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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伯温【推荐18码】123761.com|「いつもそんな風に一人で旅行するの」

2024-09-22 19:3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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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梧桐树下V

  陕西科隆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73918)申报北交所IPO于2023年10月31日获得受理,现已完成三轮问询,近期即将上会。公司本次IPO拟募资2.1亿余元。

  公司注册地陕西省咸阳市,公司前身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1月13日,2015年7月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公司曾于2015年12月2日第一次新三板挂牌,当时证券简称:科隆能源,证券代码:834351,此后于2017年12月14日终止挂牌。

  2022年9月21日,公司再次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2023年5月19日由基础层调入创新层,证券简称为“科隆新材”,证券代码为“873918”。公司目前注册资本6407.0369万元,邹威文、穆倩夫妇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一、公司前身有限公司由科隆研究所改制而来

  据披露,公司成立时间最早追溯至1996年1月16日,公司前身科隆有限系由科隆研究所改制而来。

  科隆研究所成立于1996年1月16日,是邹威文、邹威宁、王伟及王勇胜 4名自然人出资设立并挂靠在科隆实业名下的集体所有制企业,注册资本8.00万元。

  2007年12月31日,科隆实业出具《关于咸阳科隆特种橡胶制品研究所脱离我公司的决定》(发字 2007[08]号),同意科隆研究所与科隆实业解除挂靠关系,并确认科隆研究所设立时科隆实业未投入资金。

  鉴于对科隆有限的出资系夫妻共同财产,邹威文将其所持科隆有限 49%股权无偿转让给配偶穆倩。2008年12月26日,科隆实业出具《关于咸阳科隆橡胶制品研究所改制的决定》(发字 2008[08]号),同意“将咸阳科隆特种橡胶制品研究所改制为咸阳科隆特种橡胶制品有限公司”,确认邹威文及穆倩分别持有科隆有限51.00%以及49.00%股权。

  咸阳市人民政府于2011年5月31日出具《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咸阳科隆特种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产权界定的批复》(咸政函[2011]49 号),确认科隆研究所“1996年1月成立、2007年12月解除集体企业挂靠关系至今均无国有资产与集体资产”,并同意科隆研究所进行“公司制改造”。陕西省人民政府于2011年11月26日出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咸阳科隆特种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产权界定的批复》(陕政函[2011]244 号),确认科隆研究所“资产中无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综上,科隆研究所的资产均系邹威文等出资人自行投入,改制为有限公司的过程不存在侵害国有资产与集体资产权益的情形,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二、2023年净利润大增,主要集中在下半年

  公司主要产品橡塑新材料产品及煤矿辅助运输设备等,其中橡塑新材料产品主要应用于煤机领域,需求主要受煤炭产量、煤机设备更新换代、煤矿智能化改造、新客户和新业务领域拓展等多重因素影响,具体需求可分为新机装备和旧机维修。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31,233.04万元、32,519.45万元、43,290.85万元和 20,089.58万元,最近三年年均复合增长率为 17.73%。

  2023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34.23%,毛利率同比提高4.66个百分点,期间费用率同比下降1.48个百分点,综合导致净利润同比增长60.41%。

  2023 年,公司营业收入、毛利率、期间费用等同比变动对当期净利润的影响情况如下:

  值得注意的是,2023年净利润主要集中在下半年。公司2023年1-6月净利润为2,458.44万元,扣非净利润为2,291.19万元,下半年净利润则接近6000万。

  据披露,行业需求主要受煤炭生产影响。因煤炭生产受季节影响,秋冬供暖季煤炭需求和产量提升,综采作业对煤矿辅助运输设备的使用和维修需求也会随之升高。

  同时,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股利分配情况。

  三、应收账款余额较大,区分国企民企且对国企客户计提坏账比例明显低于一般客户

  据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 19,994.74 万元、20,496.02 万元、24,277.48 万元和 27,054.46 万元,应收账款余额较大。按账龄分类情况如下:

