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遭遇“货不对板”适用“退一赔三”

来源: 中华网
2024-06-12 16:40:21

  □ 本报记者   赵红旗

  □ 本报通讯员 郑红玲

  近年来,电商平台成为居家过日子必备“神器”,而伴随着直播、种草等新热潮的兴起,网购在给人们提供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不少困扰。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曹某通过某电商平台向被告经营的某服饰专卖店购买了诉争服装,并支付了货款,被告亦已将涉案货品交付给了原告,故原被告之间形成了网络买卖合同关系。根据原告曹某提交的证据及当庭陈述,其所收到的服装标签标注为充绒量为85g,而被告作为商品销售者所提供的商品与其所经营店铺在电商平台中公布的“商品参数:充绒量为100g(含)至150g(不含)”等字样的描述,存在不相符的情况。被告在电商平台对涉案产品的充绒量信息进行虚假标注及宣传,足以对曹某的消费行为作出误导并使其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足以认定被告的行为已构成欺诈。

  法院判决,被告退还原告购货款299元,原告向被告返还所购“鹅绒翻领羽绒服”1件;被告支付原告赔偿金897元。

  “价格透明、性价比高、方便快捷等是网络消费区别于传统消费的特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是否需要承担退款及惩罚性赔偿的责任。”承办法官李婷婷解释,由于经营者与消费者地位不平等,消费者天然属于较弱势的地位,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对消费者的保护意义重大,能够有力地震慑并惩罚经营者的合同欺诈行为。认定商家存在欺诈,是对网络交易中消费者对网络平台以及商户信任的保护,进一步压实了商家主体责任,阐明了欺诈的法律适用,推进互联网平台对商户的监管,减少网络交易风险。她说,“退一赔三”是对消费者的特殊保护,是对欺诈行为的加重性惩罚,其惩罚性远大于赔偿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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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郁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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