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SNI-497新任美脚女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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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迅速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养老院成为了传统意义上“老有所养、老有所依”的分担载体,养老机构的建设成为了被关注的社会焦点。9月13日,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通报了这样一起案例。现年78岁的程奶奶,被儿子程一(化名)送到长沙某品牌养老公寓入住,月缴费6000元。不幸的是,在程奶奶入住的第六天,程一被养老公寓告知母亲已被送入附近医院就医。当日程一护送母亲进入ICU治疗,2023年9月11日,程奶奶经抢救无效离世。悲恸的程一在核查母亲养老机构的监控录像时发现,为母亲“粗暴”喂饭的护工、养老院不当救治对母亲的离世负有重大过错,而养老机构拒不承担责任,双方多轮协商无果,程一到长沙市雨花区法院起诉该养老公寓,认为其侵犯了母亲的生命权,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在养老院被照顾吃饭的老人(图与内文无关,来自网络)雨花法院公开审理本案,并作出一审判决,养老公寓对程奶奶的离世承担40%的责任,并向其子程一赔偿15.81万元。该判决经二审维持,已经生效。被告辩称,原告程一认为母亲入院时,可以行走,采用“重度护理Ⅰ”护理等级即可,而实际上对程奶奶进行综合能力评估,其老年人能力等级为重度受损,存在跌倒、噎食、走失等风险。原告同时签署入住老年人管理规定、安全责任书、入住老人潜在意外风险告知书等作为合同附件,其中《安全责任书》中载明因老年人身体器官机能下降,存在意外跌倒、呛食、噎食等风险,监护人对此应完全知晓并自愿承担其相应责任。因此,被告主张用《安全责任书》排除自身相应责任。图为养老院小花园(图与内文无关,来自网络)经审理查明,2023年8月13日11时许,程奶奶于被告(养老公寓)处进餐,据监控视频记录(无声音),程奶奶起初系自主进餐,动作缓慢但能将食物自主送入口中咀嚼。一名护理人员注意到程奶奶进餐困难,便主动开始喂食;7分钟后,护理人员喂食频率加快;程奶奶摆手示意不再进餐,并要求掏出口中食物,护工用饭勺清理其口中残食;随后该护工去收取其他老人餐盘。几分钟后,另一护理人员前来收取程奶奶餐盘时注意到异状,并呼叫管楼护士赶到现场对程奶奶实施拍背、催吐、海姆立克急救法处理,随后将程奶奶推离餐厅并对其吸氧、吸痰、测量血氧等措施,被告遂送程奶奶往附近医院救治,后因吸入性肺炎进而引发重症肺炎、呼吸衰竭而离世。法院认为:程奶奶系于被告处就餐后送医救治,入院诊断为吸入性肺炎且查有气管食物残渣,可以认定其病症系进食过程呛噎引发,嗣后进行多处抢救,病情不断加重而致死亡,死亡原因载为重症肺炎、呼吸衰竭,可以认定两者存在因果关系。在发现程奶奶存在进食困难后,被告主动提供喂食服务本身并无过错,根据现场监控视频记录,被告护理人员喂食过程能够基本尊重程奶奶指示与意愿,不存在强行喂食情形,但喂食之前未让程奶奶处于正常进食姿态(如扶正头部),且从11时32分26秒之后喂食频率明显加快,其中多次喂送存在连续动作而占时相对较长,未谨慎全面考察程奶奶当时进食能力与身体状况而致呛噎情形发生,在程奶奶出现呼吸局促与呕吐异样并多次指示口喉部位不适之后,现场护理人员亦因疏忽大意未能及时处置,虽然后续自行紧急处置以及送医抢救过程难言失当,但如前分析认定,被告应因其喂食现场所存过失诱发程奶奶肺炎并致最终死亡承担相当侵权后果,其通过《安全责任书》排除自身相应责任,不符合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法院不予采纳。程奶奶发生食物呛噎事故,被告喂食与处置过程构成诱因,亦有程奶奶身体机能与配合行为因素,所引发的吸入性肺炎嗣后多处救治过程病情不断演化加重直至死亡,期间存在多种可能因素介入,更有自身特殊体质缘故,无法全部归责于被告,兼之考虑原告未及时提交体检报告、坚持降低护理等级等情节,综合全案案情,法院酌情确定被告承担责任比例为40%。结合双方主张、相关证据以及法律规定,就本次事故损失项目本院分别核定如下:医疗费、死亡赔偿金、护理费各项物质损失合计32.03万元,根据前文认定责任比例,相应赔偿为12.81万元(31.59万元×40%),原告作为程奶奶家属,必然遭受精神痛苦,综合考虑具体案情及各自过错程度,法院酌情支持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据此原告总计可获赔偿款额为15.81万元。被告虽已投保养老机构责任保险,但原告本案拒绝保险机构参加诉讼且不对其提出实体请求,被告可向相关保险公司另行主张权利。雨花法院判决,被告养老公寓向原告程一支付赔偿款15.81万元。延伸阅读38岁女子放弃北漂住养老院:在京工作11年 父母已去世7月31日,一段“38岁女子放弃北漂住进养老院”的视频登上网络热搜。 据拍摄者杨女士介绍,她曾在北京工作11年,后因生病选择放慢生活,回到东北找了家养老院休养。在养老院里,她每月只需花费2000元便可包吃包住。“已经来养老院3个月了,每天早睡早起,和老人们相处得也很好,也会帮他们写回忆录,生活作息规律,感觉每天精力都挺充沛。”杨女士曾在社交平台晒出自己的养老院日常杨女士说,她今年38岁,从小喜欢文学创作,偶然间接触到了影视行业,从事编剧工作,此前一直在北京等地工作生活。由于父母已去世,她在去年患病后,便打算去一个不曾去过的城市放松休养。“当时我就想找一个有吃有住的地方,就是想好好休息。”而她也在入住养老院后,渐渐喜欢上了“慢”节奏的生活,开始在休养期间将自己的日常生活写成文字或拍成视频发到网上。“但我没想到大家会喜欢看这些。”杨女士告诉记者,她虽不会一直居住在养老院,但还未确定离开的时间。“我在帮一位老人写回忆录,这不是一时半会能完成的,需要时间。我还打算在这儿为100位老人拍摄视频记录生活。”杨女士表示,她这样做的目的,除了记录老人们在养老院的真实生活,也是希望将老人们充满故事性的人生经历分享出去。“我并不在乎视频的传播效果,我只是觉得这个过程很有意义,让我感到满足。”杨女士所在的养老院系吉林市丰满区一家名为亿森林的养老院,兴建于2013年,总占地面积10万平方米,内设5幢电梯楼房。该养老院负责人告诉记者,杨女士在网上所说内容均属实,他们收人没有特别的年龄或身体限制。“目前院里有520来人,最大的102岁,最小的是‘00后’。”由于当地物价较低,以及有部分政府补贴,因此养老院的入住费用也较便宜,“我们分为健康区、半自理区和护理区三个住宿区域,有2000元的,也有1300元的。”养老院负责人说。以下是红星新闻记者与杨女士的对话:住进养老院本为调养身体红星新闻:为什么会想着住进养老院?杨女士:之前的工作时常熬夜,很多时候我都睡不好,去年生病我住院了一个月,事后便想好好生活,停下自己的脚步,找个没去过的地方休养一下。当时我只是想找一个稍微大一点的、空气好的地方,在上网查看的时候偶然看到了这家养老院,觉得还不错,就想来住一个月看看。之所以会选择养老院而不是民宿、酒店什么的,有两个原因。一是,我对养老院很好奇,想看一看它到底是什么样,是不是大家说的那么沉闷;二是,由于我生病,希望有个能调整作息,确保基本的医疗、饮食健康的地方,刚好养老院的老人们都睡得很早,且有针对老人的基本医疗条件,以及清淡、健康的膳食。这些都很符合我的需求。杨女士在养老院的生活照片红星新闻:现在的生活日常是怎样的?杨女士:现在作息很规律,晚上9点左右就睡了,不过早上会起很早。我每天都会看书,写小说,(帮老人)写回忆录。现在还会发抖音,拍视频等。偶尔天气好的话,我也会开展一些户外活动,比如出去做早操什么的。在养老院不会感到孤独或是无聊,这里的老人对我都很好奇,也很喜欢我。我之前是有自己的抖音号的,常在上面写小说,有老人的子女关注了我,不久很多老人就都知道了,他们就会和我聊天。一次,有个70多岁的阿姨给我说,她这一辈子经历了很多,命运挺坎坷的,但写不出来。我就给她说,我可以帮你写。也因此,我和老人们的互动多了起来,我们之间经常互相送吃的,相处得很好。红星新闻:目前的生活状态与以往有什么不同?杨女士:节奏不一样了,以前的工作很忙,长期熬夜,晚上睡觉还经常做噩梦。现在,不知道什么原因,我不做噩梦了,睡得很踏实。另外的不同,就是老人们都起得很早,大部分人可能四点多就醒了,这一点我需要去适应。至于像网友说的,年轻人突然从繁华便捷的都市离开会有不习惯的地方,对我来说却没什么大影响。可能由于生病的原因,我整个人都是一个很“慢”的状态,不管是走路还是做事,我都很慢,这就让我和老人们很合拍。而且,我也不想逛街什么的,因为我的身体还是会感觉疲惫,我比较喜欢静下心来看书、写字。计划离开前为100位老人拍视频红星新闻:这3个月里,你有什么收获?杨女士:刚来的那一阵,我晚上总醒,就发现在我对面的那栋楼老人大多都开着灯睡觉,而且我还看到有护理员每隔2个小时就会去查房一次,帮老人换尿不湿,让我觉得护理员是一个特别伟大的职业。另外,这3个月的相处也改变了一些我的想法和认知。在来之前,我对养老院是有一些排斥的——认为这里都是老人,会“死气沉沉”。但真的住下来了,才发现并没有那么“恐怖”,大家都很乐观,充满活力,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事做。和老人们交流是很愉快的一件事,每个人都有不同的经历,他们的故事或多或少的会成为我之后写作的素材、灵感,对我未来的创作是有帮助的。话题#38岁女子放弃北漂住进养老院#登上微博热搜红星新闻:打算一直住下去吗?杨女士:不会,我现在活得比较随意,不会想那么远,反正能住多久算多久,如果不想待了,随时也可以离开,这得看我身体的恢复状态。还有就是,我现在一直在帮一个阿姨写回忆录,这个并不是一两天、几千字就可以完成的,需要不断地沟通、交流,长时间的记录才能完成。我希望在我离开前能写完,把这个送给阿姨当作礼物。红星新闻:接下来的“养老”生活有什么打算?杨女士:3个月的养老院生活让我感触很多,特别是在和老人们交流过后,我特别想把他们的真实生活状态记录下来,不论是文字还是视频的方式。因此,我计划在离开前为这里100位老人拍视频。同时,也是想让大家都看一看真实的养老院是怎样的。这里有500多名老人,每个人的经历都不同,而且每个人的表达能力也不一样。我不会刻意去要求老人怎么表达、怎么做,我会选择自己去发现,在不打扰老人、征得他们同意的情况下进行拍摄记录,再把他们的经历分享出去。目前,我已经为3位老人拍摄了视频,不过素材都还没剪辑,等弄好了后我会发到自己的账号上。我并不在乎视频的传播效果,我只是觉得这个过程很有意义,让我感到满足。