  最近3年,公司应收账款余额/营业收入比例均逾60%。

  值得注意的是,发行人按照国企客户和一般客户组合分别计提坏账准备,对国企客户计提坏账比例明显低于一般客户。

  据回复,假设应收账款全部按照一般客户组合计提坏账准备,对公司报告期内经营业绩的影响如下:

  此外,2024年6月末货币资金较上年末大幅减少,银行存款由5,537.85万元降至1,859.42万元,具体如下:

  四、其他应付款项包括茶叶款、工艺品,且茶叶款账期较长

  报告期内,公司其他应付款情况如下:

  公司其他应付款账龄情况如下:

  值得注意的是,其他应付款金额前五名单位情况显示,公司曾购买金额较大的茶叶、工艺品,且茶叶款账期较长。

  买茶叶?同时对一家茶叶店账期拖这么 长也有些特别,存潜在纠纷还是?

  五、报告期内,会计差错更正,研发费用存跨期调整

  2023年9月2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前期差错更正及<公开转让说明书><2022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2023 年半年度报告>更正的议案》,致同会计师出具《关于陕西科隆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说明的鉴证报告》(致同专字(2023)第 110A017848 号)。2023 年 10 月 16 日,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会计差错更正的相关议案。具体的更正事项说明如下:

  (1)阻燃输送带贸易类收入由总额法调整为净额法

  2022 年,公司存在通过外购非自产货物阻燃输送带,并由供应商直接送货至客户指定地点而实现销售的贸易类性质业务,采用了总额法确认收入。为更加谨慎地执行新收入准则和更好地反映业务实质,有助于投资者理解公司业务实质和经营发展情况,对 2022 年度上述贸易类性质的销售合同调整为净额法确认收入,调减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相关业务毛利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2)研发费用跨期调整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部分研发费用试验检测费用报销不及时导致费用存在跨期情形,以及研发项目领料跨期情形。基于审慎性原则以及更加严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根据实际受益期间对跨期的研发试验检测费用和研发领料进行跨期调整。

  上述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在报告期内会计处理具体如下:

  此外,2020年,邹威文、邹鑫曾以差旅费等用途借用公司备用金,其中,邹威文未及时清偿备用金累计金额为103.50万元,邹鑫未及时清偿备用金累计金额为59.00万元。二人已于2020年11月、12月分别向公司归还全部借用的备用金,并于2023年9月,分别向邹威文、邹鑫收取资金使用费9,815.90元、17,658.25元。

  尽管科隆新材对两人收取了资金使用费,但这一情形依旧引来了监管部门的关注。2023年10月20日,也就是递交IPO申请的前11天,全国股转公司下发《关于对陕西科隆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口头警示的送达通知》(公司一部监管〔2023〕监管649号),对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采取口头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责任编辑:杨红卜

