托人所送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2073.18万元。此次和王彦博一同被通报的还有“内鬼”马玉星,他在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也存在腐败问题。山东省委第四巡视组原组长马玉星是今年1月16日被查的。他曾任济南市历下区委书记等职。此次通报提到,2011年至2019年,马玉星在任济南高新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常务副主任,济南高新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常务副主任,济南市历下区委书记等职务期间,接受山东某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某某、中国某集团公司下属某工程公司等个人和单位请托,通过向济南高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下属企业或单位打招呼的方式干预项目招标投标,帮助夏某某、中国某集团公司下属某工程公司等个人和单位顺利中标项目,并先后多次收受其所送现金、黄金等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100余万元。

陈玉玲(记者 李俊花)09月21日,“您小区申请使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现已完成使用备案。”今年4月底,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突如其来的一条短信让家住成都市高新区上锦颐园一期的杨先生和其他业主困惑不已。杨先生说,小区没有设立业委会。未经业主表决,也未见过公示,外墙维修的专项资金何以悄然完成备案?加上小区内两栋外墙没有损坏的楼栋也被列入维修资金使用之列,出于对备案流程合规性和维修资金会否滥用的担忧,杨先生和其他业主想查看原始签字文件和相关备案资料。他们先后向物业、街道和社区询问,都被告知材料已经提交给住建局,要去住建局查看。7月1日,作为业主代表的杨先生来到了高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提出希望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获知上述信息。21天后,他收到了一张《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费通知》:“可公开给你的信息共有1500页,采取按量计收的方式,需缴纳54700元的信息处理费。”信息处理费收取的依据来自2019年修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杨伟东曾参与《条例》前期的起草以及修订工作。他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表示,信息处理费的设立主要是为了规制滥用申请权的行为。然而在实践中,这一规定却出现异化,高额甚至天价的费用成为正常申请的“拦路虎”,部分申请人知情权和监督权的保障也因此受到影响。杨先生查看信息需缴纳54700元的信息处理费 图/图虫创意应主动公开,却要收费杨先生不能理解,即使自己申请的信息全部打印出来,按照市价五毛钱一张,也最多花费几百元,“但现在算下来一张单价高达36元,合理吗”?2021年国务院办公厅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明确了信息处理费收取可以按件或按量计算,均采用超额累进方式。如果“按件计收”,同一申请人每个月申请10件及以下的,不收费;第11至第30件,每件收费100元;超过30件的部分,每增加10件,每件费用增加100元。若“按量计收”,提供的材料在30页及以下时,不收费。第31到第100页,每页收费10元;第101到第200页,每页收费20元;超过200页的部分,每页收费40元。正如专家所说,信息处理费并非纸张成本。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张力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此收费有特定导向,即通过提高经济门槛,来规制申请权的滥用。权衡之下,杨先生放弃了缴费。根据《条例》,这也意味着,行政机关将不再处理杨先生的申请。像杨先生这样因申请信息公开而被要求支付高额信息处理费的情况,并非孤例。去年,福建莆田的陈女士因申请征迁赔偿信息,也被告知需缴纳十二万多元的信息处理费才能获取。陈女士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她所在的村庄于2016年获批修路项目,施工范围涉及她家的四处房屋。听闻村里拆迁户的补偿方案各不相同且存在“暗中操作”,陈女士怀疑自家补偿款低于其他村民,遂向相关部门询问,但对方始终不愿意回应这件事。为了解补偿的真实情况,陈女士在去年5月向莆田市涵江区政府申请公开三项信息,包括补偿安置标准、各个被征收人丈量评估情况以及各个被征收人补偿情况(补偿安置方式、安置房面积、货币补偿金额、安置时间等)。陈女士需缴纳信息处理费121980元才能查看信息 示意图一个月后,陈女士收到涵江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来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告知书显示,补偿安置标准将附后提供,余下两项信息共3182页,采用按量计收的方式,需缴纳信息处理费121980元。震惊但不甘心的陈女士考虑再三后,决定支付。不料,告知书却没有提供银行收款账号,她进一步询问后得知,“收款账号也要走信息公开程序”。连环障碍让她很无助,最终放弃缴费,至今也没有见到申请的另两项信息。事实上,关于土地拆迁补偿的信息,在《条例》修订前后都属于被明确要求主动公开的范围。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彭錞告诉《中国新闻周刊》,2008年生效的《条例》第12条明确要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2019年修订后的《条例》第21条重申了这一要求。