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类退市威力彰显 “壳”公司加速出清

来源: 北晚新视觉网
2024-06-07 08:18:55

  本报记者 吴晓璐

  今年以来,交易类退市指标威力尽显。公开数据显示,今年已经有33家公司触及退市指标,其中超过六成触及面值退市指标。

  市场人士认为,当前,资本市场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在严监管背景下,“壳”资源贬值,“壳”公司也加速被市场抛弃。中央财经大学资本市场监管与改革研究中心副主任李晓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随着监管力度的加强和退市制度的完善,市场对公司价值的评估更加严格,基本面不佳、盈利能力差的公司更容易触及退市标准。同时,投资者对市场的认识更加成熟,更加关注公司的基本面和长期投资价值,对于那些缺乏竞争力的公司,投资者选择“用脚投票”,导致其股价持续下跌,最终触及退市标准。

  市值退市指标威力逐步彰显

  2020年底退市改革时,新增“3亿元市值”退市指标,与“面值退市”指标共同构成交易类退市标准。但是,2021年至今,没有公司因触及市值退市指标而退市;2021年至2023年,分别有7家、1家、13家公司触及面值退市指标退市。

  今年以来,市值退市指标威力逐步彰显。据Wind数据统计,截至6月6日收盘,建车B、汇丽B、*ST深天、*ST美讯、宁通信B等5家公司收盘市值为2.26亿元、2亿元、2.64亿元、2.77亿元、2.72亿元,已经分别连续15个、4个、3个、2个、1个交易日收盘市值低于3亿元。此外,还有7只股票(含A股和B股)市值在3亿元至4亿元之间。

  谈及市值低于3亿元的公司逐渐增多,李晓表示,这反映了市场对公司价值的重新评估和监管力度的加强。

  今年以来,监管部门多措并举削减“壳”价值。4月30日,退市新规落地,精准出清“僵尸空壳”“害群之马”。同时,沪深交易所表示,对“壳”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进行精细化监管,从严监管因缺乏持续经营能力而触及收入利润指标被“退市风险警示”(*ST)的公司、濒临交易类退市指标的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严防违规“保壳”“炒壳”。

  今年10月30日起,退市新规中主板5亿元的市值退市指标将正式实施,进一步提升市场化出清力度。

  “公司是否会市值退市,取决于市场走势、公司自身经营情况等多个因素。”李晓认为,随着退市新规中主板5亿元的市值退市指标的实施,未来市值退市的公司数量可能会增加,进而促使市场更加理性地评估公司价值。

  年内面值退市占比超六成

  在严监管 下,今年面值退市成为主流。公开数据显示,今年以来,已有33家公司触及退市标准,其中面值退市22家,占比超过六成。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教授郑彧表示,交易类退市指标为“触及即退”的客观实施标准,并没有可延缓退市的余地。

  对于涉及违法违规的退市公司,监管部门推进立体追责,强调不能“一退了之”。但是,如果交易类退市公司没有涉及财务造假、信披违法违规等违法行为,投资者无法提起民事诉讼索赔。

  郑彧表示,如果公司是因为非欺诈性因素(比如只是触发交易类标准)退市,本身就属于投资者进行证券投资决策可能发生的“系统风险”之一。

  因此,在交易类退市增多的背景下,市场人士认为,需加强相关风险提示。投资者自身也需要提升专业知识,加强对基本面的研究,理性投资,远离投机炒作。

  李晓建议,监管部门在完善退市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退市风险警示机制,及时向投资者提示退市风险,让投资者有足够的时间做出决策。同时,需加强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提示,通过媒体、网络等渠道普及投资知识,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此外,还要加强信息披露监管,确保投资者能够及时获取准确的信息。

责任编辑:尉旖涵

  他表示,人力资源可以被认为是考虑了人口质量的社会劳动时间储备总和,人力资源总量是健康受教育人口当量。根据测算,即便中国的人口总量已经达峰且劳动参与人口总量的峰值已经过去,我国的人力资源总量仍将在2040年前持续增长,并将在2040~2050年保持稳定,这得益于日益提升的健康水平和受教育水平。若以2020年为基年,将人力资源总量折算成人口当量,则相较于2020年的14.25亿人,2050年我国的人力资源总量将升至16.44亿人,增加约15.4%。

  原料药领域,因滥用垄断地位被罚的案例并不少见。2020年4月,三家垄断葡萄糖酸钙原料药的山东药企被反垄断机构合计罚没3亿元;2021年,先声药业滥用在中国巴曲酶浓缩液原料药销售市场的支配地位被罚1亿元;同年,扬子江药业因存在垄断行为被罚没7.6亿元。

  李伟分析说,原料药企业直接涨价的行为不等同于滥用垄断地位。对于原料药市场而言,如果生产厂家对原料药的涨价涉及价格合谋,就属于滥用垄断地位。在孙晋看来,在一种原料药市场中,生产厂家适当且合理涨价属于正常情况。如果原料药厂家涨价幅度超过该原料药行业平均利润的3倍,就有可能被认为是不公平高价,涉嫌滥用垄断地位。

  “尔来四万八千岁,不与秦塞通人烟”,虽然李太白的诗笔向来狂放,不过当他在《蜀道难》中写下这一笔时却并非全然夸张。过往的历史记录中,古蜀与中原的确鲜有联系,比如依据《蜀王本纪》来看,双方最早的接触要到东周战国的秦惠王时期才发生。《尚书·牧誓》中倒是记载了周武王灭商时,蜀与庸、羌、髳、微、纑、彭、濮八个盟国有所参与;而《华阳国志》更是将古蜀的创立纳入中原神话:“蜀之为国,肇于人皇,与巴同囿。至黄帝,为其子昌意娶蜀山氏之女,生子高阳,是为帝颛顼;封其支庶于蜀,世为侯伯。历夏、商、周,武王伐纣,蜀与焉。”但如民国学者顾颉刚论证指出,《牧誓》之蜀仍是汉水流域的蜀人而非岷江流域的蜀人,《华阳国志》则是在“民无二王”的意识下有意将蜀之称帝称王者归于周的世系而已。

  在李伟看来,国内原料药生产企业数目不多,下游制剂企业又相对分散,在两方交易中,下游市场的话语权很弱,从而也导致原料药企业滥用垄断地位的动力较强。如果制剂企业的话语权强,也能很大程度抑制原料药企业滥用垄断地位。

  13。依法适用侮辱、诽谤刑事案件的公诉程序。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网络侮辱、诽谤犯罪,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立案。被害人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原自诉人可以作为被害人参与诉讼。对于网络侮辱、诽谤行为,被害人提起自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有关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张祥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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