黄佳昀(记者 陈伟铭)09月22日,核污水排海有着太多不可预知的风险 资料图中日关系,是一个敏感而沉重的话题。一些恶性事件,更让人感到痛心和愤怒。9月20日,中日关系,终于传来一个好消息。双方就福岛核电站核污水排海问题达成共识。我看到,中国外交部就披露,这是“中方同日方和相关国际组织,前后进行了10多轮密集谈判和协商,经过不懈努力”达成的结果。不管怎样,能达成共识,在当下的国际大背景下,这肯定是一件好事,不是坏事。我也相信,大家对这个共识,多少有一些不同的看法。毕竟,在过去一年,已有超过6万吨的核污水被排放到大海,还有更多污水即将入海;反对日本核污水排海的民众,也不仅仅在中国,当然,也有一些国家表达无所谓。但看中日达成的共识,有几点也是很明确的。第一个可以明确的,中方反对排海的立场没有发生改变。9月20日,也即共识发表的当天,外交部发言人毛宁再次明确表示,“中方坚决反对日方擅自启动排海,这一立场没有变化”。事实上,对于日本单方面启动核污水排海,中国作为最重要的利益攸关国之一,一直反对这一不负责任的做法。毛宁就解释,中方同日方发表共识,“是为敦促日方切实履行国际法义务和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尽最大努力避免对环境和人体产生负面影响,有效防范排海的潜在风险。我们希望国际社会,特别是利益攸关国同中方一起严格监督日方履行承诺。”2023年11月,中日两国领导人在旧金山见面。在那次会见中,双方同意,本着建设性态度通过磋商谈判找到解决福岛核污染水排海问题的合适途径。达成共识,相信就是建设性态度的一种表现。最终目的,还是要面对现实,尽最大可能降低各种风险,严格监督日方履行承诺。李在明(前排左二)与议员在首尔国会举行的紧急会议上手举标语,抗议日本核污染水排海 新华社/纽西斯通讯社第二个可以明确的,日本有让步并软化立场。我们看到,这一次,日方同意作出长期国际监测安排,确保中国等所有利益攸关国有效参与其中,实施独立取样监测。请注意,独立取样监测。按照毛宁的说法,只有这样,“才能得到全面真实有效的数据,确保排海风险可控。”我们必须看到,在国际社会的压力下,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此前在福岛设置了常驻办公室,并在核电站内和周边海域开展监测,这在机构历史上尚属首次。但是,考虑到日本和国际原子能机构的密切关系,很多人也质疑,后者的数据很不全面,有些数据确实太偏向日本,看似是在监督,实际是为日本背书。这就需要第三方参与监测。毕竟,核污水排海,有着太多不可预知的风险。我们要注意当下,更要着眼长远和子孙后代的利益。在这个问题上,小心没有任何错误。所以,经过长期的尖锐斗争,日本终于还是做出让步,允许更多独立第三方参与监测。毛宁就说,中日双方通过谈判已就此达成了一致,下一步还将讨论监测核素种类、检测方法等技术细节,实现全面、有效、可信的长期国际监测。第三个可以明确的,日本水产品进口,中方还不会立刻恢复。