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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8日,王红珍(化名)收到了山东滨州中院的举证通知书。因不服女儿李璐(化名)被判敲诈勒索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的判决结果,她此前向滨州中院提起申诉。王红珍申诉已获受理2024年8月29日,滨州中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认为李璐将其录制的滨州阳信县信访局原局长刘某某的不当言语视频通过网络反复实施发布等行为,不断地向刘某某施加压力,并提出总额30万元的赔偿数额,其行为的实质系假借维权之名,行牟取经济利益之实;刘某某迫于李璐的持续网络曝光行为将会给其生活和职业生涯继续带来严重负面影响的压力,曾多次试图找人说和希望李璐不要继续纠缠,但李璐始终坚持索赔30万元且刘某某应承担三分之一的要求,最终刘某某被迫答应李璐的要求并先行支付2万元。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李璐刑事责任。涉案视频截图此外,法院还认定,李璐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在他人驾乘车辆上安装定位仪器并非法获取他人的个人信息,犯侵犯个人信息罪。两罪并罚,决定对李璐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一二审期间,李璐始终不认罪,律师为其进行无罪辩护。二审判决后,王红珍申诉称,李璐认为受到刘某某言语侮辱,提出赔偿请求具有正当性,其没有以威胁或要挟方式勒索他人财物的行为,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目的。目前其申诉已获滨州中院受理。被控敲诈等罪获刑生于1987年的李璐大学毕业后在一家事业单位工作,后赴美国、加拿大留学。2018年底,李璐回到老家滨州阳信县。2019年年初,李璐开始向相关部门举报其初中班主任史某某,并在网络平台发帖,称她在初中时遭史某某侵害,在大学就读期间,史某某还通过聊天工具向其发送淫秽图片和视频。针对李璐的举报,阳信县相关部门2022年7月回复称,因李璐所称被侵害一事仅有本人指控,无其他证据证实,不符合立案条件。阳信县纪委监委在受理举报后,根据李璐所提供2006年—2009年间的证据材料及其他调查结果,依据相关规定做出给予史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影响期为二年),以及降低岗位等级的处分决定。李璐(化名)控告史某某强奸一案未被立案史某某被处分后,李璐多次找到史某某,二人发生多次冲突,其间李璐遭推搡或殴打,公安机关对史某某先后作出三次行政处罚决定。李璐对其中惠民县公安局何坊派出所和阳信县公安局信城派出所的处罚决定书不服,并提起行政诉讼。2021年6月29日,滨州中院作出两份终审判决,以处罚“明显畸轻”等理由将上述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撤销,并责令惠民县公安局和阳信县公安局在法定期限内对李璐的报警依法作出处理。李璐的母亲王红珍称,此后李璐就阳信县公安局对法院判决的执行问题开始上访。李璐敲诈勒索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一审判决书显示,2022年7月29日,李璐前往阳信县信访局上访,与时任信访局长刘某某发生争执,李璐将事发过程进行了录像,称遭刘某某辱骂并将视频发布至社交平台。当年7月31日,刘某某被阳信县政府免职。同日,经公安人员做工作,李璐将视频隐藏。8月26日,李璐提交行政赔偿申请要求刘某某和县政府、县信访局共同赔偿她30万元。8月27日,李璐再次将视频发布,公安人员再次找其删视频,并让她和刘某某见面解决赔偿事宜。8月28日,在有人见证的情况下,李璐与刘某某见面协商。法院调取的手机录音、监控录音证实,李璐要求刘某某与县政府、信访局共同承担30万元,建议刘某某个人承担10万元,并表示对总金额不会让步,如果刘某某少承担,剩余的必须由县里承担。刘某某当面道歉,并同意赔偿10万元,并当场转账2万元。之后,刘某某于2022年9月2日向公安机关报案。9月23日,李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侵犯个人公民信息罪被捕。2023年8月25日,阳信县法院一审判决李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一审(上)、二审(下)判决结果二审维持一审判决结果,被告人家属申诉已获受理李璐不服并提起上诉,该案在二审期间,先后延长审理期限四次。二审判决书显示,经滨州市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二次;经山东高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二个月;经最高法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滨州中院二审认定的主要事实与一审一致。