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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婴云加密线路|「悪かったなcワタナベc今日は」と彼は言った。「俺はハツミを送っていくからcお前一人であとやってくれよ」

2024-09-23 09:3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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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2月20日电 据台湾“中时新闻网”报道,台军一名在陆军装甲第542旅服役的吴姓下士,将个人申办银行账户出借给诈骗集团使用,导致3人被诈8.5万元(新台币,下同),遭逮捕后被判2月,缓刑3年。

  报道称,诈骗集团假冒贷款网站客服,称需要缴保 证金才能贷款,骗取3名被害人8.5万元。事后被害人报警,警方循线查出是汇入吴姓下士的账户,吴姓下士认罪后赔偿3人损失,遭轻判2月,缓刑3年,

  根据判决书,吴姓下士于2023年4月服役于台军陆军542旅期间,将银行账户提供给诈欺集团成员使用,让受害人汇款至其提供的银行账户内,再由“车手”(负责领钱的人)将诈欺款项提领一空。经被害人报警后,警方追查出吴姓男子涉有重嫌将其逮捕。

刘佳玉(记者 萧志成)09月23日,刚刚过去的这个中秋,月饼可能没吃,但“月饼的瓜”却吃到饱。先有小杨哥直播带货的“香港美诚月饼”,靠着“月销5000万元的香港月饼香港买不到”,多天来频频霸占热搜榜。据悉,小杨哥直播间多次采用“香港美诚”等话术售卖月饼,但月饼包装却显示,其生产地不在香港,而是广州。据蓝鲸新闻报道,香港最大网购平台上并未售卖有“美诚月饼”,多位该月饼品牌代理商也表示该公司“在香港没有门店”。9月18日,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涉美诚月饼的情况通报,香港美诚食品集团在香港注册有“美诚”“香港美诚月饼”等核准在月饼商品上的商标,其把商标授权给广州美诚食品公司使用。美诚月饼生产商信息 图源:参考资料[2]美诚月饼的“真假香港身份”事件尚为平息,“与辉同行”直播间带货过的葡记月饼,“澳门身份”也开始存疑。葡记各平台网络店铺中的信息显示,旗下多款产品的产地为珠海,生产商为“珠海葡记食品有限公司”,监制商为“澳门葡记食品有限公司”。澳门葡记食品有限公司发文表示,其在澳门有真实有效的商标注册,与珠海生产商有授权委托合同。淘宝葡记旗舰店(左)、抖音葡记食品旗舰店(右)港澳商标、内地产销,很多消费者也因此疑惑,这到底算哪的品牌?是否涉及虚假宣传?是个商标就是品牌?“香港买不到的香港美诚月饼”已被讨论得沸沸扬扬,而有着澳门注册的商标,却在“澳门买不到”的澳门葡记,成为近日新争议。据南方都市报9月19日报道,珠海葡记食品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称葡记是澳门品牌,在澳门注册过商标但无门店,目前只在珠海开设门店。随后,认证为珠海浩亿达贸易有限公司的微博账号“葡记手信”发文回应,附图显示其在“港珠澳大桥”“横琴口岸进关关口”等珠海、澳门的旅游交通交汇点设有实体门店。尽管地址与澳门接近,但百度地图显示,相关实体门店地址在珠海市,严格来说并非在澳门。“葡记手信”地址9月之前,在小红书@PAUL KEI澳门葡记手信评论区,也有多位网友质疑“在澳门找不到门店”。官方客服此前6月回应称“澳门门店正在装修升级”。多位网友质疑“在澳门找不到门店”话已至此,争论焦点已然明了:有商标,但未在商标所属地产销,那还能说是当地品牌吗?河北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雷家茂对壹读表示,在香港或澳门注册的商标可以依法授权给内地企业使用,相关商品或服务可以称为商标所属地的品牌。但是,若该商标在港澳并无任何实质性商业运营、未生产销售,商标在港澳更是无任何知名度、影响力,则在宣传时不能宣称为港澳大牌子、大品牌、高端品牌等等,否则涉嫌虚假宣传。“若两款月饼的商标注册符合商标法,说是商标所属地品牌本身没有问题的”,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张荆也对壹读表示,但月饼的生产销售与港澳当地无关联,却宣传“香港必吃”“澳门必吃”等误导性信息,让消费者误认为月饼在港澳生产,则涉嫌误导欺诈消费者。此前“香港美诚月饼”的争议正在于此。不仅月饼品牌方在包装上印着醒目的“香港美诚”字样,小杨哥直播间宣传售卖时,更多次采用“香港美诚”“高端月饼”等话术。小杨哥直播画面 图源:直播视频截图“葡记月饼”打出的“澳门牌”也是类似的争论。小红书@PAUL KEI澳门葡记手信宣传文案中,多见“高级澳门月饼”等话术;抖音葡记食品旗舰店账号简介也称“葡记带你走进美食之都澳门”,在“澳门葡记限定礼盒”的宣传视频中,更多次提及“正宗澳门”“澳门糕点”“澳门必买”。抖音葡记食品旗舰店直播画面雷家茂补充道,基于普通消费者对于品牌的一般认知,若在宣传销售时一味强调“香港月饼”“香港品牌”“澳门品牌”等等,而未真实、全面地披露该商标的月饼在香港澳门的生产、销售相关情况,亦具有一定的误导性,涉嫌虚假宣传。