近日,经过两个多月的治理,伊顿东方小区的环境有了很大改观——不再杂草丛生,也不再垃圾袋遍地,业主们也更喜欢到花园里散步聊天了……伊顿东方小区位于四川自贡富顺县,小区先后经历两届业主委员会,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于2019年成立。今年5月中旬,200余户业主联名要求“罢免业委会全体成员”,经街道办事处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并投票表决,罢免了该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全体成员。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对于“罢免”原因,200余户业主的联名信显示,主要有“不具备履职条件和时间”“不接待、不办事、不作为”“不公布收支和资金情况”等。▲小区环境有了很大改观 (袁伟 摄)对于有群众提出的“社区强行介入小区业委会事务”“社区违规罢免小区业委会”等质疑,富顺县富世街道办事处相关负责人表示,经调查核实,整个过程均根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自贡市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开展,符合法定程序,表决结果有效。目前,该小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筹备工作正在进行中。联名信:200余户业主联名要求罢免业委会街道办组织召开小区业主大会表决同意9月13日,富顺县富世街道十字岭社区相关负责人向红星新闻记者介绍,伊顿东方小区建成于2015年,共有10栋单元楼,897户业主。小区先后经历了两届业主委员会,第一届成立于2018年,一年后解散;第二届成立于2019年,为期五年。该负责人称,第二届业主委员会成员原有7人,后来减少到5人。多名业委会成员由于长期在外务工等原因,无法及时处理小区事务,也无法按时接待和收集业主诉求,许多业主对此表示不满。社区也多次跟业委会成员沟通,要求他们能认真履职,但效果不明显。今年5月中旬,十字岭社区先后两次收到200多户伊顿东方小区业主的联名信,提出“罢免现任业委会全体成员”的建议。社区工作人员历时一周,对联名业主的信息和真实想法进行了电话核对。在确定“同意罢免业委会全体成员的业主人数超过法定人数”之后,社区将相关情况向街道办事处进行了汇报。经街道办事处研究决定,同意组织召开业主大会进行表决。今年6月中旬,经召开业主大会并表决:同意罢免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全体成员。罢免理由:业主们认为业委会履职不力一成员承认没太多时间参与小区事务富世街道十字岭社区相关负责人向红星新闻记者出示了社区收到的联名信,信中主要阐述了业主要求罢免业委会的“事实和依据”,其中包括:不具备履行职责的条件和时间,不接待、不办事、不作为,不开业主大会、不报告业委会履行职责的情况,不公布收支和资金情况等。▲图为206户业主的联名信(袁伟 摄)信中提及,有多名业委会成员长期在外地工作,只有假期才回富顺,不具备履行职责的条件和时间。此外,业委会办公室长期关门,电话打不通……由此引起许多业主不满,所以提出罢免建议。9月13日,红星新闻记者到伊顿东方小区进行走访。业主刘女士称,联名信是其丈夫签的字,主要原因还是认为原物业服务不到位,业委会没有起到监督作用。小区物业公司一位工作人员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他们是通过招投标方式进驻该小区的,对于此前业委会与业主之间的情况不太清楚。刚刚进驻的时候,小区里杂草丛生,垃圾箱的摆放很乱,墙上小广告也很多。经过治理,已有了很大的改观,公司还把前后的对比照片公布在小区,供业主监督。▲图为小区现状 (袁伟 摄)一位不愿具名的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主要成员坦言,当时大家出于热情和志愿等因素把业委会组织起来,服务小区业主。后来他外出工作,的确长期不在小区,没有太多时间参与小区事务,自己也曾提出过辞职,但没通过,后来就一直挂着名字。该成员认为,作为业委会成员,主要是帮业主们解决一些大事情,至于一些鸡毛蒜皮的事情,其实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对于此次“罢免”,他觉得“也没有什么”,让有更多时间的人来服务小区也是好事。只是觉得缺少些尊重,“罢免”听起来有些不舒服。街道办回应:不存在“违规插手”或“强行介入”组织召开业主大会表决罢免程序合法对于此次“罢免业委会”风波,也有群众通过网络提出质疑:“社区违规插手小区事务”“社区跳过业委会违规启动罢免”“206户业主不是本小区真实业主”……对此,富顺县富世街道十字岭社区和街道办相关负责人分别进行了回应。社区相关负责人说,在收到联名信之后,他们逐一进行了信息核对,在上报街道办事处之后,也按照街道办的要求,再次进行了复核,确保情况和资料属实。富世街道办相关负责人表示,小区业主联名要求的是“罢免业主委员会全体成员”,根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第41条规定:经专有部分面积占比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联名,可以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罢免业主委员会部分成员的书面建议,业主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罢免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请业主大会表决。业主委员会未按时提请业主大会表决的,提出罢免建议的业主可以请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逾期未召开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条例》第41条还规定,业主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罢免业主委员会全体成员的书面建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因此,该负责人称,街道和社区不存在“违规插手”或“强行介入”。该负责人还补充说,在组织召开业主大会表决期间,街道办和社区的工作人员均全程监督,确保公平公正、依法合规和真实有效。据了解,业主不仅可以依法依规罢免业主委员会,还可以要求提前换届。根据《条例》第42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成员不足总数的1/2或者存在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20名以上业主联名可以书面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求组织提前换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成员。红星新闻记者了解到,目前,该小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筹备工作正在有序开展中。红星新闻记者 袁伟编辑 张寻 责编 邓旆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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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小区申请使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现已完成使用备案。”今年4月底,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突如其来的一条短信让家住成都市高新区上锦颐园一期的杨先生和其他业主困惑不已。杨先生说,小区没有设立业委会。未经业主表决,也未见过公示,外墙维修的专项资金何以悄然完成备案?加上小区内两栋外墙没有损坏的楼栋也被列入维修资金使用之列,出于对备案流程合规性和维修资金会否滥用的担忧,杨先生和其他业主想查看原始签字文件和相关备案资料。他们先后向物业、街道和社区询问,都被告知材料已经提交给住建局,要去住建局查看。7月1日,作为业主代表的杨先生来到了高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提出希望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获知上述信息。21天后,他收到了一张《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费通知》:“可公开给你的信息共有1500页,采取按量计收的方式,需缴纳54700元的信息处理费。”信息处理费收取的依据来自2019年修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杨伟东曾参与《条例》前期的起草以及修订工作。他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表示,信息处理费的设立主要是为了规制滥用申请权的行为。然而在实践中,这一规定却出现异化,高额甚至天价的费用成为正常申请的“拦路虎”,部分申请人知情权和监督权的保障也因此受到影响。杨先生查看信息需缴纳54700元的信息处理费 图/图虫创意应主动公开,却要收费杨先生不能理解,即使自己申请的信息全部打印出来,按照市价五毛钱一张,也最多花费几百元,“但现在算下来一张单价高达36元,合理吗”?2021年国务院办公厅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明确了信息处理费收取可以按件或按量计算,均采用超额累进方式。如果“按件计收”,同一申请人每个月申请10件及以下的,不收费;第11至第30件,每件收费100元;超过30件的部分,每增加10件,每件费用增加100元。若“按量计收”,提供的材料在30页及以下时,不收费。第31到第100页,每页收费10元;第101到第200页,每页收费20元;超过200页的部分,每页收费40元。正如专家所说,信息处理费并非纸张成本。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张力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此收费有特定导向,即通过提高经济门槛,来规制申请权的滥用。权衡之下,杨先生放弃了缴费。根据《条例》,这也意味着,行政机关将不再处理杨先生的申请。像杨先生这样因申请信息公开而被要求支付高额信息处理费的情况,并非孤例。去年,福建莆田的陈女士因申请征迁赔偿信息,也被告知需缴纳十二万多元的信息处理费才能获取。陈女士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她所在的村庄于2016年获批修路项目,施工范围涉及她家的四处房屋。听闻村里拆迁户的补偿方案各不相同且存在“暗中操作”,陈女士怀疑自家补偿款低于其他村民,遂向相关部门询问,但对方始终不愿意回应这件事。为了解补偿的真实情况,陈女士在去年5月向莆田市涵江区政府申请公开三项信息,包括补偿安置标准、各个被征收人丈量评估情况以及各个被征收人补偿情况(补偿安置方式、安置房面积、货币补偿金额、安置时间等)。