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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0 19:3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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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尺度商业

  文 | 卢万磊

  又一家撤单IPO企业被罚。

  9月13日,深交所发布多份罚单,剑指奥德装备IPO,该公司存在未完整披露IPO报告期内与关联方及第三方进行的资金拆借、未充分披露内部控制缺陷、公司治理不规范的情形等三大问题,奥德装备及董事长周定山、总经理祝新生、财务总监俞莉茜未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被深交所采取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此外,保荐机构国投证券、项目申报会计师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项目申报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及相关责任人均被深交所采取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奥德装备2022年营收近5亿, 净利润5500万,公司原定募资4.6亿,其中主要用于工业温控设备生产基地建设等,另有8000万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从通报来看,除了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问题,奥德装备在销售、存货、研发等方面内部控制也存在缺陷。

  存货、应收账款不断增长

  2023年6月30日,奥德装备创业板上市申请获深交所受理。2023年7月7日,中证协组织完成对首发企业信息披露质量抽查的抽签工作,11家企业被抽中,奥德装备位列名单中,接受过证监会对其信息披露质量及中介机构执业质量进行现场检查。2024年1月19日,奥德装备迎来第一轮问询,但问询尚未答复。

  招股书显示:奥德装备主要从事高精密工业温控设备及配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致力于为客户提供高效、安全、环保的工业温控系统解决方案。

  公司的产品主要为工业温控设备、高低温泵等,前者占营收比重的70%、后者占比为20%。

  财务方面,2020年至2022年,以及2023年上半年,公司分别实现营业收入3.23亿元、4.67亿元、4.96亿元以及2.12亿;同期实现归母净利润2649万、4932万、5559万以及2126万。

  报告期内,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 36.26%、33.76%、37.28%和 37.70%,相对平稳。但奥德装备也提到,若未来行业竞争加剧、人工成本和主要原材料价格持续上涨、产品议价能力下降,公司毛利率水平将可能下滑。

  费用方面,占比较大的是销售费用。报告期内,公司销售费用分别为 3674万元、4407万元、4370万 元和 2483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11.39%、9.43%、8.82%和11.72%。奥德装备研发费用分别为 1109万元、1777 万元、2197万 元和 1026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3.44%、3.80%、4.43%和4.84%,研发费用率逐年增长。

  奥德装备解释,由于温控产品下游应用领域广泛,公司客户分布存在较为分散的特点。该特点可避免公司过分依赖个别客户,在一定程度上增强公司对客户的议价能力并抵御集中性风险,但同时也会增加公司市场开拓、客户维护和应收账款管理的难度,从而可能会对公司业绩产生一定不利影响。

  从应收账款方面来看,报告期各期末,奥德装备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 6880万元、8653万元、1.19亿和 1.19亿,应收账款呈现逐渐年升高的趋势。其中,2020年-2022年,在奥德装备应收账款前五名客户中均有比亚迪的身影,合计约1500万。

  奥德装备也坦言,公司客户分散、数量众多,对公司回款管理能力要求较高,若未来公司采取的收款措施不力或客户信用发生变化,公司将面临应收账款坏账损失风险。

  另外,报告期内,奥德装备的存货规模逐渐增长,其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 8823万元、1.28亿、1.39亿和 1.58亿,存货周转率分别为 2.73 次/年、2.80 次/年、2.27 次/ 年和 0.86 次/半年。

  据IPO招股书,奥德装备拟募集资金4.6亿,分别用于工业温控设备生产基地建设、高低温泵生产基地建设等,另有8000万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整改之后依然查出内控问题

  奥德装备的控股权较为集中,截至2023年6月30日,周定山直接持有公司 23.65%的股权,通过昆山奥捷间接控制30.52%的股权,另外通过《一致行动协议书》控制25.32%的表决权,合计拥有和控制的公司表决权比例为 79.49%。

  财务内控方面,奥德装备在招股书中屡有提及:公司存在不合规使用票据、关联方资金拆借及使用个人账户收付款等财务内控不规范的情况,“上述不规范情况已整改完毕,且公司已进一步完善了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奥德装备在招股书中进一步披露,在IPO报告期中,仅与实际控制人周定山之间存在着资金拆借——2020年的3月和4月,周定山分别从奥德装备处拆借资金0.86万和3.44万,但这两笔资金都已在2022年12月归还完毕,并计提了相关利息。

