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袋“撞脸”,合法维权还是恶意诉讼?

来源: 封面新闻
2024-06-20 21:31:05

  图案文字、包装色彩、标识布局高度相似,两家稻米公司因包装设计专利发生纠纷。两个包装都申请了专利授权,究竟是谁侵了谁的权?到底是正当维权还是恶意诉讼?

  日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徐家新担任审判长,公开审理一起因稻米包装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引发的案件。

  一场稻米包装专利“争夺战”

  2019年8月,魏某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包装袋(小粒王二)”的外观设计专利,2020年获得公告授权。

  2021年,魏某某发现当地徐氏米业的稻米包装与自家高度相似,于当年9月,将其告上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随后撤诉。又于次年7月,再次向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徐氏米业立即停止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松原中院经调查发现,徐氏米业生产经营的稻米包装设计在2013年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授权,且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2年5月,认定魏某 某主张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据此裁定驳回魏某某起诉。

  后徐氏米业认为魏某某的两次诉讼侵害其合法权益,构成恶意诉讼,诉至松原中院,请求法院判令魏某某赔偿相关经济损失。一审法院认定魏某某的行为构成恶意诉讼,依法判决其赔偿徐氏米业因两次诉讼产生的律师代理费10万元。魏某某不服,向吉林高院提起上诉。

  让“假诉讼”赔偿真损失

  综合考虑权利受损方利益及因恶意诉讼产生的合理支出,吉林高院依法判决魏某某赔偿徐氏米业损失6万元。

  庭审认为,本案中,使用魏某某设计外包装的米业公司与徐氏米业同在前郭县经营米业多年,对彼此使用的外包装袋应当明知,而魏某某仍将其设计的大米外包装袋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权,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中作出“全部外观设计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初步结论后,继续起诉徐氏米业公司侵害其专利权,具有明显恶意,构成恶意诉讼,应赔偿由此给徐氏米业公司造成的损失。

  “该起案件是吉林省首例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依法对恶意诉讼予以制裁,彰显了人民法院惩治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鲜明立场和司法态度,对于引领诚信价值观,引导规范权利人合法行使权利,促进社会诚信建设具有示范意义。”吉林高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李世秀说。

  2022年4月22日,北京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北京诺诚盛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发布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广告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曾颖如表示,在兔年新春佳节即将到来之际,谨代表使馆向列席的侨领、领保志愿者及柏林地区大学学联代表致以诚挚的新春祝福。今年是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后的开局之年,使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本次座谈会作为“温暖迎春”系列活动之一,既要通过宣传最新防疫和中德人员往来政策、发放“春节包”等,向侨界传递党和政府“以人民为中心”理念,将关爱实实在在送进侨胞和留学生心里,又要感谢过去一年里,柏林地区侨界和留学生在协助使馆领事保护工作方面给予的大力支持。新的一年,希望广大旅德侨胞和留学生抓住时机,奋发有为,用事业和学业上的收获讲好“中国故事”,为增进中德两国人民之间的了解和友谊做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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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直播间镜头前的何江南总是激情洋溢、自信满满,或许很难想象,在最初返乡创业的那段日子,他也曾备受煎熬。

  在党建引领下,张明忠带领全村党员干部在脱贫攻坚、疫情防控、乡村振兴等“大考”中凝心聚力、真抓实干,切实为村民办实事、解难题,仙人溪村逐渐呈现经济向好、积极向上的景象,干群关系也大为改善。

吴奕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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