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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0 18:3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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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时间财经

  应当事人金某顺、上海太合汇、刘某宇要求,上海证监局于2024年6月6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金某顺、上海太合汇、刘某宇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目前,该案已调查、办理终结。

  操纵一年半,合计亏损173万元

  经上海证监局查明,金某顺、上海太合汇、刘某宇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金某顺、上海太合汇合谋情况

  为了维持“会稽山”股价,应对股票质押风险,经时任精功集团法定代表人、董事长金某顺与时任上海太合汇总裁刘某宇对接商讨,2017年7月,上海太合汇投委会审议通过在二级市场增持“会稽山”等股票。

  2017年12月至2018年10月,为了保证太合汇增持“会稽山”等股票,经金某顺审批,精功集团、浙江精功控股有限公司(下称“精功控股”)、绍兴众富控股有限公司(下称“众富控股”)等先后向上海太合汇实际控制的公司提供资金。

  二、控制使用账户情况

  2017年12月19日至2019年4月8日(下称“操纵期间”),上海太合汇控制使用庞增添益5号私募投资基金、庞增添益12号私募投资基金、庞增添益13号私募投资基金等3只私募基金产品的5个账户(下称“案涉账户组”),交易“会稽山”股票。

  三、操纵“会稽山”股票情况

  2017年12月19日至2019年4月8日期间,金某顺、上海太合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影响“会稽山”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

  操纵期间可分为四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2017年12月19日至2018年7月10日)

  该阶段以买入建仓为主,案涉账户组持股总数占总股本比例从0上升至1.02%,案涉账户组持流通股数占流通股本比例从0上升至1.26%。

  案涉账户组累计竞价买成交量752.42万股,占期间市场累计竞价成交量比例为3.7%,累计竞价买入成交金额8,227.84万元;累计竞价卖成交量247.50万股,占期间市场累计竞价成交量比例为1.22%,累计竞价卖出成交金额2,651.37万元。

  (二)第二阶段(2018年7月11日至2018年10月17日)

  该阶段以拉抬股价为主,案涉账户组持股总数占总股本比例上升至4.05%,案涉账户组持流通股数占流通股本比例上升至5.03%。

  案涉账户组累计竞价买成交量1,781.86万股,占期间市场累计竞价成交量比例为33.80%,累计竞价买入成交金额17,795.19万元;累计竞价卖成交量272.98万股,占期间市场累计竞价成交量比例为5.18%,累计竞价卖出成交金额2,699.95万元。

  案涉账户组累计申买3,520笔共2,603.76万股,其中,2,601笔共1,835.89万股的申报价格不低于申报前市场最新成交价,占该时段账户组同向申报量的70.51%;2,034笔共1,612.66万股的申报价格不低于申买前市场卖一价,占该时段账户组同向申报量的61.94%。在65个交易日中,案涉账户组有39个交易日申买数量排名市场第一,其中申买量占市场总申买量比例超过10%的有41个交易日,超过20%的有30个交易日,超过30%的有18个交易日。

  同时,该阶段内,案涉账户组在43个交易日内连续竞价买入成交数量排名市场第一,竞价买成交量占市场竞价买成交量比例超过10%的有44个交易日,超过20%的有36个交易日,超过30%的有27个交易日,超过40%的有20个交易日。该阶段内,“会稽山”股价上涨12.62%,偏离上证指数22.03%。

  (三)第三阶段(2018年10月18日至2019年2月19日)

  该阶段以维持股价为主,案涉账户组持股总数占总股本比例上升至4.89%,案涉账户组持流通股数占流通股本比例上升至6.08%。

  案涉账户组累计竞价买成交量832.49万股,占期间市场累计竞价成交量比例为11.17%,累计竞价买入成交金额7,753.61万元;累计竞价卖成交量415.79万股,占期间市场累计竞价成交量比例为5.58%,累计竞价卖出成交金额3,974.14万元。

  (四)第四阶段(2019年2月20日至2019年4月8日)

  该阶段以卖出清仓为主,案涉账户组持股总数占总股本比例逐步下降至0,案涉账户组持流通股数占流通股本比例逐步下降至0。

  案涉账户组累计竞价买成交量48.36万股,占期间市场累计竞价成交量比例为0.31%,累计竞价买入成交金额471.47万元;累计竞价卖成交量2,478.86万股,占期间市场累计竞价成交量比例为15.86%,累计竞价卖出成交金额24,768.43万元。

  经计算,案涉账户组在2017年12月19日至2019年4月8日期间买入“会稽山”股票43,207,438股,并全部卖出,合计亏损约1,734,936.20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情况说明、合同文件、交易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上海证监局认为,金某顺、上海太合汇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影响“会稽山”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刘某宇作为时任上海太合汇总裁,与金某顺对接商讨,参与了上海太合汇投委会审议,并下达具体投资指令,是上海太合汇操纵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未签署协议、不存在合谋?

