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恒大88.7亿元账款收不回来 一度经营困难 知名品牌起死回生!

来源: 人民网
2024-06-18 15:11:46

黄色wwww.「このままの方がいいみたいね」と緑は言った。「花瓶に移さなくていいみたい。こういう風にしてるとc今ちょっとそこの水辺で水仙をつんできてとりあえずグラスにさしてあるっていう感じがするもの」  2020年至今,受新冠疫情延宕反复和国际环境复杂的影响,外贸企业与国外客户的交流洽谈持续受阻。订单减少,业务萎缩所导致的生存危机和发展困难,让外贸企业走出国门、争抢订单,稳定份额的意愿愈发强烈。这正是浙江、四川等地组团出海抢订单的重要背景。l0je-GK328xHprzyyhCszHMobk-因恒大88.7亿元账款收不回来 一度经营困难 知名品牌起死回生!

  公告显示,根据相关规定,通过逐条自查,公司不存在有关强制退市的情形,未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情形,不存在新增退市风险警示情形。另外,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已消除,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最近一年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已消除,符合撤销该其他风险警示的条件。

  早在2021年年报披露时,ST广田就出现了业绩爆雷,其2021年归母净利润为-55.88亿元,原因同样是受公司第一大客户债务危机影响。加上2022年预计归母净利润为-30亿元至-45亿元,公司两年时间或亏损近百亿元。在公司披露了2022年度业绩预告后,深交所也下发了关注函,要求公司说明对第一大客户应收款项的具体情况。

  ST广田的回复显示,截至2022年末,公司对第一大客户(恒大集团)应收款项原值总计88.70亿元(其中应收账款原值为63.46亿元,合同资产原值为25.24亿元),对第一大客户应收款项计提减值准备68.30亿元(其中应收账款应计提坏账准备为48.86亿元,合同资产应计提减值准备为19.44亿元)。

  ST广田表示,因第一大 客户债务危机,经营出现困难,直接导致公司回款受阻、业务开展受限,公司对第一大客户相关的应收款项陆续出现逾期现象;经审慎判断,公司综合第一大客户目前资信状况及回款情况,认为公司应收第一大客户款项减值迹象明显,需单项计提减值准备,不存在因账龄影响减值计提。

  为摆脱困境,司法重整成为ST广田唯一可走之路。

  据公告,通过执行重整计划,*ST广田已引进1家重整产业投资人和4家重整财务投资人,共计收到投资人重整投资款14.14亿元,该部分重整投资款主要用于现金清偿债务、支付破产费用等,剩余部分将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通过执行重整计划,*ST广田摆脱了债务负担。公告显示,经审计,2023年末,*ST广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7.76亿元;2023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1.27亿元;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从2023年初的146.63%下降至67.66%,财务状况得到大幅改善。截至2024年一季度末,公司货币资金余额已达4.83亿元。

  同时,公司通过执行重整计划,剥离了如应收恒大集团工程款、亏损子公司股权等非核心资产。剥离后,相关资产不再属于上市公司名下资产,公司仅保留了如红岭北建工数智大厦、货币资金、优质项目应收款项等资产。

  公开资料显示,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位于深圳市罗湖区,成立于1995年7月,是一家集建筑装饰设计与施工、绿色建材研发生产为一体的大型上市集团企业,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主营业务涵盖室内装饰、幕墙、轨道交通、文旅、园林、智能、消防、机电、新材料、软装、土建等领域。公司拥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等十余项壹级、甲级资质,具备为客户提供建筑装饰施工设计一体化服务能力,在全国建筑装饰行业百强企业排名第二,是中国著名品牌企业,广东省著名商标, 深圳知名品牌。

  截至3月31日,广田集团股东户数2.12万。2024年1月-3月,广田集团实现营业收入7342.99万元,同比减少51.16%;归属净利润-5994.5万元,同比增长57.88%。

  6月18日,广田集团盘中一度下跌5.08%,截至午间收盘,跌幅缩小至3.05%,股价报1.91元,总市值72亿元。

  声明:文章内容和数据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据了解,东航计划于近期开展C919验证飞行,除了上海两大机场之外,站点还包括北京首都、北京大兴、西安、昆明、广州、成都天府、兰州、海口、武汉、南昌、济南等。

  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的地区要按照《商务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二手车出口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商办贸函〔2019〕335号)有关规定,在车辆交易登记、许可证申领、口岸通关、车辆注销等环节提升便利化水平,为二手车出口创造良好环境。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洪某发表在先的《小学课本〈狼牙山五壮士〉有多处不实》《“狼牙山五壮士”的细节分歧》两篇文章,引导读者对“狼牙山五壮士”英勇抗敌事迹和舍生取义精神产生质疑,从而否定基本事实的真实性和矮化“狼牙山五壮士”的英雄形象,与社会主流价值观念和历史共识相违背。刘某撰写案涉文章,某报社予以发表是对洪某文章的回应和批评,主要目的是消除洪某在先言论的不良影响,维护“狼牙山五壮士”的英雄形象,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刘某、某报社未侵犯洪某名誉权,判决驳回洪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声明: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搜狐号系信息发布平台,搜狐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用户反馈 合作

Copyright © 2023 Sohu All Rights Reserved

搜狐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