日本最大的诉求,其实就是希望中国改弦更张,全面恢复日本水产品进口。日本核污水排海后,中方立刻采取行动,全面暂停日本水产品进口,确实让日本遭受巨大损失。日本很急。所以,几乎每次中日磋商或对话,这都是日方必谈的一个问题。双方达成共识,这就是一个不错的开端。当然,有些事情,日本急也没用。毛宁就明确表示,中日双方达成共识文件,并不意味着中方立即全面恢复日本水产品进口,中方将会继续以世贸组织和中国法律法规为遵循,以科学事实为准绳,以确保安全为前提,在有效参与相关监测活动,实施独立取样并确认结果后,基于科学证据着手调整有关措施。她还说,我们将与日方开展技术磋商,在中方提出的要求得到充分满足的前提下,逐步恢复符合规准的日本水产品进口。有关磋商结果和政策调整会及时向社会公告。请注意,这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有前提条件:1,中日要开展技术磋商;2,日本要充分满足中方提出要求;3,中方会逐步恢复符合标准日本水产品进口;3,有关磋商结果和政策调整,会向社会及时公布。我们就等着看吧。日本已有超过6万吨的核污水被排放到大海最后,怎么看?完全我个人看法,还是粗浅三点吧。第一,有诚意,就没有解决不了的问题。中日是一对老冤家,有很多敏感问题,但难道真打仗不成?还是要谈判要磋商,如果真有诚意,就没有解决不了的问题。怕就怕没有诚意,一味要求对方,导致摩擦加剧,分歧愈演愈烈。最后,是大家都不希望看到的结果。第二,要警惕,警惕民粹主义抬头的恶果。中日关系很敏感,钓鱼岛问题,靖国神社问题,慰安妇问题,还有种种历史问题,牵动着人们的神经。但在日本,总有一些人,唯恐天下不乱,在这些敏感问题上,时不时出现严重刺激中国人情绪的言行。中日关系能好吗?对民粹主义,日本要高度警惕,警惕军国主义的沉渣泛起;当然,中国也要警惕,警惕各种极端的言行。但不管怎样,对无辜民众下手,对孩子下手,这尤其让人发指,这根本不是爱国,这完全是害国。日本需要反省核污水排海带来的长远影响第三,着眼未来,中日还是要有智慧和远见。确实要有智慧和远见,哪怕日本拼命想融入西方,但它一个东方国家的本质,是永远无法变的;哪怕日本再想和美国绑在一起,但很多问题,没有中国配合不可能得到解决。我一直认为,未来的世界竞争,不仅仅是国与国之间的竞争,更是地区与地区之间的竞争。欧洲有欧盟,北美有美加墨,东亚呢?东盟太小,中日韩更应携手。中国和日本,应该成为朋友,最好也成为朋友。实现这一点,对于两国整体利益,应该说超越100个诺贝尔和平奖。当然,有些事情,该斗争要斗争,但更要善于斗争。我还觉得,辱骂与恐吓,决不是战斗。日本需要反省,反省历史的深刻教训,反省核污水排海带来的长远影响。中日都需要冷静,越是愤怒的时候,越是要冷静。怎么打蛇打七寸,怎么消除心中的藩篱,怎么最有利于国家利益……这是一个艰难的任务,但高超的大国外交,就是将强敌化为朋友。我们都是搬不走的邻居,即使不想做兄弟,但也没必要成为仇敌。这更考验着政治家们的智慧和远见。来源:牛弹琴