此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9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换言之,陈女士所申请且被告知需缴纳逾12万元才能获取的信息,实则是行政机关应主动公开的内容。张力指出,行政机关压缩主动公开范围的情况,主要集中在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城市规划等领域,牵涉多方利益,争议和标的大,甚至部分是历史遗留问题,长年难以解决。“零门槛”和申请权滥用公开范围是信息公开制度的核心,无论是2007年《条例》首次审议通过,还是2019年修订,都是如此。修订前,《条例》将政府信息分为三类: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反映政府行政机关设置、职能和办事程序的一些基本情况信息等须主动公开,不收取费用;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收取行政成本费用;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以下简称“三安全一稳定”),以及涉及国家秘密、个人、商业秘密等政府信息不予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政府信息分为三类 资料图至于申请人,则要满足是出于“生产、生活、科研特殊需要”的条件。随着《条例》的实施,信息公开广度和深度不足的问题逐渐显现。在《条例》实施两年后,时任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处长的后向东在《人民日报》撰文指出,少数行政机关以“只要不是法律明确规定要求公开的内容,绝对不予公开”为由,简单粗暴地拒绝人民群众的信息公开请求。针对这一问题,杨伟东进一步指出,以“三安全一稳定”为例,由于其概念本身难以说理举证,导致行政机关在适用时出现乱用甚至滥用。与此同时,依申请公开制度也出现滥用。当中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是,刊载于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陆红霞诉南通市发改委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案”。南通市港闸区法院曾专门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其为公开滥用诉权的案件。据不完全统计,拆迁户陆红霞及其家人在一年多内向多个部门提起了至少94次信息公开申请,其后又提出39次行政复议和36次行政诉讼。陆红霞当年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提出多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因为自己和父亲住宅被拆时,出现了征地手续不全、签署空白协议、房屋产权证户主名被更改等问题。然而,港闸区法院的裁定书显示,相关申请不仅涉及征地拆迁问题,还涉及政府公车数量、拘留所伙食标准等信息。法院认为,陆红霞提起的诉讼因缺乏正当性,属于典型的滥用诉权行为。最终,法院裁定对其起诉不作实体审理。这一案件被学界认为推动了《条例》的修订。修订后的《条例》明确提出,“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为原则。在这一原则下,主动公开范围得以扩大,从原来的4类原则性条款细化为15类具体规定,如行政处罚的依据、程序,政府采购目录、公务员招考录用等事项。不予公开的范围也有所增加,包括内部事务信息、过程性信息和行政执法案卷信息等。值得注意的是申请人门槛的变化。修订后的《条例》取消了原先的限制条件,也就是说,申请人不再需要证明与所申请政府信息的利害关系。司法部负责人解释称,之所以取消限制条件,一是为进一步保障公众知情权,二是避免在申请人认定上争议太多。后向东也在《人民日报》撰文时指出,申请人、行政和司法机关对满足“生产、生活、科研特殊需要”的条件,看法都不一致,导致争议不断。对于申请人来说,信息公开申请实现“零门槛”。但为了避免申请权滥用,新《条例》对无正当理由的大量反复申请,规定了不予重复处理、要求说明理由、延迟答复和收取信息处理费等措施。变与不变上述措施中,信息处理费被视作亮点。多位专家指出,由于信息处理费制度设计上的模糊性和涉及概念的不确定性,为实际操作带来了新的问题。修订后的《条例》规定,信息处理费收取的性质为“可以收取”。张力说,这也意味着“可以不收取”。《中国新闻周刊》统计《管理办法》实施后全国31个省市收取信息处理费的情况发现,2021年,有15个省份收取了信息处理费,这一数字在2022年和2023年分别增至16个和18个。换言之,不同地区对信息处理费的认定和操作不尽相同。对于“明显超出合理范围”的判定,《中国新闻周刊》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相关案例发现,各地法院对其认定标准差异较大。如有法院认定申请12次就“明显超出合理范围”,也有法院认定1088页是“明显超出合理范围”。相同的是,法院普遍未给出“合理范围”的具体标准,特别是具体的数量标准。在收费方式上,虽然按件或按量计收均可,但需要提出的是,上述两个案例都采用了计量计收,金额更高。杨先生称,其申请的信息可拆分为约17件,按件计收的话,信息处理费仅需700元。至于信息处理费对规制申请权滥用的成效,并无明确的佐证数据。不过,各地年报中都有一个数据,是“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费,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比例。这个数据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信息处理费的存在,对申请人没有获取所需要信息的影响。以江苏为例,以《管理办法》实施元年的2021年为统计起点,近三年逾期未缴费不获处理的申请占申请总数的比例分别为0.32%、0.13%和0.23%。但值得关注的是,有一些正常申请因高额信息处理费被阻挡。更值得关注的是,主动公开广度、深度不足的问题一直持续。张力指出,本身属于应该主动公开,被人为设置成了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的情形不在少数。