滨州中院评判认为,本案中李璐将其录制的刘某某不当言语视频通过网络反复实施发布、隐藏等行为,不断地向刘某某施加压力,并提出总额30万元的赔偿数额,其行为的实质系假借维权之名,行牟取经济利益之实;被害人刘某某迫于李璐的持续网络曝光行为将会给其生活和职业生涯继续带来严重负面影响的压力,曾多次试图找人说和希望李璐不要继续纠缠,但李璐始终坚持索赔30万元且刘某某应承担三分之一的要求,最终刘某某被迫答应李璐的要求并先行支付2万元。滨州中院认为,李璐的行为已明显超出了利用网络民事维权的范围,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明显,社会危害性较大,应受刑罚处罚,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此外,本案中李璐所安装的定位仪器,能够在立体空间上显示涉案车辆所在的任何位置,从而识别出车辆驾乘人员参与社会活动、与外界联系等活动的行踪信息,李璐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在他人驾乘车辆上安装定位仪器并非法获取他人的个人信息,仅查获在案证据显示其非法获取的轨迹信息即达71条,已严重侵犯了公民个人信息安全,该71条轨迹信息无论系史某某个人驾驶、还是其家人驾驶车辆,均属于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应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24年8月29日,滨州中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对李璐罪名及刑期的判罚。在一审二审期间,李璐未认罪,其律师也为其进行了无罪辩护。二审判决后,李璐的母亲王红珍提起申诉,认为李璐提出索赔的请求具有正当性,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目的,另鉴于李璐与史某某的特殊关系,其安装定位器的目的及获取史某某相应的个人信息后的举动,李璐本人主观上没有非法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用于非法目的的犯罪故意。目前,滨州中院已对王红珍的申诉予以受理,于2024年9月18日立案。当天,王红珍收到了滨州法院的举证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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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正在新闻热点组近日,网传24届应届生因拒绝公司周末组织的10公里跑步活动被辞退一事,引发网友关注。9月20日,《正在新闻》电联了被辞退的当事人张先生。张先生表示,自己是24届应届生,于7月22日入职北京易点淘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易点淘公司”)的岗位,9月4日收到该公司单方面的解除劳动通知书。公司在聊天群组织员工下班后户外跑步9月12日,张先生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目前正在庭前调解阶段。张先生表示,他在职的43天里,北京易点淘公司曾两次组织员工户外长跑。第一次在8月21日晚9点,公司组织员工下班时间在户外跑步5公里。第二次在8月31日(周六),公司组织员工早上7点在某公园集合,进行户外跑步10公里的活动。张先生因为身体疲惫,未去参与8月31日的跑步活动,9月3日,就被该公司的管理人员朱先生约谈劝退。张先生向《正在新闻》提供了约谈的录音。录音中,朱先生表示,组织大家跑步也是增强大家战斗力凝聚力的一种方式,让大家自主地去报名公司的跑步活动,背后(目的)也是一种筛选,筛选出一些主动性比较强的员工。同时朱先生表示,这个事件反映出来的是张先生缺乏主动思考,没有管理的潜力,不符合公司对管培的要求。同日,《正在新闻》致电了北京易点淘公司的城市经理朱先生,朱先生表示开除张先生是由公司决定的,与公司的用人标准有关,他本人并不清楚具体情况,目前公司与张先生处在一个劳动纠纷的过程中,相关的情况以后续劳动仲裁委员会判决为准。相关新闻管培生拒绝周末跑10公里被辞退,当事人:已连续加班12天近日,一则关于“应届生因拒绝公司组织的周末跑步活动而被辞退”的事件,引起了广泛关注。据当事人张先生发帖称,他于2024年7月22日入职北京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担任管培生一职,不料在短短43天的工作期间,因连续两次拒绝参加公司组织跑步活动,最终于9月4日收到了公司的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张先生收到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这一事件迅速在网络上发酵,引发了关于职场权益、企业文化及劳动法规的热议。