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波案二审宣判 部分改判一审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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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波案系以刘强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已另案判决)相关联的案件。二审法院认为,冯波帮助刘强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通过诉讼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冯波帮助他人伪造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冯波一人犯 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在诈骗共同犯罪中,冯波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对其适用减轻处罚。原判对冯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的量刑不当,二审依法予以纠正。同时,二审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冯波参加以刘强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冯波案件二审审理过程中,广受社会关注,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曾更换合议庭法官。二审法院依法启动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组织辩检双方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上诉人作最后陈述,充分听取了辩检双方意见,依法保障上诉人及其辩护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公开开庭审理历时二十余天。庭审后合议庭认真梳理辩检双方意见,围绕案件争议焦点逐一审查全案证据,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