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红”探店不能损害消费者权益

来源: 楚天都市报
2024-06-06 20:43:33

  当“探店”成为一种新型网络营销方式,消费者权益保护就应得到充分关注。一些消费者观看探店视频时,有时会发现,视频下方出现了一键跳转到该店的套餐折扣等界面,但此类视频却没有显著标明“广告”字样;一些探店视频则存在内容以假乱真、商品和服务假冒伪劣等风险;还有一些探店的“网红”成了商家的“隐形”代言人,通过所谓的“好评”误导消费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种种“探店”中存在的问题和乱象表明,如果一些“探店”已经不再只是单纯的兴趣分享行为,而成为一种商业营销的手段,那么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等问题就更需要认真加以对待。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2023年5月1日起施行的《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今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最高检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就有一起针对短视频平台上“探店达人”等收费探店视频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通过检察公益诉讼依法督促行政机关对相关企业加强监管,规范收费探店视频广告发布行为,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维护网络食品消费安全的案件。

  创新也要守住法律法规底线。囿于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和物理距离的障碍,消费者通过网络了解相关商家时,有时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劣势。探店等测评推荐的代入感,恰好满足了消费者对于信息的现实需求,便于消费者更真实、全面了解相关产品和服务,受到越来越多消费者欢迎。即使从最初的兴趣分享,发展到如今的互联网营销,其帮助消费者作出更好消费选择的初衷,也不应该在盲目逐利中被销蚀。对于不断涌现的互联网营销创新来说,必须守住法律法规的“红线”“底线”,充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才能真正实现营销者、商家和消费者的多赢。

  互联网营销新业态治理既不能因噎废食,也不能放任自流。互联网广告已融入生产、流通、消费等各环节,在引导消费、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一方面,要加快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不断提升相关执法司法工作质效,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另一方面,无论平台、商家、还是互联网营销从业者都应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诚信经营,充分认识到保障消费者权益是立身之本,只有靠过硬的产品和服务赢得消费者的青睐和信任,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真正实现自身长远健康发展。

  岛内朋友告诉谭主,台湾高铁公司的五家原始企业在联合竞标时,标榜的方案是“台湾当局零出资”,还能获得千亿元新台币的“回报”。

  本来事情到这里就应该尘埃落定。然而,时任台湾地区领导人的李登辉为了追求所谓对日“外交突破”,在最后一刻决定让高铁转用日本的列车和核心机电系统。

  不过,黄鹏智提到,索道建设的安全性问题,要做充分论证。如果黄浦江跨江索道的长度按照500米估算,每天的运量可达到四五千人,在满员的情况下,一旦出现故障停运,双向悬停在江上的旅客可能会接近200人。

  吴成来也观察到这种变化。2018年以来,地表风速增强,很大程度上可能是周期性的一个变化,但这还需要进一步研究。他说,由于整个沙尘源区的范围很大,具体到不同的区域,还要看当地地表情况、地理环境等,而这种不同区域的差别有时也会很大。

  文献资料显示,全球沙尘暴两大主要源区是以撒哈拉沙漠为主体的非洲沙漠和亚洲区域。亚洲地区有三个主要的源区,分别是蒙古国、中国西北的塔克拉玛干沙漠和周边区域,以及位于中国内蒙古西部以巴丹吉林沙漠为主体的源区。

  回想小时候的经历,王印觉得自己得到的最大资源就是“空间”。他想过学美术,但拿不出报课外班的钱。在20多年前的山东农村,常见的是铁丝等身边的材料,他于是自己琢磨。“因为一直在做,偶尔失败也就失败了,节奏并不着急。”

许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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