陈女士需缴纳信息处理费121980元才能查看信息 示意图一个月后,陈女士收到涵江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来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告知书显示,补偿安置标准将附后提供,余下两项信息共3182页,采用按量计收的方式,需缴纳信息处理费121980元。震惊但不甘心的陈女士考虑再三后,决定支付。不料,告知书却没有提供银行收款账号,她进一步询问后得知,“收款账号也要走信息公开程序”。连环障碍让她很无助,最终放弃缴费,至今也没有见到申请的另两项信息。事实上,关于土地拆迁补偿的信息,在《条例》修订前后都属于被明确要求主动公开的范围。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彭錞告诉《中国新闻周刊》,2008年生效的《条例》第12条明确要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2019年修订后的《条例》第21条重申了这一要求。此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9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换言之,陈女士所申请且被告知需缴纳逾12万元才能获取的信息,实则是行政机关应主动公开的内容。张力指出,行政机关压缩主动公开范围的情况,主要集中在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城市规划等领域,牵涉多方利益,争议和标的大,甚至部分是历史遗留问题,长年难以解决。“零门槛”和申请权滥用公开范围是信息公开制度的核心,无论是2007年《条例》首次审议通过,还是2019年修订,都是如此。修订前,《条例》将政府信息分为三类: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反映政府行政机关设置、职能和办事程序的一些基本情况信息等须主动公开,不收取费用;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收取行政成本费用;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以下简称“三安全一稳定”),以及涉及国家秘密、个人、商业秘密等政府信息不予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政府信息分为三类 资料图至于申请人,则要满足是出于“生产、生活、科研特殊需要”的条件。随着《条例》的实施,信息公开广度和深度不足的问题逐渐显现。在《条例》实施两年后,时任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处长的后向东在《人民日报》撰文指出,少数行政机关以“只要不是法律明确规定要求公开的内容,绝对不予公开”为由,简单粗暴地拒绝人民群众的信息公开请求。针对这一问题,杨伟东进一步指出,以“三安全一稳定”为例,由于其概念本身难以说理举证,导致行政机关在适用时出现乱用甚至滥用。与此同时,依申请公开制度也出现滥用。当中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是,刊载于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陆红霞诉南通市发改委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案”。南通市港闸区法院曾专门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其为公开滥用诉权的案件。据不完全统计,拆迁户陆红霞及其家人在一年多内向多个部门提起了至少94次信息公开申请,其后又提出39次行政复议和36次行政诉讼。陆红霞当年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提出多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因为自己和父亲住宅被拆时,出现了征地手续不全、签署空白协议、房屋产权证户主名被更改等问题。然而,港闸区法院的裁定书显示,相关申请不仅涉及征地拆迁问题,还涉及政府公车数量、拘留所伙食标准等信息。法院认为,陆红霞提起的诉讼因缺乏正当性,属于典型的滥用诉权行为。最终,法院裁定对其起诉不作实体审理。这一案件被学界认为推动了《条例》的修订。修订后的《条例》明确提出,“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为原则。在这一原则下,主动公开范围得以扩大,从原来的4类原则性条款细化为15类具体规定,如行政处罚的依据、程序,政府采购目录、公务员招考录用等事项。不予公开的范围也有所增加,包括内部事务信息、过程性信息和行政执法案卷信息等。值得注意的是申请人门槛的变化。修订后的《条例》取消了原先的限制条件,也就是说,申请人不再需要证明与所申请政府信息的利害关系。司法部负责人解释称,之所以取消限制条件,一是为进一步保障公众知情权,二是避免在申请人认定上争议太多。后向东也在《人民日报》撰文时指出,申请人、行政和司法机关对满足“生产、生活、科研特殊需要”的条件,看法都不一致,导致争议不断。对于申请人来说,信息公开申请实现“零门槛”。但为了避免申请权滥用,新《条例》对无正当理由的大量反复申请,规定了不予重复处理、要求说明理由、延迟答复和收取信息处理费等措施。变与不变上述措施中,信息处理费被视作亮点。多位专家指出,由于信息处理费制度设计上的模糊性和涉及概念的不确定性,为实际操作带来了新的问题。修订后的《条例》规定,信息处理费收取的性质为“可以收取”。张力说,这也意味着“可以不收取”。《中国新闻周刊》统计《管理办法》实施后全国31个省市收取信息处理费的情况发现,2021年,有15个省份收取了信息处理费,这一数字在2022年和2023年分别增至16个和18个。换言之,不同地区对信息处理费的认定和操作不尽相同。对于“明显超出合理范围”的判定,《中国新闻周刊》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相关案例发现,各地法院对其认定标准差异较大。如有法院认定申请12次就“明显超出合理范围”,也有法院认定1088页是“明显超出合理范围”。相同的是,法院普遍未给出“合理范围”的具体标准,特别是具体的数量标准。在收费方式上,虽然按件或按量计收均可,但需要提出的是,上述两个案例都采用了计量计收,金额更高。杨先生称,其申请的信息可拆分为约17件,按件计收的话,信息处理费仅需700元。至于信息处理费对规制申请权滥用的成效,并无明确的佐证数据。不过,各地年报中都有一个数据,是“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费,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比例。这个数据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信息处理费的存在,对申请人没有获取所需要信息的影响。以江苏为例,以《管理办法》实施元年的2021年为统计起点,近三年逾期未缴费不获处理的申请占申请总数的比例分别为0.32%、0.13%和0.23%。但值得关注的是,有一些正常申请因高额信息处理费被阻挡。更值得关注的是,主动公开广度、深度不足的问题一直持续。张力指出,本身属于应该主动公开,被人为设置成了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的情形不在少数。贵州的黄先生因怀疑网购到假货,向店铺所在的武汉市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投诉及要求公开2022至2024年度因信息公开申请而涉及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数量、财政支出、投诉举报处理等多项数据的申请。一个月后,黄先生收到该局的回复显示,他的申请内容被拆分为10项,只有两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已于官网公布,并附有相关网址。其余八项中,有六项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公务员招录等信息涉及内部事务信息,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因而不予公开或提供。仅能依申请公开的两项内容,为消费投诉信息分析报告及食品药品监督检查情况,共计179132页,需缴纳715.998万元的信息处理费。彭錞分析指出,回复中被认定为不予公开或提供的信息,实际上是《条例》要求公开的年报内容或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理应已经主动公开。如果存在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被申请机关应当释明。黄先生也称,他申请的信息是比照《条例》规定的主动公开范围而提出,不明白为何却成了需要依申请公开,而且要缴纳天价费用。就这些信息所属类别的划分,《中国新闻周刊》曾多次联系武汉市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但未能获得回应。彭錞认为,被异化的根源在于部分行政机关滥用判断权,不问申请目的,粗暴地以数量多寡来确定是否滥用,而且多寡本身又缺乏标准。很大的随意性下,部分行政机关机械地适用收费规则,堵死正常的申请之路。动力与压力不足“行政机关不想或不愿公开,有多种原因。”杨伟东说,首先是模糊的制度设计赋予了行政机关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以近年来常被用于不予公开的“内部事务信息”和“过程性信息”为例,这些概念本身就很模糊、抽象,行政机关在解析和适用时,存在较大自由度。以“过程性信息”为例,张力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案例曾明确指出,当决策、决定完成后,此前处于调查、讨论、处理中的信息不再是过程性信息。但在实际操作中,仍不乏行政和司法机关把处于“完成时”或“过去式”状态的信息认定为过程性信息,不予公开。在彭錞看来,《条例》落实成效不彰,根本原因在于行政机关推动信息公开的动力与压力不足。杨伟东进一步指出,动力不足主要基于行政机关对减少行政成本,规避风险和现实利益的考量。信息公开实际上是对政府行为的审视,部分政府担心一旦公开可能导致不利后果。河南省豫东地区某县级信访局人士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基层信息公开争议较多的领域就是低保和拆迁安置补偿。这些领域本身涉及利益分配较多,甚至有“人情账”。