张先生在接受采访时详细叙述了自己的遭遇。据他介绍,入职该公司后,公司曾两次组织员工户外长跑活动。第一次是在8月21日晚9点,公司组织员工下班后进行5公里的户外跑步;第二次则安排在8月31日(周六)早上7点,要求员工到某公园集合进行10公里的户外跑步。张先生表示,由于连续高强度加班12天,每天工作十三四个小时,身体疲惫不堪,因此在第二次活动当天未能参加。让他没想到的是,这一决定竟成了他被辞退的导火索。张先生询问跑步的目的张先生透露,9月3日,他被公司的管理人员朱先生约谈劝退。在约谈过程中,朱先生表示组织跑步活动是为了增强团队的战斗力和凝聚力,让员工自主报名参与,实际上也是一种筛选主动性较强员工的方式。朱先生还指出,张先生拒绝参加跑步活动反映出其缺乏主动思考和管理潜力,不符合公司对管培生的要求。对于这一解释,张先生表示难以接受,他认为自己拒绝跑步活动是基于个人身体状况的考虑,并非对公司文化或团队活动的不尊重。张先生和公司工作人员的聊天记录事件发生后,张先生于9月12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了劳动仲裁,目前案件正处于庭前调解阶段。张先生向媒体提供了约谈的录音作为证据,录音中朱先生的言论进一步证实了公司方面对于此事的态度和解释。记者致电该公司城市经理朱先生求证时,朱先生表示开除张先生是由公司决定的,与公司的用人标准有关,他本人并不清楚具体情况,相关情况应以劳动仲裁委员会的最终判决为准。此事件迅速在网络上引发了广泛关注和讨论。一方面,有网友对张先生的遭遇表示同情和支持,认为公司不应将员工的个人选择与工作能力挂钩,更不应以此为由辞退员工;另一方面,也有网友对公司的做法表示理解,认为企业文化和团队建设对于公司的发展至关重要,员工应积极参与其中。网友发表评论截图媒体时评企业得回答“灵魂”三问实话,在非工作时间组织员工搞活动的企业,现实中并不少见。虽然员工有权利拒绝,但是多数时候只能选择被迫服从。但哪怕如此,审视涉事企业的做法,依然让人忍不住质疑,甚至质问。其一,是不是所有人都适合跑10公里?稍微有点运动常识的人都知道,对于一个没有跑步习惯的人来说,上来就跑5公里、10公里,既不科学也不健康,很容易造成肌肉拉伤或是心率加快引发其他意外。体育锻炼是需要循序渐进的,可见风险意识之差。其二,周末到底属于员工还是属于公司?在大小周已经遭遇持续性的批判,或是提高加班福利、把选择权交给员工的语境下,这个答案恐怕不难得出。如果这个问题涉事企业回答不上来,或者没有明确、合法的考勤制度来解释,那么就不妨参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其三,辞退涉事管培生的理由合法、充分吗?一般来说,企业单方面辞退一名员工,包括试用期员工、管培生,要给出充分的理由,这些理由如果是当事人专业能力不足,无法胜任岗位工作,或者违反公司合法的规章制度,都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因为拒绝参加公司周末组织的长跑活动被辞退,未免牵强。管培生当然应该接受企业的管理,但绝不代表要无条件接受企业的无理要求,甚至是不合法、不合规的要求。管培生首先是一个自然人、权利人,是一个有着自身正当权益的劳动者,不是企业任意拿捏、揉搓的工具人。这起事件暴露出当下职场存在的一些共性问题。比如企业缺乏边界意识,随意支配员工工作之外的时间而不自知;漠视员工权益,嘴上说“大家主动报名”,实际上却是变相强制、秋后算账;企业文化落后,有着浓厚的传统家长制思维,管理常常超越雇佣关系。

每一起命案积案,都是一块难啃的硬骨头。可无论案发年代多么久远、无论逃犯藏得多深,南京警方都坚定“命案必破、积案必清”信念,耐心细致、锲而不舍,直至将凶犯捉拿归案。中山陵景区湖底沉尸案案发现场2023年,南京警方创造了一个纪录:一年之内,接连侦破本地命案积案7起,外地命案积案8起,抓获命案逃犯16名,命案积案攻坚成效位居全省第一。每一起命案积案的办案过程,都远超一部侦探小说。9月21日,南京警方详细披露了一起23年前发生的中山陵景区湖底沉尸案侦破始末。中山陵景区一湖中编织袋里装着女尸2001年9月22日上午,南京市民拨打110报警:在位于中山陵景区附近的一个湖中,浮出了一个编织袋,袋内疑似装有尸体。案情重大,南京市公安局刑警支队侦查人员火速赶至现场。编织袋里装着女尸据当年参加侦办该案的南京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党委副书记、副支队长王海荣回忆,把编织袋打捞上来发现,尸体是有包裹物的,除了一个编织袋,编织袋里还有几十公斤的砖石块,而编织袋是用尼龙绳捆起来的。经现场勘验,编织袋里是一具高度腐败的女尸,袋内还装着大大小小十多块砖石。除此之外,现场没有发现任何能够表明被害人身份的物品。编织袋内装着大大小小十多块砖石死者是谁?又是什么人对她下此狠手?“这些砖石块和我们现场附近找到的城墙砖、水泥块是吻合的,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是在现场周边就地取材,拿了这些石块装入蛇皮口袋里来沉尸,这种可能性极大。”