但总而言之,相关月饼的质量、口味暂且不论,网友关注的“月饼真假港澳身份”确实不能打马虎眼。随之而来的是,“真假身份”可能面临什么样的法律问题,也是网友的关注所在。港澳买不到的港澳月饼,有啥问题吗?先看月饼品牌方。雷家茂表示,若企业合法持有商标或经合法授权而生产、销售,产销的月饼亦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有任何制假售假、虚假宣传等不法行为,则一般生产企业不需承担法律责任。换言之,如果不涉及制假售假、虚假宣传,此前美诚月饼生产商“广州市美诚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向媒体所表示的“没有哪一条法律规定香港品牌不能在内地生产的”,确实没有毛病。9月18日,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涉美诚月饼的情况通报,也称暂未发现“香港美诚月饼”生产方之一广州市美诚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存在违法行为;近期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3次,也暂未发现食品安全突出隐患。但雷家茂补充道,若涉事企业与带货公司,在宣传、销售时存在虚假宣传行为,则消费者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退一赔三”。落实到小杨哥直播间,目前正在等待法律裁定。9月17日,合肥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通报称,对三只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直播中涉嫌“误导消费者”等行为,现已立案调查。若情况属实,主播有何影响?雷家茂指出,若带货主播存在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购买商品的,根据《电子商务法》及《广告法》规定,主播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不过,“美诚月饼第一批受害者”却面临着维权难题。“虚假宣传”引争议后,许多消费者申请退款被拒,美诚客服称“月饼属于时令性特殊食品类目,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换货服务”。今年1月,淘宝七天无理由退货规范调整,也新增“月饼为鲜活易腐类商品,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但不论是美诚月饼产品包装,还是小杨哥直播宣传时,都显示保质期有80天。曾志伟现身小杨哥直播间法规或司法实践中,到底如何判定“鲜活易腐的商品”“时令性特殊食品”?“涉事的月饼质保期为80天,一般不能认定为鲜活易腐的商品”,雷家茂表示,但月饼确实具有特殊的时令性,中秋节一过就可能会面临贬值、降价,甚至无人购买。“基于安全性角度,食品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是有合理性的”,张荆也认为。不过,针对此次美诚月饼事件,两位律师均指出“退货是有理由的”。雷家茂认为,若消费者是基于商家的虚假宣传行为或食品质量问题而退货的,则属于有理由退货,商家不能以时令性特殊食品为由拒绝退货。而且若存在前述情况,消费者不仅有权要求退货,还有权要求相应的赔偿。此外,针对小杨哥直播间大力宣传的月饼配料“黑松露”,有消费者认为,由于“美诚黑松露流心奶黄月饼”配料表中只添加了大于等于2%的“黑松露流心酱”,且在“黑松露流心酱”中,“速冻黑松露”只占第4位。因此,许多消费者认为美诚月饼配料表中黑松露不是主要成分,不应夸大宣传。对此,张荆表示,黑松露和黑松露流心酱是有区别的,若极少的成分被宣传为主要成分,这也涉嫌误导消费者与虚假宣传。至于许多消费者讨论的是否应该就此“假一赔十”,从食品安全角度,两位律师也作了解释。“赔十的前提是食品有安全问题”,张荆指出,不管商家是否构成欺诈,只要其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都应该“退一赔十”。雷家茂也表示,生产或者经营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以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若月饼本身并无任何质量、安全问题,则不能主张‘退一赔十’或‘假一赔十’。换言之,若相关月饼并未被认定为有食品安全问题,“赔十”也就尚无明确根据。“但若认定存在虚假宣传,则可以主张‘退一赔三’”,雷家茂补充道。此前同样带货过美诚月饼的“交个朋友直播间”,也确实在进行“退一赔三”赔付。交个朋友直播间发布公告而在“洗脱真假身份”的嫌疑之前,相关月饼品牌方与带货主播也得继续接受来自各方的审视。毕竟,“焦头烂额”不止他们。“吃又吃不完,送又送不出去,咋办啊?”,无辜的消费者也很想逃过一劫。参考资料:[1]南方都市报.与辉同行直播卖的“澳门月饼”产自珠海!生产商称在澳无门店.[2]每日经济新闻. 小杨哥带货的“香港月饼”系广东造,香港买不到?公司回应:并无法律规定香港品牌不能在内地生产!律师:可能涉嫌虚假宣传和欺诈消费者.[3]掏天速递.注意:淘宝 “7天无理由退货”规范调整.作者:杨潘莲编辑:田纳西