“例如补偿标准是一样的,但是第三方在评估具体面积时,可能会存在一些‘猫腻’,关系好就多算点,这类信息若公之于众,难免引发纠纷。”但按照相关规定,这些信息必须主动公开,部分基层政府会选择张贴在公示栏,拍照留痕,随即撕毁。如果有百姓申请或反映,经上级单位督促,他们才会再次公开。杨伟东说,这种把主动公开变成依申请公开的“策略选择”,是行政机关趋利避害的心理使然。通过“少公开、不公开”来避免潜在的冲突和纠纷,以及舆论压力和问责风险。压力不足源于监督落实的乏力。虽然新《条例》设置了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但在彭錞看来,“光靠考评、设置处分恐怕不够,还需要‘真刀真枪’”。他反问:拒绝公开是否会导致相关机关甚至个人被追责?如何进一步完善?多位专家认为,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张力建议,应在行政机关内部设立专门机构,通过操作规程、典型案例或业务指导,进一步明确和解释争议焦点。以实践中应用频繁的内部事务信息和过程性信息为例,杨伟东指出,几乎所有涉及行政运转的信息,如人事、财务、内部事务安排、办案流程、会议纪要和内部监督信息,都被归入“内部事务信息”之列。他认为,内部事务信息应限缩为“纯行政内部信息”,专指技术性、细节性信息,因为这些信息是琐碎的,与真正的、重要的公共利益无涉,可以预期公众兴趣不大,也可以将行政机关从收集和提供这些信息的负担中解脱出来。而过程性信息应更名为“机关及其人员的评价性信息”,包括决定作出前的意见、建议、观点等信息,理由在于公开这类信息将有损于公务员有效交流和决定的质量。关于信息处理费的收取,张力认为,表面上看是依法行政,实际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行政机关对立法本意的曲解或机械执法,比如,《条例》规定“明显超出合理范围”可以收取费用,而非“应当”收取,不应简单以量认定。而且,如果收费,应结合申请人的请求、主观意图和利益取向,先论证何谓“明显超出合理范围”。多位专家表示,应回归立法本意,坚持“原则上不收”的思路。在杨伟东看来,表面上看,信息公开似乎只是对“给与不给”的判断,背后反映的是行政机关对自身信息质量和行政水平的底气。而当前仍处于通过信息公开倒逼行政质量提升的阶段,行政机关在信息公开方面“半遮半掩”、主动性不高,“关键原因之一是对信息的质量信心不足”。他打了个比方,信息公开就如同外人进家门拜访,过去只有熟人才能登堂入室,并且只向其展示好的一面。如今,随着公众对信息需求的提升,行政机关应做到不再区分友人与否,只要进家的访客,都可以对房间一览无余。杨伟东认为,这就要求行政机关要“打扫干净房间”,即确保日常管理规范、透明,真正做到“门常开、该公开之事公开,这才是信息公开的更高境界”。发于2024.9.16总第1156期《中国新闻周刊》杂志杂志标题:“天价”信息处理费背后记者:解雪薇编辑:徐天

迈合村带有奥运五环标识的村牌“车子不能过去,请停在外面。”最近几个月,广东湛江麻章镇迈合村每天挤满了人,因为这里是中国奥运史上最年轻“三金王”全红婵的老家。原本安静的村庄,仿佛在一夜之间变成景区。“泼天”的流量涌入,全红婵家门口变成“小食一条街”,游人从各地争相赶来,像旅游拍照一般不停地按下快门。从安静村庄变网红打卡地9月13日11时许,潮新闻记者来到迈合村,首先映入眼帘的是格外醒目、带有奥运五环标识的村牌,和全红婵巴黎夺金的海报。络绎不绝的游客在此停留,模仿着全红婵获奖的姿势拍照。沿着村道步行约5分钟,就来到了全红婵家,一栋简朴的两层平楼,外墙没有光鲜的瓷砖,门前还有两棵凤凰树。全红婵位于迈合村的家 潮新闻记者 郑信鸿 摄当日,是全红婵时隔两年回到家乡的第二天,家门口已围满了游客。院子外设置了围栏,一侧有“朋友,欢迎您”的巨幅海报,供游客拍照打卡。正值中午,从茂名骑摩托车赶来的高先生一下车便冲到门前,摆姿势、拍照,一分钟不到,才拉着女儿从人群中挤出身来。“女儿是全红婵的粉丝,我在抖音看到很多人来打卡,特地带女儿过来。”谢先生说。“我是跳水运动的爱好者,一直非常关注全红婵,她就是‘国宝’。”在深圳大鹏经营民宿的潘女士也是特意赶过来,她笑着说,“当地人非常热情,看到大家对‘国宝’的爱护,我很兴奋和感动。”游客潘女士接受潮新闻记者采访 潮新闻记者 郑信鸿 摄在村口的停车场,还有不少广西、湖南等外省的私家车。来自湖南的刘先生自驾前来,他告诉潮新闻记者,刷到网上的短视频后,趁工作日人不多,和妻子一起过来。“我们都是‘全宝’的粉丝,想看看她长大的地方,这里人太多了。”张先生说。在打卡的游客中,很多是以家庭为单位的“亲子团”,父母希望到此激励孩子学习全红婵不懈努力的精神。也有的是为了怀旧年少时的乡村生活,参加旅行社“全红婵老家一日游”的中老年群体。前来拍照打卡的旅游团 潮新闻记者 郑信鸿 摄村民向潮新闻记者介绍,自巴黎奥运会全红婵夺冠以来,迈合村每天都在上演同样的情景。在全红婵家门前,一波又一波的游客排队打卡,甚至在台风“摩羯”登陆的那几天,也有游客到此。“小食一条街”摆摊收入高总面积6.46平方公里,有着500多年历史的迈合村,之前的标签是“革命老区村庄”。而全红婵的横空出世,让这个村庄变成了“奥运冠军之乡”,走进大众视野。这个夏天,随着人潮涌入,从村口到全红婵家门口的这条路开始有村民摆摊卖水。慢慢地,其他村民嗅到商机,也纷纷在家门口做起了小生意。“小食一条街” 潮新闻记者 郑信鸿 摄潮新闻记者看到,在仅有200米的村道上,火龙果、菠萝蜜、拖罗饼、红糖等特产,牛杂、猪蹄、鸡腿、羊蹄等小吃应有尽有,连成了“小食一条街”。“我们摆摊已有一个多月,村里并没有收费。”街边经营汤粉店的全女士告诉潮新闻记者,自己和丈夫主要卖汤粉(面),人流量最多时,基本忙不过来。“暑期过后,每天营收稳定在700-800块左右,算是比较满意。”全女士介绍。除了本村的居民,在迈合村摆摊的也有许多外村的村民。在街边经营手打香拧茶的黄先生告诉潮新闻记者,自己来这的时间不长,但生意一直还不错。“暑期过后人可能少了一点,不过全红婵回来后,这两天人数又多了起来,对我们生意肯定是有帮助的。”谈及在此经营,黄先生掩饰不住内心的喜悦之情。村民嗅到商机纷纷在家门口做起小生意 潮新闻记者 郑信鸿 摄据村民介绍,过去大家以务农为主,外出打工为辅,而全红婵热潮出现后,许多外出打工的村民也回到家乡摆摊。许多摊主告诉潮新闻记者,因为有了全红婵的出现,他们才会有此机会。一位卖甘蔗汁的村民告诉潮新闻记者,自己是家庭妇女,主要照顾小孩,现在也开始摆摊,“挣的虽不多,但可以补贴家用”。敞开怀抱,来的都是客这段时间的迈合村,戴着草帽、全身汗湿是许多村干部每天的工作状态。采访中,一些村干部告诉潮新闻记者,2021年夏天,全红婵一夜成名让这个小村子措手不及。而现在,村子放开怀抱,迎接各种机遇和挑战。面对蜂拥而至的游客,村委做了许多措施:设计宣传展板、搭建停车场,给全红婵家围上了栏杆,圈出一块打卡地。所以,游客来到迈合村看到的是:狭窄的村口,交警负责指挥交通;入村后,随处可见拉起的警戒线,工作人员日夜巡逻;在全红婵家门口,乡镇的民警和志愿者维持着秩序;小食街随处可见的垃圾桶,环卫工人来回清扫。交警负责指挥交通 潮新闻记者 郑信鸿 摄刚来不久的志愿者刘先生告诉潮新闻记者,这里的志愿者主要是乡镇公务员,每天三班倒,上午八点到晚上十点。“工作其实不复杂,主要维持来往人流的秩序,有时也帮游客拍照、指路。”迈合村支书全南山在接受潮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村里主要做的是维持好秩序,把服务给跟上。同时,他也表示,村委没有决定“封村”,大家来了都是客,只要不干扰到村民的正常生活就行。麻章共青团便民志愿者服务点 潮新闻记者 郑信鸿 摄记者手记:作为中国奥运史上最年轻的“三金王”,全红婵凭借过人的运动天赋以及活泼的性格,俨然成为了名副其实的“全民偶像”。奥运会过后,超高的人气使得她的家乡——广东湛江麻章镇迈合村,迅速成为了“网红打卡地”,家门口也变成了“小食一条街”。这一热闹景象,不仅体现出国民对全红婵的喜爱,也在一定程度上助力了村里经济的发展。不过,全红婵现仍为未成年人,也有属于自己的私人空间,我们不应过多地干扰她和家人平静的生活。栏目主编:秦红 文字编辑:宋彦霖 题图来源:潮新闻 图片编辑:徐佳敏来源:作者:潮新闻

(来源:视频综合)

(原标题:网友称美诚月饼原价59元三盒,被“三只羊”把价格打上去了)

极目新闻记者 舒隆焕9月15日,有网友发视频称,14日在甘肃天水羲皇大道西路,一女孩掉进路边窨井,路人用梯子救人,孩子父亲担心责任划分不清阻拦施救,称应该先报警。15日,知情人对极目新闻记者称,孩子父亲估计是为保留证据或担心造成二次伤害,最终路人先录下视频后,将孩子救起送医。孩子掉进路边井(视频截图)15日,一名知情人士对极目新闻记者称,14日上午一名女孩路过天水羲皇大道西路,掉入路边窨井里,附近商户拿来梯子欲救孩子,遭到孩子父亲的阻拦。一位参与施救的人员称,孩子父亲起初阻拦施救,执意要先报警等警察到场,估计是担心后续难以进行责任划分,也可能是怕对孩子造成二次伤害。最终,在路人的劝说下,众人先录制视频保留证据,后将孩子救了起来,孩子被其父送往医院救治,“我不了解后续处置情况及孩子的伤情。”图为事发现场(视频截图)记者尝试联系孩子父亲了解情况未果。上述施救者称,路人是出于好心救人,孩子的父亲本意也是想救孩子。希望网友理性看待此事。事发地一名商户表示,多年来羲皇大道上的基础设施并未完善,路边窨井维修不久井盖丢了,没有围挡和警示牌,存在安全隐患,相关部门应该重视。上述施救者表示,事发后窨井维修工作已开展,并设置了围挡。辖区住建局工作人员称,将向该局市政部门了解相关情况,进一步核查。天水市住建局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表示,羲皇大道上的基础设施虽有不完善之处,但不提倡孩子父亲“阻拦施救先报警”的做法,他们理解孩子父亲的心情。孩子遇险,第一时间应该先救孩子,同步报警求助,再联系相关部门找到责任方。该工作人员建议,孩子家长后续可联系市、区住建局,对接市政部门,进行处置。(来源:极目新闻)延伸阅读地面坍塌女子坠入11米深坑 亲属:手机被人捡走近日,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复兴镇一处堆放建筑材料的地面突然坍塌,一名女子坠入11米深坑。该事件引起广泛关注。9月13日,受伤女子的亲属称,伤者已做完开颅手术,目前还未苏醒。事故发生时,伤者遗失了手机,因手机有重要资料,亲属希望拾得者能归还。消防人员营救被困女子据华商报大风新闻,网上一段3分20秒视频显示,一个堆放着木材的地方地面有一个圆弧形的洞,下面是一个竖井,井底躺着一名女子。一辆大型吊车将一名背着氧气瓶戴着氧气罩的消防救援人员和救援设备缓缓放进井里,在井上多名消防救援人员配合下,井底那名女子被救了上来,随后被紧急送往附近医院救治。被救女子的丈夫王先生称,事发现场是他们租来做建材生意的地方,主要经营建筑模板。妻子是达州当地人,平时在场区帮他打理生意,当天她在清理堆码模板时发生意外。他说,他们根本不知道那里有洞,事发当时妻子在接电话,脚下突然坍塌出现一个大洞。“她是9月10日上午8:44左右掉下去的,我是当天上午9:31发现的,于是马上拨打119求救。”接到报警后,救援队迅速赶到现场展开营救。救援队观察现场发现,那个洞深约11米,周围呈凹陷状,呈反C形,随时有继续坍塌的可能。于是救援人员对被困女子进行通风增氧,及时给她补充水分,还请来随车吊和大型挖掘机救援。