王海荣说,编织袋就是一些常用的,像化肥袋,销售的面广量大,不具有一定的特征。南京警方初步推断,死者大约30岁,遇害已有一周左右。南京刑警随即会同玄武分局成立专案组,全力开展侦查工作,同时发动全市警力广泛走访,以期尽快确认尸源。“当时的受害人尸体被打捞出来已经高度腐败,根本没办法辨认。”据南京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刑科所副所长俞卫东介绍,他们主要负责尸体现场勘验,以及现场物证的检验检查。在接下来的法医检验中,专案组又获知一个重要信息:尸体的胃内溶物里头检出了安眠药的成分。死者是溺水身亡,也就是说,死者服用了大量安眠药以后,被推入水里。“这叫生前入水,溺水而亡。”王海荣说,据此分析,这应该是一起关系人作案的命案。30岁左右的受害女子,昏睡中被装进编织袋,还特意压上十多块砖石,抛进湖中,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手法骇人听闻。由于线索极为有限,专案组的排查工作从案发地周边逐渐扩展至全国,虽然有不少失踪人员家属前来辨认。但尸体高度腐败,面目全非,死者的身份迟迟无法确认,导致侦办工作举步维艰。刑事新技术锁定死者生前重要关系人命案侦破,首要的是确定死者身份。在南京范围内,围绕很多报案走失人员,南京警方逐一甄别,但是都排除了。死者身份无法明确,侦办线索也就此中断。但是,南京警方并未放弃,围绕死者的生物检材、物证等,在妥善保管的基础上,多次组织警力分赴全国各地开展筛查比对,也没办法“比中”死者本人。专案组侦办线索因死者身份无法确认而中断王海荣说,20多年来,南京警方一直没有放弃这个案件,除了继续排查研判社会上的失踪人员,还不断尝试运用新的刑事技术对死者生物检材的个体特征进行再分析。经过一代又一代刑侦人的不断攻坚,持续运用新技术、新手段拓展检验比对条件,终于,2023年9月22日,案情迎来了突破性转机。“我们比中一个人,应该是死者的亲属,跟死者具有血缘关系。”俞卫东说。从2001年9月22日案发,到2023年9月22日比中相关信息,似乎是冥冥之中,在整整22年后的同一天,南京警方成功发现被害人的身份线索。其实,通过生物检材的比对分析,南京警方找出了一系列的人,其中一个叫许某某的,跟死者符合母子关系。情报研判也确认,许某某的母亲许某,确实失踪,2001年之后,在社会上没有任何信息。南京警方通过生物检材的比对分析成功发现被害人的身份线索据南京市公安局刑警支队七大队副大队长王磊介绍,2005年左右换发二代身份证,上面照片通常是彩色的,但许某的身份证照片是黑白的,她至少没办理过二代身份证,而且她的人员信息里什么都没有,非常可疑。这个许某,女性,非常有可能就是该案的尸源。经查,许某是南京人,丈夫早年因病去世,独自带着年幼的儿子生活。可20多年来在社会上没有留下任何信息痕迹,这种情况实在过于蹊跷。许某的母亲跟侦查民警反映过,2001年时,她女儿跟朋友一起出去旅游。老人提醒说天气有点凉了,要带点衣服出去。她说没事,几天就回来了。根据许某母亲的描述,那是女儿最后一次跟她通话,自称外出旅游之后,就再也没有回来。许某母亲曾报过案。根据她的回忆及档案记录,该案发生后,所属玄武分局找她核实,但是,她根据女儿没有穿耳洞的体貌特征,以及案发后还收到过女儿消息等情况,否认了被害人是她女儿。民警采集了许某母亲的生物信息进行比对,最终确认,湖中沉尸案的被害人,正是许某!杀人疑凶因其他命案已被判无期徒刑专案组民警王磊清晰地记得,确认女儿被害的信息后,许某母亲过来,手上拿了一个塑料袋,里面装的都是些零散的纸条、名片、借条等。多年来,这位母亲一直保存着与女儿相关的所有碎片信息,就是希望有一天能得到女儿的消息。那么,犯罪嫌疑人是否就隐匿其中呢?专案组随即对这些文字材料逐一进行甄别。死者身份信息确认据王海荣介绍,经过调查,许某失踪前的最后一个联系人,就是带她出去旅游的邓某某。而许某的闺蜜也向民警反映,失踪之前一次吃饭时,许某曾言,如果自己出事了,肯定是小邓干的!当时也没人在意,他们认为可能因为喝酒了,一时的气话或者开玩笑的。许某母亲说的邓某某以及她闺蜜口中的小邓是谁?是不是同一个人?与许某是什么关系?许某被害是否与小邓有关?南京警方的情报研判与外围调查同步开展,最终所有线索都指向同一个人。经过更加深入的情报信息分析,特别是围绕死者许某的关系人深度研判,专案组发现邓某某确实有重大作案嫌疑。这个邓某某,就是小邓!许某生前与他关系十分密切,他会不会就是杀害许某的真凶?随着对邓某某调查的深入,南京警方获知,邓某某因犯故意杀人罪,正在监狱服刑。原来,早在2006年10月,邓某某因财产继承问题,与继母发生争执,最后将继母杀害埋尸小山村。“因为跟继母发生矛盾,就在家里把继母杀害,然后移尸埋尸,相当于是案前有准备、有预谋的。”王海荣说,熟人作案、关系人作案,这一点是比较准确的。后面一起案件(杀害继母)是专门找了一个地方,挖了坑以后把她埋下去,毁尸灭迹,延缓发案时间,转移侦查视线等等。两起案件的作案手段还是很相似的。种种迹象表明,被害人许某生前与邓某某有着不同寻常的关系。邓某某在许某遇害4年后再次犯下命案,被判处无期徒刑。民警了解到,邓某某因服刑期间表现不错,积极寻求减刑,刑期只剩下几年了。