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价凸显股息优势 国有大行H股再获大额增持

来源: 华商网
2024-05-28 07:52:43

  国有大行H股再获大手笔增持。

  上述两笔增持完成后,中信证券资管-叁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在中行H股总数 中的持股占比突破5%;平安资管以“投资经理”身份持有工行H股,占比则突破14%。

  证券时报记者梳理发现,平安资管上一次对工行H股的增持动作,发生在2019年上半年;中信证券资管-叁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则是首次现身中行H股主要股东序列。

  平安再增持工行H股

  根据港交所披露易信息,Ping An Asset Management Co., Ltd.(平安资管)于5月23日在场内增持915.7万股工商银行H股股份,耗资约4300万港元。

  此番增持后,平安资管以“投资经理”身份合计持有121.56亿股工行H股股份,占工行H股总数的14%,占该行总股本的3.41%。

  而据工行年报,去年末平安资管持有约121.38亿股工行H股。这意味着,今年以来,平安资管已累计增持约1815.1万股。

  在此之前,平安资管上一轮集中增持动作发生在2019年上半年,彼时平安资管合计增持约34.61亿股工行H股股份,持股数量增至121.688亿股。此后,平安资管在2023年上半年减持约3102.3万股。

  其间,中国平安曾公开回应称,对工行H股的增持属于财务性投资,将严格遵循财务投资原则,“中国平安看好中国银行业及工行的发展前景,且工行的分红率好,符合保险资金的投资原则”。

  据统计,工行年度现金分红比例已连续17年高于30%,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分红金额均超千亿元。今年4月底,该行还审议通过有关中期分红的董事会议案。

  今年以来,工行H股股价累计涨幅达22%,工行A股累计涨幅达14.6%。

  中行H股也获大额增持

  作为年内股价涨幅最大的国有大行,中国银行H股亦迎来大规模增持。

  港交所披露易信息显示,中信证券资管-叁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于5月22日在场内增持20515.3万股中国银行H股,耗资超8.1亿港元。

  此番增持后,前述资管计划合计持有42.24亿股中行H股股份,占该行H股股份总数突破5%,占该行总股本的1.43%,最新持仓市值超过160亿港元。

  据悉,中信金融资产向中信证券资管、中信建投两家委托的资金合计不超600亿元,投资期限为3年。

  中信金融资产表示,通过上述联手设立的资管计划,可以充分发挥中信集团协同优势,提升投资风险管控能力,强化投资专业能力支撑。

  中信金融资产前身是中国华融,今年1月更名。在揭牌仪式上,中信金融资产表示,公司是中信集团助力金融强国建设的重要单元,具有逆周期救助、化解金融风险、畅通要素循环的特殊功能和重要作用。

  数据显示,今年以来,中行H股股价累计涨幅接近30%,中行A股累计涨幅则超过13%。

  银行AH股高溢价

  增持完成后,上港集团持有的邮储银行H股股份增至39.83亿股,加上其实际持有的1.13亿股邮储银行A股股份,上港集团在邮储银行的持股占比重回4%以上,约为4.13%。

  而上港集团上一次出手增持,发生在2022年四季度。据了解,上港集团系邮储银行H股IPO的基石投资者之一。

  民生证券余金鑫团队5月中旬发布研报称,截至5月17日,15家A+H股上市银行的A股对H股均有溢价,平均溢价率为43%,仍处于历史较高水平。

  “H股普遍折价下,即便通过分红税较高的港股通渠道,仍有10家A+H上市银行的H股股息率较A股更高。两会期间,香港参会者曾提出下调港股通股息红利税率的建议,后续减税政策若能落实,银行H股的红利优势将进一步扩大。”上述报告称。

  该报告同时强调,H股折价带来股息优势的同时,也要考虑H股市场流动性和结算效率的相对劣势:一方面,现阶段H股股息率偏高的主要是中小银行,而其H股流动性相对于大行较差,实际投资中可能会因为交易不顺面临额外的时间成本和汇率风险;另一方面,或受投资者结构、股利结算效率影响,银行H股成交活跃度整体弱于A股。

责任编辑:杨红艳

  “叮铃铃”……

  此次冬捕活动的“鱼把头”孙海宽说:“因为鱼冬天冬眠不进食,冬捕的鱼鱼肉口感非常好,比夏季的鱼吃着好吃。当天下了1600米网的大眼儿网,早晨6点多下网,10点钟收网,预计今年冬捕捕鱼量能达到30万斤,是个丰收年。”

  据王方介绍,北京有一小部分医院依然采用变压吸附制氧机制氧。这种制氧机工作的基本原理是压缩空气、提取氧气,电耗较大,优点是随取随用。但是王方估计,使用这套设备的医院,缺氧情况会更加严重。

  雅克·德·沃斯对中国因时因势主动优化调整防控举措表示赞赏。他说,随着防疫政策的调整,中国经济社会活力将进一步释放,经济前景将更加光明。

  这其实涉及到一个核心问题,就是超市是否对消费者尽到了合理告知义务,我们平时在购买购物卡或者类似产品时,往往会收到一大叠所谓的产品使用说明或类似合同条款的书面内容,个人观察,99%的消费者可能都不会去细看这个内容。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96条的相关规定,我们需要结合超市的实践操作来判断它是否采用了格式条款,以及是否采用了合理的方式向消费者作出一个明确的提示跟说明,如果说超市一开始就没有给予消费者这样的章程,那就大概率是没有尽到告知义务。

  <strong>胡峰:</strong>在持卡人为一般民事合同债权人的情况下,虽然家乐福的限购、拒绝或限制购物卡结算行为构成违约,但对此等违约的处置就不能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进行处理,仅可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依《民法典》第582条第1句,各方对违约责任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而恰恰《购卡协议》里约定了相关违约责任的承担。从笔者观察到的北京、江苏等地的购卡协议示范文本看,违约责任的范围仅限于返还购物卡金额余额,鲜有对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的约定。这在客观上造成,发卡人即使事后违约,如果大量的持卡人不构成消费者,发卡人的违法代价就会很低的情况。(中新经纬APP)

陈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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