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事件应对管理法草案拟三审:完善责任追究,鼓励干部勇于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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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恢复法律名称。突发事件应对管理法草案的名称,是在现行的突发事件应对法名称中增加了“管理”二字。有意见提出,“应对”可以包括“管理”的含义,法律名称宜简明,且“突发事件应对”已为各方面熟知,应当考虑保持法律制度和相关工作稳定性、连续性,据此,拟恢复“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法律名称。

  二是增强应急宣传教育的针对性,扩大公众参与度,提高社会各界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能力。

  三是完善发挥科技在突发事件应对中作用的规定。

  四是完善关于确定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级别的规定。

  五是完善突发事件应对中责任追究的规定,鼓励一线干部在临机处置突发事件时勇于担当作为。

  六是做好 本法与民法典、刑法等法律中紧急避险制度的衔接,便于公民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开展自救互救。

  黄海华介绍,突发事件应对法修订草案中的分级制度主要包括三类:一是对突发事件的分级,二是对突发事件预警的分级,三是对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的分级。按照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

  在通关方面,与陆路口岸每日限额不同,水路通关不设人数限额,选择乘坐客运航班的旅客无需预约,根据航班时刻表购票,即可自主选择出行时间,享受舒适、便捷、安全的跨境水上客运服务。/Default.html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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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伊春南岔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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