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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0 16:4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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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发布《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司局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办法》的修订背景是什么?

  经过多年发展,金融租赁公司的业务模式和风险特征均发生显著变化,现行办法已无法满足行业高质量发展和监管需求。同时,近年来金融监管部门在公司治理、股权管理、关联交易管理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监管制度法规,《办法》结合金融租赁行业实际情况,进一步补充完善相关内容,加强与现行监管法规衔接。《办法》修订有利于进一步加强金融租赁公司监管,防范金融风险,完善机构定位,优化金融服务,大力支持企业设备更新改造,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办法》主要修订内容有哪些?

  《办法》共有9章。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一是修改完善主要出资人制度。提高金融租赁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增强风险抵御能力;新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国有金融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和境外制造业企业三类主要出资人类型;适当提高主要出资人的总资产、营业收入、注册资本等市场准入标准以及最低持股比例要求,强化主要出资人的股东责任。二是强化业务分类监管。按照业务风险程度及所需专业能力差异,进一步厘清基础业务和专项业务范围,取消非主业、非必要类业务,严格业务分级监管。三是加强公司治理监管。全面贯彻近年来金融监管部门出台的关于公司治理、股东股权、关联交易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监管法规和制度要求,进一步明确了金融租赁公司党的建设、“三会一层”、股东义务、薪酬管理、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监管要求。四是强化风险管理。明确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充足、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以及重大关联交易等方面的监管要求,优化增设部分监管指标,明确监管评级、监管强制措施等方面要求。五是规范涉外融资租赁业务。明确相关业务经营规则,将金融租赁公司在境外设立项目公司作为专项业务管理。六是完善业务经营规则。针对业务经营管理中的薄弱环节,补充完善转受让融资租赁资产、联合租赁、固定收益类投资、保理融资、合作机构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具体经营和管理规则。

  三、《办法》为何提高金融租赁公司主要出资人最低持股比例要求?

  《办法》将金融租赁公司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要求由不低于30%提高至不低于51%。主要考虑:一是从近年监管实践来看,提升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有利于压实股东责任,更好发挥股东资源优势,促进股东积极发挥支持作用。二是有利于提高决策效率,避免由于股权过度分散导致公司治理失效失衡等问题。三是有利于明确金融机构的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防范股东通过代持、隐瞒一致行动关系等方式规避监管、违规操控甚至掏空金融租赁公司等问题。

  同时,为避免出现大股东违规干预金融租赁公司经营管理等问题,《办法》专门增加了公司治理、股东义务、关联交易等方面的监管要求,形成金融租赁公司内部和外部的有效制约和良性互动。

  四、《办法》对金融租赁公司业务范围有哪些调整?

  《办法》对金融租赁公司的业务范围进行了优化调整,更加专注主责主业。一方面,区分基础业务和专项业务。考虑到“固定收益类投资业务”“提供融资租赁相关咨询服务”对金融租赁公司专业性要求更高,将两项业务由基础业务调整到专项业务。另一方面,对境外业务实施分类管理。在专项业务范围中,进一步细化金融租赁公司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专项业务资质,区分为境内业务和境外业务两项,要求金融租赁公司从事境外融资租赁业务应当以项目公司形式开展。同时,考虑到飞机、船舶等租赁物单体价值较大、对出租人专业能力要求较高,从事此类境外业务需通过设立专业子公司方式进行。对于以其他设备资产为租赁物的境外业务,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可在申请获取相关业务资质后,在境内或境外设立项目公司开展此类业务。

  五、《办法》从哪些方面规范融资租赁业务活动?

  一是优化调整租赁物范围。根据国际同业发展实践和行业惯例,《办法》将租赁物范围由固定资产调整为设备资产,着力为企业设备更新改造提供特色化金融服务,引导金融租赁公司更加专营专注,回归租赁本源。同时,结合近年来实践经验,允许将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生产性生物资产作为租赁物。

  二是加强租赁物适格性监管。《办法》要求租赁物应当权属清晰、特定化、可处置、具有经济价值并能够产生使用收益。同时,不得以低值易耗品和小微型载客汽车之外的消费品作为租赁物,不得接受已设置抵押、权属存在争议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或所有权存在瑕疵的财产作为租赁物。

  三是强化租赁物价值评估管理。从近年来融资租赁业务发展和风险处置经验来看,在选择了适当租赁物、准确估值定价的前提下,融资租赁业务出险和终极损失的概率不大。因此,《办法》重点强化租赁物价值管理,要求金融租赁公司建立内部制衡机制,健全租赁物价值评估体系,制定估值定价管理制度,明确估值程序、因素和方法,以合理确定租赁物资产价值。同时,要求加强对外部评估机构的管理,明确准入和退出标准,全面提升对租赁物估值和管理能力。

  六、《办法》监管指标主要有哪些变化?

  一是新增杠杆率及财务杠杆倍数指标。金融租赁公司作为不吸收公众存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为避免其盲目扩张,《办法》新增杠杆率、财务杠杆倍数等监管指标。其中,杠杆率指标不得低于6%,财务杠杆倍数指标不得超过10倍。

  二是优化拨备覆盖率和同业拆借比例监管指标。按照逆周期监管的思路,将拨备覆盖率由不低于150%下调为不低于100%,在确保损失准备能够有效覆盖预期信用损失的基础上,支持金融租赁公司加大对实体经济支持力度。将同业拆借比例规范范围由同业拆入业务扩展到同业拆入和同业拆出业务。

  三是新增租赁应收款拨备率、流动性比例、流动性覆盖率等指标,进一步完善监管指标体系。对于流动性比例、流动性覆盖率具体指标计算方式和指标值,金融监管总局将结合行业实际,另行研究确定。

  七、《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情况如何?

  2023年1月,《办法》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各方反馈的大部分合理化意见建议均被采纳,未采纳意见主要集中在盲目降低监管要求以及对法规条文未充分理解等方面。关于部分反馈意见提出的法规解释说明和实施过渡期安排等内容,金融监管总局将另行印发文件予以明确。

  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2024年9月14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年第6号公布 自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融租赁公司经营行为,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金融租赁公司稳健经营和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设立的,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金融租赁公司名称中应当标明“金融租赁”字样。未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设立金融租赁公司,任何组织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金融租赁”字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业子公司,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金融租赁公司设立的从事特定领域融资租赁业务或以特定业务模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专业化租赁子公司。

  本办法所称项目公司,是指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为从事某类具体融资租赁业务等特定目的而专门设立的项目子公司。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是指金融租赁公司作为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同时具有资金融通性质和租赁物所有权由出卖人转移至出租人的特点。

  本办法所称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和出卖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业务,即承租人将自有资产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资产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业务。

  第五条 金融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物类型,包括设备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可的其他资产。

  第六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金融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以及所设立的项目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机构设立及变更