  根据这次深交所监管函通报,奥德装备主要存在主要违规之一即是未完整披露报告期内与关联方及第三方进行的资金拆借。

  证监会现场检查发现,奥德装备未完整披露与关联自然人周某芬(实际控制人妹妹)以及其他非关联第三方的资金拆借。

  其中,2018 年 1 月,奥德装备向关联自然人周某芬拆入资金 607.02 万元并已在报告期前偿还了部分借款。2020 年、2021 年,公司向周某芬偿还剩余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 313.41 万 ,但未按《招股说明书准则》)第七十六条的要求完整披露报告期内资金拆借情况。

  另外,证监会检查发现,公司未充分披露与非关联第三方的大额资金拆借。报告期内,奥德装备向其他非关联自然人拆入 610 万元、拆出 53.15 万元。

  除了资金拆借问题,深交所通报奥德装备其他两项违规分别是:未充分披露内部控制缺陷、公司治理不规范的情形;部分会计处理不规范性,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就内控缺陷方面,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显示,奥德装备建立了规范的内部治理结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均按照制度规范运行;内部控制体系较为健全,在公司经营管理各个关键环节等方面发挥了较好的管控作用。

  但证监会现场检查发现,奥德装备销售、存货、研发等方面内部控制存在缺陷,公司治理存在不规范的情形,但未充分披露相关情况。

  如,销售管理方面,ERP系统中销售出库单单据存在后补、部分出库单日期晚于发货日期以及制单人和复核人为同一人的情形;存货管理方面,存货管理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存在长期借机(向客户或供应商借出存货)的情况但未制定借机管理制度;原材料存放不合规,无法准确区分仓库材料和生产线材料。

  奥德装备还存在较多会计处理不规范,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的情形。

  证监会现场检查发现,一是奥德装备未按会计准则的规定计提并缴纳工会经费、未足额计提职工教育经费,导致利润总额披露不准确;二是研发费用会计处理不规范,存在将模具费用中无法区分是否与生产混同的费用直接计入研发费用的情形;三是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方法与披露的不一致,会计处理不规范。

  深交所认为,奥德装备作为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未能保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奥德装备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周定山、总经理祝新生、财务总监俞莉茜未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未能保证招股说明书等申报文件和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违反了相关规定,最终,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决定对奥德装备、周定山等人员采取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在奥德装备项目中,国投证券为项目保荐人,曹柯、周鹏翔为项目保荐代表人。经查,国投证券及保荐代表人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三方面违规行为,包括“未对发行人报告期内部分资金拆借予以充分关注并审慎核查”、“未对发行人内部控制缺陷、公司治理不规范的情形予以充分关注并审慎核查”等。对此,深交所对保荐机构国投证券及两名签字保荐代表人——曹柯、周鹏翔采取了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奥德装备撤回IPO后仍被罚有何看法,欢迎在下方留言。