刘佳玉(记者 吴东侑)09月23日,9月18日,王红珍(化名)收到了山东滨州中院的举证通知书。因不服女儿李璐(化名)被判敲诈勒索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的判决结果,她此前向滨州中院提起申诉。王红珍申诉已获受理2024年8月29日,滨州中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认为李璐将其录制的滨州阳信县信访局原局长刘某某的不当言语视频通过网络反复实施发布等行为,不断地向刘某某施加压力,并提出总额30万元的赔偿数额,其行为的实质系假借维权之名,行牟取经济利益之实;刘某某迫于李璐的持续网络曝光行为将会给其生活和职业生涯继续带来严重负面影响的压力,曾多次试图找人说和希望李璐不要继续纠缠,但李璐始终坚持索赔30万元且刘某某应承担三分之一的要求,最终刘某某被迫答应李璐的要求并先行支付2万元。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李璐刑事责任。涉案视频截图此外,法院还认定,李璐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在他人驾乘车辆上安装定位仪器并非法获取他人的个人信息,犯侵犯个人信息罪。两罪并罚,决定对李璐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一二审期间,李璐始终不认罪,律师为其进行无罪辩护。二审判决后,王红珍申诉称,李璐认为受到刘某某言语侮辱,提出赔偿请求具有正当性,其没有以威胁或要挟方式勒索他人财物的行为,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目的。目前其申诉已获滨州中院受理。被控敲诈等罪获刑生于1987年的李璐大学毕业后在一家事业单位工作,后赴美国、加拿大留学。2018年底,李璐回到老家滨州阳信县。2019年年初,李璐开始向相关部门举报其初中班主任史某某,并在网络平台发帖,称她在初中时遭史某某侵害,在大学就读期间,史某某还通过聊天工具向其发送淫秽图片和视频。针对李璐的举报,阳信县相关部门2022年7月回复称,因李璐所称被侵害一事仅有本人指控,无其他证据证实,不符合立案条件。阳信县纪委监委在受理举报后,根据李璐所提供2006年—2009年间的证据材料及其他调查结果,依据相关规定做出给予史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影响期为二年),以及降低岗位等级的处分决定。李璐(化名)控告史某某强奸一案未被立案史某某被处分后,李璐多次找到史某某,二人发生多次冲突,其间李璐遭推搡或殴打,公安机关对史某某先后作出三次行政处罚决定。李璐对其中惠民县公安局何坊派出所和阳信县公安局信城派出所的处罚决定书不服,并提起行政诉讼。2021年6月29日,滨州中院作出两份终审判决,以处罚“明显畸轻”等理由将上述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撤销,并责令惠民县公安局和阳信县公安局在法定期限内对李璐的报警依法作出处理。李璐的母亲王红珍称,此后李璐就阳信县公安局对法院判决的执行问题开始上访。李璐敲诈勒索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一审判决书显示,2022年7月29日,李璐前往阳信县信访局上访,与时任信访局长刘某某发生争执,李璐将事发过程进行了录像,称遭刘某某辱骂并将视频发布至社交平台。当年7月31日,刘某某被阳信县政府免职。同日,经公安人员做工作,李璐将视频隐藏。8月26日,李璐提交行政赔偿申请要求刘某某和县政府、县信访局共同赔偿她30万元。8月27日,李璐再次将视频发布,公安人员再次找其删视频,并让她和刘某某见面解决赔偿事宜。8月28日,在有人见证的情况下,李璐与刘某某见面协商。法院调取的手机录音、监控录音证实,李璐要求刘某某与县政府、信访局共同承担30万元,建议刘某某个人承担10万元,并表示对总金额不会让步,如果刘某某少承担,剩余的必须由县里承担。刘某某当面道歉,并同意赔偿10万元,并当场转账2万元。之后,刘某某于2022年9月2日向公安机关报案。9月23日,李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侵犯个人公民信息罪被捕。2023年8月25日,阳信县法院一审判决李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一审(上)、二审(下)判决结果二审维持一审判决结果,被告人家属申诉已获受理李璐不服并提起上诉,该案在二审期间,先后延长审理期限四次。