  第一节 金融租赁公司设立及变更

  第七条 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主要出资人;

  (三)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的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的需要,可以提高金融租赁公司注册资本金的最低限额;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中具有金融或融资租赁工作经历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50%,并且在风险管理、资金管理、合规及内控管理等关键岗位上至少各有1名具有3年以上相关金融从业经验的人员;

  (五)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

  (六)建立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

  (七)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八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主要出资人,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在中国境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融资租赁公司,依法设立或授权的国有(金融)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可的其他出资人。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有一名符合第十条至第十三条规定的主要出资人,且其出资比例不低于拟设金融租赁公司全部股本的51%。

  根据国务院授权持有金融股权的投资主体、银行业金融机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主体,以及投资人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并购重组高风险金融租赁公司,不受本条前款规定限制。

  第九条 金融租赁公司主要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

  (二)为拟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确定了明确的发展战略和清晰的盈利模式;

  (三)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五)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六)注册地位于境外的,应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

  (七)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条 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金融租赁公司主要出资人,除适用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监管评级良好;

  (二)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总资产不低于50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行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

  (五)具有有效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措施;

  (六)境外商业银行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监管当局已经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建立良好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

  (七)满足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要求;

  (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一条 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作为金融租赁公司主要出资人,除适用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不低于5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二)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40%;

  (三)最近1个会计年度主营业务销售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的80%以上;

  (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五)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40%(含本次投资金额);

  (六)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企业根据经营管理需要,通过集团内投资、运营公司持有金融租赁公司股权的,可以按照集团合并报表数据认定本条规定条件。

  第十二条 在中国境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融资租赁公司作为金融租赁公司主要出资人,除适用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业务资源、人才储备、管理经验等方面具备明显优势,在融资租赁业务开展等方面具有成熟经验;

  (二)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总资产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40%(含本次投资金额);

  (五)接受金融监管的融资租赁公司需满足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要求;

  (六)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三条 依法设立或授权的国有(金融)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作为金融租赁公司主要出资人,除适用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总资产不低于30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亿元,国有金融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总资产不低于50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且注册资本不低于50亿元;

  (二)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四条 其他金融机构作为金融租赁公司一般出资人,适用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及第十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七项规定的条件。

  其他非金融企业作为金融租赁公司一般出资人,除适用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外,还应当符合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的条件。

  第十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作为金融租赁公司的出资人:

  (一)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

  (二)关联企业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

  (三)核心主业不突出且其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

  (四)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

  (五)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六)被相关部门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七)存在恶意逃废金融债务行为;

  (八)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作不实声明;

  (九)因违法违规行为被金融监管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查处,造成恶劣影响;

  (十)其他可能会对金融租赁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

  第十六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公司性质、组织形式及组织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第十七条 金融租赁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核准制度。

  第十八条 金融租赁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申请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调整业务范围;

  (三)变更注册资本;

  (四)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

  (五)修改公司章程;

  (六)变更住所;

  (七)变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八)分立或合并;

  (九)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二节 专业子公司设立及变更

  第十九条 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在中国境内保税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等境内区域以及境外区域设立专业子公司。涉及境外投资事项的,应当符合我国境外投资管理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专业子公司的业务领域包括飞机(含发动机)、船舶(含集装箱)以及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可的其他融资租赁业务领域。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以设立专门从事厂商租赁业务模式的专业子公司。

  专业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所涉及业务领域或厂商租赁等业务模式,应当与其公司名称中所体现的特定业务领域或特定业务模式相匹配。

  第二十一条 金融租赁公司申请设立境内专业子公司,除适用本办法第九条及第十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并表管理能力;

  (二)在业务存量、人才储备等方面具备一定优势,在专业化管理、项目公司业务开展等方面具有成熟的经验,能够有效支持专业子公司稳健可持续发展;

  (三)各项监管指标符合本办法规定;

  (四)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二十二条 金融租赁公司申请设立境外专业子公司,除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确有业务发展需要,具备清晰的海外发展战略;

  (二)内部管理水平和风险管控能力与境外业务发展相适应;

  (三)具备与境外经营环境相适应的专业人才队伍;

  (四)所提申请符合有关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

  第二十三条 金融租赁公司设立的专业子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出资人;

  (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三)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融资租赁业务的从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以及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管理信息系统;

  (五)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六)境内专业子公司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公司章程;

  (七)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二十四条 金融租赁公司设立专业子公司原则上应当100%控股,有特殊情况需要引进其他投资者的,金融租赁公司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51%。

  引进的投资者原则上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三条规定的主要出资人条件,熟悉专业子公司经营的特定领域,且在业务开拓、租赁物管理等方面具有比较优势,有助于提升专业子公司的专业化发展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

  第二十五条 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按规定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申请批准或报告: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

  (四)修改公司章程;

  (五)变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专业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核准制度。

  第二十七条 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根据审慎原则对所设立专业子公司的业务范围进行授权,并在授权后十个工作日内向金融租赁公司所在地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省级派出机构报告,抄报境内专业子公司所在地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省级派出机构。

  金融租赁公司不得将同业拆借和固定收益类投资业务向专业子公司授权。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二十八条 金融租赁公司可以经营下列本外币业务:

  (一)融资租赁业务;

  (二)转让和受让融资租赁资产;

  (三)向非银行股东借入3个月(含)以上借款;

  (四)同业拆借;

  (五)向金融机构融入资金;

  (六)发行非资本类债券;

  (七)接受租赁保证金;

  (八)租赁物变卖及处理业务。

  第二十九条 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申请经营下列本外币业务:

  (一)在境内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二)在境外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三)向专业子公司、项目公司发放股东借款,为专业子公司、项目公司提供融资担保、履约担保;

  (四)固定收益类投资业务;

  (五)资产证券化业务;

  (六)从事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

  (七)提供融资租赁相关咨询服务;

  (八)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其他业务。

  金融租赁公司开办前款所列业务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按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金融租赁公司业务经营中涉及外汇管理事项的,应当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第四章 公司治理

  第三十一条 国有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落实党组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将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个环节。

  民营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按照党组织设置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机构,加强政治引领,建设先进企业文化,促进金融租赁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十二条 金融租赁公司股东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履行股东义务外,还应当承担以下股东义务:

  (一)使用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入股,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持股比例和持股机构数量符合监管规定,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金融租赁公司股份;

  (三)如实向金融租赁公司告知财务信息、股权结构、入股资金来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投资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重大变化情况等信息;

  (四)股东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发生变化的,相关股东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及时将变更情况书面告知金融租赁公司;

  (五)股东发生合并、分立,被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托管、接管、撤销等措施,或者进入解散、清算、破产程序,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公司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及其他重大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及时将相关情况书面告知金融租赁公司;

  (六)股东所持金融租赁公司股份涉及诉讼、仲裁、被司法机关等采取法律强制措施、被质押或者解质押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及时将相关情况书面告知金融租赁公司;