真相大白!因情感纠葛迷晕将人沉尸湖底2023年9月29日下午,邓某某被押回南京公安机关再度开展审查。犯罪嫌疑人邓某某被解回再审刚开始审讯,邓某某什么也不说,拒不认罪,包括怎么认识许某的,他都否认。“给我们的感觉,他还是比较冷静的,很镇定,面对微笑,拒不认罪。”王海荣说。南京市公安局刑警支队九大队副大队长索皓认为,对于邓某某来讲,这个时候心理压力是非常大的。因为服刑待这么多年,而且表现比较好,还有4年时间就要被放出来,马上看到希望了,具有侥幸和抗拒心理。这个心理压力怎么能突破?这是要考虑的一个具体问题。据了解,服刑期间,在司法部门管教下,邓某某积极表现陆续减刑,眼看着还有短短几年就要重获自由,此刻面对警方讯问,一直处于极度抵触的状态。“想一想,如果这个事情不交代,是不是公安机关掌握的证据不是很充分?他总有这样的心理。”索皓说,所以在审讯过程中,我们也给他传递一种信息,那就是警方已经掌握了大量证据,你做了这样的坏事,赖不掉,应该认罪伏法。邓某某交代了杀害许某的全过程面对强大的心理攻势,邓某某的心理防线逐渐崩塌,最终交代了杀害许某的全过程——因为情感上的纠纷,双方矛盾加深,邓某失去理智,起了杀心。这天,邓某某买了些酒菜,把准备好的安眠药掺进酒里,骗许某喝下,然后趁许某昏睡,把她装在蛇皮口袋里,开车将其带到城墙附近一处湖边,最终将其沉入湖底。当年荒无人烟的案发现场,早已成了碧水蓝天、绿树成荫的游览热地。在民警带领下,邓某某指认了作案地点和经过:城墙,砖头、石头,湖边,浮萍,因为湖水很深,没有抛到湖中心……再次来到这里,回忆起当年血腥残忍的一幕幕,邓某某却镇定自若,仿佛是在诉说别人的故事!无论是故作镇静,还是真的已经麻木不仁,邓某某都必将为自己的罪行付出应有的代价!(来源:南京警方、南京晨报)

9月18日,王红珍(化名)收到了山东滨州中院的举证通知书。因不服女儿李璐(化名)被判敲诈勒索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的判决结果,她此前向滨州中院提起申诉。王红珍申诉已获受理2024年8月29日,滨州中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认为李璐将其录制的滨州阳信县信访局原局长刘某某的不当言语视频通过网络反复实施发布等行为,不断地向刘某某施加压力,并提出总额30万元的赔偿数额,其行为的实质系假借维权之名,行牟取经济利益之实;刘某某迫于李璐的持续网络曝光行为将会给其生活和职业生涯继续带来严重负面影响的压力,曾多次试图找人说和希望李璐不要继续纠缠,但李璐始终坚持索赔30万元且刘某某应承担三分之一的要求,最终刘某某被迫答应李璐的要求并先行支付2万元。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李璐刑事责任。涉案视频截图此外,法院还认定,李璐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在他人驾乘车辆上安装定位仪器并非法获取他人的个人信息,犯侵犯个人信息罪。两罪并罚,决定对李璐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一二审期间,李璐始终不认罪,律师为其进行无罪辩护。二审判决后,王红珍申诉称,李璐认为受到刘某某言语侮辱,提出赔偿请求具有正当性,其没有以威胁或要挟方式勒索他人财物的行为,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目的。目前其申诉已获滨州中院受理。被控敲诈等罪获刑生于1987年的李璐大学毕业后在一家事业单位工作,后赴美国、加拿大留学。2018年底,李璐回到老家滨州阳信县。2019年年初,李璐开始向相关部门举报其初中班主任史某某,并在网络平台发帖,称她在初中时遭史某某侵害,在大学就读期间,史某某还通过聊天工具向其发送淫秽图片和视频。针对李璐的举报,阳信县相关部门2022年7月回复称,因李璐所称被侵害一事仅有本人指控,无其他证据证实,不符合立案条件。阳信县纪委监委在受理举报后,根据李璐所提供2006年—2009年间的证据材料及其他调查结果,依据相关规定做出给予史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影响期为二年),以及降低岗位等级的处分决定。李璐(化名)控告史某某强奸一案未被立案史某某被处分后,李璐多次找到史某某,二人发生多次冲突,其间李璐遭推搡或殴打,公安机关对史某某先后作出三次行政处罚决定。李璐对其中惠民县公安局何坊派出所和阳信县公安局信城派出所的处罚决定书不服,并提起行政诉讼。2021年6月29日,滨州中院作出两份终审判决,以处罚“明显畸轻”等理由将上述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撤销,并责令惠民县公安局和阳信县公安局在法定期限内对李璐的报警依法作出处理。李璐的母亲王红珍称,此后李璐就阳信县公安局对法院判决的执行问题开始上访。李璐敲诈勒索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一审判决书显示,2022年7月29日,李璐前往阳信县信访局上访,与时任信访局长刘某某发生争执,李璐将事发过程进行了录像,称遭刘某某辱骂并将视频发布至社交平台。