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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瓜视频app无限看丝瓜ios|「よくわかる」

2024-09-20 19:3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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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经记者 涂颖浩    每经编辑 马子卿    

  9月20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布关于申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能财险”)和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安财险”)保险业务转让的批复,同意申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受让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险业务,具体为双方共同签署的《收购承接协议》约定的收购承接标的。

  根据批复,转让行为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同意申能财险业务范围增加特殊风险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

  据悉,申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持股45%,申能(集团)有限公司通过申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能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50%股权,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申能财险在今年5月的开业仪式上表示,未来将发挥股东的专业优势,立足长三角、服务全国,加强与新能源、新技术和新业态企业的合作,为客户提供一揽子风险保障方案。此外,还将围绕客户及绿色产业链的保障与风险管理需求,创新更多绿色保险和风险减量服务,建立可持续的合作关系。

  8月30日,申能财险在官网发布了保险业务转让的公告称,“保险业务转让范围为天安财险依法合规开展的保险业务”。公告还称,转让至申能财险的保险业务的后续保险责任将由申能财险承担,保单权利人(包括但不限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等)的合法权益将不受影响。

  8月21日,证监会内蒙古监管局对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水股份”)开出了750万元的罚款,指出西水股份存在未按规定披露重要合同;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重大事件三大问题,而这三大问题主要与西水股份控股子公司天安财险有关。

  监管披露的信息显示,西水股份存在多项违法违规事实。

  一是未按规定披露重要合同。具体而言,2018年2月、3月、8月,西水股份控股子公司天安财险分别与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人寿”)、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安人寿”)签订4笔信托计划受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金额分别为169.8亿元、57.3亿元、40亿元和59.9亿元。上述协议金额合计327亿元,占西水股份2017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15.26%。西水股份未按规定就签订信托计划受益权回购协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且相关事项未在《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二是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具体而言,2018年,天安财险将前述327亿元信托计划受益权分别转让给华夏人寿和天安人寿,同步签订327亿元信托计划受益权回购协议。天安财险依据信托计划受益权转让合同,终止确认相关金融资产,调减“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且未对回购协议进行会计处理,少计“卖出回购金融资产”,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的相关规定,导致西水股份2018年、2019年年度报告分别少计负债341.6 8亿元、363.16亿元,分别占西水股份当期经审计总资产的29.73%、56.22%。此外,2019年财务报告虚增利润。2019年,天安财险未对成都中德西拉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德阳中德阿维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两项股权减值损失进行会计处理,上述行为导致西水股份2019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4.59亿元,占西水股份2019年经审计利润总额的19.63%。

  三是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重大事件。2020年6月8日、6月16日、6月23日、7月9日,天安财险持有的“新时代信托蓝海1109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新时代信托蓝海1308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新时代信托蓝海127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新时代信托蓝海1299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陆续到期,且未按期兑付,合计金额62.1亿元,可能对公司利润产生较大影响。西水股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上述重大事件。

  此外,监管还对天安财险曾经的高管进行罚款或作出禁入市场的处罚。证监会内蒙古监管局网站显示,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天安财险原董事长、法定代表人郭予丰,原总裁高焕利被采取5年市场禁入措施

责任编辑:秦艺

林妙坤(记者 闵家贤)09月20日,�

林妙坤(记者 傅岳琳)09月20日,�

9月12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从山西省大同市阳高县“订婚强奸案”男方席某某家属及其辩护律师处证实,该案刑事案件二审第三次延期,自2024年9月8日至12月8日。男方家属发声延期审理至今各方沟通争议突出未能成形“女方当天让我儿子马上回家要房本,加上她的名字,把后面迎娶时要给的另外10万元彩礼给她。当时我们没有那么多钱,房本也不在手跟前,她就闹情绪,告我儿子强奸。”2023年5月2日下午,回门宴后两人返回婚房(电梯监控画面截图)9月13日,甄女士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她联系大同中院主审法官,得知该案刑事二审已第三次延期。“他说已经收到最高法的书面回复,这个‘3延’还是报请最高法批准,是根据这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延期,说他们延期3个月是依法办案。”此前,大同中院原定2024年2月26日开庭,但因故推迟,由4月8日延期到6月8日,之后又延期至9月8日。甄女士表示,从4月8日延期审理至今的5个月内,各方虽经一定沟通协调,但终因差距较大、争议突出,未能成形。伴随着对儿子的羁押时间越长,协调的可能性与调解的意愿越小,当事人及家属对本案无罪辩护的信心却与日继增。“我儿子要我们家人保重身体,他的内心很强大,他坚持无罪,说‘我就没有把她怎么样,因为她当时就是自愿的’。”甄女士表示,律师已经多次会见过她儿子,她和律师沟通得知,案发当天,儿子和女孩发生关系后,女孩还在婚房洗了澡。此外,与本案相关联的民事彩礼返还一案,他们家属在4月8日上诉到大同中院至今,也无任何开庭及审理的动向。律师有心理准备5个多月未收到司法机关补充的证据材料针对大同中院的三次延期,席某某委托的辩护律师殷清利告诉记者,他已接到法官的电话通知,对此,他已经有所心理准备。“这已经是两次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延期。”殷清利解释称,“第一次延期是山西省高院批准延期两个月,第二次延期3个月是经过最高法批准,现在这一次,按程序要求也应该是报请最高法,因为延期3个月,一般都得经过最高法。”殷清利表示:“三次延期且其中经过最高法两次延期,足以说明司法机关对本案的足够审慎,家属及辩护律师皆相信司法机关能够立足本案有效的客观证据及案件特殊性,对此案作出公正、公平的二审裁判。”殷清利称,从4月份延期审理至9月份,作为辩护人,均未收到司法机关补充的与本案事实相关的证据及相关材料,以供查阅。此外,辩护人在二审中已经向法院提交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但未予批准,希望司法机关能够依据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原则再次给予考虑。2023年5月1日,大同市阳高县27岁席某某和24岁女子举行订婚宴,双方签订《订婚收彩礼协议》,男方当天给女孩一半彩礼10万元和一枚7.2克金戒指,承诺结婚一年后,在90多㎡的婚房房产证上加上女孩名字。5月2日下午,两人在婚房发生关系后,女方控告男方强暴。双方签订的《订婚收彩礼协议》2023年5月2日婚房案发现场2023年12月25日,被告人席某某因强奸罪一审获刑3年,其当庭上诉。甄女士表示,时至今日,儿子席某某已经被羁押1年4个月了,现大同中院通知继续延期3个月,她很想念儿子,“作为父母,不管怎么艰难,我们都会陪儿子一直走下去,既然没有做过的事情,我们无需做任何妥协。”来源:华商报大风新闻 记者 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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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印度记者的这个提问,信息量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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