  (七)股东与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不得损害其他股东和金融租赁公司利益;

  (八)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金融租赁公司、其他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干预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根据公司章程享有的决策权和管理权,不得越过董事会、高级管理层直接干预金融租赁公司经营管理;

  (九)金融租赁公司发生重大案件、风险事件或者重大违规行为的,股东应当配合监管机构开展调查和风险处置;

  (十)主要股东自取得股权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采取风险处置措施、责令转让、涉及司法强制执行或者在同一出资人控制的不同主体间转让股权等情形除外;

  (十一)主要股东承诺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质押或设立信托;

  (十二)主要股东应当在必要时向金融租赁公司补充资本,在公司出现支付困难时给予流动性支持;

  (十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列明上述股东义务,并明确发生重大风险时相应的损失吸收与风险抵御机制。

  金融租赁公司大股东应当通过公司治理程序正当行使股东权利,支持中小股东获得有效参加股东会和投票的机会,不得阻挠或指使金融租赁公司阻挠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或对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设置其他障碍。

  第三十三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建立包括股东会、董事会、高级管理层等治理主体在内的公司治理架构,明确各治理主体的职责边界、履职要求,不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第三十四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按照全面、审慎、有效、独立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持续开展内部控制监督、评价与整改,防范、控制和化解风险,并加强专业子公司并表管理,保障公司安全稳健运行。

  第三十五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建立指标科学完备、流程清晰规范的绩效考评机制。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建立稳健的薪酬管理制度,设置合理的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机制。

  第三十六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公司财务和会计制度,遵循审慎的会计原则,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

  金融租赁公司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相关规定,按照融资租赁或经营租赁分别进行会计核算。

  第三十七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覆盖所有业务和全部流程的信息系统,加强对业务和管理活动的系统控制功能建设,及时、准确记录经营管理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完整、连续、准确和可追溯。

  第三十八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建立年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编写年度信息披露报告,每年4月30日前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众披露机构基本信息、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信息、公司治理信息、客户咨询投诉渠道信息、重大事项信息等相关信息。

  第三十九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审查评价并改善经营活动、风险状况、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效果,促进合法经营和稳健发展。

  第五章 资本与风险管理

  第四十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按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相关规定构建资本管理体系,合理评估资本充足状况,建立审慎、规范的资本补充、约束机制。

  第四十一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根据组织架构、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国别风险、声誉风险、战略风险、信息科技风险等各类风险进行持续有效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同时应当及时识别和管理与融资租赁业务相关的特定风险。

  第四十二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对租赁应收款建立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的资产质量分类制度,及时、准确进行资产质量分类。

  第四十三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建立准备金制度,及时足额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准备,增强风险抵御能力。未提足准备或资本充足率不达标的,不得进行现金分红。

  第四十四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集中度风险管理体系,有效防范和分散经营风险。

  第四十五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建立与自身业务规模、性质相适应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定期开展流动性压力测试,制定并完善流动性风险应急计划,及时消除流动性风险隐患。

  第四十六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根据业务流程、人员岗位、信息系统建设和外包管理等情况建立科学的操作风险管理体系,制定规范员工行为和道德操守的相关制度,加强员工行为管理和案件风险防控,确保有效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操作风险。

  第四十七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加强关联交易管理,制定完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明确审批程序和标准、内外部审计监督、信息披露等内容。

  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确保交易的透明性和公允性,严禁通过掩盖关联关系、拆分交易、嵌套交易拉长融资链条等方式规避关联交易监管制度规定。

  第四十八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重大关联交易是指金融租赁公司与单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达到金融租赁公司上季末资本净额5%以上,或累计达到金融租赁公司上季末资本净额10%以上的交易。

  金融租赁公司与单个关联方的交易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标准后,其后发生的关联交易,每累计达到上季末资本净额5%以上,应当重新认定为重大关联交易。

  第四十九条 金融租赁公司与其设立的控股专业子公司、项目公司之间的交易,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与其设立的项目公司之间的交易,不适用关联交易相关监管要求。

  金融租赁公司从股东及其关联方获取的各类融资,以及出卖人为股东或其关联方的非售后回租业务,可以按照金融监管部门关于统一交易协议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六章 业务经营规则

  第五十条 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业务。

  涉及境外承租人的,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在境内、境外设立项目公司开展相关融资租赁业务。其中,租赁物为飞机(含发动机)或船舶(含集装箱)且项目公司需设在境外的,原则上应当由专业子公司开展相关业务。

  第五十一条 专业子公司可以在境内、境外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及相关业务。

  涉及境外投资事项的,应当符合我国境外投资管理相关规定。

  第五十二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选择适格的租赁物,确保租赁物权属清晰、特定化、可处置、具有经济价值并能够产生使用收益。

  金融租赁公司不得以低值易耗品作为租赁物,不得以小微型载客汽车之外的消费品作为租赁物,不得接受已设置抵押、权属存在争议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或所有权存在瑕疵的财产作为租赁物。

  第五十三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合法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

  租赁物属于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财产类别,金融租赁公司应当依法办理相关登记。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在国务院指定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机构办理融资租赁登记,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对租赁物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四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在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或明确融资租赁业务意向的前提下,按照承租人要求购置租赁物。特殊情况下需提前购置租赁物的,应当与自身现有业务领域或业务规划保持一致,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能和风险管理能力。

  第五十五条 金融租赁公司以设备资产作为租赁物的,同一租赁合同项下与设备安装、使用和处置不可分割的必要的配件、附属设施可纳入设备类资产管理,其中配件、附属设施价值合计不得超过设备资产价值。

  第五十六条 售后回租业务的租赁物必须由承租人真实拥有并有权处分。

  第五十七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按照评购分离、评处分离、集体审查的原则,优化内部部门设置和岗位职责分工,负责评估和定价的部门及人员原则上应当与负责购买和处置租赁物的部门及人员分离。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租赁物价值评估体系,制定租赁物评估管理办法,明确评估程序、评估影响因素和评估方法,合理确定租赁物资产价值,不得低值高买。

  第五十八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评估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评估专业资质。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的,应当对相关评估方法的合理性及可信度进行分析论证,不得简单以外部评估结果代替自身调查、取证和分析工作。

  第五十九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持续提升租赁物管理能力,强化租赁物风险缓释作用,充分利用信息科技手段,密切监测租赁物运行状态、租赁物价值波动及其对融资租赁债权的风险覆盖水平,制定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降低租赁物持有期风险。

  第六十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加强租赁物未担保余值的评估管理,定期评估未担保余值,并开展减值测试。当租赁物未担保余值出现减值迹象时,应当按照会计准则要求计提减值准备。

  第六十一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加强未担保余值风险的限额管理,根据业务规模、业务性质、复杂程度和市场状况,对未担保余值比例较高的融资租赁资产设定风险限额。