责任编辑: 杨红卜

杨佳旭(记者 潘莹轩)09月20日,‍‍2001年12月14日,来自荷兰的斯兰克夫妇来浙江办理收养孩子手续后,不小心把包落在出租车上,包里有护照、收养的证明文件、银行卡等。这些文件丢了,他们收养的孩子就无法跟他们回荷兰,当时入住的海华大酒店经理报了警。杭州警方紧急拦截,找到了出租车,找回了斯兰克夫妇的包,他们为杭州和杭州警察点赞:杭州,美丽的城市;杭州警察,出色的警察。《都市快报》记者采访中了解到,和斯兰克夫妇一起来的还有其他10对来自荷兰的夫妇,他们到浙江温州、义乌、兰溪三地的福利院收养中国孩子。2001年12月16日都市快报报道当年,《都市快报》刊登了这11对夫妇和孩子们的合影,他们收藏了当天的报纸,其中的哈塞尔先生给《都市快报》写来邮件,希望收藏那张珍贵的合影。23年过去了,当年的婴儿都长大了。今年9月9日,哈塞尔夫妇的女儿和儿子来杭州,求助“快找人”栏目,希望寻找亲生父母。哈塞尔夫妇收养的儿女来杭州寻亲荷兰夫妇收养了两个中国孩子哈塞尔夫妇先后收养了两个孩子,女儿叫兰金金,儿子叫沈达,都来自浙江。兰金金婴儿照片他们住在荷兰东部的奈梅亨,是荷兰第十大城市。兰金金到荷兰后,在哈塞尔夫妇悉心呵护下,快乐地成长着。兰金金1岁多离开中国2004年,兰金金4岁,哈塞尔夫妇又收养了一个中国男孩。当年10月初,哈塞尔一个人来办理领养手续时,告诉《都市快报》编辑李师礼说,因为妻子是独生女,特别想有个兄弟姐妹,所以,夫妇俩想让小金金有个弟弟,“都是中国孩子,这样会比较好沟通。”沈达2岁时离开中国姐弟俩从小相处融洽,他们也察觉到自己与身边的小伙伴不一样,父母坦诚地把他们的身世告诉了他们。兰金金和沈达的幼年合照兰金金心里一直有个愿望,想寻找亲生父母,还自学中文,希望以后和亲生父母交流起来没有障碍。她说,“我虽不清楚你们出于什么做出了那样艰难的决定,我只想说,女儿不怪你们。我原谅你们所做的一切,因为我知道那是别无选择的选择,而血浓于水是永不变的。”新线索:弟弟家乡可能在龙游今年暑假,兰金金大学毕业,马上要工作了,她希望可以亲口告诉亲生父母这个好消息。养父母也很支持女儿来中国寻亲。弟弟沈达陪她一起来中国,这也是姐弟俩20多年前离开中国后,第一次回来。姐弟俩长得都很高,金金出落得亭亭玉立、漂亮,笑容甜美,弟弟高高大大,阳光帅气。一路上,弟弟贴心地照顾着姐姐,俨然成了姐姐的守护使者。弟弟沈达陪姐姐来中国寻亲“快找人”栏目第一时间联系了“寻人总司令”、杭州市西湖区公安分局永辉工作室负责人隋永辉。9月9日下午,金金姐弟俩在永辉工作室采集了DNA。兰金金在永辉工作室采集DNA隋永辉和他的团队紧锣密鼓展开比对工作。9月12日,有了新线索,发现弟弟沈达的家乡可能在衢州龙游县模环乡模环村一带。但目前,经过初步寻访,还没有新的进展。姐姐被发现的地方是山门村此次来中国,兰金金有个心愿,想去自己曾待过的兰溪市儿童福利院、当年发现她的地方看看。编辑李师礼陪她去了这些地方回访。在她的收养材料中,登记的出生日期是2000年10月18日,据兰溪市儿童福利院当年的工作人员赵筱君回忆,这个日期可能是根据孩子的生长发育情况推断出来的。当年发现她的地方在山门村,依山而建。山门村所产茶叶久负盛名,大多在海拔600余米的高山上,云笼雾罩,称为“山门云雾茶”。当地有句话说,“兰溪茶叶出自下陈,下陈茶叶出自山门”。当年,山门村人口不多,且地势高,交通不便。据分析,兰金金可能不是来自本地村民家,亲生父母可能是在此生活过的外来人员。手记:我与荷兰家庭结缘记者 李师礼当年,兰金金的养父埃里克·范·哈塞尔接受采访时曾说:长大后,要让孩子们知道自己的身世,回到中国。