黄佳昀(记者 蔡宗原)09月22日,(原标题:3名中管干部因江西新余佳乐苑小区特别重大火灾事故被问责)

封面新闻记者 石伟一审判决之后,蔡东(化名)从光鲜体面的退休干部,变成了非法持枪的罪犯。他曾因驻村扶贫工作、见义勇为救人事迹,多次被表彰和报道。退休前,他是孝感市大悟县某机关党委副书记。2023年2月19日,蔡东退休的前一周,大悟县公安局以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对其立案侦查。前不久,蔡东被大悟县人民法院判定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判决书显示,2011年,蔡东以父亲承包的农场遭受野猪侵害为由,更改户籍、按照当时政策申领持枪证,并配购一支双管猎枪、500发子弹;次年,孝感市公安局清查不符合持枪条件人员,蔡东指使堂弟申请持枪证,并将这支猎枪过户给堂弟,但蔡东实际掌控这支猎枪;2014年,蔡东两次将猎枪借给朋友李某打猎;2019年,李某因涉黑案件落网后,多次举报蔡东非法持枪。近日,封面新闻记者对该起案件进行了走访。事件经过:税务干部改户籍申领持枪证,为躲清查将枪过户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2月,蔡东明知公职人员不符合持枪条件,编造自己大悟县阳平镇村民身份,以农作物受野猪影响严重的谎言,向大悟县公安局申请持枪证,并配购双管猎枪一支、子弹500发。2012年4月,孝感市公安局对大悟县民用枪支专项检查,发现蔡东不符合持枪条件。为继续持有枪支,蔡东指使堂弟蔡西(化名)向大悟县公安局申请办理持枪证,并将枪支转让过户给蔡西。2013年1月,办理上述手续后,蔡西将枪支、子弹交予蔡东实际持有、使用。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蔡东指使他人,分别到自己车库及其父亲(2021年去世)所承包的农庄取走子弹和猎枪,送交给李刚(已判刑)等人狩猎使用。涉案猎枪(受访者供图)蔡东对此辩解称,申请持枪是为了帮年迈的父亲驱逐野猪,他对户籍被转到阳平镇的事项不知情,是大悟县公安机关办理的相关手续,自己并未虚构申领材料办理持枪证;猎枪过户后他未实际持有和使用,李某向他的父亲借枪被拒后,他只是作为中间人帮忙借枪。但在近日的采访中,蔡东却告诉封面新闻记者,当年他户籍所在的乡镇不属于批准的狩猎区,县治安大队得人告知他阳平镇有持枪指标,经他同意后,公安机关给他办理的户口迁移,之后让他填写了持枪申请表,他由此通过审批程序获得持枪证,并配购一支双管猎枪和500发子弹。对于上述说法,封面新闻记者未得到相关方证实。蔡东父亲存放猎枪的房间(受访者供图)2012年4月,孝感市公安局针对大悟县民用枪支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督办清查,并列出一份不符合持枪条件的名单,蔡东名列其中。蔡东承认,他知道公职人员不能持枪。考虑到父亲的农场确实需要驱赶野猪,“为了保住这支枪,我让堂弟以护农名义申请持枪证,去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把枪过户到他名下了。”法庭控辩:猎枪实控人成争议,两次外借枪支时间又是何时?2013年底,蔡东经人介绍与商人李某成为朋友,对方多次到蔡东父亲的农场游玩、聚餐。2014年底,李某电话中向蔡东借猎枪打猎,蔡东称猎枪按要求上缴年审尚未领回,拒绝了李某。随后,蔡东忘记挂断电话,与妻子评价李某人品,被电话中的李某听到,两人发生口角后闹翻。2019年,李某因涉黑案件落网,多次举报蔡东非法持枪。判决书显示,李某称在2014年下半年之后,曾多次找蔡东借枪打猎,并有其他人参与。但在其他人的证人证言中,大部分人对借枪事宜给予否认。蔡东接受警方调查时供述,他在2014年8月和10月曾两次将涉案猎枪借给李某。前一次是在父亲的农场里,三人乘车在农场转悠,从车里对着鸟类射击,之后将枪放回父亲的房间;后一次是李某向蔡父借枪被拒,之后蔡东安排堂弟分别从父亲和他的家中取走枪支、子弹,送交给李某打猎使用。