  第六十二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加强对租赁期限届满返还或因承租人违约而取回的租赁物的风险管理,建立完善的租赁物变卖及处理的制度和程序。

  第六十三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覆盖各类员工的管理制度,加大对员工异常行为的监督力度,强化业务全流程管理。加强对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外的部门或团队的权限、业务及其风险管理,提高内部审计和异常行为排查的频率。

  第六十四条 金融租赁公司与具备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资质的机构开展联合租赁业务,应当按照“信息共享、独立审批、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自主确定融资租赁行为,按实际出资比例或按约定享有租赁物份额以及其他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相关业务参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银团贷款业务监管规则执行。

  第六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可以申请发行资本工具,并应当符合监管要求的相关合格标准。

  第六十六条 金融租赁公司基于流动性管理和资产配置需要,可以与具备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资质的机构开展融资租赁资产转让和受让业务,并依法通知承租人。如转让方或受让方为境外机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金融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资产转让和受让业务时,应当确保租赁债权及租赁物所有权真实、完整、洁净转移,不得签订任何显性或隐性的回购条款、差额补足条款或抽屉协议。

  金融租赁公司作为受让方,应当按照自身业务准入标准开展尽职调查和审查审批工作。

  第六十七条 金融租赁公司基于流动性管理需要,可以通过有追索权保理方式将租赁应收款转让给商业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按照原租赁应收款全额计提资本,进行风险分类并计提拨备,不得终止确认。

  第六十八条 金融租赁公司基于流动性管理需要,可以开展固定收益类投资业务。

  投资范围包括:国债、中央银行票据、金融债券、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基金、公募债券型投资基金、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AAA级信用债券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可的其他资产。

  第六十九条 金融租赁公司提供融资租赁相关咨询服务,应当遵守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金融服务收费的相关规定。坚持质价相符等原则,不得要求承租人接受不合理的咨询服务,未提供实质性服务不得向承租人收费,不得以租收费。

  第七十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对合作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建立合作机构准入、退出标准,定期开展后评价,动态调整合作机构名单。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按照适度分散原则审慎选择合作机构,防范对单一合作机构过于依赖而产生的风险。金融租赁公司应当要求合作机构不得以金融租赁公司名义向承租人推介或者销售产品和服务,确保合作机构与合作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第七十一条 金融租赁公司出于风险防范需要,可以依法收取承租人或融资租赁业务相关方的保证金,合理确定保证金比例,规范保证金的收取方式,放款时不得在融资总额中直接或变相扣除保证金。

  第七十二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充分尊重承租人的公平交易权,对与融资租赁业务有关的担保、保险等事项进行明确约定,并如实向承租人披露所提供的各类金融服务内容和实质。

  金融租赁公司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不符合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经营资质的合作机构提供的直接或变相增信服务,不得因引入担保增信放松资产质量管控。

  第七十三条 金融租赁公司以自然人作为承租人的,应当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保障承租人知情权等各项基本权利,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原则,向承租人充分披露年化综合成本等可能影响其重大决策的关键信息,严禁强制捆绑销售、不当催收、滥用承租人信息等行为。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有利于承租人接收、理解的方式进行产品和服务信息披露,经承租人确认后,对销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等可回溯管理,完整客观记录关键信息提示、承租人确认和反馈等环节。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四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依法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以及其他与经营管理有关的文件、资料,确保相关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十五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遵守以下监管指标的规定:

  (一)资本充足率。各级资本净额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对各级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要求。

  (二)杠杆率。一级资本净额与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6%。

  (三)财务杠杆倍数。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倍。

  (四)同业拆借比例。同业拆入和同业拆出资金余额均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0%。

  (五)拨备覆盖率。租赁应收款损失准备与不良租赁应收款余额之比不得低于100%。

  (六)租赁应收款拨备率。租赁应收款损失准备与租赁应收款余额之比不得低于2.5%。

  (七)单一客户融资集中度。对单一承租人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上季末资本净额的30%。

  (八)单一集团客户融资集中度。对单一集团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上季末资本净额的50%。

  (九)单一客户关联度。对一个关联方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上季末资本净额的30%。

  (十)全部关联度。对全部关联方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上季末资本净额的50%。

  (十一)单一股东关联度。对单一股东及其全部关联方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在金融租赁公司的出资额,且同时满足单一客户关联度的规定。

  (十二)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流动性比例、流动性覆盖率等指标应当符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相关监管要求。

  (十三)固定收益类投资比例。固定收益类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上季末资本净额的20%,金融租赁公司投资本公司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自留部分除外。

  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可,特定行业和企业的单一客户融资集中度、单一集团客户融资集中度、单一客户关联度、全部关联度和单一股东关联度要求可以适当调整。

  第七十六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鼓励清单和负面清单及时调整业务发展规划,不得开展负面清单所列相关业务。

  第七十七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建立定期外部审计制度,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将经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的年度审计报告报送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派出机构。

  第七十八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按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规定制定恢复和处置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七十九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有权依照有关程序和规定对金融租赁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有权依法对与涉嫌违法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

  第八十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根据监管需要对金融租赁公司开展监管评级,评级结果作为衡量金融租赁公司经营状况、风险程度和风险管理能力,制定监管规划、配置监管资源、采取监管措施、市场准入以及调整监管指标标准的重要依据。

  第八十一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有权根据金融租赁公司与股东关联交易的风险状况,要求金融租赁公司降低对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融资余额占其资本净额的比例,限制或禁止金融租赁公司与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开展交易。

  第八十二条 金融租赁公司及其股东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有权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金融租赁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可以区别情形,依照法律法规,采取暂停业务、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限制股东权利、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等监管措施。

  第八十三条 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八章 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

  第八十四条 金融租赁公司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债权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权依法对金融租赁公司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接管和机构重组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五条 金融租赁公司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的应当吊销经营许可证情形的,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依法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第八十六条 金融租赁公司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权予以撤销。

  第八十七条 金融租赁公司出现下列情况时,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予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 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五)其他法定事由。

  第八十八条 金融租赁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并对未到期债务及相关责任承接等作出明确安排。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监督清算过程。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按规定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提交清算报告等相关材料。

  清算组在清算中发现金融租赁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应当立即停止清算,并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报告,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同意,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该金融租赁公司破产清算。

  第八十九条 金融租赁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情形的,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同意,金融租赁公司或其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派出机构应当根据进入破产程序金融租赁公司的业务活动和风险状况,依法对其采取暂停相关业务等监管措施。

  第九十条 金融租赁公司被接管、重组、被撤销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权要求该金融租赁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第九十一条 金融租赁公司因解散、被撤销和被宣告破产而终止的,按规定完成清算工作后,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第九章 附 则