这次,兰金金带着她弟弟来了。我和兰金金爸爸成了朋友2001年12月,11对荷兰夫妇来浙江办理收养中国儿童的手续,接孩子。其中一户家庭在乘出租车时,忘了拿自己的包,包里有收养孩子的相关材料以及护照等证件,没有这些证件,他们将无法带着孩子回国……最终在警方的帮助下,东西都找回来了。(详见《都市快报》2001年12月16日头版《11对荷兰夫妇浙江找女儿》)每个家庭都拿到了一份报纸。但问题来了,都是汉字,他们看不懂。于是,有家庭回国后发给本报电子邮件,提出能否将报道翻译一下,连同图片一起发给他们。这个任务就交给了我。就这样,我和其中的荷兰爸爸埃里克·范·哈塞尔——也就是兰金金的爸爸建立了联系,知道了他们给金金取了荷兰名字:lynouk。我把翻译好的文字,以及当时拍的图,都发给了哈塞尔。随后,我们又报道了孩子到了荷兰后各自的情况。哈塞尔给我写来的邮件里,记录了小金金在荷兰9个月的生活片段,十分感人:早上,她就喝稀饭,吃点水果。中午她吃面包,到了晚上,她吃晚餐。而下午到晚上,她还喝很多水果汁,她很喜欢和我们说话,和我们一起玩。所有这些活动都对她有帮助。现在,她82厘米高了,重11.2公斤。这意味着她到我们家后长了9厘米,增了3公斤。晚上8点到第二天早上8点是她睡眠的时间,有时我们感叹,养一个孩子是多么累啊。她下午1点到3点也还要睡觉,这很好。在她的小床上有个她搂抱着睡的玩具,她称之为‘NYNJE’,每次起来后都舍不得离开它……2004年10月,哈塞尔再次来浙江,为兰金金找了一个中国弟弟,我采访了他,写了相关报道。此后,哈塞尔经常和我讲述孩子的成长。我和哈塞尔,已成了很熟的朋友。一场准备了很久很久的中国之行今年1月,兰金金给我发来微信,说计划9月来中国,问是否能在杭州见一面。我和兰金金就来访事宜多次讨论,比如住哪里,去拜访福利院要哪些手续,如何办理,来了后车票怎么买等等。金金说,为了攒够来中国的费用,她从14岁起就开始努力挣钱。她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赚取费用,都存起来,比如帮人看孩子,去餐馆打工、当实习生等。这次来中国的大部分费用,都是她这些年攒下来的。父母也给了一部分,以示支持。从2岁起,金金就知道自己是中国人。她19岁时,对自己的出生地感到好奇,翻出了当年的收养材料,读了我和他父亲这些年写的邮件,后来结识了和她一样被收养的一群孩子,促使她开始寻亲。这些年,她自学中文,已过了汉语水平二级考试,学会了使用微信、小红书等。今年,她决定来一趟中国,看一看这个国家,看一看自己出生的地方。金金在当年发现她的地方祝福她!关于姐姐兰金金的寻亲线索1.2000年12月1日,在兰溪下陈乡(现合并到柏社乡)山门村发现一个女婴,健康,后被送到兰溪市儿童福利院。2.出生日期是2000年10月18日,该日期可能是根据孩子发育情况推断出来的。3.2001年12月,被来自荷兰的哈塞尔夫妇收养。3.体貌特征:身高1.72米,双眼皮;笑起来嘴角向上,有浅浅的梨涡。姐姐兰金金近照关于弟弟沈达的寻亲线索1.2002年10月27日,宁波中山广场发现一名男婴,健康,由鼓楼派出所送到宁波恩美儿童福利院,取名沈达。哈塞尔抱着沈达在中山广场留念,希望给儿子未来寻亲留下线索2.出生日期是2002年8月30日,该日期可能是根据发育情况推断出来的。3.2004年10月,沈达被荷兰哈塞尔夫妇收养。4.体貌特征:身高1.83米,身体右侧靠近胃的位置有两颗黑痣,右侧额头靠近发际线处也有一颗,约小指甲大小。弟弟沈达近照5.家乡可能是衢州市龙游县模环乡模环村一带。橙柿互动·都市快报 记者 杨丽 李师礼