当年7月31日,刘某某被阳信县政府免职。同日,经公安人员做工作,李璐将视频隐藏。8月26日,李璐提交行政赔偿申请要求刘某某和县政府、县信访局共同赔偿她30万元。8月27日,李璐再次将视频发布,公安人员再次找其删视频,并让她和刘某某见面解决赔偿事宜。8月28日,在有人见证的情况下,李璐与刘某某见面协商。法院调取的手机录音、监控录音证实,李璐要求刘某某与县政府、信访局共同承担30万元,建议刘某某个人承担10万元,并表示对总金额不会让步,如果刘某某少承担,剩余的必须由县里承担。刘某某当面道歉,并同意赔偿10万元,并当场转账2万元。之后,刘某某于2022年9月2日向公安机关报案。9月23日,李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侵犯个人公民信息罪被捕。2023年8月25日,阳信县法院一审判决李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一审(上)、二审(下)判决结果二审维持一审判决结果,被告人家属申诉已获受理李璐不服并提起上诉,该案在二审期间,先后延长审理期限四次。二审判决书显示,经滨州市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二次;经山东高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二个月;经最高法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滨州中院二审认定的主要事实与一审一致。滨州中院评判认为,本案中李璐将其录制的刘某某不当言语视频通过网络反复实施发布、隐藏等行为,不断地向刘某某施加压力,并提出总额30万元的赔偿数额,其行为的实质系假借维权之名,行牟取经济利益之实;被害人刘某某迫于李璐的持续网络曝光行为将会给其生活和职业生涯继续带来严重负面影响的压力,曾多次试图找人说和希望李璐不要继续纠缠,但李璐始终坚持索赔30万元且刘某某应承担三分之一的要求,最终刘某某被迫答应李璐的要求并先行支付2万元。滨州中院认为,李璐的行为已明显超出了利用网络民事维权的范围,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明显,社会危害性较大,应受刑罚处罚,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此外,本案中李璐所安装的定位仪器,能够在立体空间上显示涉案车辆所在的任何位置,从而识别出车辆驾乘人员参与社会活动、与外界联系等活动的行踪信息,李璐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在他人驾乘车辆上安装定位仪器并非法获取他人的个人信息,仅查获在案证据显示其非法获取的轨迹信息即达71条,已严重侵犯了公民个人信息安全,该71条轨迹信息无论系史某某个人驾驶、还是其家人驾驶车辆,均属于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应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24年8月29日,滨州中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对李璐罪名及刑期的判罚。在一审二审期间,李璐未认罪,其律师也为其进行了无罪辩护。二审判决后,李璐的母亲王红珍提起申诉,认为李璐提出索赔的请求具有正当性,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目的,另鉴于李璐与史某某的特殊关系,其安装定位器的目的及获取史某某相应的个人信息后的举动,李璐本人主观上没有非法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用于非法目的的犯罪故意。目前,滨州中院已对王红珍的申诉予以受理,于2024年9月18日立案。当天,王红珍收到了滨州法院的举证通知书。

极目新闻记者 谢茂据成都武侯区警方通报,9月21日19时许,簇锦万达广场发生一起人员坠亡事件。经现场勘查、调阅监控、走访群众,初步查明罗某(女,37岁,本市人,曾因患有双相情感障碍在医院接受治疗,生前近期仍在服药)于当日19时44分在万达广场3楼平台自行翻越护栏后坠落至负二楼,砸中路人李某(女,70岁,四川省南部县人),后二人经120现场抢救无效宣布死亡。9月22日上午,极目新闻记者来到事发地武侯区万达广场。记者现场看到,罗某坠楼处为三楼的一处室外平台,平台护栏未见损坏,护栏上贴有一张“禁止攀爬,有危险”的提示。坠楼处护栏上的提示三楼至罗某坠亡的负二楼之间,隔有一处玻璃顶棚,该顶棚有一处被砸形成的破损,已进行覆盖处理,同时顶棚外围拉起了警戒线。顶棚被砸破处已覆盖商场运营未受到影响,有不少消费者和路人在警戒线外驻足观望。现场一位市民向记者表示,听闻此事后,对两人感到很惋惜,尤其是路人十分无辜,“这里的人流量比起一些很繁华的商场不算大,没想到发生这种事。”武侯区警方表示,目前后续工作正在进一步开展中。