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路者丨“建行蓝”添彩“贵州绿”

来源: 央广网
2024-05-11 03:58:54

早抜き立花瑠莉BEST直子は死にc緑は残っているのだ。直子は白い灰になりc緑は生身の人間として残っているのだ。  *** ***VQBaz07-9EJdvQ70mh6M7WO-“碳”路者丨“建行蓝”添彩“贵州绿”

  “绿水逶迤去,青山相向开。”共赴绿水青山,推动绿色发展,不仅是人与自然的美好约定,更是顺应自然规律和国际趋势,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与内在需要。

  建设银行坚持以以绿色绘就新金融的生态底色,并将其凝聚为建行新金融理念的重要内涵和“十四五”期间完善金融服务的全行共识。今日建行特别推出系列专题——“碳”路者。

  建设银行贵州省分行充分发挥作为贵州绿色金融主力军优势,以绿色创新理念为引领,围绕贵州“四化”建设需求,不断释放绿色金融活水,在贵州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的实践中勇立潮头。

  做足规划一张“绿色”蓝图绘到底

  一组漂亮的数据为这个炎炎夏日带来丝丝绿意:284.23亿元、428.11亿元、541.57亿元,2020年至2022年,跃然纸上的绿色贷款余额,让贵州省分行的绿色答卷格外耀眼。截至今年6月30日,贵州省分行绿色贷款余额711.26亿元,较去年同期增加33.24%。

  以绿色高质量发展作为转型方向,贵州省分行在顶层设计“绿意”十足:成立绿色金融委员会和碳达峰、碳中和领导小组,确保重点绿色项目件件有回音、件件有落实;健全完善的绿色金融发展体制机制、实打实的优惠倾斜政策等系列绿色布局,为分行绿色转型夯实底气。

  在具体落实上,贵州省分行坚持一把“绿色标尺”量到底:一方面持续加大节能环保、清洁能源、生态环境、基础设施绿色升级等领域信贷投放;另一方面,对能效水平、温室气体排放和污染物排放等不达标项目,宁缺也绝不将就。

  深耕产业一把绿色标尺量到底

  近年来,贵州清洁低碳安全高效能源体系正加速形成。抢抓新能源发展机遇,贵州省分行乘势而上,今年累计投放46.2亿元清洁能源类绿色贷款,助贵州新能源产业迎风飞扬。为青峰风电场建设项目投放贷款3.2亿元、为镇宁自治县坝草水光互补农业光伏电站项目申报5.5亿元贷款、为关岭华电新能源有限公司申报7.3亿元贷款……

  不仅仅支持新能源项目,贵州省分行基础设施绿色升级类绿色贷款余额为266.65亿元,重点支持贵阳市轨道交通二号线、瓮马铁路、黄织铁路等基础设施绿色升级项目。仅今年就投放52.49亿元,拉动贵州城市轨道交通、水环境集团污水处理厂建设、货运铁路建设、立体停车场建设等项目建设“进度条”。

  聚焦绿色领域中小微企业发展痛点难点,贵州省分行持续加大绿色信贷投放力度,为贵州天之源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信用额度2.39亿元,推动企业做大做强再生资源循环利用产业;为六枝特区岩脚大畅面业有限公司提供660万元绿色贷款,助其拓展市场,提升竞争力。

  除此之外,贵州省分行不断丰富绿色金融产品,联动建信理财子公司为中国电建集团贵州工程公司投放绿色财产权信托2亿元,实现首笔 财产权依托业务零突破;成功为毕节市农业发展集团发放贵州省分行首笔林业碳票质押贷款200万元。

  服务贵安一场绿色接力跑到底

  深耕贵安新区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率先在贵安新区成立绿色金融支行,搭建服务贵安新区绿色金融改革的前方“哨所”,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绿色金融宝贵经验;抢抓试验区创建及花溪区旅游产业大力发展区域优势,持续服务贵安新区海绵城市建设、水环境治理、垃圾发电、垃圾处理等领域,全方位服务贵安新区绿色发展。今年以来,陆续支持贵安新区污水处理、附属绿地养护等3亿元。

  以践行绿色金融为“先手棋”,贵州省分行全面支持贵安新区建设,唱响金融服务贵阳贵安融合发展“双城记”:通过小微快贷、云税贷等大数据线上产品,打通小微企业融资“最后一公里”;利用建行“裕农通”App,为贵安新区当地农户提供助农取款、转账汇款、消费结算等普惠金融服务,全方位为贵安新区发展提供金融支持。

  针对贵安新区入驻企业增多、住房需求不断扩大、新市民人群住房困难等痛点,贵州省分行投入1.4亿元助力建设贵安新区“筑巢公寓”,解决贵安新区大数据科创城内企业员工住房难题。

  不负青山,不负韶华。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家园,正在建行新金融的“绿”动下,成为贵州最美的风景。

  此外,自2023年1月8日起,取消所有进口冷链食品和非冷链物品口岸环节针对新型冠状病毒的核酸检测等措施。

  2020年初,疫情来势汹汹。紧要关头、非常时期,我们走出一条先控制疫情、再局部复工、然后全面复工的最优路径,夺取了全国抗疫斗争重大战略成果。这一年,中国率先控制住疫情,率先复工复产,率先实现经济增长由负转正,成为全球唯一实现正增长的主要经济体。

  此外,对于违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和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的行为,司法部门不再以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第三百三十二条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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