杨佳旭(记者 吴旻源)09月20日,极目新闻记者 丁伟 曹雪娇近日,河南许昌的曹女士在社交媒体发布视频称“我的母亲一生都在被家暴”引发持续关注。9月11日,当事人曹女士告诉极目新闻(报料邮箱:jimu1701@163.com)记者,其父亲曾在2023年打伤母亲后被判刑,今年8月才出狱。此前父亲也有家暴母亲的行为。目前,她母亲已成功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关于离婚案件,正在等待法院的通知。对此,曹女士的父亲曹某某表示,除上次因将妻子打伤入狱外,此前他未对妻子动过手,同时也否认女儿曹女士提到的他长期家暴一事。母亲被家暴曹女士向记者介绍,她是河南许昌人,母亲闫某某今年53岁。曹女士母亲被家暴的事情还要从一年前说起,2023年9月4日,在外务工多时的父亲曹某某回到许昌家中。当晚,父亲与母亲发生争吵,之后便对母亲进行殴打,包括扇耳光、拖拽母亲身体等。期间,母亲想从家中逃走未果。几小时后,曹某某睡熟了,母亲才得以从家中逃跑并报警。据曹女士提供的聊天记录截图显示,2023年9月5日凌晨5时30分许,母亲给她发了被家暴的照片,拍照时,闫某某口中已吐出鲜血。曹女士母亲在医院住院期间(图源:受访者社交平台)曹女士表示,事发前,她知道父亲回家了,她还特意和父母打了视频问候,没想到后来却发生了上述家暴的事情,“突然被打,我妈都没反应过来”。曹女士告诉记者,知道母亲被打后,她赶紧让母亲到大医院进行检查。许昌市人民医院当时出具的相关诊断报告及出院记录显示,闫某某左侧颌面部、眼周、胸部等软组织挫伤并皮肤擦伤,右侧肋骨骨折,左眼球挫伤。父亲因家暴被判刑曹女士赶回家,看到母亲被打后的样子,坚持报警并做伤情鉴定。2023年10月,闫某某被鉴定为轻伤二级。10月28日,曹某某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许昌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决定对其实施逮捕,并由许昌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据该案判决书显示,法院审理认为,曹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曹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曹某某被拘留后,闫某某提出离婚,并申请判离,不接受调解。2024年1月16日,闫某某和曹某某的离婚纠纷案在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立案。但因曹某某在看守所内等种种原因一直未能开庭,闫某某只能先于2月28日撤回诉讼。8月初,曹某某出狱,但仍不愿意与闫某某离婚。因撤诉后要半年才能进行二次诉讼,所以在此期间,闫某某也无法再提起诉讼离婚曹某某出狱后,曾扬言伤害闫某某,此事在闫某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也曾提及。闫某某也从家里搬了出来,在一个偏僻的地方租房,以免被曹某某找到。9月2日,该案开庭,当庭未宣判双方离婚。曹女士称,2023年9月并不是父亲首次家暴母亲。她记得,有一次,她父亲从外面一回来就把母亲踢倒在地,所以她才用“母亲一生都在被家暴”做视频标签。对此,曹女士父亲曹某某于9月11日回应极目新闻记者称,在2023年9月份事发前,他没有动手打过闫某某。双方在生活中有“小打小闹”的争执互骂,但未动手,同时否认长期家暴闫某某一事。对于女儿的说法,他表示“不能相信”。此外,对于离婚纠纷一事,因家中有拆迁房,曹某某认为是妻子女儿想让他净身出户,所以他才一直不同意离婚。对此说法,曹女士表示,在离婚纠纷中,是父亲向母亲索要高额财产,而家中没有,才导致婚没有离成。法院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曹女士称,她将母亲被家暴的视频发布到网上,是担心离婚官司会拖太久,没有人限制曹某某的行为,母亲的处境也会变得危险,而她又在外地工作,无法时刻保障母亲的安危。曹女士微博截图曹女士发布的视频引起众多网友和许昌市有关部门的重视。9月9日,许昌市妇联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正在为闫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学博士、云南刘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文华介绍,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二)有具体的请求;(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北京市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何智娟律师指出,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实施威胁、辱骂、殴打等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禁止被申请人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等。与此同时,何智娟律师还指出,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被申请人应当严格遵守,不再实施家庭暴力。如果被申请人在保护期内仍然实施家庭暴力,不仅是对家庭成员人格权的再次侵害,也是对司法权威的漠视,应当坚决依法惩治。如果被申请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给予训诫,也可对其进行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9月10日下午,极目新闻记者联系许昌市妇联,工作人员表示,会根据当事人的诉求和意愿,维护其权利。另外,妇联会积极地和法院进行沟通,能做尽做,他们会持续关注事件的进展。9月11日,曹女士告诉极目新闻记者,目前,她母亲已经成功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关于离婚案件,也在等待法院的通知。据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9月10日作出的民事裁定书显示,法院审查认为,申请人闫某某与被申请人曹某某系夫妻关系。2023年9月4日,闫某某被林某某殴打致轻伤二级。2023年12月28日,曹某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同时,该院于2024年8月8日受理了两人离婚纠纷一案,现正在审理中。根据闫某某提交的相关证据,其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相关规定,建安区人民法院裁定:禁止被申请人曹某某对申请人闫某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曹某某骚扰、跟踪、接触闫某某及其近亲属;禁止曹某某进出闫某某住所。相关新闻女子称“母亲一生都在被家暴”最新进展:人身安全保护令已签发近日,河南许昌一女子在社交媒体发布视频称“我的母亲一生都在被家暴”引发关注。发帖女子表示,其母亲闫某长期被父亲曹某家暴,去年下半年母亲被鉴定为轻伤二级,后父亲获刑八个月。出狱后,父亲继续对母亲及其近亲属实施恐吓,称要“砸了”母亲目前的住所。该女子还提到,今年1月,其母亲已提起离婚诉讼,后由于诉讼到期而撤诉。目前,母亲已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并于9月2日开庭。“现在最重要的就是让我妈妈可以尽快离婚。”9月9日,许昌市妇联权益部工作人员对红星新闻表示,曹某此前确实存在家暴行为,已被依法处理。针对闫某目前的处境,许昌市妇联代闫某向法院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9月10日,发帖者、闫某的女儿告诉红星新闻记者,法院已向母亲签发了人身安全保护令。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9月10日作出的《民事裁定书》显示,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闫某与被申请人曹某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5年登记结婚。2023年9月4日晚,曹某与闫某因家庭矛盾发生争吵后,曹某将闫某殴打致轻伤二级,曹某已于2023年12月28日被该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时,该院于2024年8月8日受理了两人离婚纠纷一案,现正在审理中。经查,闫某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相关规定,建安区人民法院裁定:禁止被申请人曹某对申请人闫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曹某骚扰、跟踪、接触闫某及其近亲属;禁止曹某进出闫某住所。9月10日晚,闫某的女儿再次发文称,当地妇联已联系法院协调,对于闫某的离婚诉求,法院将“尽快判决”。

