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0家科技支行背后:创新与隐忧

来源: 扬子晚报
2024-06-14 21:52:44

  原标题:21深度丨500家科技支行背后:创新与隐忧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李览青 上海报道

  纵观当下银行业科技金融相关组织架构,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注意到,可以分为科技金融服务中心、科技金融创新中心、科技金融事业部等专营部门,科技支行等专营机构,科技特色支行等特色机构。

  然而,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在调研多家银行后发现,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各地对科技金融专营机构的评定标准较为模糊,银行往往自主制定科技金融相关指标,对科技专营机构未能建立起差异化的考核、激励机制,各行服务成效差异较大,部分专营机构服务科技企业的深度、纯度不足

  历经过去15年科技支行的探索,近年来监管已显著加强对科技金融改革方向的指导,并给予一定的差异化监管措施,例如作为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去年以来嘉兴市、上海市、济南市先后发布科技金融专营机构的地方性标准与管理机制。但多位银行人士向记者表示,在科技企业贷款层面,希望监管部门出台实施细则,给予银行探索创新试点如内部投贷联动更多空间等。

  “蹚”出一条路:创新 试点与批量成立

  商业银行设立专门服务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机构,最早是2009年。

  一位科技支行行长向记者回忆,当时科技支行主要承担着创新试点的职责,在地方政府提供补充资本金、担保补贴的情况下,建立完善科技型企业融资担保体系,解决银行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不敢贷”的问题

  据记者了解,在科技金融探索早期,不同银行的做法差异较大,以贷款风险容忍度与风险补偿机制为例,多年前某城商行科技支行在发放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时就实行了单独的风险容忍度,不良资产比例最大可以到3%,而国有大行对相关风险的容忍度就没有这么灵活。此外,在“投贷联动”等业务尝试上,各家银行的探索也有所不同。

  早期,政府是科技支行贷款风险与风险补偿的主要承担者,也是科技金融“真金白银”的引导者。例如2008年江苏省出台贷款增长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通过财政资金鼓励引导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对科技项目的贷款;又如,有城商行的相关贷款损失由财政资金、国有担保公司与银行分别按4:4:2的比例承担,银行仅需承担20%。

  广义上的“投贷联动”是另一个控制风险的方法。即银行与VC、PE等外部机构合作,一方面引入专业投资机构对科技初创企业展开筛查,能够帮助银行了解科技企业,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另一方面也可以筛选出前景较好的企业为银行储备优质客户,共同提供“债权+股权”融资的综合金融服务。

  前述科技支行行长告诉记者,在与投资机构、券商等加强合作后,他们发现外部机构的经营往往是跨区域的,科技支行出于属地化经营的要求难以扩大协同工作,因此该行在总行层面组建科创金融事业部,并在多个分行所在地组建直属总行条线管理的区域经营机构——科创金融中心,给予科创金融中心一定限额之内的科创贷款自主审批权,并提供总部渠道生态与创投资源,来实现异地科技金融服务拓展。

  在这样的背景下,从立足产业园的科技支行扩展到辐射地方的科创金融专营机构,银行科技金融服务范围不断扩张。

  风从东方来。2022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门联合发布《上海市、南京市、杭州市、合肥市、嘉兴市建设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银行科技金融服务中心、科技金融创新中心、科技金融事业部、科技支行、科技特色支行等专营机构密集成立。

  过去15年科技支行“蹚”出的一些路径也被沿袭至今。例如《指导意见》中鼓励和引导银行适当下放贷款审批权限,建立适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特点的风险评估、授信尽职和奖惩制度,适当提高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不良贷款的风险容忍度,开发适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特点的金融服务产品,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等等。

  2023年以来,各地对科技金融专营机构的评定标准也愈发明晰。

  2023年10月,深圳市金融监管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深圳银行业金融机构科技支行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综合考虑科技型企业贷款、户数、占比及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力度等定量指标,建立立体式评价体系,并将每年开展一次科技支行认定。

  今年1月,浙江省嘉兴市出台实施科创金融领域市级地方标准,对科技支行的评定指标体系包括科技型企业贷款、户数、占比、人员有效性、考核独立性等。

  就在6月12日,济南也出台了《科技金融机构建设指南》《科技金融统计监测指标体系》两项标准,明确了“科技企业”“科技金融机构”“科技支行”“科技金融事业部(专营部门)”的定义范围,提供了科技金融机构建设总则及科技支行、银行科技金融事业部(专营部门)、保险科技金融事业部(专营部门)建设的建议。

  从蓝海到红海:扩面与同质化竞争隐忧

  然而,摆在密集成立科技金融专营机构面前的,还有激烈的客群竞争。

  记者了解到,大多数银行的科技金融服务是根据政府公示的相关名单,对不同层级的专精特新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加强了金融支持力度。一方面,以往由于信息不对称难以获得金融服务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近年来确实得到了授信;另一方面,部分企业在不同成长阶段获得了信贷服务之外的差异化服务。但对于重点产业链下游的小微企业来说,其早期发展过程中的金融服务需求还远远没有得到满足。

  有银行人士向记者展示了一组数据——从重点客群覆盖来看,该行对经营范围内专精特新企业的合作覆盖率在20%左右,但对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合作覆盖率在5%水平,客户拓展还存在较大提升空间

  “大行‘低利率、高额度’抢夺市场,我们有一些培育多年的科创金融客户被直接挤压或替换掉了。”他坦言,目前市场竞争已经较为激烈,包括互联网银行也在以线上化产品快速打入市场。

