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孩被狗咬伤,遛狗大爷被判道歉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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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苑】

  ●案情:10岁男孩小李下楼扔垃圾,巧遇70岁的刘大爷在小区遛自家的四只狗。由于未拴狗绳,四只狗多次靠近小李,小李惊慌之下曾两次躲向刘大爷处意欲求救,但刘大爷未能及时制止。小李在跑向远处躲闪的过程中,被其中一只追逐并咬伤,经诊断为“右大腿动物咬伤或造成损伤三级暴露”。后续除定期接种狂犬疫苗外,由于受到惊吓,还需要进行心理个训治疗。刘大爷未曾看望小李且拒绝支付后续医疗费用。小李的母亲遂报警。由于四只狗未办理犬证,公安局对刘大爷进行了行政处罚,但刘大爷仍拒绝合理赔偿。小李的母亲无奈起诉至法院,要求刘大爷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心理治疗费等共计1万余元。

  ●判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在事发时遛狗未拴绳系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对小李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在小李被犬只追赶时存在未及时制止的不当之处,事发后直至庭审时其亦态度消极,其言行确实给小李造成了伤害,理应赔礼道歉。小李年幼、心智尚未成熟,被犬只咬伤遭受严重的精神损害和心理痛苦,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应予以支持。

  文明养狗是社会文明的基本要求。一方面,饲养人应当尽到审慎义务,办理犬证、佩戴犬链 、免疫年检等。另一方面,执法部门应切实依法依规履行管理职责,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养狗观念,规范养狗行为。

  在思想上高度重视、行动上一抓到底。山东省纪委监委把节约粮食、制止餐饮浪费作为贯彻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督查问责的重要内容,纳入政治监督台账,作为廉政谈话、述责述廉、民主生活会监督、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检查的重要内容,推动责任落实。/index.phtml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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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伊春南岔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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