“您小区申请使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现已完成使用备案。”今年4月底,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突如其来的一条短信让家住成都市高新区上锦颐园一期的杨先生和其他业主困惑不已。杨先生说,小区没有设立业委会。未经业主表决,也未见过公示,外墙维修的专项资金何以悄然完成备案?加上小区内两栋外墙没有损坏的楼栋也被列入维修资金使用之列,出于对备案流程合规性和维修资金会否滥用的担忧,杨先生和其他业主想查看原始签字文件和相关备案资料。他们先后向物业、街道和社区询问,都被告知材料已经提交给住建局,要去住建局查看。7月1日,作为业主代表的杨先生来到了高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提出希望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获知上述信息。21天后,他收到了一张《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费通知》:“可公开给你的信息共有1500页,采取按量计收的方式,需缴纳54700元的信息处理费。”信息处理费收取的依据来自2019年修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杨伟东曾参与《条例》前期的起草以及修订工作。他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表示,信息处理费的设立主要是为了规制滥用申请权的行为。然而在实践中,这一规定却出现异化,高额甚至天价的费用成为正常申请的“拦路虎”,部分申请人知情权和监督权的保障也因此受到影响。杨先生查看信息需缴纳54700元的信息处理费 图/图虫创意应主动公开,却要收费杨先生不能理解,即使自己申请的信息全部打印出来,按照市价五毛钱一张,也最多花费几百元,“但现在算下来一张单价高达36元,合理吗”?2021年国务院办公厅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明确了信息处理费收取可以按件或按量计算,均采用超额累进方式。如果“按件计收”,同一申请人每个月申请10件及以下的,不收费;第11至第30件,每件收费100元;超过30件的部分,每增加10件,每件费用增加100元。若“按量计收”,提供的材料在30页及以下时,不收费。第31到第100页,每页收费10元;第101到第200页,每页收费20元;超过200页的部分,每页收费40元。正如专家所说,信息处理费并非纸张成本。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张力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此收费有特定导向,即通过提高经济门槛,来规制申请权的滥用。权衡之下,杨先生放弃了缴费。根据《条例》,这也意味着,行政机关将不再处理杨先生的申请。像杨先生这样因申请信息公开而被要求支付高额信息处理费的情况,并非孤例。去年,福建莆田的陈女士因申请征迁赔偿信息,也被告知需缴纳十二万多元的信息处理费才能获取。陈女士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她所在的村庄于2016年获批修路项目,施工范围涉及她家的四处房屋。听闻村里拆迁户的补偿方案各不相同且存在“暗中操作”,陈女士怀疑自家补偿款低于其他村民,遂向相关部门询问,但对方始终不愿意回应这件事。为了解补偿的真实情况,陈女士在去年5月向莆田市涵江区政府申请公开三项信息,包括补偿安置标准、各个被征收人丈量评估情况以及各个被征收人补偿情况(补偿安置方式、安置房面积、货币补偿金额、安置时间等)。陈女士需缴纳信息处理费121980元才能查看信息 示意图一个月后,陈女士收到涵江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来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告知书显示,补偿安置标准将附后提供,余下两项信息共3182页,采用按量计收的方式,需缴纳信息处理费121980元。震惊但不甘心的陈女士考虑再三后,决定支付。不料,告知书却没有提供银行收款账号,她进一步询问后得知,“收款账号也要走信息公开程序”。连环障碍让她很无助,最终放弃缴费,至今也没有见到申请的另两项信息。事实上,关于土地拆迁补偿的信息,在《条例》修订前后都属于被明确要求主动公开的范围。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彭錞告诉《中国新闻周刊》,2008年生效的《条例》第12条明确要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2019年修订后的《条例》第21条重申了这一要求。此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9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换言之,陈女士所申请且被告知需缴纳逾12万元才能获取的信息,实则是行政机关应主动公开的内容。张力指出,行政机关压缩主动公开范围的情况,主要集中在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城市规划等领域,牵涉多方利益,争议和标的大,甚至部分是历史遗留问题,长年难以解决。“零门槛”和申请权滥用公开范围是信息公开制度的核心,无论是2007年《条例》首次审议通过,还是2019年修订,都是如此。