一名救援人员表示,他下到井底时看到那名女子右手明显骨折,脸上有一个十字型伤口。救援队通过多功能担架利用随车吊往上升将她救起,“当天天气炎热,救援人员花了1个半小时才成功救上来。”图为救援现场据了解,坠井女子36岁,获救后,她被120救护车送往达州市通川区人民医院救治。做完开颅手术后,该女子被送到ICU进一步救治。一名亲属称,事发时该女子正在接电话,坠入那个深井的瞬间手机摔了出去,后来通过监控发现被一名男子捡走。手机里面有非常重要的电话号码等资料,亲属们多次联系该男子希望归还,开始打电话对方不接,后来接通后被挂断,至今一直没有归还,“我们的意思是手机可以送给他,但里面的珍贵资料希望能让我们拷出来。”通川区复兴镇政府一名女性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事发后他们高度重视,该女子已脱离生命危险,地面为何突然塌陷深洞事发原因目前尚在进一步调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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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9-20 15:3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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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穿越后只想咸鱼 卷一》

    撰文丨余晖据青海理工学院官网消息,近日,青海理工学院举行2024级开学典礼。省教育厅党组成员、省教育招生考试院院长宁栋,南京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国际化工作处副处长曹毅,校党委书记王晓英,校长贾叙东,校领导赵之重、樊协珍、张亚权,校长助理王东出席。上述公开信息显示,此前担任青海省科协党组书记的王晓英现已出任青海理工学院党委书记。王晓英现身开学典礼王晓英,女,汉族,1982年7月出生,吉林双辽人,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1999年,王晓英考入清华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系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于2003年获学士学位,2003年9月以免试资格进入清华大学计算机系攻读博士学位,2008年7月获博士学位,并被评为“清华大学优秀博士毕业生”。2008年8月,王晓英到青海大学计算机技术与应用系工作,2008年12月进入清华大学博士后流动站从事在职博士后研究工作,2010年12月完成博士后工作出站。2013年,王晓英任青海大学计算机系常务副主任。2015年6月,王晓英获任青海大学校长助理,并于2018年5月任青海大学副校长,后担任校党委常委、副校长职务。2023年5月,她获公示拟提任正厅级领导干部,后出任青海省科协党组书记。如今,她担任青海理工学院党委书记。据官网介绍,青海理工学院位于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是青海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公办普通本科学校,2019年开始筹建,2024年教育部批准设立。王晓英的丈夫靳力同为清华大学博士,也在毕业后扎根青海。王晓英和丈夫的合影靳力出生于1980年10月,籍贯河北保定,1999年被保送进入清华计算机系,2008年获博士学位。据清华新闻网此前报道,毕业那年,靳力和王晓英在接受采访的时候说:“我们要敢于挑战,但是更重要的是坚持。不是为了我们的生活更好,而是为了更多的人生活更好,这是我们的人生观,也是在将来的坎坷道路上让我们能够坚持理想的动力。”公开资料显示,靳力曾任青海省海北州发改委主任,海东市平安区区委书记,青海省工信厅副厅长兼省招商局副局长等职,2024年1月履新青海省数据局局长(副厅级),后兼任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局局长。延伸阅读苑振超拟任新职,他清华毕业,父亲早逝,上学时靠母亲收废品维持生计据《辽宁日报》8月25日消息,辽宁省委组织部8月25日发布拟任领导职务人选公示。其中:苑振超,男,汉族,1987年1月生,在职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中共党员,现任台安县委书记、一级调研员,拟提名为地级市副市长人选。图为苑振超资料图,他毕业于清华大学苑振超毕业于清华大学,曾是辽宁省最年轻的副县长。大学毕业后回到家乡2005年,苑振超以645分的优异成绩考入清华大学。2005年至2009年,他在清华大学土木工程系获得学士学位后,放弃直博机会,只留下一句“我离不开鞍山,因为我的梦放飞在那里”,便在同学们诧异的眼神中离开北京,坐上了驶往家乡的火车。作为辽宁省委选调生身份,公开简历显示,2009年,苑振超开始任职鞍山市铁西区繁荣街道办事处,后任职鞍山市发改委,2014年任鞍山市发改委固定资产投资处副处长。2015年12月,他任岫岩满族自治县朝阳镇党委副书记、镇长人选,后任镇长。2017年9月,他任岫岩满族自治县副县长,后挂职南京建邺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2019年12月明确为三级调研员。当时,他是辽宁省最年轻的副县长。图为苑振超简历照片2020年,他任鞍山市商务局党组成员、鞍山市招商引资服务中心主任,2021年任台安县县长。2022年4月报道显示他已任台安县委书记,时年35岁。苑振超在接受采访时曾说,“辽宁给了我实现梦想的舞台,在辽宁振兴发展的征程中,我愿意披甲执锐。”“是这片热土养育了我,我希望能为它作一点贡献。”面对千头万绪的县域工作,苑振超认为,不同岗位的工作经历使他能够在处理各项难题时更加从容、更有底气。“每个岗位、每段经历都是经风雨、见世面、壮筋骨、长才干的历练。”曾因寒门学子身份受关注苑振超考上清华大学时,其寒门背景曾受到舆论关注。新华社一篇报道称,苑振超的父亲早逝,哥哥患有脑瘫,母亲靠收废品维持生计。父亲去世时,苑振超刚刚两岁。十几年来,苑振超的母亲扛起了生活的重担,推着手推车,走大街串小巷收废品,为儿子撑起了学习生活的蓝天。苑振超的母亲告诉他,每份工作都是谋生的手段,只要人活得堂堂正正,就算穿得不好、吃得不好,也一定要挺起胸膛做人。新华社报道称,苑振超在读书期间,学习成绩很好。他曾代表学校参加全国高中生奥林匹克物理选拔竞赛,获得辽宁省奥林匹克物理竞赛二等奖。“因为没有获得一等奖,孩子的情绪非常低落,随后在学校的月考中,他的成绩也下滑了许多。这时候,我并没有责怪孩子,而是告诉他,只要有信心,就能学好。我认为,孩子在成长的过程中,总会遇到一些意想不到的困难和挫折,帮助孩子用乐观的心态去战胜困难,这是每一位家长的责任,也是家庭教育的艺术。”在母亲的鼓励下,2004年苑振超在全国中学生英语能力竞赛中获得了一等奖,在辽宁省重点高中五校联考的月考中取得全省第二名的好成绩。当时暑期里,有很多人找上门来想资助苑振超读书,都被母子俩婉言谢绝。母亲告诉苑振超:“你要靠贷款上大学,毕业后首先还贷款。”清华大学新闻网2005年8月发表的文章称,辽宁鞍山的苑振超的父亲已经去世,母亲也已下岗多年,脑瘫的哥哥给家里造成负担。在社会和老师朋友的帮助下苑振超顺利完成高中学业并考取了清华大学。“我以前的想法就是毕业挣钱、回报母亲,让她过上幸福的生活。现在我的心里很矛盾,觉得这种想法很狭隘。我们也要为回报社会而努力学习,争取为祖国做出更大的贡献,做到‘忠孝两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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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香蜜医 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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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妻险中求》

    “您小区申请使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现已完成使用备案。”今年4月底,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突如其来的一条短信让家住成都市高新区上锦颐园一期的杨先生和其他业主困惑不已。杨先生说,小区没有设立业委会。未经业主表决,也未见过公示,外墙维修的专项资金何以悄然完成备案?加上小区内两栋外墙没有损坏的楼栋也被列入维修资金使用之列,出于对备案流程合规性和维修资金会否滥用的担忧,杨先生和其他业主想查看原始签字文件和相关备案资料。他们先后向物业、街道和社区询问,都被告知材料已经提交给住建局,要去住建局查看。7月1日,作为业主代表的杨先生来到了高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提出希望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获知上述信息。21天后,他收到了一张《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费通知》:“可公开给你的信息共有1500页,采取按量计收的方式,需缴纳54700元的信息处理费。”信息处理费收取的依据来自2019年修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杨伟东曾参与《条例》前期的起草以及修订工作。他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表示,信息处理费的设立主要是为了规制滥用申请权的行为。然而在实践中,这一规定却出现异化,高额甚至天价的费用成为正常申请的“拦路虎”,部分申请人知情权和监督权的保障也因此受到影响。杨先生查看信息需缴纳54700元的信息处理费 图/图虫创意应主动公开,却要收费杨先生不能理解,即使自己申请的信息全部打印出来,按照市价五毛钱一张,也最多花费几百元,“但现在算下来一张单价高达36元,合理吗”?2021年国务院办公厅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明确了信息处理费收取可以按件或按量计算,均采用超额累进方式。如果“按件计收”,同一申请人每个月申请10件及以下的,不收费;第11至第30件,每件收费100元;超过30件的部分,每增加10件,每件费用增加100元。若“按量计收”,提供的材料在30页及以下时,不收费。第31到第100页,每页收费10元;第101到第200页,每页收费20元;超过200页的部分,每页收费40元。