  第九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金融租赁公司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或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不足5%但对金融租赁公司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前款中的“重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向金融租赁公司提名或派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协议或其他方式影响金融租赁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管理决策,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办法所称大股东,是指符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相关规定认定标准的股东。

  本办法所称厂商租赁业务模式,是指金融租赁公司与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厂商、经销商及设备流转过程中的专业服务商合作,以其生产或销售的相应产品,与承租人开展融资租赁交易的经营模式。

  本办法所称合作机构,是指与金融租赁公司在营销获客、资产评估、信息科技、逾期清收等方面开展合作的各类机构。

  本办法所称资本净额,是指金融租赁公司按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资本管理有关规定,计算出的各级资本与对应资本扣减项的差值。

  第九十三条 本办法所列的各项财务指标、持股比例等要求,除特别说明外,均为合并会计报表口径,“以上”均含本数,“不足”不含本数。

  金融租赁公司法人口径、并表口径均需符合本办法第七十五条所列各项监管指标。

  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应当将所设立的项目公司纳入法人口径统计。

  第九十四条 专业子公司参照适用本办法第四章至第八章相关监管规定,涉及集中度监管指标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十五条 金融租赁公司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设立的专业子公司、项目公司,比照境外专业子公司、项目公司进行管理。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境外专业子公司、境外项目公司应当在遵守注册地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九十六条 金融租赁公司及其专业子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调整业务范围、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的行政许可程序,按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七条 本办法颁布前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原则上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规范整改。具体要求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另行规定。

  第九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九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4年第3号)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李琳琳