然而在法庭辩论环节和封面新闻记者采访时,蔡东又对上述两次借枪的时间表示否认。蔡东称,按照枪支管理规定,民间枪支每年的五一之前要上缴公安机关,十一之后再发放,入库、出库均由县治安大队人员登记入册。“时间太久了,具体借枪的时间记不清。但根据管理规定,5月1日和和10月1日之间,枪支不可能在外边。”蔡西在证人证言中表示,2013年初枪支过户到他名下后,过了二十多天就被蔡东取走,之后几年,他曾按治安大队要求送枪支年审,其他时间枪支都不在他手中。蔡东向法官表示,枪支过户后一直放在他父亲的农场,每年上缴、年审和领取,是他父亲和堂弟蔡西经办,自己并未实际持有这支猎枪;2014年猎枪入库后,他和堂弟蔡西都未去领取过,当年5月份之后使用枪支的事实不能成立。在案资料显示,大悟县公安局调查认定,2013年至2014年期间涉案猎枪的实际持有人为蔡东,2015年至2017年期间则由蔡东的父亲领取和使用,直到2017年1月被收回未再发放;枪支管理相关档案中,只发现有2016年、2017年蔡西名下的猎枪入库登记,未发现其它时间领取发放、上交回收枪支、弹药的登记资料。大悟县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反驳了蔡东的辩解,图为法槌 资料图法庭判决:申领持枪证程序合法不影响非法持枪实质,一审获刑8个月蔡东称,2013年之前他是凭借持枪证使用猎枪,孝感市公安局督办清查时,39名被列入不符合持枪条件的持证人员,都未被认定为非法持枪,也未受处罚,只要求立即回收枪支并取消持枪资格。蔡东的辩护人、湖北赋兮律师事务所律师尚满庆祝表示,蔡东坚称在2014年清明前上缴枪支,后未再接触枪支;公安机关调查认定,2015年至2017年枪支领取、使用人是蔡东的父亲;而枪支管理档案中,只有2016年、2017年登记为蔡西的枪支入库登记,其他记录缺失。“这导致很多情况无法通过证据证明,而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他在2014年五一之后持有、使用过这支猎枪。”对于2011年通过更改户籍途径申请持枪,以及2014年五一之前使用、外借枪支的行为,蔡东表示认罚。“李某是2019年7月举报我非法持枪,距离2014年已经超过5年,过了追诉期。当年,大悟县公安局曾作出调查结论,也是非法持枪证据不足。”对于蔡东的辩解,大悟县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给予反驳。法庭认为:综合在案证据及证人证言,蔡东明知是在虚构申领枪支材料情况下办理的持枪证并配购枪支弹药,虚构的材料是否由本人自主办理,并不影响非法持有枪支事实的认定,程序的合法不能对抗非法的实质;孝感市公安局开展枪支管理的督查工作,不涉及对持枪行为的性质认定,不能将当时处理情况作为不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的理由;没有证据证明枪支系被告人蔡东父亲持有和使用;蔡东的犯罪行为,从检举揭发提交线索开始一直处于侦查办理中,追诉时效的期限应以法定最高刑为标准;蔡东在案件审理中,称枪支转让后未实际持有、使用过,出借枪支其仅为中间人,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亦无认罪悔罪表现;蔡东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并擅自出借给不具备持枪资格人员使用,会给公共安全带来隐患,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综合考虑其行为、性质、情节、社会影响等因素,法庭认为不宜对其免予刑事处罚。由此,大悟县人民法院判定蔡东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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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情》