正如专家所说,信息处理费并非纸张成本。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张力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此收费有特定导向,即通过提高经济门槛,来规制申请权的滥用。权衡之下,杨先生放弃了缴费。根据《条例》,这也意味着,行政机关将不再处理杨先生的申请。像杨先生这样因申请信息公开而被要求支付高额信息处理费的情况,并非孤例。去年,福建莆田的陈女士因申请征迁赔偿信息,也被告知需缴纳十二万多元的信息处理费才能获取。陈女士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她所在的村庄于2016年获批修路项目,施工范围涉及她家的四处房屋。听闻村里拆迁户的补偿方案各不相同且存在“暗中操作”,陈女士怀疑自家补偿款低于其他村民,遂向相关部门询问,但对方始终不愿意回应这件事。为了解补偿的真实情况,陈女士在去年5月向莆田市涵江区政府申请公开三项信息,包括补偿安置标准、各个被征收人丈量评估情况以及各个被征收人补偿情况(补偿安置方式、安置房面积、货币补偿金额、安置时间等)。陈女士需缴纳信息处理费121980元才能查看信息 示意图一个月后,陈女士收到涵江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来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告知书显示,补偿安置标准将附后提供,余下两项信息共3182页,采用按量计收的方式,需缴纳信息处理费121980元。震惊但不甘心的陈女士考虑再三后,决定支付。不料,告知书却没有提供银行收款账号,她进一步询问后得知,“收款账号也要走信息公开程序”。连环障碍让她很无助,最终放弃缴费,至今也没有见到申请的另两项信息。事实上,关于土地拆迁补偿的信息,在《条例》修订前后都属于被明确要求主动公开的范围。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彭錞告诉《中国新闻周刊》,2008年生效的《条例》第12条明确要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2019年修订后的《条例》第21条重申了这一要求。此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9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换言之,陈女士所申请且被告知需缴纳逾12万元才能获取的信息,实则是行政机关应主动公开的内容。张力指出,行政机关压缩主动公开范围的情况,主要集中在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城市规划等领域,牵涉多方利益,争议和标的大,甚至部分是历史遗留问题,长年难以解决。“零门槛”和申请权滥用公开范围是信息公开制度的核心,无论是2007年《条例》首次审议通过,还是2019年修订,都是如此。修订前,《条例》将政府信息分为三类: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反映政府行政机关设置、职能和办事程序的一些基本情况信息等须主动公开,不收取费用;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收取行政成本费用;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以下简称“三安全一稳定”),以及涉及国家秘密、个人、商业秘密等政府信息不予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政府信息分为三类 资料图至于申请人,则要满足是出于“生产、生活、科研特殊需要”的条件。随着《条例》的实施,信息公开广度和深度不足的问题逐渐显现。在《条例》实施两年后,时任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处长的后向东在《人民日报》撰文指出,少数行政机关以“只要不是法律明确规定要求公开的内容,绝对不予公开”为由,简单粗暴地拒绝人民群众的信息公开请求。针对这一问题,杨伟东进一步指出,以“三安全一稳定”为例,由于其概念本身难以说理举证,导致行政机关在适用时出现乱用甚至滥用。与此同时,依申请公开制度也出现滥用。当中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是,刊载于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陆红霞诉南通市发改委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案”。南通市港闸区法院曾专门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其为公开滥用诉权的案件。据不完全统计,拆迁户陆红霞及其家人在一年多内向多个部门提起了至少94次信息公开申请,其后又提出39次行政复议和36次行政诉讼。陆红霞当年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提出多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因为自己和父亲住宅被拆时,出现了征地手续不全、签署空白协议、房屋产权证户主名被更改等问题。然而,港闸区法院的裁定书显示,相关申请不仅涉及征地拆迁问题,还涉及政府公车数量、拘留所伙食标准等信息。法院认为,陆红霞提起的诉讼因缺乏正当性,属于典型的滥用诉权行为。最终,法院裁定对其起诉不作实体审理。这一案件被学界认为推动了《条例》的修订。修订后的《条例》明确提出,“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为原则。在这一原则下,主动公开范围得以扩大,从原来的4类原则性条款细化为15类具体规定,如行政处罚的依据、程序,政府采购目录、公务员招考录用等事项。不予公开的范围也有所增加,包括内部事务信息、过程性信息和行政执法案卷信息等。值得注意的是申请人门槛的变化。修订后的《条例》取消了原先的限制条件,也就是说,申请人不再需要证明与所申请政府信息的利害关系。司法部负责人解释称,之所以取消限制条件,一是为进一步保障公众知情权,二是避免在申请人认定上争议太多。后向东也在《人民日报》撰文时指出,申请人、行政和司法机关对满足“生产、生活、科研特殊需要”的条件,看法都不一致,导致争议不断。对于申请人来说,信息公开申请实现“零门槛”。但为了避免申请权滥用,新《条例》对无正当理由的大量反复申请,规定了不予重复处理、要求说明理由、延迟答复和收取信息处理费等措施。变与不变上述措施中,信息处理费被视作亮点。多位专家指出,由于信息处理费制度设计上的模糊性和涉及概念的不确定性,为实际操作带来了新的问题。修订后的《条例》规定,信息处理费收取的性质为“可以收取”。张力说,这也意味着“可以不收取”。《中国新闻周刊》统计《管理办法》实施后全国31个省市收取信息处理费的情况发现,2021年,有15个省份收取了信息处理费,这一数字在2022年和2023年分别增至16个和18个。换言之,不同地区对信息处理费的认定和操作不尽相同。对于“明显超出合理范围”的判定,《中国新闻周刊》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相关案例发现,各地法院对其认定标准差异较大。如有法院认定申请12次就“明显超出合理范围”,也有法院认定1088页是“明显超出合理范围”。相同的是,法院普遍未给出“合理范围”的具体标准,特别是具体的数量标准。在收费方式上,虽然按件或按量计收均可,但需要提出的是,上述两个案例都采用了计量计收,金额更高。杨先生称,其申请的信息可拆分为约17件,按件计收的话,信息处理费仅需700元。至于信息处理费对规制申请权滥用的成效,并无明确的佐证数据。不过,各地年报中都有一个数据,是“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费,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比例。这个数据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信息处理费的存在,对申请人没有获取所需要信息的影响。以江苏为例,以《管理办法》实施元年的2021年为统计起点,近三年逾期未缴费不获处理的申请占申请总数的比例分别为0.32%、0.13%和0.23%。但值得关注的是,有一些正常申请因高额信息处理费被阻挡。更值得关注的是,主动公开广度、深度不足的问题一直持续。张力指出,本身属于应该主动公开,被人为设置成了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的情形不在少数。贵州的黄先生因怀疑网购到假货,向店铺所在的武汉市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投诉及要求公开2022至2024年度因信息公开申请而涉及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数量、财政支出、投诉举报处理等多项数据的申请。一个月后,黄先生收到该局的回复显示,他的申请内容被拆分为10项,只有两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已于官网公布,并附有相关网址。其余八项中,有六项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公务员招录等信息涉及内部事务信息,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因而不予公开或提供。仅能依申请公开的两项内容,为消费投诉信息分析报告及食品药品监督检查情况,共计179132页,需缴纳715.998万元的信息处理费。彭錞分析指出,回复中被认定为不予公开或提供的信息,实际上是《条例》要求公开的年报内容或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理应已经主动公开。如果存在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被申请机关应当释明。黄先生也称,他申请的信息是比照《条例》规定的主动公开范围而提出,不明白为何却成了需要依申请公开,而且要缴纳天价费用。就这些信息所属类别的划分,《中国新闻周刊》曾多次联系武汉市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但未能获得回应。彭錞认为,被异化的根源在于部分行政机关滥用判断权,不问申请目的,粗暴地以数量多寡来确定是否滥用,而且多寡本身又缺乏标准。很大的随意性下,部分行政机关机械地适用收费规则,堵死正常的申请之路。动力与压力不足“行政机关不想或不愿公开,有多种原因。”杨伟东说,首先是模糊的制度设计赋予了行政机关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以近年来常被用于不予公开的“内部事务信息”和“过程性信息”为例,这些概念本身就很模糊、抽象,行政机关在解析和适用时,存在较大自由度。