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券商大动作,富途成香港虚拟银行天星银行二股东

来源: 观察网
2024-06-09 11:23:30

流出来了的软件直子は突撃隊の話を聞きたがっていたのでc僕はよくその話をした。突撃隊はクラスの女の子もちろん地理学科の女の子と一度デートしたが夕方になってとてもがっかりした様子で戻ってきた。それが六月の話だった。そして彼は僕に「あcあのさcワタナベ君さcおc女の子とさcどんな話するのcいつも」と質問した。僕がなんと答えたのかは覚えていないがcいずれにせよ彼は質問する相手を完全に間違えていた。七月に誰かが彼のいないあいだにアムステルダムの運河の写真を外しcかわりにサンフランシスコのゴールデンブリッジの写真を貼っていった。ゴールデンブリッジを見ながらマスターベーションできるかどうか知りたいというただそれだけの理由だった。すごく喜んでやってたぜと僕が適当なことを言うとc誰かがそれを今度は氷山の写真にとりかえた。写真が変るたびに突撃隊はひどく混乱した。  2012年,成都某投资管理公司业务员周某找到殷良平,协调向岷投公司提供借款3亿元用于安置小区项目的事宜。事后,双方约定岷投公司以贷款金额的10%,向周某所在公司提供融资顾问费。眉山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工作人员兰海彬介绍到:2014年5月到11月,岷投公司共向周某所在公司支付融资顾问费2900多万元。周某为感谢殷良平在拨款过程中提供的帮助,先后4次送给殷良平现金300万元,殷良平毫不推辞、欣然接受。kjC4q-WnHiVMMZPfQUrJbx-互联网券商大动作,富途成香港虚拟银行天星银行二股东

  富途 控股(FUTU.O)入局香港虚拟银行

  6月7日,富途宣布,已完成对香港持牌虚拟银行天星银行母公司的4.4亿港元投资。投资完成后,富途成为间接持有天星银行44.11%股份的第二大实益拥有人。

  天星银行自2019年5月9日起成为香港金融管理局的持牌银行,前主要股东为小米集团,此次变更后,小米集团持股50.30%,富途持股44.11%,该行于2020年6月11日正式展业。

  天星银行指出,富途此次注资主要是为了支持天星银行业务发展、推动业务多元化,同时促进行业生态发展,助力香港金融科技持续创新和普及,深化普惠金融。

  公开资料显示,富途为一家在美股上市的互联网券商,主要通过数字平台Futubull和moomoo提供相应服务。数据显示,一季度富途总收入同比增长3.7%至25.925亿港元(3.313亿美元),净收入同比下降13.1%至10.351亿港元(1.323亿美元)。

  富途出现净收入的负增长乃至由于其成本增长所致。财报显示,一季度,富途总成本为 4.702亿港元(6010万美元),较2023年第一季度的2.908亿港元增加61.7%。利息支出为 3.128亿港元(4000万美元),较2023年第一季度增加139.1%。增加的主要原因是与公司的证券借贷业务相关的费用增加。

  虽然一季报同比净收入有所收窄,但是多家外资投行对于富途进行看多,包括美银、德银、摩根大通、瑞银等均上调了富途的评估价,主要介于80-95美元之间。截止到6月7日收盘,富途股价为74.9美元/股。

  界面新闻记者留意到,由于当前富途已经不能于内地展业,只能服务于存量客户,富途当前的发力点主要在香港本地以及海外区域,其投资虚拟银行或也是出于这样战略的考虑,而富途本身具有较强技术基因。

  资料显示,天星银行是香港首批八家虚拟银行之一。香港金管局此前陆续发出3批共8张虚拟银行牌照,分别为LIVI BANK、众安银行、MOX BANK、汇立银行、蚂蚁银行(香港)、平安壹账通银行、天星银行和富融银行。

  2023年年报显示,相比于2022年,天星银行总收入从6488.4万港元减少至4484.3万港元,与此同时,净利润亏损也呈现出扩大趋势,从约-2亿港元增加至-2.08亿港元。

  从整体的情况来看,2023年香港虚拟银行虽然整体依然亏损数十亿港元,但是其亏损幅度有所收窄。有虚拟银行相关人士此前向界面新闻记者表示,虚拟银行前期的投入较大,特别是信息科技系统的搭建,需要大量的科技人才,耗费的成本比较高,前几年亏损是很正常的事情。

责任编辑:王其霖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认为,本着优待烈属的原则,政府安置给烈士遗孀董某一套房屋,并充分尊重老人意愿,明确其百年后房屋归孙女所有。现在老人健在,房屋却被其孙女卢某擅自转卖。此举既不合法,又与政府优待烈属的初衷相违背,导致烈士遗孀老无所居。法院从关爱烈属的角度,动员李某主动搬离。经过法院调解,三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李某同意限期搬出案涉房屋。

  报道还提到,博社村冰毒产量在整个陆丰高居榜首,而整个陆丰的冰毒产量占了全国的三分之一,以至于当时制贩毒圈内流传着这样的话:“生意做不做,关键看博社”。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洪某发表在先的《小学课本〈狼牙山五壮士〉有多处不实》《“狼牙山五壮士”的细节分歧》两篇文章,引导读者对“狼牙山五壮士”英勇抗敌事迹和舍生取义精神产生质疑,从而否定基本事实的真实性和矮化“狼牙山五壮士”的英雄形象,与社会主流价值观念和历史共识相违背。刘某撰写案涉文章,某报社予以发表是对洪某文章的回应和批评,主要目的是消除洪某在先言论的不良影响,维护“狼牙山五壮士”的英雄形象,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刘某、某报社未侵犯洪某名誉权,判决驳回洪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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