修订前,《条例》将政府信息分为三类: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反映政府行政机关设置、职能和办事程序的一些基本情况信息等须主动公开,不收取费用;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收取行政成本费用;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以下简称“三安全一稳定”),以及涉及国家秘密、个人、商业秘密等政府信息不予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政府信息分为三类 资料图至于申请人,则要满足是出于“生产、生活、科研特殊需要”的条件。随着《条例》的实施,信息公开广度和深度不足的问题逐渐显现。在《条例》实施两年后,时任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处长的后向东在《人民日报》撰文指出,少数行政机关以“只要不是法律明确规定要求公开的内容,绝对不予公开”为由,简单粗暴地拒绝人民群众的信息公开请求。针对这一问题,杨伟东进一步指出,以“三安全一稳定”为例,由于其概念本身难以说理举证,导致行政机关在适用时出现乱用甚至滥用。与此同时,依申请公开制度也出现滥用。当中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是,刊载于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陆红霞诉南通市发改委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案”。南通市港闸区法院曾专门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其为公开滥用诉权的案件。据不完全统计,拆迁户陆红霞及其家人在一年多内向多个部门提起了至少94次信息公开申请,其后又提出39次行政复议和36次行政诉讼。陆红霞当年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提出多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因为自己和父亲住宅被拆时,出现了征地手续不全、签署空白协议、房屋产权证户主名被更改等问题。然而,港闸区法院的裁定书显示,相关申请不仅涉及征地拆迁问题,还涉及政府公车数量、拘留所伙食标准等信息。法院认为,陆红霞提起的诉讼因缺乏正当性,属于典型的滥用诉权行为。最终,法院裁定对其起诉不作实体审理。这一案件被学界认为推动了《条例》的修订。修订后的《条例》明确提出,“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为原则。在这一原则下,主动公开范围得以扩大,从原来的4类原则性条款细化为15类具体规定,如行政处罚的依据、程序,政府采购目录、公务员招考录用等事项。不予公开的范围也有所增加,包括内部事务信息、过程性信息和行政执法案卷信息等。值得注意的是申请人门槛的变化。修订后的《条例》取消了原先的限制条件,也就是说,申请人不再需要证明与所申请政府信息的利害关系。司法部负责人解释称,之所以取消限制条件,一是为进一步保障公众知情权,二是避免在申请人认定上争议太多。后向东也在《人民日报》撰文时指出,申请人、行政和司法机关对满足“生产、生活、科研特殊需要”的条件,看法都不一致,导致争议不断。对于申请人来说,信息公开申请实现“零门槛”。但为了避免申请权滥用,新《条例》对无正当理由的大量反复申请,规定了不予重复处理、要求说明理由、延迟答复和收取信息处理费等措施。变与不变上述措施中,信息处理费被视作亮点。多位专家指出,由于信息处理费制度设计上的模糊性和涉及概念的不确定性,为实际操作带来了新的问题。修订后的《条例》规定,信息处理费收取的性质为“可以收取”。张力说,这也意味着“可以不收取”。《中国新闻周刊》统计《管理办法》实施后全国31个省市收取信息处理费的情况发现,2021年,有15个省份收取了信息处理费,这一数字在2022年和2023年分别增至16个和18个。换言之,不同地区对信息处理费的认定和操作不尽相同。对于“明显超出合理范围”的判定,《中国新闻周刊》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相关案例发现,各地法院对其认定标准差异较大。如有法院认定申请12次就“明显超出合理范围”,也有法院认定1088页是“明显超出合理范围”。相同的是,法院普遍未给出“合理范围”的具体标准,特别是具体的数量标准。在收费方式上,虽然按件或按量计收均可,但需要提出的是,上述两个案例都采用了计量计收,金额更高。杨先生称,其申请的信息可拆分为约17件,按件计收的话,信息处理费仅需700元。至于信息处理费对规制申请权滥用的成效,并无明确的佐证数据。不过,各地年报中都有一个数据,是“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费,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比例。这个数据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信息处理费的存在,对申请人没有获取所需要信息的影响。以江苏为例,以《管理办法》实施元年的2021年为统计起点,近三年逾期未缴费不获处理的申请占申请总数的比例分别为0.32%、0.13%和0.23%。但值得关注的是,有一些正常申请因高额信息处理费被阻挡。更值得关注的是,主动公开广度、深度不足的问题一直持续。张力指出,本身属于应该主动公开,被人为设置成了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的情形不在少数。贵州的黄先生因怀疑网购到假货,向店铺所在的武汉市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投诉及要求公开2022至2024年度因信息公开申请而涉及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数量、财政支出、投诉举报处理等多项数据的申请。