  金某顺、上海太合汇、刘某宇及其代理人在陈述申辩材料和听证会中主要提 出如下意见:

  (一)金某顺的陈述申辩意见

  第一,精功集团、精功控股、众富控股向上海太合汇实际控制的公司提供的资金并非用于增持“会稽山”等。一是2017年12月8日精功集团支付上海羽羲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1,000万元,系某股权投资项目的保证金。二是2017年12月22日精功控股支付的1,100万元,以及2018年5月7日、2018年7月9日以及2018年10月15日众富控股合计支付的5,600万元,均是根据精功集团、众富控股相关定向融资工具产品的协议约定,预付的50%的产品费用。

  第二,刘某宇提出的将私募基金用于增持“会稽山”股票、双方曾签署过差额补足协议,与事实不符。同时,精功集团等并没有质押平仓风险。双方对增持股票相关事宜达成初步意向并不违法。

  第三,案涉违法行为在2019年4月8日结束,已超过行政处罚时效。

  综上,金某顺请求不予行政处罚。

  (二)上海太合汇的陈述申辩意见

  第一,上海太合汇与金某顺不存在合谋。一是2017年底,刘某宇曾与金某顺商谈增持“会稽山”,但双方未签署协议、未推进增持项目。二是精功集团支付1,000万元保证金是某股权投资项目的保证金,后被退回。精功控股和众富控股先后支付的6,700万均系精功控股、众富控股定向融资项目的保证金,分别是定融项目发行金额2亿元、10亿元的5.5%。三是“会稽山”股票亏损后,上海太合汇未要求精功集团赔偿或补足。四是上海太合汇曾以定融项目违约为由起诉精功集团等,并将保证金用于抵扣债务。2019年12月,精功集团被裁定破产,为了避免上海太合汇以保证金偿债的行为被认定为“个别清偿”,刘某宇在接受调查时未明确保证金归属,仅笼统表示精功集团曾支付保证金。

  第二,上海太合汇投资“会稽山”股票系自主行为,不存在集中资金与持股优势操纵股价。一是上海太合汇看好“会稽山”,经尽调研究而投资,且限价买入。二是上海太合汇相关账户组共计持股占流通股比最高5%,不具有持股优势。同时,以不低于“市场最新成交价”“市场买一价”买入,系为摊薄成本。三是上海太合汇投资“会稽山”期间,“会稽山”股价变动趋势符合黄酒行业上市公司股价变动趋势。

  第三,上海太合汇投资“会稽山”符合宏观政策。

  第四,行政处罚追责时效已过。

  综上,上海太合汇请求不予行政处罚。

  (三)刘某宇的陈述申辩意见

  第一,2017年底,刘某宇曾与金某顺口头商谈股票增持业务,但因精功集团未能满足合作前提条件,所以该项目最后没有做成。

  第二,为了避免上海太合汇将保证金用于折抵债务被认定为“个别清偿”,在调查时没有明确区分保证金用途,仅笼统地说精功集团曾向上海太合汇支付了保证金用于投资。

  第三,认定精功集团提供了资金用于操纵“会稽山”股票不合逻辑。若精功集团提供资金的,上市公司可以发布大股东增持公告,这样更有利于股价的稳定。此外,在买入“会稽山”股票时,未收到证券公司的异常预警。

  综上,刘某宇请求不予行政处罚。

  千亿私募被处罚,总裁被警告

  经复核,上海证监局局认为:第一,在案证据足以证明,为应对股票质押风险,金某顺、上海太合汇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影响“会稽山”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

  第二,当事人在调查中已自认开展案涉违法行为。虽然当事人在陈述申辩及听证中提出与调查时陈述不同的意见,但是考虑到在案询问笔录等证据形式符合要求,内容上可直接地指向案件主要事实并相互印证,且当事人在后陈述属于反言,亦未能作出合理解释,上海证监局不予采纳。

  第三,关于精功集团等提供的资金。一是案涉相关款项划转与案涉账户组交易时点接近,且与在案证据可以相互印证。二是当事人关于6,700万元资金性质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且相关主张存在矛盾,难以自洽。金某顺、上海太合汇补充提交的证据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三是上市公司是否发布大股东增持公告不影响本案操纵市场行为的认定,且本案违法行为系精功集团等提供资金后,由相关私募基金产品的账户进行交易,不属于股东增持。四是针对当事人关于2017年12月8日的1,000万元资金性质的意见,上海证监局予以采纳。

  第四,当事人提出的不存在平仓风险、不具有持股优势、“会稽山”股价变动趋势符合黄酒行业上市公司股价变动趋势等主张缺乏事实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上海太合汇未要求精功集团赔偿或补足、看好“会稽山”、以不低于“市场最新成交价”“市场买一价”买入不构成操纵市场、符合宏观政策、未收到证券公司异常交易警示等主张,不影响本案对操纵市场违法行为的认定。

  第五,违法行为的线索已进入到国家公权力机关的视野,即可认定违法行为已被发现。上海证监局发现涉案违法行为距离其终止未超过两年,故本次行政处罚未超过追责时效。

  综上,对当事人提出的关于2017年12月8日支付的1,000万元性质的意见,上海证监局予以采纳,并在处罚决定中予以调整。对当事人提出的其他陈述申辩意见,上海证监局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序,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

  一、对金某顺、上海登橙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处以两百四十万元罚款,其中对金某顺处以一百二十万元罚款,对上海登橙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处以一百二十万元罚款;

  二、对刘某宇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2022年11月,绿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绿景控股”)发布公告称,刘欣宇通过竞价交易,使得公司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由广州市天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变更为刘欣宇,不存在新增的一致行动人。本次收购完成后,公司变更为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公告显示,刘欣宇,中国国籍,2016年6月至2018年01月,担任太合汇(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总裁;2016年6月至2022年11月,担任太合汇(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2018年02月至2019年03 月,担任上海太合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兼总经理; 2021年07月2022年11月,担任海南郡懋科技技术有限公司经理。

  另据齐鲁晚报报道,太合汇资本成立于2013年,总部位于上海,是一家行业领先的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太合汇资本的股东为亚洲最大的多元化投资管理公司之一,整个集团在地区内的投资总额超过300亿美元,管理规模超过1000亿美元,涵盖私人股权投资、房地产及绝对回报策略。

  互联网金融平台争相抢占市场,竞争异常激烈,太合汇汇财富之所以能够力压群雄取得骄人战绩,其优秀的管理团队功不可没。

责任编辑:杨红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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