相关新闻女子坠楼砸中老太太两人双双身亡,老人家属如何索赔?律师解析9月21日晚,成都一女子在商场坠楼砸中一位七旬老太太,两人均死亡。老太太家属如何追责?律师表示,因坠楼者已死,被砸者家属可以向跳楼者遗产继承人及事发商场主张相关赔偿诉求。据成都武侯公安通报,9月21日19时许,簇锦万达广场发生一起人员坠亡事件。经现场勘查、调阅监控、走访群众,初步查明罗某(女,37岁,本市人,曾因患有双相情感障碍在医院接受治疗,生前近期仍在服药)于当日19时44分在万达广场3楼平台自行翻越护栏后坠落至负二楼,砸中路人李某(女,70岁,四川省南部县人),后二人经120现场抢救无效宣布死亡。目前后续工作正在进一步开展中。成都武侯公安发布警方通报七旬老太太意外被砸身亡,坠楼者也已身亡,老太太家属该如何追责?对此,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袁三慧表示,坠楼者因自身行为导致他人死亡,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死者近亲属各项损失。此案中因坠楼者已死,遂只能由其遗产的继承人以继承的遗产为限,承担此种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另外,如果法院认定坠落者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则其监护人也应当承担一定赔偿责任。图为涉事商场知名刑事辩护律师、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本案中跳楼者尽管患有双相情感障碍,可能依然会被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造成他人死亡,应当由其本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其遗产继承人应当用跳楼者的遗产,对被砸受害者承担赔偿责任。另外,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商场方面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付建建议,家属可以与跳楼者遗产继承人进行沟通,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与存在过错的商场方沟通,要求其承担一定责任。若协商不成,家属也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遗产继承人承担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警方披露女子坠楼砸死老人细节:女子生前患病近期仍服药9月22日,南都记者从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获悉,21日,一女子自行翻越护栏后坠楼,砸中70岁路人,两人抢救无效死亡。据警方通报,21日19时许,成都簇锦万达广场发生一起人员坠亡事件。接警后,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迅速组织警力赶到现场开展调查处置。经现场勘查、调阅监控、走访群众,初步查明罗某(女,37岁,成都市人,曾因患有双相情感障碍在医院接受治疗,生前近期仍在服药)于21日19时44分在万达广场3楼平台自行翻越护栏后坠落至负二楼,砸中路人李某(女,70岁,四川省南部县人),后二人经120现场抢救无效宣布死亡。目前后续工作正在进一步开展中。

林先生称,在舅舅李某斌去世后,他们发现李某斌侄子李先生私自变卖了李某斌价值114万的商铺房产,且在李某斌去世后未及时返还。目前法院终审已判决侄子李先生返还114万元给李某斌的两个孩子,侄子却迟迟未履行归还义务。对此,李先生告诉红星新闻,商铺房产是他为处理李某斌委托事项而产生的维权费用,应该当作是给他的报酬。他不认同法院这一判决结果,会在60天期限内申请再审。法院终审判决李先生返还114万元给李某斌的两个孩子监护人方回应财产使用情况:由几个长辈共同管理,没有非法行为据李先生9月13日介绍,他的叔叔李某斌(1965年生)曾是湖南桃源一家开发公司的大股东,于2020年意外去世,留下上千万遗产和2个儿子。李某斌与前妻张某某(1964年生)2013年已协议离婚。叔叔去世后,其大儿子跟着张某某生活,小儿子小李跟着李某斌的二姐李某宏(即李先生的二姑)生活。叔叔意外去世后,二姑李某宏在几个兄弟支持下,确定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份判决文书查明,大儿子系李某斌与张某某之子,小儿子小李系李某斌通过代孕方式生育之子。2013年9月16日,李某斌与张某某离婚,大儿子由张某某抚养,李某斌于2020年6月3日死亡,2022年1月24日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指定李某宏为小李监护人。2022年1月27日,张某某与李某宏分别作为两个儿子的监护人就李某斌的遗产分割达成分配协议并经过公证。