陈雅玲(记者 徐嘉男)09月20日,目前,持续近一周的“小杨哥带货香港美诚月饼翻车”风波仍未平息,被指涉嫌虚假宣传的美诚月饼与小杨哥、三只羊集团一样,仍是舆论关注焦点。公开报道显示,此次风波前,美诚月饼曾宣传自己的“黑松露流心奶黄月饼全国销量第一”(2023年),其产品多次斩获国际蒙特奖(简称:蒙特奖)。在美诚月饼对外宣传文章中,国际蒙特奖是“食品诺贝尔奖”,是享誉全球的权威奖项。但有报道指出,早在2021年就有媒体质疑国际蒙特奖的严谨性及含金量。一些评奖申报机构对国际蒙特奖的介绍。网络图国际蒙特奖究竟是个什么性质的国际奖项?国内有哪些企业获得过这个奖?为何有人质疑这个奖的含金量?网络上不少代理机构声称可帮国内企业去申报这个奖,里面究竟有哪些门道?上游新闻(报料邮箱:baoliaosy@163.com)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2024年美诚月饼宣称再获国际蒙特奖银奖。图据华西都市网美诚月饼与国际蒙特奖上游新闻记者搜索发现,目前在央广网、大众网、荆楚网、华西都市网等多家网站均能找到美诚月饼斩获国际蒙特奖的相关企业推广文章。相关报道称,国际蒙特奖(Monde Selection)多年来一直被全球食品企业视作极高荣耀。2022年5月,世界品质评鉴大会暨国际蒙特奖颁布获奖名单,作为行业“后起之秀”,美诚(公司)初登国际美食舞台,由美诚专业研发团队/米其林大师/黑珍珠星厨三方技术加持,联合研发的黑松露/金翡翠流心奶黄月饼高调亮相,一举揽下蒙特奖1金1银。其中,2022年度王牌产品金翡翠流心奶黄月饼,拿下国际蒙特奖金奖;产品黑松露流心奶黄月饼拿下国际蒙特奖银奖。2022年美诚一款月饼获得国际蒙特奖金奖。图据大众网2024年,第63届世界品质评鉴大会(国际蒙特奖)揭晓获奖名单,美诚月饼再次闪耀国际舞台,其流心奶黄月饼荣获金奖。美诚黑松露流心奶黄月饼、黑松露低糖流心奶黄月饼以口味品质实力征服国际专业评审团队,双双斩获国际蒙特奖银奖。在相关文章中,美诚月饼旗下产品除屡获“国际大奖”外,其攻略市场也是高歌猛进。2024年1月,全球增长咨询公司弗若斯特沙利文基于对全国黑松露流心奶黄月饼市场的调研和分析,按2023年全国销售量统计,美诚月饼荣获“黑松露流心奶黄月饼全国销量第一”的市场地位认证,该款月饼一举成为市场上的爆款“断货王”。国际蒙特奖是个什么奖相关报道称,国际蒙特奖又称世界品质评鉴大会,创立于1961年,是一个国际性品质评鉴机构,是当今世界上历史最悠久、最权威的国际质量研究所。每一年评鉴大会对来自世界各国上千种商品进行品鉴,由来自世界各地的知名专家、品鉴官,对味道、包装、原材料等各方面进行审查后,评定为不同等级的质量奖,并为其颁发独一无二的标签。国际蒙特奖素有“食品诺贝尔奖”之称,是一个在国际舞台上有很高声望的奖项。另据报道称,世界品质评鉴大会(蒙特奖)自1961年创立以来,已成为享誉全球的权威奖项,由比利时独立质量研究所——国际质量评鉴组织主办。每年来自世界各地的80多位专家会齐聚一堂,以独立、公正的态度,对来自90多个国家的3000多种产品进行全方位的质量评估。这一评选过程历经5个月,涵盖食品的卫生、包装、口感、原材料等多个方面,并依据多达20项不同参数的独立评估文件进行评判。“在业界,这一奖项无疑代表着世界级的认可与背书。”据称,国际蒙特奖是1961年在比利时创立的对消费品进行品质评鉴并颁奖的世界级评鉴机构。由专业厨师、品酒师、教授、科学家等在内的80多名专家组成评审团,以严格的品质标准,对食品、饮料等不同产品进行评鉴,共设有特金奖、金奖、银奖、铜奖等四个等级的奖项。多家企业均称斩获国际蒙特奖9月19日,上游新闻记者以“国际蒙特奖”为关键词搜索,发现仅在2024年就有多家国内企业宣称自家的品牌获得国际蒙特奖特金奖、金奖或银奖,这些品牌涉及奶粉、纯牛奶、矿泉水、酒水等多个领域。这些推广文章写道:2024年5月,国际蒙特奖公布了2024年评审成果。倍恩喜乳业唯尔普思新国标羊奶粉凭借其卓越的品质脱颖而出,斩获国际蒙特奖金奖。唯尔普思投资3.76亿元建设全新智能化透明工厂,被国际奶羊产业协会誉为“世界羊乳加工样板工厂”。2024年,国际蒙特奖公布了年度评选名单,西湖牌旗下两款热门产品——西湖牌A2β-酪蛋白鲜牛奶、纯牛奶同时斩获两金,品质获得国际权威认可。据介绍,西湖牌牛奶是中华老字号,始终秉持“让杭州人喝上真正新鲜的牛奶”的经营使命,营养世代杭州人。2024年4月,圣元优强奶粉再度凭借出色的奶粉品质和卓越的创新实力,第四次荣获国际蒙特奖金奖。圣元优强作为国货奶粉的卓越品牌,始终坚守着为消费者提供安全、健康、营养的奶粉的承诺。青梅酒头部品牌梅见摘得2024年国际蒙特奖金奖。图据齐鲁晚报网2024年5月,2024年国际蒙特奖获奖名单揭晓,青梅酒头部品牌——梅见凭借中国青梅酒的文化魅力和极致创新的产品力精神,成功脱颖而出,再度摘得金奖桂冠。从2021年到2024年,连续四年赛上都有梅见的身影。2024年5月,国际蒙特奖评选结果出炉,吉林安图农心白山水再次获得特金奖。白山水凭借其优越的品质,在视觉、口感、气味、包装、味道等方面再次赢得组委会专家的青睐,蝉联特金奖。2024年国际蒙特奖落幕,高端水果番茄品牌“一颗大™”凭借绝佳的产品表现,首次参评便摘银得铜。“一颗大™”是凯盛浩丰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底创建的高端水果番茄品牌,产品涵盖樱桃番茄、粉番茄等水果番茄及NFC番茄汁饮料等。国际蒙特奖含金量屡遭质疑据光明网2023年6月消息,同一种鸡蛋,一款10枚装一款30枚装,同时获得国际大奖金奖。如此随意的评奖,让业内人士对国际蒙特奖这个所谓“国际大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提出质疑。2023年4月26日前后,多家网络平台发出凤集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旗下黄天鹅品牌2020年至2023年“连续4年蝉联国际蒙特奖金奖”的消息。推广文案显示,“世界(食品)品质评鉴大会2023年奖项评选结果正式出炉,黄天鹅可生食鸡蛋10枚装、30枚装均荣获金奖,黄天鹅卤味溏心蛋荣获银奖,一举揽获3枚国际蒙特奖。”对此,有业内人士提出质疑,相同的黄天鹅鸡蛋,10枚装和30枚装只是包装规格不同的产品,这样“雷同”的金奖意义何在?另一个令人生疑的问题是,生鸡蛋作为保质期较短食材,通过什么途径寄送(到欧洲)才能保证参评时的新鲜度?实际上,早在2021年,中国消费者报就对国际蒙特奖的含金量提出了质疑,但国内食品企业对该奖项的热情未受影响,反而愈演愈烈。一些业内人士和法律专家对国际蒙特奖提出质疑,认为该奖项几乎没有含金量,不具权威性,呼吁树立民族品牌自信。据未来网2023年5月消息,国际蒙特奖比利时官方总经理回应称,2023年,中国有超过110余家公司的312件产品获得国际蒙特奖。但他否认了国际蒙特奖中国区官方代理网站公开宣称的高达93%的获奖率。他同时表示,国际蒙特奖并非食品界的“诺贝尔奖”。著名顶层设计专家、清华大学品牌增长高级顾问孙巍表示,企业大面积“中奖”,意味着该奖项不具有权威性。“很多企业为了宣传效益,花钱购买国际蒙特奖这一公关产品,说明目前的国内企业对于‘洋奖’仍旧存在盲目崇拜心理,利用信息差的认知盲区,打获奖擦边球。”蒙特奖代申机构:服务费报名费2万多上游新闻记者搜索发现,网络上有不少代理机构声称,可以帮助国内企业申报国际蒙特奖。9月19日,上游新闻记者以某食品企业工作人员的身份,联系上多家宣称可以代为申请国际蒙特奖的机构(公司),向其询问相关申报流程。广州一家申报机构工作人员表示,自己是蒙特奖授权的合作企业,曾经帮助国内多家企业申报蒙特奖并成功获奖。该工作人员介绍:“申报蒙特奖是一年一次,今年到11月份可能要报名截止了,样品要寄到我们这边,然后到下一年4月份左右就会出结果。”申报机构在公众号上介绍蒙特奖。网络图对于申报样品的寄送方式,该工作人员表示:“样品统一寄到我们这边,到时候统一把所有客户的样品一起发到比利时去。”关于收费问题,该工作人员表示,他们要收服务费和官方报名费,除此之外就没有其他费用了。“服务费和报名费,一款产品一个口味的,总共要2万多(元)一点,主要是看当时欧洲的汇率。如果申报品类多的话,可以给一点优惠。也会有相关项目经理跟进。”关于国际蒙特奖的报名标准,该工作人员表示:“并不是说什么产品我们都去帮你们申报,因为产品要先寄过来,我们看一下这个产品适不适合大众口味、(有无)营养等方面。觉得合适我们才会帮你报名。因为官方报名有报名费,到时候不过(通不过,无法获奖)的话,你们这边也会损失报名费。”上游新闻记者以月饼不易保存为由,咨询样品何时能寄到(比利时)。该工作人员表示,申报样品会很快寄出,报名后就会很快开始评奖,直到次年4月份公布结果,“如果你是冷冻食品的话,我们这边(寄样品)出国的话,也会加费用的。因为这种产品出关比较麻烦。”19日,上游新闻记者咨询了深圳一家申报机构,该机构主要是为国内企业代理申报红点奖等设计类奖项,也包括蒙特奖等食品类奖。该机构在宣传中称,“已荣获959项全球四大设计奖,获奖数量全球最多,获奖概率70%以上,合作客户包括国内外多家世界500强。”针对申报蒙特奖、顶级美味奖等食品类奖项,该机构工作人员对“是否有官方授权”避而不谈,只是表示:“国内这种奖项申报的机构不多,只有三家,我们是国内最大的一个奖项申报单位。”该工作人员暗示,该机构与这些奖项有合作关系。“我们这个申报机构,第一是要熟悉申报流程;第二是要和这些奖项有合作举办关系,才会提高获奖概率。国内有这样合作举办关系的机构,不会超过三家。”19日,上游新闻记者致电广州市美诚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准备询问该公司此前蒙特奖的申报及获奖情况,但电话一直无人接听。上游新闻记者 汤皓 朱亮 部分内容综合央广网、大众网、光明网、未来网等

