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证协:优化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业务范围

来源: 中青网
2024-05-11 00:17:56

  转自:中证协网站

  加强对另类子公司交易行为的约束,要求另类子公司需对投资标的持续控制 和管理风险,细化尽职调查和投后管理的相关要求。

  5月10日,中证协网站消息,为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推动证券公司两类子公司合规展业,防范金融风险,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协会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修订形成了《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管理规范(2024年修订)》和《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管理规范(2024年修订)》(合称两部规范),经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中证协称,为正确理解与适用两部规范的规定,协会制定了配套文件《自律规则适用意见第6号——关于<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管理规范>和<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管理规范>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并经协会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上述规则及文件现予发布,并自2024年5月31日起实施。 

  《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管理规范(2024年修订)》和

  《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管理规范(2024年修订)》修订说明

  为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和公募基金监管加快推进建设一流投资银行和投资机构的意见(试行)》有关政策要求,引导证券公司投资业务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推动证券公司两类子公司合规展业,加强行业机构内部治理,回归本源,稳健发展,防范金融风险,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管理规范》(以下简称《另类子管理规范》)和《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管理规范》(以下简称《私募子管理规范》,与《另类子管理规范》合称两部规范)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16年12月30日,协会发布两部规范,按照中国证监会的工作思路和总体部署,协会与证监会机构部、基金业协会建立了三方会商机制,围绕“促进回归主业、精简组织机构、理顺业务体系、强化内部管控、有序缓释风险”的工作目标,督促和引导证券公司及时、全面规范组织架构。随着规范整改工作顺利收官,证券公司组织架构进一步规范,子公司层级进一步简化,业务进一步回归,合规风控水平不断提高。同时,两部规范发布实施以来,行业发展和市场形势发生了一定变化。一方面,新“国九条”的出台,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资本市场的高度重视和殷切期望,以此为契机,修订完善《两部规范》,更好地推动证券公司在服务实体经济、国家战略、居民财富管理等方面发挥作用。另一方面,有必要及时总结规范整改经验,进一步完善制度规则,加大机构组织架构规范与监管力度,持续防范“末梢失控”,助力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修订原则

  一是保持基本框架,强化监管要求,规范行业生态。《两部规范》大部分内容仍符合监管现状和行业实践情况,在对过往行之有效的做法进一步强化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风险防范规则体系,促进行业专业稳健规范发展。

  二是完善部分条款,解决“堵点”问题,发挥行业功能。回应市场合理诉求,对个别业务规则适度优化,适应实践需要,更好发挥投资业务功能,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三、修订主要内容

  (一)优化另类子公司的业务范围

  明确另类子公司应当按照证监会及交易所相关规定开展跟投业务;明确另类子公司可以投资大宗商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同时要求证券公司应当做好业务划分,切实避免同业竞争、利益冲突及利益输送(《另类子管理规范》第2条)。

  (二)完善子公司部分业务及内控监管要求

  一是加强对另类子公司交易行为的约束,要求另类子公司需对投资标的持续控制和管理风险,细化尽职调查和投后管理的相关要求(《另类子管理规范》第13条)。

  二是完善私募基金子公司设立二级管理子公司的相关要求,规定二级管理子公司应当登记为基金管理人且不得再下设任何机构,进一步落实强化监管、防控风险、服务实体经济的工作要求(《私募子管理规范》第12、13、14条)。

  三是优化并增加子公司现金管理投资标的种类,提升闲置资金管理灵活度,明确监管原则和导向(《另类子管理规范》第15条,《私募子管理规范》第16条)。

  (三)强化对子公司违规关联交易的约束

  为强化关联交易管理,防止证券公司及子公司违规向股东或其他关联方提供融资或者担保,增加“直接或间接为关联方提供借款等融资,为关联方违规融资提供便利”的禁止性规定(《另类子管理规范》第14条,《私募子管理规范》第19条)。同时,增加另类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要求,另类子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并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的原则进行关联交易行为管理(《另类子管理规范》第32条)。

  (四)完善人员管理相关要求

  增加两类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向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备案的要求(《另类子管理规范》第29条,《私募子管理规范》第31条);明确子公司合规负责人应当由母公司选派(《另类子管理规范》第26条,《私募子管理规范》第28条);完善子公司相关人员投资行为和薪酬管理的原则性要求(《另类子管理规范》第28、30条,《私募子管理规范》第30、32条)。

  (五)补充自律管理要求及措施

  完善子公司报送事项相关要求,明确另类子公司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执业登记,补充协会可对从业人员采取不适合从事相关业务的自律措施(《另类子管理规范》第36、37、40条,《私募子管理规范》第34条)。

  (六)补充上位法依据

  增加《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和《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为两部规范上位法依据,并增加《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5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为《私募子管理规范》上位法依据。

责任编辑:何俊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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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大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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