侄子李先生称,他怀疑二姑非法使用财产,曾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李先生告诉红星新闻,他发现二姑一家曾背着他做了监护人确认,卖掉了叔叔在长沙的别墅后瓜分,价值七八百万。“后来我了解到,二姑的儿子在深圳买房,按揭了上千万。”9月19日,监护人李某宏儿子林先生向红星新闻澄清,目前孩子的财产由李某斌的几个长辈,也就是李某斌的几个兄弟姐妹共同管理,有资金支出均需要获得多个长辈同意。对于非法使用财产的质疑,林先生说,他的房子是在舅舅李某斌去世前购买,且无房贷,不存在拿孩子的钱买房一事。对于李先生的指控,他将会诉诸法庭。此外,李先生在此前受访时表示,他怀疑小李并非李某斌亲生,曾要求二姑李某宏对孩子做亲子鉴定,但是作为监护人的二姑并不愿意,法院也不支持。二姑也阻止他们见孩子。对于李先生的质疑,林先生回应称,当时舅舅李某斌去世后,没想到后来会出现此类质疑,李某斌遗体已经火化处理,没有留下可用作鉴定的身体发肤。其次,小李经法院审理认定为舅舅代孕所生,且孩子相貌与舅舅极为相似,家里人都坚定认为孩子就是舅舅的,没必要做亲子鉴定。在林先生看来,李先生坚持做亲子鉴定是想剥夺小李正当的继承权以及李某宏的监护权,以争夺家产。李先生的撤销监护人申请因114万元商铺房款对簿公堂终审判决侄子应返还给叔叔的两个儿子近期,李某斌两个孩子的监护人和李某斌侄子李先生因一起价值上百万的商铺房款归属权对簿公堂。林先生向红星新闻介绍,在舅舅李某斌去世后,他们发现李某斌侄子李先生在李某斌去世前还变卖了李某斌价值114万的商铺房产,且在李某斌去世后未及时返还。上个月,法院终审判决李先生返还114万元给李某斌的两个孩子,但李先生迟迟未执行。林先生提供的一份民事判决书显示,2019年10月10日,李某斌曾向侄子李先生出具委托书,委托他处理漆河镇佳沅广场(原为万豪广场)损失追回相关事项,李先生陈述其在处理委托事项时李某斌向他给付过一些费用。经关联案件审理查明,李某斌委托侄子李先生就案涉一商铺与他人签订《漆河某商铺置业计划书》,将该商铺出卖给案外人陈某华。商铺转让款共计114万元已由侄子收取,其中15万元应于2019年12月28日确认以收取的该商铺租金抵扣,李先生未将上述款项转交给李某斌。孩子监护人就李某斌遗产签订的分配协议中未包含案涉商铺。2023年5月,李某斌两个孩子的监护人发现上述情况后,均要求李先生如实报告其接受李某斌委托期间收回的财物,而李先生至今未报告或返还财物,孩子监护人张某某和李某宏认为侄子的行为侵害了孩子的权益,故诉至法院。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一审法院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委托人,委托人死亡,委托合同终止。本案中,侄子李某某未将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114万元转交给李某斌,并主张该笔款项系李某斌对他的赠与,且15万元系办证费用,但就其主张未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故不予采纳;李某斌死亡后,二人之间的委托合同应终止,侄子因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114万元应依法由李某斌的继承人继承。李某斌两个儿子系李某斌第一顺序继承人,双方就该114万元未进行遗产分配,故应为二人共同所有。一审判决后,侄子李先生不服上诉,他提出,两个男孩是否为李某斌亲生子的资格存疑,主体不适格。此外,他获得赠与房屋是存在对价的,是他为处理李某斌委托事项而产生的维权费用,是他为李某斌追回约定之外房屋的额外报酬。今年8月13日,二审法院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称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认为侄子李先生主张李某斌已将案涉商铺赠与他作为之前委托工作的报酬,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法院对该主张不予采信。二审法院认为,李某斌去世后,案涉购房款依法由李某斌的两个儿子继承,应返还给两个孩子。另外,关于两名孩子及其监护人的身份,已经由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予以确认,本案中不予重复审查。最终,李先生的上诉请求被驳回。此为终审判决。9月19日下午,针对未返还114万元商铺房产一事,李先生告诉红星新闻称,他坚持认为,两个男孩是否为李某斌亲生子的资格还存疑。此外,商铺房产是他为处理李某斌委托事项而产生的维权费用,应该当作是给他的报酬。因此,他不认同法院判决,在60天的申诉期限内会申请再审。红星新闻记者蔡晓仪编辑 潘莉 责编 冯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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