陈雅玲(记者 陈胜火)09月20日,9月17日,合肥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情况通报:近日,三只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直播带货的“香港美诚月饼”引发关注。对三只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直播中涉嫌“误导消费者”等行为,现已立案调查,将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依规处理。我局联合相关部门已多次约谈督促企业规范经营行为,对企业直播带货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将坚决依法查处。合肥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情况通报带货“香港高端月饼”被曝香港买不到律师:或涉嫌虚假宣传和欺诈消费者中秋节前夕,“疯狂小杨哥”宣传售卖的“香港高端月饼”,被曝系广东制造,且并未在香港售卖。该“香港高端月饼”品牌名为“美诚月饼”,产地在广东,在短视频平台近30天销售额超过5000万元。“疯狂小杨哥”宣传售卖“香港高端月饼”不少网友质疑该月饼涉嫌虚假宣传,并表示申请退货遭到拒绝。对此,美诚月饼客服表示,“月饼属于时令性特殊食品类目,我们非常遗憾地告知,本产品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换货服务。”据红星新闻,有消费者表示,美诚月饼现在“送不掉,也不敢吃”。对此,美诚月饼相关负责人回应《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称,“没有哪条法律规定说我在香港注册品牌,不能够到内地生产的”。目前,小杨哥抖音账号的橱窗已下架美诚月饼的相关产品。而香港美诚旗下“美诚礼淘宝旗舰店”“美诚礼抖音官方旗舰店”已下架所有月饼产品。此外,其抖音账号已只剩一条香港美诚2023年中秋新品发布会宣传视频。北京市中闻(长沙)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与娱乐法律师刘凯表示,如“疯狂小杨哥”直播间售卖的美诚月饼,通过包装和宣传让消费者误以为是香港生产的产品,而实际产地在广州或佛山,可能涉嫌虚假宣传和欺诈消费者。据红星新闻,此前,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抖音平台已介入调查。有律师指出,若虚假宣传指控成立,销售方及博主将面临行政处罚。据广州日报报道,15日晚,花都区市场监管局最新回应指出,9月13日关注到该情况后,该局立即对涉事企业——广州市美诚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核查。针对公众关注的“是否在香港注册”“是否属于香港品牌”等问题,该企业提供了香港美诚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在香港注册的商事登记资料,出具了香港美诚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在香港注册“MEISUN”“美诚”“香港美诚月饼”商标的相关证明,同时也提供了该企业与香港美诚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之间的商标使用授权等文件。针对是否涉及“虚假宣传”问题,因涉及面较广,涉事企业和带货公司(合肥三只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分属不同地域,跨地域核查需要协调多方属地监管部门,花都区市场监管局将加紧加快推进核查进度,依法依规处理,及时回应群众和媒体关注。带货商品接连“出事”“疯狂小杨哥”掉粉超200万近期,三只羊因“假茅台”“槽头肉”“假牛肉卷”等事件频繁陷入争议。据广州日报,近日,辛选客服称,在三只羊团队直播间购买了争议商品兔年生肖茅台的消费者,需要提供广州中九检测机构出具的电子溯源码,该机构将会提供7天免费鉴定服务。上述检测机构法人等方面接受媒体记者采访时介绍:9月12日至14日,已检测出72瓶“三只羊争议茅台”不符合正品特征。其中一些是“拔头酒”(通过将酒瓶瓶盖拔出,将酒水掉包的方式作假),也有一些是“假盖假喷”酒,以及拔完头,将内盖换掉的酒。就在上周,据澎湃新闻,“疯狂小杨哥”带货的“原切牛肉卷”被举报为拼接肉,供应商已被罚款50万元。媒体就此事询问武汉市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表示对供应商“鲜多裕”处罚50万元属实。对于三只羊是否受到处罚,工作人员表示,三只羊不在辖区内,没有权利处罚,不清楚处罚情况。疯狂小杨哥带货的“鲜多裕”牛肉卷被认定为不是原切牛肉9月10日,现代快报记者致电三只羊网络所在的合肥市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表示,对于“三只羊网络作为广告发布者,不承担责任”的说法,自己并不清楚,但此前的梅菜扣肉事件以及最近的原切牛肉卷注水事件,该局一直在关注当中,但具体情况由合肥市市场监管局安全综合协调处牵头处理。同日下午,记者联系了合肥市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表示,他们已经关注到此事。但当记者询问是否已“介入处理”时,该工作人员则表示并不了解具体情况。此前央视3·15曝光安徽的梅菜扣肉“槽头肉事件”,涉事三家公司被吊销生产许可证,罚款1287万元,“疯狂小杨哥”曾为其中一家公司带货。为此,9月5日,头部带货主播辛巴晒出转账1亿元的网银电子回单截图,表示已经打给辛选小助理,决定给三只羊一周时间,一周后如三只羊仍然没有对消费者有态度,将开始进行对三只羊消费者的部分产品的赔付以及售后,直到赔付1亿结束为止。他希望通过此次事件,警醒直播应该怎么做,应该怎么对待流量粉丝,不管什么销售渠道,都应该把消费者当人看。对此,三只羊联合创始人卢文庆回应,对于梅菜扣肉等产品质量和售后问题,截至目前,公司没有收到任何相关部门就该事件的处罚,“事件发生后,调查结果出来前,公司积极应对做出了退款处理,包括但不仅限于退一赔三”。此前合肥市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曾解释,三只羊没有受到处罚的主要原因为公司既不是问题梅菜扣肉的生产者,也不是销售者,三只羊只是广告发布者,目前没有任何证据显示,有资金流向三只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槽头肉事件”问题梅菜扣肉的消费者,只能向销售者、生产者要求赔偿。所以只能追究三只羊公司广告宣传层面的责任,但也没有掌握到三只羊虚假宣传的事实,“目前还在收集证据,如果能证明收款方是三只羊,会对三只羊进行追责。”上述工作人员表示。据证券时报援引天眼查信息,合肥三只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年3月。在发展过程中,“三只羊”建立了以大、小杨哥为核心,小黄、七老板、嘴哥、乔妹、卓仕琳等头部主播的矩阵。据公开数据,2022年,三只羊直播带货产值逾百亿元,抖音交易额60亿元左右,经营服务收入8.6亿元;2023年直播带货产值预估超300亿元,经营服务收入达15亿元。值得注意的是,近期频繁陷入舆论风波的小杨哥,已开始大量掉粉。据飞瓜数据,“疯狂小杨哥”近30天内掉粉超218万,9月16日单日掉粉超23万。编辑|段炼 杜波校对|孙志成每日经济新闻综合自界面新闻、@合肥高新发布、红星新闻、每经网、广州日报、现代快报、证券时报、澎湃新闻、极目新闻、飞瓜数据、公开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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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沉情世》