二审判决书显示,经滨州市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二次;经山东高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二个月;经最高法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滨州中院二审认定的主要事实与一审一致。滨州中院评判认为,本案中李璐将其录制的刘某某不当言语视频通过网络反复实施发布、隐藏等行为,不断地向刘某某施加压力,并提出总额30万元的赔偿数额,其行为的实质系假借维权之名,行牟取经济利益之实;被害人刘某某迫于李璐的持续网络曝光行为将会给其生活和职业生涯继续带来严重负面影响的压力,曾多次试图找人说和希望李璐不要继续纠缠,但李璐始终坚持索赔30万元且刘某某应承担三分之一的要求,最终刘某某被迫答应李璐的要求并先行支付2万元。滨州中院认为,李璐的行为已明显超出了利用网络民事维权的范围,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明显,社会危害性较大,应受刑罚处罚,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此外,本案中李璐所安装的定位仪器,能够在立体空间上显示涉案车辆所在的任何位置,从而识别出车辆驾乘人员参与社会活动、与外界联系等活动的行踪信息,李璐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在他人驾乘车辆上安装定位仪器并非法获取他人的个人信息,仅查获在案证据显示其非法获取的轨迹信息即达71条,已严重侵犯了公民个人信息安全,该71条轨迹信息无论系史某某个人驾驶、还是其家人驾驶车辆,均属于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应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24年8月29日,滨州中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对李璐罪名及刑期的判罚。在一审二审期间,李璐未认罪,其律师也为其进行了无罪辩护。二审判决后,李璐的母亲王红珍提起申诉,认为李璐提出索赔的请求具有正当性,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目的,另鉴于李璐与史某某的特殊关系,其安装定位器的目的及获取史某某相应的个人信息后的举动,李璐本人主观上没有非法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用于非法目的的犯罪故意。目前,滨州中院已对王红珍的申诉予以受理,于2024年9月18日立案。当天,王红珍收到了滨州法院的举证通知书。

9月18日,王红珍(化名)收到了山东滨州中院的举证通知书。因不服女儿李璐(化名)被判敲诈勒索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的判决结果,她此前向滨州中院提起申诉。王红珍申诉已获受理2024年8月29日,滨州中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认为李璐将其录制的滨州阳信县信访局原局长刘某某的不当言语视频通过网络反复实施发布等行为,不断地向刘某某施加压力,并提出总额30万元的赔偿数额,其行为的实质系假借维权之名,行牟取经济利益之实;刘某某迫于李璐的持续网络曝光行为将会给其生活和职业生涯继续带来严重负面影响的压力,曾多次试图找人说和希望李璐不要继续纠缠,但李璐始终坚持索赔30万元且刘某某应承担三分之一的要求,最终刘某某被迫答应李璐的要求并先行支付2万元。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李璐刑事责任。涉案视频截图此外,法院还认定,李璐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在他人驾乘车辆上安装定位仪器并非法获取他人的个人信息,犯侵犯个人信息罪。两罪并罚,决定对李璐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一二审期间,李璐始终不认罪,律师为其进行无罪辩护。二审判决后,王红珍申诉称,李璐认为受到刘某某言语侮辱,提出赔偿请求具有正当性,其没有以威胁或要挟方式勒索他人财物的行为,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目的。目前其申诉已获滨州中院受理。被控敲诈等罪获刑生于1987年的李璐大学毕业后在一家事业单位工作,后赴美国、加拿大留学。2018年底,李璐回到老家滨州阳信县。2019年年初,李璐开始向相关部门举报其初中班主任史某某,并在网络平台发帖,称她在初中时遭史某某侵害,在大学就读期间,史某某还通过聊天工具向其发送淫秽图片和视频。针对李璐的举报,阳信县相关部门2022年7月回复称,因李璐所称被侵害一事仅有本人指控,无其他证据证实,不符合立案条件。阳信县纪委监委在受理举报后,根据李璐所提供2006年—2009年间的证据材料及其他调查结果,依据相关规定做出给予史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影响期为二年),以及降低岗位等级的处分决定。