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理由”退货不等于“无条件”退货

来源: 川观新闻
2024-06-14 10:45:12

  网购已经成为现代消费者购物的主要方式之一。但正如大家常说的“网购有风险”,在方便大家的同时,通过网络购物也因信息不对称,存在一些问题。一些商家通过虚假宣传、刷好评和销量等营销手段欺骗消费者,致使消费者被迷惑,购买了远离自己期望的商品 ,甚至买到假冒伪劣商品。对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除特定情形之外,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须说明理由。该条款弥补了网购相对于线下购物的不足,保护了消费者正当权益,还能够倒逼经营者提高商品及服务质量。

  但退货“无理由”,不代表“无条件无限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上述条款还规定,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除了规定“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外,还规定了服装、鞋帽等商品“不完好”的具体判定标准为:商标标识被摘、标识被剪,商品受污、受损。在上述事件中,申请退货的大量裙子已经有穿洗痕迹,还有异味、汗味,并不“完好”。消费者的退货行为不仅可能违反该暂行办法,还影响商家的二次销售,给商家带来经济损失。

  值得注意的是,此类行为并不是个例。如果消费者都在商品因自己原因“不完好”的情形下申请“七天无理由退货”,如果商家为节省成本将未经妥善处理的退回商品转卖给别的消费者,长此以往,不但诚信、良性的网络交易环境会被破坏,还可能扰乱市场公平交易秩序,后患无穷。

  如何防止消费者“无理由退货”权利在行使过程中出现“杂音”?相关部门要细之又细,多方调研,全面了解“无理由退货”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规则。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了退货交易中的“不可为”,也要明确“明知不可为而为之”的代价。电商平台要畅通举报渠道,细化平台交易规则,制定更加规范、有效的售后条例,平等保护商家和消费者的权益。监管部门要加大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明确“无理由退货”的实操边界,引导消费者诚实交易、依法维权。

  七是做好小麦收储。引导各类市场主体积极开展收购,发挥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主力军作用,加大收购力度。加强市场监测预警,引导农民有序售粮、企业均衡收粮。规范粮食收购行为,应收尽收。对于不符合食用标准的粮食,组织设点收购,一方面确保不流入口粮市场,一方面最大限度保护种粮农民利益。

  1小时15分钟过去了,时针指向2017年5月5日15时15分。临时搭建的地面观礼台上,聚集着4000多人。吴光辉突然一抬手,大喊道:“我看到了!来了!”人们顺着他的手指看过去,雾蒙蒙的天空上,一个小点正逐渐变大。很快,飞机的轰鸣声越来越清晰。

  王先生称,6月14日,东方甄选主播在售卖这款虾时,介绍虾是100%野生的,捕捞区为厄瓜多尔,商品详情页内标明“新鲜海捕太平洋大虾”,到货时虾的包装盒上也标注了“100%野生”。

  根据商务部网站发布的消息,商务部长王文涛在赴美国参加亚太经合组织贸易部长会议期间,分别在5月25日和5月26日会见了美国商务部长雷蒙多、美国贸易代表戴琪。两次会谈主要内容涉及中美经贸关系和共同关心的经贸问题,其中包括美对华经贸政策、半导体政策、出口管制、对外投资审查、经贸领域涉台问题、“印太经济框架”、301关税等。就相关上述问题,在会谈中,中方向美方提出重要关切。

  市场规模不断扩大的同时,乱象也开始浮现。由于生长方式不同,野生虾与人工养殖虾在口感、营养价值上都有较大差别,部分商家利用消费者的心理,将人工养殖虾冒充野生虾进行销售牟利。

  据潮新闻,1989年4月,行政诉讼法正式颁布。有数据显示,从1990年起,全国“民告官”案件急剧增多,2007年首次突破10万件。有法律专家说,“民告官”案件往往胜诉率不高。但只要有胜诉,就提醒着政府依法行政的意识不能减弱,要深入反思、举一反三,做到不留死角。

蔡志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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