76岁的老人陈有银是陕西黄土地上的一个普通农民。除了1970年应征入伍,至河南开封当了几年兵,他这辈子没有离开过家乡西安蓝田县的土地。当兵时连长描述其老家武汉长江大桥的景象,总在他心头徘徊。往后近五十年里,他日复一日面对着土地和庄稼,那些景象的细节模糊了,只记得那座大桥“有多美”、“有多好”。近两年有高龄战友向他描述外面的世界,说要抓紧时间出门看看,他真是心动了,这辈子还能亲眼检验那种在脑海里扎根的“美”吗?2024年8月8日,趁地里是农闲期,患病三十多年的妻子近期病情也有好转,陈有银带着一件1975年退伍时带回来的军用雨衣,三身换洗衣服,一大瓶水,以及三十多年前亲友见他家条件不好塞给他的千余元钱,从附近小孩那里借来一辆黄色单车,抠掉老年手机的电池,不想麻烦任何人,悄悄离家独自去“圆梦”。这趟数千里的骑行之路,陈有银没有数过日夜。知晓家人焦急寻找他足足一月,他才发现自己带来了更大的“麻烦”。他被家人从武汉接回家时,其实还没有找到连长说的那座武汉长江大桥。他选择让这个念想默默消散:这一路上看到的,已经足够啦。△ 9月7日,陈有银骑车在武汉看长江大桥。硚口警方提供视频监控截图。图源:长江日报走失的76岁老人8月上旬,西安蓝天当地多个救援队发布的一份寻人启事传播开来,称一名76岁老人陈有银于8月8日中午12时从村里骑行一辆黄色共享单车出村走失,一直未归,查监控发现老人于当日中午1时许在当地白鹿广场附近出现,走失时上身穿白底蓝格子衬衫,灰色裤子,脚穿咖色皮鞋。家属寻找未果,已报警。陈有银本人对此浑然不知。在他描述的版本里,8日中午,他照常做了三碗面条,和妻子、孙子一起吃完。然后好好洗了个澡,换上一身干净衣裳,取出自己藏了三十多年的千元积蓄——平常家里的钱都归妻子管,买东西哪怕找了一元钱零钱都会交还给妻子。那天他买了一桶油,找回来的零钱照例放桌上,所以家人都以为他出门时身无分文。出发前,陈有银把老人机的电池抠了。他不想让家人知道,一是怕看他年纪大阻拦,二是怕见他态度坚决,又要麻烦他们出钱出力给自己圆梦。自己骑个共享单车,一路上节约节约,应该也能做到。他也考虑过要不要留张纸条,但想想应该就几天的事,算了。△ 2023年,陈有银领取“光荣在党50年”纪念章拍照留念,有老战友感叹应多出去看看。当事人供图/图源:长江日报沿着国道问路走,遇见的好人很多陈有银推测,顺着沿江的国道,应该就能到武汉。他一路东出潼关,去了河南三门峡、曾经当过兵的开封、郑州,随后南下武汉。每天骑行50里到100里,前十天还有些累,后面越骑越轻松,饿了就买些馒头、面条,晚上就用军用雨衣铺地,穿衣服睡。途中陈有银看到了与老家黄土地迥然不同的地貌,还有那些他从来没有种过、各式各样的庄稼。以前在开封当兵的时候,路上黄沙飞天,行人嘴都不敢张,如今变成一片绿林,泥路和土包变成了宽敞大道和高楼。他还去找了自己的“老连队”,都焕然一新。留守的战友听说他要骑行去武汉,给他赞助了一套新衣新鞋。路上陈有银还有一个感受,就是好人挺多。遇到那些陕西老乡开店的,见他独自在外,不肯收他钱,对他像邻居一样亲切。出于安全考虑,他在晚上通常不骑车,推着车走。有回他遇见一名骑摩托的女同志,谁也不认识谁,一直跟在他后头。他后来才意识到对方是开着车灯想给他照亮路。他说对方是名女同志,方向和自己又完全相反,不要再帮自己。接着他发现摩托车走了,警车紧接着来了,那名女同志出于担心报了警。民警了解完他的情况,也在后头打开车灯给他照路,直到他找着落脚点。这一路上,陈有银怕迷路,沿着国道没进过城,直到武汉。△ 陈有银的退伍军人证明书。当事人供图/图源:长江日报出租车里没有人,怎么也能在路上跑啊?在武汉看到的第一座大桥就让陈有银震惊到了,这应该就是连长说的多美、多好的大桥吧。他一层一层地数,一座足足有五层的钢架大桥,十分壮观。可惜人不能上去。这个上午陈有银在附近逛来逛去,还琢磨了好一会这五层分别是干什么用的,如果是方便军人站岗守桥,也不需要盖这么高呀。他的这个猜想被路人否定了,他也随后得知这座桥不是连长所说的那一座。武汉有十二座长江大桥,距离挺远,他得进城慢慢找。陈有银接着又看到了两座桥,只有一层桥道的它们相比第一座就显得有些普通,但晚上开了灯还是很漂亮。他还看到宽广的江面上有一辆大船驶过,有人上上下下,老家的河哪能供这种船开呀。到武汉这两天,陈有银不怎么赶路了,他在大桥周边闲逛,碰到了很多新奇的东西。“别的不说,就是那个出租车吧,我就感觉很奇怪,我想这个车子在路上跑,怎么没有人开哦,和别人一问,人家说这是无人驾驶啊!”陈有银就想,现在发展确实快,自己在的村庄没有什么改变,外面的城市变化竟然这么大。第二天晚上,陈有银在大桥桥头附近的椅子上睡着,但没多久就被路过的洒水车弄醒了。陈有银又走走走,在一片高楼中迷了路。△ 陈有银在老家。图源:白鹿视频“失联”一个月后,大桥没找到,生活回来了9月7日深夜,陈东毅突然接到民警的电话,称找到他父亲陈有银了,人在武汉。陈东毅当即连夜驱车赶往。陈有银压根没想惊动家人。他找不着路,走进途经的派出所。民警见他模样,以为是流浪汉,不让他走,给他做饭,让他休息,要给他买车票回西安。陈有银说自己有钱,不用麻烦。民警不放心,想联系他家人。这一联系才发现,老人原来是蓝田县当地寻找了一月的走失人口。而陈有银才知道自己足足出来了一个月。子女们焦灼万分,不仅自己找,还发动整个村里的青壮年在村里村外找了个遍。△ 9月7日晚11时,陈有银到武汉市硚口区宗关街派出所向民警求助。通讯员武龚萱 摄/图源:长江日报9月8日上午9时多,家人赶到派出所时,虽然什么话都没有说,但陈有银知道他们很生气。他听从他们的安排去理了个发,在宾馆开了间房作短暂休息,然后返回西安。陈有银没有再提武汉长江大桥的事。他感觉很对不起小孩,还听说当时有骗子称知道他下落索要1万元,儿子被骗走的200元也让他感到很可惜。但儿子和女儿心里,气愤平息过后是极大的愧疚。女儿陈女士称,他们从来不知道父亲有这么一个心愿。父亲总是那样的性格,有什么苦都自己挨着,平日本就缺乏沟通,父亲又格外怕麻烦到他们。9月15日,在陕西老家的陈有银收到了一张照片,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将长江日报记者拍摄的“万里长江第一桥”照片洗出来,寄给了他。△ 9月15日,陈有银老人与“大桥”合影。图源:长江日报他说已经没有再出去的念头了,还要顾生活。出门这一次,他不觉得遗憾。潇湘晨报记者 吴陈幸子(来源: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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