贵州的黄先生因怀疑网购到假货,向店铺所在的武汉市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投诉及要求公开2022至2024年度因信息公开申请而涉及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数量、财政支出、投诉举报处理等多项数据的申请。一个月后,黄先生收到该局的回复显示,他的申请内容被拆分为10项,只有两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已于官网公布,并附有相关网址。其余八项中,有六项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公务员招录等信息涉及内部事务信息,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因而不予公开或提供。仅能依申请公开的两项内容,为消费投诉信息分析报告及食品药品监督检查情况,共计179132页,需缴纳715.998万元的信息处理费。彭錞分析指出,回复中被认定为不予公开或提供的信息,实际上是《条例》要求公开的年报内容或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理应已经主动公开。如果存在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被申请机关应当释明。黄先生也称,他申请的信息是比照《条例》规定的主动公开范围而提出,不明白为何却成了需要依申请公开,而且要缴纳天价费用。就这些信息所属类别的划分,《中国新闻周刊》曾多次联系武汉市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但未能获得回应。彭錞认为,被异化的根源在于部分行政机关滥用判断权,不问申请目的,粗暴地以数量多寡来确定是否滥用,而且多寡本身又缺乏标准。很大的随意性下,部分行政机关机械地适用收费规则,堵死正常的申请之路。动力与压力不足“行政机关不想或不愿公开,有多种原因。”杨伟东说,首先是模糊的制度设计赋予了行政机关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以近年来常被用于不予公开的“内部事务信息”和“过程性信息”为例,这些概念本身就很模糊、抽象,行政机关在解析和适用时,存在较大自由度。以“过程性信息”为例,张力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案例曾明确指出,当决策、决定完成后,此前处于调查、讨论、处理中的信息不再是过程性信息。但在实际操作中,仍不乏行政和司法机关把处于“完成时”或“过去式”状态的信息认定为过程性信息,不予公开。在彭錞看来,《条例》落实成效不彰,根本原因在于行政机关推动信息公开的动力与压力不足。杨伟东进一步指出,动力不足主要基于行政机关对减少行政成本,规避风险和现实利益的考量。信息公开实际上是对政府行为的审视,部分政府担心一旦公开可能导致不利后果。河南省豫东地区某县级信访局人士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基层信息公开争议较多的领域就是低保和拆迁安置补偿。这些领域本身涉及利益分配较多,甚至有“人情账”。“例如补偿标准是一样的,但是第三方在评估具体面积时,可能会存在一些‘猫腻’,关系好就多算点,这类信息若公之于众,难免引发纠纷。”但按照相关规定,这些信息必须主动公开,部分基层政府会选择张贴在公示栏,拍照留痕,随即撕毁。如果有百姓申请或反映,经上级单位督促,他们才会再次公开。杨伟东说,这种把主动公开变成依申请公开的“策略选择”,是行政机关趋利避害的心理使然。通过“少公开、不公开”来避免潜在的冲突和纠纷,以及舆论压力和问责风险。压力不足源于监督落实的乏力。虽然新《条例》设置了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但在彭錞看来,“光靠考评、设置处分恐怕不够,还需要‘真刀真枪’”。他反问:拒绝公开是否会导致相关机关甚至个人被追责?如何进一步完善?多位专家认为,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张力建议,应在行政机关内部设立专门机构,通过操作规程、典型案例或业务指导,进一步明确和解释争议焦点。以实践中应用频繁的内部事务信息和过程性信息为例,杨伟东指出,几乎所有涉及行政运转的信息,如人事、财务、内部事务安排、办案流程、会议纪要和内部监督信息,都被归入“内部事务信息”之列。他认为,内部事务信息应限缩为“纯行政内部信息”,专指技术性、细节性信息,因为这些信息是琐碎的,与真正的、重要的公共利益无涉,可以预期公众兴趣不大,也可以将行政机关从收集和提供这些信息的负担中解脱出来。而过程性信息应更名为“机关及其人员的评价性信息”,包括决定作出前的意见、建议、观点等信息,理由在于公开这类信息将有损于公务员有效交流和决定的质量。关于信息处理费的收取,张力认为,表面上看是依法行政,实际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行政机关对立法本意的曲解或机械执法,比如,《条例》规定“明显超出合理范围”可以收取费用,而非“应当”收取,不应简单以量认定。而且,如果收费,应结合申请人的请求、主观意图和利益取向,先论证何谓“明显超出合理范围”。多位专家表示,应回归立法本意,坚持“原则上不收”的思路。在杨伟东看来,表面上看,信息公开似乎只是对“给与不给”的判断,背后反映的是行政机关对自身信息质量和行政水平的底气。而当前仍处于通过信息公开倒逼行政质量提升的阶段,行政机关在信息公开方面“半遮半掩”、主动性不高,“关键原因之一是对信息的质量信心不足”。他打了个比方,信息公开就如同外人进家门拜访,过去只有熟人才能登堂入室,并且只向其展示好的一面。如今,随着公众对信息需求的提升,行政机关应做到不再区分友人与否,只要进家的访客,都可以对房间一览无余。杨伟东认为,这就要求行政机关要“打扫干净房间”,即确保日常管理规范、透明,真正做到“门常开、该公开之事公开,这才是信息公开的更高境界”。发于2024.9.16总第1156期《中国新闻周刊》杂志杂志标题:“天价”信息处理费背后记者:解雪薇编辑:徐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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