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细论“开门杀”引出的法律问题

来源: 国际在线
2024-05-18 10:38:48

  □ 本报记者   徐伟伦

  □ 本报通讯员 卢震

  近年来,“开门杀”造成人员伤亡事故时有发生,下车开车门看似这个简单的动作,如果驾驶人员和乘客不注 意,极有可能酿成事故。对此,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的法官提醒,驾驶人及乘客在下车前,应相互间做好安全提醒,注意先观察同向经过的人员和车辆,确保安全后再下车。作为车主,可通过购买保险的方式减轻经济负担。

  在西城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邵某将小客车停靠在非机动车道内,车门呈开启状态,适逢王某骑车撞到车门后倒地受伤,公安交管部门认定邵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定,事故车辆的保险公司优先在全责范围内赔偿,保险限额外部分由邵某支付。

  法官表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四项规定,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因此,无论下车开门还是车辆一直开门停放,因开车门造成他人损害的,通常要承担全部责任。驾驶人开车门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自身承担全部责任。

  “乘客开车门造成他人损害的,驾驶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要看其是否存在交通违法、违规停车等过错行为。”法官说,如果驾驶人存在过错应当视过错程度与乘客共同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如果驾驶人不存在过错,则是乘客自行承担全部责任。此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开门杀”如果造成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主要或全部责任的,应当判处交通肇事罪;如果因为驾驶人酒后、吸毒后、无证驾驶、逃逸等严重过程造成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主要或全部责任的,应当判处交通肇事罪。

  关于“开门杀”的民事赔偿事宜,法官表示,乘客与驾驶人作为共同侵权方,通常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应优先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义务,超出限额的部分再由实际侵权人承担,在实践中可以有效减轻侵权人的经济负担,增加被侵权人获得赔偿的及时性。但是,驾驶人需要注意的是,保险赔偿的条件是驾驶人无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如果驾驶人存在无证驾驶、醉驾、毒驾或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等情形,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通常不予赔偿,交强险有垫付赔偿的义务,但是保险公司亦有权向驾驶人追偿。对于乘客而言,保险公司在承担了驾驶人和乘客共同侵权的保险赔偿责任后,有权就超出被保险人责任份额的部分向乘客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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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淳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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