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后穿过别家公司“作业区”受伤,谁的责任?

来源: 人民日报
2024-06-18 15:29:27

  羊城晚报记者 黎秋玲 通讯员 吴媚

  王某是一名集装箱维修工,某日下班后,穿越别家公司作业区,不料却被集装箱挤压受伤,责任该怎么划分?近日,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认定原被告双方均存在违反安全生产行为,各负相应责任,为相关企业及作业人员敲响安全警钟。

  王某在某码头从事集装箱维修工作。某日下班后,王某穿越与其工作区域相邻的某锋公司作业区,准备前往码头乘车点。

  王某表示,事发当天因常走的近路被堵住,自己又不想走远路,因此才选择从某锋公司的作业区抄近路。王某还指出,某锋公司使用堆高机进行推柜作业违反安全生产及行业要求,某锋公司对其受伤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

  某锋公司认为,王某未按照港区安全操作规程要求穿着反光衣、佩戴安全帽,私自抄近路从堆高机和安全员的盲区进入集装箱缝隙,是其受伤的主要原因。

  事故发生后,某锋公司第一时间进行了救治,并垫付了5万元医疗费。因双方协商赔偿事宜未果,王某将某锋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26万余元。

  经审理,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判决某锋公司对王某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剩余60%的损失由王某自行承担。扣减已垫付的5万余元,某锋公司向王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4万余元。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该判决已生效。

  本案中,某锋公司违反安全生产及行业要求,使用堆高机进行推柜作业,增加了安全风险,导致穿越作业区的王某受伤,应认定某锋公司未尽到安 全保障义务,对王某受伤存在过错,应对其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王某作为维修集装箱的维修工人,明知作业区并非供行人通行,却贪图方便,自甘风险,对自身安全未尽到注意义务,擅自闯入某锋公司的作业区域,且未穿上反光衣及佩戴安全帽,最终受伤,其对损害发生负有重大过失,应自行承担与其过错相符的损失。综上,法院酌定某锋公司对王某受伤的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剩余60%的损失由王某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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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通商品交易通常奉行“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原则,买受人支付了约定价款,出卖人把交易标的物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即拥有了交易标的物的所有权。而房地产、车辆等特殊商品须执行登记转移的法定规则,买受人取得相关部门的产权登记证后才能获得特殊商品的所有权,如果买受人未取得产权登记证,哪怕是已经支付了足额价款并占有了特殊商品,也依然没有获得特殊商品的所有权。买受人在这样的状态下可以占有、使用特殊商品,甚至可以获得一些收益(比如出租房屋等),但买受人或其利益关联人在落户、子女上学、二次交易、贷款抵押、继承等环节也可能受到诸多困扰,遭遇种种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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