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禁养的烈性犬伤人,饲养人担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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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社北京2月5日电 (记者 张素) 近年来,犬只伤人事件时有发生。中国最高人民法院5日发布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典型案例,其中明确,禁养的烈性犬伤人,饲养人担全责。

  在此次发布的一个案例中,刘某某饲养当地禁止饲养的大型犬,致人损害。受害人徐某某虽有逗犬行为,但法院正确适用民法典规则,认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无论受害人有无过错,饲养人均应承担全部责任。

  “实践中,致人严重损害的主要是烈性犬等危险犬种。我们坚持问题导向,聚焦重要环节,着重加强对烈性犬致人损害法律责任的规制。”中国最高 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陈宜芳在当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说。

  另一方面,最高法以总结相关审判经验为基础,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主张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陈宜芳说,社会对此广泛认同,普遍认为应当对烈性犬、大型犬等严格管制和严厉规范。

  “目前,我们正加快推进司法解释制定和完善,严格落实危险动物致损责任,统一裁判标准,解决法律适用中的争议。”她说。

  曹俊介绍,“我国已正式宣布消除疟疾,这意味着阻断了本土传播,即没有本土病例,但疟疾本身是通过蚊子传播,蚊子肯定没有被消灭,而且疟疾并不属于感染一次就不会再感染的疾病,目前疫苗的作用也有限,我国基本上所有人都属于易感人群。从传染病的三个主要流行环节(传染源、传播途径和易感人群)来说,我们现在只是清除了疟疾的传染源,传播途径和易感人群都在,只要有输入性传染源,依然可能引起传播。换句话而言,如果有大量的输入病例,在我国引起本地传播的风险还是存在的。”/Default.html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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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伊春南岔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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