李璐(化名)控告史某某强奸一案未被立案史某某被处分后,李璐多次找到史某某,二人发生多次冲突,其间李璐遭推搡或殴打,公安机关对史某某先后作出三次行政处罚决定。李璐对其中惠民县公安局何坊派出所和阳信县公安局信城派出所的处罚决定书不服,并提起行政诉讼。2021年6月29日,滨州中院作出两份终审判决,以处罚“明显畸轻”等理由将上述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撤销,并责令惠民县公安局和阳信县公安局在法定期限内对李璐的报警依法作出处理。李璐的母亲王红珍称,此后李璐就阳信县公安局对法院判决的执行问题开始上访。李璐敲诈勒索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一审判决书显示,2022年7月29日,李璐前往阳信县信访局上访,与时任信访局长刘某某发生争执,李璐将事发过程进行了录像,称遭刘某某辱骂并将视频发布至社交平台。当年7月31日,刘某某被阳信县政府免职。同日,经公安人员做工作,李璐将视频隐藏。8月26日,李璐提交行政赔偿申请要求刘某某和县政府、县信访局共同赔偿她30万元。8月27日,李璐再次将视频发布,公安人员再次找其删视频,并让她和刘某某见面解决赔偿事宜。8月28日,在有人见证的情况下,李璐与刘某某见面协商。法院调取的手机录音、监控录音证实,李璐要求刘某某与县政府、信访局共同承担30万元,建议刘某某个人承担10万元,并表示对总金额不会让步,如果刘某某少承担,剩余的必须由县里承担。刘某某当面道歉,并同意赔偿10万元,并当场转账2万元。之后,刘某某于2022年9月2日向公安机关报案。9月23日,李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侵犯个人公民信息罪被捕。2023年8月25日,阳信县法院一审判决李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一审(上)、二审(下)判决结果二审维持一审判决结果,被告人家属申诉已获受理李璐不服并提起上诉,该案在二审期间,先后延长审理期限四次。二审判决书显示,经滨州市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二次;经山东高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二个月;经最高法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滨州中院二审认定的主要事实与一审一致。滨州中院评判认为,本案中李璐将其录制的刘某某不当言语视频通过网络反复实施发布、隐藏等行为,不断地向刘某某施加压力,并提出总额30万元的赔偿数额,其行为的实质系假借维权之名,行牟取经济利益之实;被害人刘某某迫于李璐的持续网络曝光行为将会给其生活和职业生涯继续带来严重负面影响的压力,曾多次试图找人说和希望李璐不要继续纠缠,但李璐始终坚持索赔30万元且刘某某应承担三分之一的要求,最终刘某某被迫答应李璐的要求并先行支付2万元。滨州中院认为,李璐的行为已明显超出了利用网络民事维权的范围,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明显,社会危害性较大,应受刑罚处罚,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此外,本案中李璐所安装的定位仪器,能够在立体空间上显示涉案车辆所在的任何位置,从而识别出车辆驾乘人员参与社会活动、与外界联系等活动的行踪信息,李璐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在他人驾乘车辆上安装定位仪器并非法获取他人的个人信息,仅查获在案证据显示其非法获取的轨迹信息即达71条,已严重侵犯了公民个人信息安全,该71条轨迹信息无论系史某某个人驾驶、还是其家人驾驶车辆,均属于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应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24年8月29日,滨州中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对李璐罪名及刑期的判罚。在一审二审期间,李璐未认罪,其律师也为其进行了无罪辩护。二审判决后,李璐的母亲王红珍提起申诉,认为李璐提出索赔的请求具有正当性,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目的,另鉴于李璐与史某某的特殊关系,其安装定位器的目的及获取史某某相应的个人信息后的举动,李璐本人主观上没有非法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用于非法目的的犯罪故意。目前,滨州中院已对王红珍的申诉予以受理,于2024年9月18日立案。当天,王红珍收到了滨州法院的举证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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