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裕俐小程序

微信扫一扫

陈裕俐

陈裕俐

植根流通业 沟通上下游

ta的内容4.5万
大图模式
评论
点赞
分享
放大字

刻晴开胸襟澎湃|僕は少し赤くなった。「僕はただ思っていること正直に言ってるだけですよ」

2024-09-20 13:29:38
625

  经中国证监会广东证监局查明,威创股份、刘钧、陆克平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一、陆克平未告知威创股份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威创股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威创股份2023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二、刘钧未按规定及时履行协议收购事项报告义务,陆克平未告知威创股份控制公司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威创股份未按规定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三、威创股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四、威创股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公司与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威创股份2023年三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故中国证监会广东证监局拟决定:对威创股份、陆克平及相关责任人员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各处罚款。

  之前,2023年12月23日,威创股份发布《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对公司拟收购方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关于公司对自身经营情况进行自查的公告》。

  根据《民法典》、《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及其中介机构等因虚假陈述等的证券欺诈行为导致证券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律师对本案的提示与说明

  1.上述提示的索赔条件仅供参考,不涉及投资者任何证券投资决策和证券买卖建议。索赔的最终条件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结论进一步调整,并以相关法院最终生效的判决所认定的法律时点、赔付对象、赔付范围、赔付标准、会计计算方式为准。

  2.以行政处罚决定为特征的前置条件取消后,投资者虽然可以直接诉讼,但由于调查手段有限,以立案调查通知或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作为直接诉讼的依据起诉存在败诉的风险,所以,我作为专业律师提示投资者:行政处罚决定仍然应当作为提起诉讼的必要前提之一。

  3.在拟提起的民事侵权诉讼案件中,上市公司退市与否,都不影响民事索赔侵权诉讼的进程,但有可能会影响诉讼的进度。而进入破产程序(包括重整、预重整或清算),则影响诉讼进度的可能会较大。如发生代表人诉讼,您可以选择参加或不参加、加入或退出。

  4.投资者索赔登记或预登记应提供下列材料:(1) 《身份证》复印件。(2)《证券账户开户信息确认单》原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3)从首次买入该股票/债券/权证等至今的《证券交易记录流水》原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

  (本文由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的观点。宋一欣律师,1992年起律师执业,现为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服务领域主要包括资本市场、证券市场、金融市场的法律服务及投资者/金融消费者权益维护。执业至今,为10000余件/起证券诉讼事务或股东纠纷事务提供过法律服务。编著有《证券法原理与实务》、《证券民事赔偿实务手册》、《股市维权》、《中国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司法裁判文书汇编》、《董事责任保险与投资者权益保护》等书籍。执业证号:13101199210628065)

陈裕俐(记者 周礼依)09月20日,这妞还真是个妖孽,林枫的心里边这般的想着。

陈裕俐(记者 陈玉玲)09月20日,林枫无奈地笑了笑,迅速上前,一把把这妞抱入了怀中,狠狠的抱着她在原地转了几个圈子,旋转的速度过快,换来了王格格几声惊呼,林枫没有理会,依然自顾自的旋转着,待到差不多了,林枫把这妞放了下来。

王振南的话语带着明显责问的语气。

声明: 本文由入驻搜狐公众平台的作者撰写,除搜狐官方账号外,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搜狐立场。

回首页看更多汽车资讯

评论(28985)
文明上网理性发言,请遵守《搜狐我来说两句用户公约》

0/100 发表评论

《大戏骨》

“很简单,老大,你得两手准备,一方面继续与他合作,他不是口口声声说愿意把自己的东兴交给老大你管理吗?那好,老大你就顺手接了,今天晚上你宴请他,假意联络感情,实则让他把东兴的人并过来,就说这样管理起来方便,即便是他是真的背叛了老大你,那到时候东兴的人也是你的了,有没有向天豪已经不重要,另一方面,也得小心这是林枫设下的圈套。”
昨天 13:29:38
松桃苗族自治县
回复

《凶案侦查手记》 《每天都要哄王爷 卷四》

  • 《武道之弱者的反击》

    • 《万贯娘子》

      《冠盖路》
    《小师妹社恐但拔剑》
《网游之帝恨传说》
昨天 13:29:38
松桃苗族自治县
关闭回复
0/100 发表评论
查看更多 764 条评论

评论(337)

0/100 发表评论

{{item.userObj.user_name}} {{ item.parents[0].userObj.user_name }}

{{item.userObj.user_name}}

  • {{ item.parents[0].userObj.user_name }}

    {{ item.parents[0].content }}
{{ item.content }}
0/100 发表评论
查看更多 {{commentStore.commentObj.participation_sum}} 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