以“过程性信息”为例,张力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案例曾明确指出,当决策、决定完成后,此前处于调查、讨论、处理中的信息不再是过程性信息。但在实际操作中,仍不乏行政和司法机关把处于“完成时”或“过去式”状态的信息认定为过程性信息,不予公开。在彭錞看来,《条例》落实成效不彰,根本原因在于行政机关推动信息公开的动力与压力不足。杨伟东进一步指出,动力不足主要基于行政机关对减少行政成本,规避风险和现实利益的考量。信息公开实际上是对政府行为的审视,部分政府担心一旦公开可能导致不利后果。河南省豫东地区某县级信访局人士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基层信息公开争议较多的领域就是低保和拆迁安置补偿。这些领域本身涉及利益分配较多,甚至有“人情账”。“例如补偿标准是一样的,但是第三方在评估具体面积时,可能会存在一些‘猫腻’,关系好就多算点,这类信息若公之于众,难免引发纠纷。”但按照相关规定,这些信息必须主动公开,部分基层政府会选择张贴在公示栏,拍照留痕,随即撕毁。如果有百姓申请或反映,经上级单位督促,他们才会再次公开。杨伟东说,这种把主动公开变成依申请公开的“策略选择”,是行政机关趋利避害的心理使然。通过“少公开、不公开”来避免潜在的冲突和纠纷,以及舆论压力和问责风险。压力不足源于监督落实的乏力。虽然新《条例》设置了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但在彭錞看来,“光靠考评、设置处分恐怕不够,还需要‘真刀真枪’”。他反问:拒绝公开是否会导致相关机关甚至个人被追责?如何进一步完善?多位专家认为,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张力建议,应在行政机关内部设立专门机构,通过操作规程、典型案例或业务指导,进一步明确和解释争议焦点。以实践中应用频繁的内部事务信息和过程性信息为例,杨伟东指出,几乎所有涉及行政运转的信息,如人事、财务、内部事务安排、办案流程、会议纪要和内部监督信息,都被归入“内部事务信息”之列。他认为,内部事务信息应限缩为“纯行政内部信息”,专指技术性、细节性信息,因为这些信息是琐碎的,与真正的、重要的公共利益无涉,可以预期公众兴趣不大,也可以将行政机关从收集和提供这些信息的负担中解脱出来。而过程性信息应更名为“机关及其人员的评价性信息”,包括决定作出前的意见、建议、观点等信息,理由在于公开这类信息将有损于公务员有效交流和决定的质量。关于信息处理费的收取,张力认为,表面上看是依法行政,实际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行政机关对立法本意的曲解或机械执法,比如,《条例》规定“明显超出合理范围”可以收取费用,而非“应当”收取,不应简单以量认定。而且,如果收费,应结合申请人的请求、主观意图和利益取向,先论证何谓“明显超出合理范围”。多位专家表示,应回归立法本意,坚持“原则上不收”的思路。在杨伟东看来,表面上看,信息公开似乎只是对“给与不给”的判断,背后反映的是行政机关对自身信息质量和行政水平的底气。而当前仍处于通过信息公开倒逼行政质量提升的阶段,行政机关在信息公开方面“半遮半掩”、主动性不高,“关键原因之一是对信息的质量信心不足”。他打了个比方,信息公开就如同外人进家门拜访,过去只有熟人才能登堂入室,并且只向其展示好的一面。如今,随着公众对信息需求的提升,行政机关应做到不再区分友人与否,只要进家的访客,都可以对房间一览无余。杨伟东认为,这就要求行政机关要“打扫干净房间”,即确保日常管理规范、透明,真正做到“门常开、该公开之事公开,这才是信息公开的更高境界”。发于2024.9.16总第1156期《中国新闻周刊》杂志杂志标题:“天价”信息处理费背后记者:解雪薇编辑:徐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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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国之神级奶爸》

    “您小区申请使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现已完成使用备案。”今年4月底,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突如其来的一条短信让家住成都市高新区上锦颐园一期的杨先生和其他业主困惑不已。杨先生说,小区没有设立业委会。未经业主表决,也未见过公示,外墙维修的专项资金何以悄然完成备案?加上小区内两栋外墙没有损坏的楼栋也被列入维修资金使用之列,出于对备案流程合规性和维修资金会否滥用的担忧,杨先生和其他业主想查看原始签字文件和相关备案资料。他们先后向物业、街道和社区询问,都被告知材料已经提交给住建局,要去住建局查看。7月1日,作为业主代表的杨先生来到了高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提出希望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获知上述信息。21天后,他收到了一张《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费通知》:“可公开给你的信息共有1500页,采取按量计收的方式,需缴纳54700元的信息处理费。”信息处理费收取的依据来自2019年修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杨伟东曾参与《条例》前期的起草以及修订工作。他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表示,信息处理费的设立主要是为了规制滥用申请权的行为。然而在实践中,这一规定却出现异化,高额甚至天价的费用成为正常申请的“拦路虎”,部分申请人知情权和监督权的保障也因此受到影响。杨先生查看信息需缴纳54700元的信息处理费 图/图虫创意应主动公开,却要收费杨先生不能理解,即使自己申请的信息全部打印出来,按照市价五毛钱一张,也最多花费几百元,“但现在算下来一张单价高达36元,合理吗”?2021年国务院办公厅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明确了信息处理费收取可以按件或按量计算,均采用超额累进方式。如果“按件计收”,同一申请人每个月申请10件及以下的,不收费;第11至第30件,每件收费100元;超过30件的部分,每增加10件,每件费用增加100元。若“按量计收”,提供的材料在30页及以下时,不收费。第31到第100页,每页收费10元;第101到第200页,每页收费20元;超过200页的部分,每页收费40元。正如专家所说,信息处理费并非纸张成本。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张力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此收费有特定导向,即通过提高经济门槛,来规制申请权的滥用。权衡之下,杨先生放弃了缴费。根据《条例》,这也意味着,行政机关将不再处理杨先生的申请。像杨先生这样因申请信息公开而被要求支付高额信息处理费的情况,并非孤例。去年,福建莆田的陈女士因申请征迁赔偿信息,也被告知需缴纳十二万多元的信息处理费才能获取。陈女士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她所在的村庄于2016年获批修路项目,施工范围涉及她家的四处房屋。听闻村里拆迁户的补偿方案各不相同且存在“暗中操作”,陈女士怀疑自家补偿款低于其他村民,遂向相关部门询问,但对方始终不愿意回应这件事。为了解补偿的真实情况,陈女士在去年5月向莆田市涵江区政府申请公开三项信息,包括补偿安置标准、各个被征收人丈量评估情况以及各个被征收人补偿情况(补偿安置方式、安置房面积、货币补偿金额、安置时间等)。陈女士需缴纳信息处理费121980元才能查看信息 示意图一个月后,陈女士收到涵江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来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告知书显示,补偿安置标准将附后提供,余下两项信息共3182页,采用按量计收的方式,需缴纳信息处理费121980元。震惊但不甘心的陈女士考虑再三后,决定支付。不料,告知书却没有提供银行收款账号,她进一步询问后得知,“收款账号也要走信息公开程序”。连环障碍让她很无助,最终放弃缴费,至今也没有见到申请的另两项信息。事实上,关于土地拆迁补偿的信息,在《条例》修订前后都属于被明确要求主动公开的范围。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彭錞告诉《中国新闻周刊》,2008年生效的《条例》第12条明确要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2019年修订后的《条例》第21条重申了这一要求。此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9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换言之,陈女士所申请且被告知需缴纳逾12万元才能获取的信息,实则是行政机关应主动公开的内容。张力指出,行政机关压缩主动公开范围的情况,主要集中在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城市规划等领域,牵涉多方利益,争议和标的大,甚至部分是历史遗留问题,长年难以解决。“零门槛”和申请权滥用公开范围是信息公开制度的核心,无论是2007年《条例》首次审议通过,还是2019年修订,都是如此。修订前,《条例》将政府信息分为三类: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反映政府行政机关设置、职能和办事程序的一些基本情况信息等须主动公开,不收取费用;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收取行政成本费用;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以下简称“三安全一稳定”),以及涉及国家秘密、个人、商业秘密等政府信息不予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政府信息分为三类 资料图至于申请人,则要满足是出于“生产、生活、科研特殊需要”的条件。随着《条例》的实施,信息公开广度和深度不足的问题逐渐显现。在《条例》实施两年后,时任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处长的后向东在《人民日报》撰文指出,少数行政机关以“只要不是法律明确规定要求公开的内容,绝对不予公开”为由,简单粗暴地拒绝人民群众的信息公开请求。