9月18日,王红珍(化名)收到了山东滨州中院的举证通知书。因不服女儿李璐(化名)被判敲诈勒索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的判决结果,她此前向滨州中院提起申诉。王红珍申诉已获受理2024年8月29日,滨州中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认为李璐将其录制的滨州阳信县信访局原局长刘某某的不当言语视频通过网络反复实施发布等行为,不断地向刘某某施加压力,并提出总额30万元的赔偿数额,其行为的实质系假借维权之名,行牟取经济利益之实;刘某某迫于李璐的持续网络曝光行为将会给其生活和职业生涯继续带来严重负面影响的压力,曾多次试图找人说和希望李璐不要继续纠缠,但李璐始终坚持索赔30万元且刘某某应承担三分之一的要求,最终刘某某被迫答应李璐的要求并先行支付2万元。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李璐刑事责任。涉案视频截图此外,法院还认定,李璐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在他人驾乘车辆上安装定位仪器并非法获取他人的个人信息,犯侵犯个人信息罪。两罪并罚,决定对李璐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一二审期间,李璐始终不认罪,律师为其进行无罪辩护。二审判决后,王红珍申诉称,李璐认为受到刘某某言语侮辱,提出赔偿请求具有正当性,其没有以威胁或要挟方式勒索他人财物的行为,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目的。目前其申诉已获滨州中院受理。被控敲诈等罪获刑生于1987年的李璐大学毕业后在一家事业单位工作,后赴美国、加拿大留学。2018年底,李璐回到老家滨州阳信县。2019年年初,李璐开始向相关部门举报其初中班主任史某某,并在网络平台发帖,称她在初中时遭史某某侵害,在大学就读期间,史某某还通过聊天工具向其发送淫秽图片和视频。针对李璐的举报,阳信县相关部门2022年7月回复称,因李璐所称被侵害一事仅有本人指控,无其他证据证实,不符合立案条件。阳信县纪委监委在受理举报后,根据李璐所提供2006年—2009年间的证据材料及其他调查结果,依据相关规定做出给予史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影响期为二年),以及降低岗位等级的处分决定。李璐(化名)控告史某某强奸一案未被立案史某某被处分后,李璐多次找到史某某,二人发生多次冲突,其间李璐遭推搡或殴打,公安机关对史某某先后作出三次行政处罚决定。李璐对其中惠民县公安局何坊派出所和阳信县公安局信城派出所的处罚决定书不服,并提起行政诉讼。2021年6月29日,滨州中院作出两份终审判决,以处罚“明显畸轻”等理由将上述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撤销,并责令惠民县公安局和阳信县公安局在法定期限内对李璐的报警依法作出处理。李璐的母亲王红珍称,此后李璐就阳信县公安局对法院判决的执行问题开始上访。李璐敲诈勒索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一审判决书显示,2022年7月29日,李璐前往阳信县信访局上访,与时任信访局长刘某某发生争执,李璐将事发过程进行了录像,称遭刘某某辱骂并将视频发布至社交平台。当年7月31日,刘某某被阳信县政府免职。同日,经公安人员做工作,李璐将视频隐藏。8月26日,李璐提交行政赔偿申请要求刘某某和县政府、县信访局共同赔偿她30万元。8月27日,李璐再次将视频发布,公安人员再次找其删视频,并让她和刘某某见面解决赔偿事宜。8月28日,在有人见证的情况下,李璐与刘某某见面协商。法院调取的手机录音、监控录音证实,李璐要求刘某某与县政府、信访局共同承担30万元,建议刘某某个人承担10万元,并表示对总金额不会让步,如果刘某某少承担,剩余的必须由县里承担。刘某某当面道歉,并同意赔偿10万元,并当场转账2万元。之后,刘某某于2022年9月2日向公安机关报案。9月23日,李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侵犯个人公民信息罪被捕。2023年8月25日,阳信县法院一审判决李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一审(上)、二审(下)判决结果二审维持一审判决结果,被告人家属申诉已获受理李璐不服并提起上诉,该案在二审期间,先后延长审理期限四次。二审判决书显示,经滨州市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二次;经山东高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二个月;经最高法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滨州中院二审认定的主要事实与一审一致。滨州中院评判认为,本案中李璐将其录制的刘某某不当言语视频通过网络反复实施发布、隐藏等行为,不断地向刘某某施加压力,并提出总额30万元的赔偿数额,其行为的实质系假借维权之名,行牟取经济利益之实;被害人刘某某迫于李璐的持续网络曝光行为将会给其生活和职业生涯继续带来严重负面影响的压力,曾多次试图找人说和希望李璐不要继续纠缠,但李璐始终坚持索赔30万元且刘某某应承担三分之一的要求,最终刘某某被迫答应李璐的要求并先行支付2万元。滨州中院认为,李璐的行为已明显超出了利用网络民事维权的范围,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明显,社会危害性较大,应受刑罚处罚,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此外,本案中李璐所安装的定位仪器,能够在立体空间上显示涉案车辆所在的任何位置,从而识别出车辆驾乘人员参与社会活动、与外界联系等活动的行踪信息,李璐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在他人驾乘车辆上安装定位仪器并非法获取他人的个人信息,仅查获在案证据显示其非法获取的轨迹信息即达71条,已严重侵犯了公民个人信息安全,该71条轨迹信息无论系史某某个人驾驶、还是其家人驾驶车辆,均属于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应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24年8月29日,滨州中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对李璐罪名及刑期的判罚。在一审二审期间,李璐未认罪,其律师也为其进行了无罪辩护。二审判决后,李璐的母亲王红珍提起申诉,认为李璐提出索赔的请求具有正当性,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目的,另鉴于李璐与史某某的特殊关系,其安装定位器的目的及获取史某某相应的个人信息后的举动,李璐本人主观上没有非法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用于非法目的的犯罪故意。目前,滨州中院已对王红珍的申诉予以受理,于2024年9月18日立案。当天,王红珍收到了滨州法院的举证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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