  这一高度竞争饱和的市场形成了一个“奇异”的现象,过去谈及科技型中小企业,总是伴随着“成长快、轻资产、无抵押、经营风险较大”导致银行“不敢贷”,但当下的事实情况是,各行科技企业贷款的不良率竟然远低于各行整体贷款不良率。

  这一方面是由于银行科技金融服务水平提升,用标准化工具等提高了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风险识别度,但另一方面也隐藏着同质化竞争的风险

  “一般来说小微企业的平均生命周期在3年左右,当前的金融资源集中服务于前30%-40%的科技企业,为这些企业提供资金接力,可能在短期内促进其发展,但是否也掩盖了部分风险,这还需要时间的检验,我们只能摸着石头过河。”一大行科技金融业务负责人向记者提出这样的隐忧。

  为进一步提高对小微型科技企业的金融服务支持,今年1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加强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金融服务的通知》中提到,小微型科技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可较各项贷款不良率提高不超过3个百分点。

  科技金融服务的进一步扩面,对专营机构的专业化能力与差异化服务措施提出更高的要求。

  挑战首先来自于支行的业务模式本身。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科技支行一般都设立于科技产业园区,服务于区域内科技企业,过去的一些科技支行与其他网点只有服务客户类型上的差异,而银行信贷业务人员时常缺乏对相关产业的知识,无法准确判断科技型企业的市场前景,难以对其风险情况作出评估。

  一位科技特色支行行长告诉记者,从事科技金融的客户经理最理想化的情况是,要能服务科技企业的全生命周期,这意味着既要在辖区内寻找小微客户,又要具备专业知识,还要有客户服务意识与服务理念。

  “初创型科技公司在成长过程中难免会走弯路,特别是在拿到资金后投资错了赛道,这时如果客户经理能够及时跟进纠偏,就能在一定程度上挽回一些贷款损失。”他坦言。

  专业化团队在科技企业贷款的贷前风控阶段格外重要。早在2009年银行试水科技支行时,就探索引入科技专家加入评审委员会,对企业技术含量进行定性打分,并在贷款审核时占据一定权重。据记者了解,目前一些科创金融专营机构将风控经理岗位定位为专家支撑,从产品、行业、综合方案设计与风险等层面,作为第二调查人协助客户经理开展科创业务,参与授信业务流程中的贷前调查,并提供综合金融服务方案的设计及优化意见,从而提高团队的专业化能力。

  为引导科技金融服务方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注意到,在2024年最新版的1104报表(银行业非监管报表)中,监管对科技金融情况表进行了调整,优化了科技贷款相关统计项目,包括启动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贷款、新增创新型中小企业贷款、简化了投贷联动相关统计项目等,同时新增要求分支机构报送科技金融相关情况。

  机构呼吁:进一步放宽专营机构“试炼”新模式

  在传统信贷业务之外,差异化服务需要机构基于自身资源禀赋,创新业务模式。但受访对象表示,还是有些“畏手畏脚”。

  反馈集中于“投贷联动”等创新模式的探索。

  据记者不完全梳理,目前银行开展的投贷联动模式共有四种,投贷联动相关情况需要通过1104报表定期上报。

  第一种是前文所提到的,与外部机构开展的投贷联动,目前已广泛展开。

  第二种是集团内部开展的投贷联动,即银行承担中介职责,对接集团投资职能子公司成立投资基金,围绕新兴科技产业展开投资。如建行集团在苏州设立建银科创(苏州)投贷联动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与高端制造、生物医药与大健康等战略性新兴产业进行投资布局,重点支持苏州科技创新和高成长型中小企业。

  但在“分业经营”要求下,目前银行直接成立投资基金,同时为科创企业提供债权、股权融资服务方案,还未能实现。

  在记者调研过程中,有机构人士指出一直以来监管倡导的“尽职免责”没有明确的实施标准。“怎么做算‘尽职’,可以免除哪些责任,在怎样的范围内免除责任?”他表示。

  记者注意到,少数地区,比如在嘉兴市出台的地方标准中,为科技支行人员绩效考核制定了薪酬保护期,同时要求科技金融专营机构设置科创金融专项尽职免责机制,每免责1人可多得1分,当年未发生尽职但问责事项的可得五分。

  也有银行人士希望监管进一步明确科技金融产品,比如知识产权贷的实施细则。今年年初,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连续发布三条“总局令”,其中审议通过了《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1号令”)、《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2号令”)。有受访对象提到,基于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贷款产品,是科技金融产品的重要组成部分,但“1号令”与“2号令”都没能对此给出明确管理办法。其中“1号令”第五十七条提到“对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以及采矿权等其他无形资产办理的贷款,可根据贷款项目的业务特征、运行模式等参照本办法执行,或适用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相关办法”,而“2号令”第四十五条也同样表示“对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以及采矿权等其他无形资产办理的贷款,可根据贷款项目的业务特征、运行模式等参照本办法执行,或适用固定资产贷款管理相关办法执行”。

  “这意味着无形资产贷款发放仍然没有一个操作细则,我们在做业务的时候还是希望有一个具体的操作指引。”他表示。

  不过,也有业内人士认为,监管支持银行对专利权等无形资产的研发提供贷款,允许根据业务特征、运行模式等灵活安排,满足不同的专利研发和转化需求,银行在实际操作中有一定的自主决定权。

责任编辑:李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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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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