针对这一问题,杨伟东进一步指出,以“三安全一稳定”为例,由于其概念本身难以说理举证,导致行政机关在适用时出现乱用甚至滥用。与此同时,依申请公开制度也出现滥用。当中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是,刊载于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陆红霞诉南通市发改委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案”。南通市港闸区法院曾专门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其为公开滥用诉权的案件。据不完全统计,拆迁户陆红霞及其家人在一年多内向多个部门提起了至少94次信息公开申请,其后又提出39次行政复议和36次行政诉讼。陆红霞当年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提出多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因为自己和父亲住宅被拆时,出现了征地手续不全、签署空白协议、房屋产权证户主名被更改等问题。然而,港闸区法院的裁定书显示,相关申请不仅涉及征地拆迁问题,还涉及政府公车数量、拘留所伙食标准等信息。法院认为,陆红霞提起的诉讼因缺乏正当性,属于典型的滥用诉权行为。最终,法院裁定对其起诉不作实体审理。这一案件被学界认为推动了《条例》的修订。修订后的《条例》明确提出,“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为原则。在这一原则下,主动公开范围得以扩大,从原来的4类原则性条款细化为15类具体规定,如行政处罚的依据、程序,政府采购目录、公务员招考录用等事项。不予公开的范围也有所增加,包括内部事务信息、过程性信息和行政执法案卷信息等。值得注意的是申请人门槛的变化。修订后的《条例》取消了原先的限制条件,也就是说,申请人不再需要证明与所申请政府信息的利害关系。司法部负责人解释称,之所以取消限制条件,一是为进一步保障公众知情权,二是避免在申请人认定上争议太多。后向东也在《人民日报》撰文时指出,申请人、行政和司法机关对满足“生产、生活、科研特殊需要”的条件,看法都不一致,导致争议不断。对于申请人来说,信息公开申请实现“零门槛”。但为了避免申请权滥用,新《条例》对无正当理由的大量反复申请,规定了不予重复处理、要求说明理由、延迟答复和收取信息处理费等措施。变与不变上述措施中,信息处理费被视作亮点。多位专家指出,由于信息处理费制度设计上的模糊性和涉及概念的不确定性,为实际操作带来了新的问题。修订后的《条例》规定,信息处理费收取的性质为“可以收取”。张力说,这也意味着“可以不收取”。《中国新闻周刊》统计《管理办法》实施后全国31个省市收取信息处理费的情况发现,2021年,有15个省份收取了信息处理费,这一数字在2022年和2023年分别增至16个和18个。换言之,不同地区对信息处理费的认定和操作不尽相同。对于“明显超出合理范围”的判定,《中国新闻周刊》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相关案例发现,各地法院对其认定标准差异较大。如有法院认定申请12次就“明显超出合理范围”,也有法院认定1088页是“明显超出合理范围”。相同的是,法院普遍未给出“合理范围”的具体标准,特别是具体的数量标准。在收费方式上,虽然按件或按量计收均可,但需要提出的是,上述两个案例都采用了计量计收,金额更高。杨先生称,其申请的信息可拆分为约17件,按件计收的话,信息处理费仅需700元。至于信息处理费对规制申请权滥用的成效,并无明确的佐证数据。不过,各地年报中都有一个数据,是“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费,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比例。这个数据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信息处理费的存在,对申请人没有获取所需要信息的影响。以江苏为例,以《管理办法》实施元年的2021年为统计起点,近三年逾期未缴费不获处理的申请占申请总数的比例分别为0.32%、0.13%和0.23%。但值得关注的是,有一些正常申请因高额信息处理费被阻挡。更值得关注的是,主动公开广度、深度不足的问题一直持续。张力指出,本身属于应该主动公开,被人为设置成了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的情形不在少数。贵州的黄先生因怀疑网购到假货,向店铺所在的武汉市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投诉及要求公开2022至2024年度因信息公开申请而涉及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数量、财政支出、投诉举报处理等多项数据的申请。一个月后,黄先生收到该局的回复显示,他的申请内容被拆分为10项,只有两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已于官网公布,并附有相关网址。其余八项中,有六项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公务员招录等信息涉及内部事务信息,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因而不予公开或提供。仅能依申请公开的两项内容,为消费投诉信息分析报告及食品药品监督检查情况,共计179132页,需缴纳715.998万元的信息处理费。彭錞分析指出,回复中被认定为不予公开或提供的信息,实际上是《条例》要求公开的年报内容或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理应已经主动公开。如果存在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被申请机关应当释明。黄先生也称,他申请的信息是比照《条例》规定的主动公开范围而提出,不明白为何却成了需要依申请公开,而且要缴纳天价费用。就这些信息所属类别的划分,《中国新闻周刊》曾多次联系武汉市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但未能获得回应。彭錞认为,被异化的根源在于部分行政机关滥用判断权,不问申请目的,粗暴地以数量多寡来确定是否滥用,而且多寡本身又缺乏标准。很大的随意性下,部分行政机关机械地适用收费规则,堵死正常的申请之路。动力与压力不足“行政机关不想或不愿公开,有多种原因。”杨伟东说,首先是模糊的制度设计赋予了行政机关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以近年来常被用于不予公开的“内部事务信息”和“过程性信息”为例,这些概念本身就很模糊、抽象,行政机关在解析和适用时,存在较大自由度。以“过程性信息”为例,张力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案例曾明确指出,当决策、决定完成后,此前处于调查、讨论、处理中的信息不再是过程性信息。但在实际操作中,仍不乏行政和司法机关把处于“完成时”或“过去式”状态的信息认定为过程性信息,不予公开。在彭錞看来,《条例》落实成效不彰,根本原因在于行政机关推动信息公开的动力与压力不足。杨伟东进一步指出,动力不足主要基于行政机关对减少行政成本,规避风险和现实利益的考量。信息公开实际上是对政府行为的审视,部分政府担心一旦公开可能导致不利后果。河南省豫东地区某县级信访局人士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基层信息公开争议较多的领域就是低保和拆迁安置补偿。这些领域本身涉及利益分配较多,甚至有“人情账”。“例如补偿标准是一样的,但是第三方在评估具体面积时,可能会存在一些‘猫腻’,关系好就多算点,这类信息若公之于众,难免引发纠纷。”但按照相关规定,这些信息必须主动公开,部分基层政府会选择张贴在公示栏,拍照留痕,随即撕毁。如果有百姓申请或反映,经上级单位督促,他们才会再次公开。杨伟东说,这种把主动公开变成依申请公开的“策略选择”,是行政机关趋利避害的心理使然。通过“少公开、不公开”来避免潜在的冲突和纠纷,以及舆论压力和问责风险。压力不足源于监督落实的乏力。虽然新《条例》设置了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但在彭錞看来,“光靠考评、设置处分恐怕不够,还需要‘真刀真枪’”。他反问:拒绝公开是否会导致相关机关甚至个人被追责?如何进一步完善?多位专家认为,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张力建议,应在行政机关内部设立专门机构,通过操作规程、典型案例或业务指导,进一步明确和解释争议焦点。以实践中应用频繁的内部事务信息和过程性信息为例,杨伟东指出,几乎所有涉及行政运转的信息,如人事、财务、内部事务安排、办案流程、会议纪要和内部监督信息,都被归入“内部事务信息”之列。他认为,内部事务信息应限缩为“纯行政内部信息”,专指技术性、细节性信息,因为这些信息是琐碎的,与真正的、重要的公共利益无涉,可以预期公众兴趣不大,也可以将行政机关从收集和提供这些信息的负担中解脱出来。而过程性信息应更名为“机关及其人员的评价性信息”,包括决定作出前的意见、建议、观点等信息,理由在于公开这类信息将有损于公务员有效交流和决定的质量。关于信息处理费的收取,张力认为,表面上看是依法行政,实际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行政机关对立法本意的曲解或机械执法,比如,《条例》规定“明显超出合理范围”可以收取费用,而非“应当”收取,不应简单以量认定。而且,如果收费,应结合申请人的请求、主观意图和利益取向,先论证何谓“明显超出合理范围”。多位专家表示,应回归立法本意,坚持“原则上不收”的思路。在杨伟东看来,表面上看,信息公开似乎只是对“给与不给”的判断,背后反映的是行政机关对自身信息质量和行政水平的底气。而当前仍处于通过信息公开倒逼行政质量提升的阶段,行政机关在信息公开方面“半遮半掩”、主动性不高,“关键原因之一是对信息的质量信心不足”。他打了个比方,信息公开就如同外人进家门拜访,过去只有熟人才能登堂入室,并且只向其展示好的一面。如今,随着公众对信息需求的提升,行政机关应做到不再区分友人与否,只要进家的访客,都可以对房间一览无余。杨伟东认为,这就要求行政机关要“打扫干净房间”,即确保日常管理规范、透明,真正做到“门常开、该公开之事公开,这才是信息公开的更高境界”。发于2024.9.16总第1156期《中国新闻周刊》杂志杂志标题:“天价”信息处理费背后记者:解雪薇编辑:徐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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