一个月后,黄先生收到该局的回复显示,他的申请内容被拆分为10项,只有两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已于官网公布,并附有相关网址。其余八项中,有六项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公务员招录等信息涉及内部事务信息,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因而不予公开或提供。仅能依申请公开的两项内容,为消费投诉信息分析报告及食品药品监督检查情况,共计179132页,需缴纳715.998万元的信息处理费。彭錞分析指出,回复中被认定为不予公开或提供的信息,实际上是《条例》要求公开的年报内容或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理应已经主动公开。如果存在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被申请机关应当释明。黄先生也称,他申请的信息是比照《条例》规定的主动公开范围而提出,不明白为何却成了需要依申请公开,而且要缴纳天价费用。就这些信息所属类别的划分,《中国新闻周刊》曾多次联系武汉市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但未能获得回应。彭錞认为,被异化的根源在于部分行政机关滥用判断权,不问申请目的,粗暴地以数量多寡来确定是否滥用,而且多寡本身又缺乏标准。很大的随意性下,部分行政机关机械地适用收费规则,堵死正常的申请之路。动力与压力不足“行政机关不想或不愿公开,有多种原因。”杨伟东说,首先是模糊的制度设计赋予了行政机关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以近年来常被用于不予公开的“内部事务信息”和“过程性信息”为例,这些概念本身就很模糊、抽象,行政机关在解析和适用时,存在较大自由度。以“过程性信息”为例,张力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案例曾明确指出,当决策、决定完成后,此前处于调查、讨论、处理中的信息不再是过程性信息。但在实际操作中,仍不乏行政和司法机关把处于“完成时”或“过去式”状态的信息认定为过程性信息,不予公开。在彭錞看来,《条例》落实成效不彰,根本原因在于行政机关推动信息公开的动力与压力不足。杨伟东进一步指出,动力不足主要基于行政机关对减少行政成本,规避风险和现实利益的考量。信息公开实际上是对政府行为的审视,部分政府担心一旦公开可能导致不利后果。河南省豫东地区某县级信访局人士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基层信息公开争议较多的领域就是低保和拆迁安置补偿。这些领域本身涉及利益分配较多,甚至有“人情账”。“例如补偿标准是一样的,但是第三方在评估具体面积时,可能会存在一些‘猫腻’,关系好就多算点,这类信息若公之于众,难免引发纠纷。”但按照相关规定,这些信息必须主动公开,部分基层政府会选择张贴在公示栏,拍照留痕,随即撕毁。如果有百姓申请或反映,经上级单位督促,他们才会再次公开。杨伟东说,这种把主动公开变成依申请公开的“策略选择”,是行政机关趋利避害的心理使然。通过“少公开、不公开”来避免潜在的冲突和纠纷,以及舆论压力和问责风险。压力不足源于监督落实的乏力。虽然新《条例》设置了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但在彭錞看来,“光靠考评、设置处分恐怕不够,还需要‘真刀真枪’”。他反问:拒绝公开是否会导致相关机关甚至个人被追责?如何进一步完善?多位专家认为,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张力建议,应在行政机关内部设立专门机构,通过操作规程、典型案例或业务指导,进一步明确和解释争议焦点。以实践中应用频繁的内部事务信息和过程性信息为例,杨伟东指出,几乎所有涉及行政运转的信息,如人事、财务、内部事务安排、办案流程、会议纪要和内部监督信息,都被归入“内部事务信息”之列。他认为,内部事务信息应限缩为“纯行政内部信息”,专指技术性、细节性信息,因为这些信息是琐碎的,与真正的、重要的公共利益无涉,可以预期公众兴趣不大,也可以将行政机关从收集和提供这些信息的负担中解脱出来。而过程性信息应更名为“机关及其人员的评价性信息”,包括决定作出前的意见、建议、观点等信息,理由在于公开这类信息将有损于公务员有效交流和决定的质量。关于信息处理费的收取,张力认为,表面上看是依法行政,实际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行政机关对立法本意的曲解或机械执法,比如,《条例》规定“明显超出合理范围”可以收取费用,而非“应当”收取,不应简单以量认定。而且,如果收费,应结合申请人的请求、主观意图和利益取向,先论证何谓“明显超出合理范围”。多位专家表示,应回归立法本意,坚持“原则上不收”的思路。在杨伟东看来,表面上看,信息公开似乎只是对“给与不给”的判断,背后反映的是行政机关对自身信息质量和行政水平的底气。而当前仍处于通过信息公开倒逼行政质量提升的阶段,行政机关在信息公开方面“半遮半掩”、主动性不高,“关键原因之一是对信息的质量信心不足”。他打了个比方,信息公开就如同外人进家门拜访,过去只有熟人才能登堂入室,并且只向其展示好的一面。如今,随着公众对信息需求的提升,行政机关应做到不再区分友人与否,只要进家的访客,都可以对房间一览无余。杨伟东认为,这就要求行政机关要“打扫干净房间”,即确保日常管理规范、透明,真正做到“门常开、该公开之事公开,这才是信息公开的更高境界”。发于2024.9.16总第1156期《中国新闻周刊》杂志杂志标题:“天价”信息处理费背后记者:解雪薇编辑:徐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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