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安检“试喝一口”引发的官司

来源: 人民资讯
2024-05-26 23:16:49

  羊城晚报记者 张豪 董柳 通讯员 范兴龙 吴静怡

  入额才两年,法官李喆就办了一件关注度很高的案件——

  2023年10月,作为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民事审判庭二级法官的她,办理的“地铁安检‘试喝一口’乘客索赔4.8万元”案,经过媒体报道后迅速冲上网络热搜,阅读量超1.8亿次、讨论量近10万次,一时间成为网络热门话题。

  “每件民生小案都与市民生活密切相关,办好这件小小的案件能有助于树立正确的社会价值导向,公共场所管理人员履职尽责行为应当受到保护。”李喆说。

  地铁安检“试喝一口”后引发索赔

  张某是一位80后,常年在广州、上海、北京等地奔波。

  他在广州期间,曾多次从广州地铁9号线花城路站 进站乘车,“每次过安检,都被要求进行液体安全检查,感觉安检人员有些故意针对我。”张某回忆说

  2022年12月14日,张某像往常一样进站乘车,但地铁安检人员看到他携带了一瓶瓶装水进站,便要求他试喝一口,张某也很配合地喝了一口自带的瓶装水。之后,安检人员将其放行进入地铁乘车。

  “我本身患有一些肠胃疾病,当时喝完自带的瓶装水后,身体产生了一些病理反应,精神和心理也受到刺激。”张某说,“2023年3月1日,我还被医院诊断为睡眠障碍,这跟那次地铁安检试喝水有直接的关系。”

  于是,2023年5月,张某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认为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地铁公司”)侵权,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48100元。

  这件案件来到李喆手中。为了尽可能还原当时的情况,保障双方当事人的权利,李喆要求广州地铁公司调取张某在案涉期间所有进站记录的监控视频,并逐一观看。

  “根据视频监控,他(张某)总共13次在9号线花城路站进站乘车,其中6次正常通过安检,6次携带液体通过液体检测仪检查后被放行。仅有1次,也就是2022年12月14日那天,他被要求试喝一口瓶装水后才被放行,这也就直接导致了本案的纠纷。”李喆说。

  案件虽然不大,但事关公共安全秩序的维护,李喆不敢懈怠。

  地铁要求“试喝”是否存在过错?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本案中,张某主张其身心健康遭受侵害系被告广州地铁公司的安检行为导致,应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在李喆看来,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一是地铁要求液体检测是否合理;二是原告身体不适与地铁安检人员要求“试喝”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李喆分析,首先,广州地铁公司在进站处设置安检并要求乘车人如携带液体需通过液体检测仪或“试喝一口”等方式进行检测,是其作为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所应当履行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安检人员要求张某对其携带的液体进行检测,并不存在过错。

  其次,张某就其主张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张某提供的检查报告单、门诊病历等证据也表明,其早在2020年底至2022年初就已被诊断患有肠胃疾病并多次检查就医,亦早在2020年就有失眠症状,被诊断为有睡眠障碍。

  “因此,张某无法证明地铁安检要求其‘试喝一口’自带水的行为与其主张的损害具有因果关系,张某主张广州地铁公司对其侵权,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李喆说,判决宣判后随即生效。

  “以民生小案实现价值引领”

  2023年10月,案件判决结果经媒体报道后,“地铁安检让‘试喝一口’ 乘客索赔4.8万元”的话题迅速冲上网络热搜,网友纷纷表示支持法院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交通运输部公布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也明确禁止乘客携带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蚀性以及其他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进站、乘车。

  “在交通工具上发生恶性事件,由于空间非常有限,难以及时疏散降低伤害,所以安检是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经营管理者能够采取的、可能也是最有效果的预防手段,具有合理性、必要性,乘客应当尽可能理解并配合。”李喆说。

  “主张侵权,应当证明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间存在因果关系。一般的侵权行为,必须具备加害行为、损害结果、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李喆分析道。

  而本案中,张某主张因安检行为导致其身体不适、精神遭受刺激,但现有证据只能证明此前其已经患有肠胃疾病和失眠,并不能证明此次安检行为后其身体受伤或疾病加重,因此张某主张广州地铁公司侵权并赔偿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地铁工作人员指引乘客进行安检,也是积极履行公共场所管理职责的体现,只要管理方式科学合理,就不应该因为由此造成乘客进站的不便,而使其承担不应有的指摘和法律责任。”

  “本案的意义在于,以民生小案实现价值引领,公共场所管理人员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履行管理职责的行为依法应当受到保护。我们要通过判决,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助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李喆说。

  专家点评

  广东省人大代表、广东常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苏旭梅:

  一分安检 十分安全

  地铁因其高效、便捷和环保,已经成为了我国很多大中城市的主要出行方式之一。但同时,由于地铁的空间相对封闭、人流密集,发生安全事故时人员不易逃生,如果没有严格的安全保障措施,任何一点疏忽大意都可能酿成灾难性后果。

  因此,为了防患于未然,提前发现和排除携带危险品和违禁品的人员,保障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以及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秩序,地铁的进站安检制度十分必要。《广东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运营单位应当依法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本案中,广州地铁公司作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负有公共安全保障义务,对于乘客携带的液体进行检测是必要的。因此,安检人员要求张某对其携带的液体采用“试喝一口”的方式进行检测,是正常的安检工作程序,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不应被认定为侵权。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认定广州地铁公司不存在过错,地铁安检人员要求张某“试喝一口”自带水的行为与张某主张的损害不具有因果关系,判决不予支持张某的请求,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

  当前,轨道交通日均客流量达千万,在方便市民出行的同时,也承担着巨大的公共安全风险,安检人员是这座流动的“地下城市”的重要守护者,构筑起了轨道交通安全的重要防线,有力地消除了地铁安全隐患,保障了市民的出行安全。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的判决旗帜鲜明地支持广州地铁公司履行公共场所管理职责,维护公共安全,这与广大群众的意志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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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泰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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