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二手商品,“无理由退货”之困应先期解决

来源: 城市观察员
2024-05-28 08:51:56

  吴先生、刘先生均系某网络二手交易平台注册用户。吴先生在该平台购买了刘先生出售的宠物用品,后在线申请退货退款,平台支持了吴先生的诉求。但刘先生认为其销售的物品不应适用“无理由退货”制度,诉至法院,要求吴先生返还货款。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先生系在向他人批量购买产品后再加价出售,其交易行为具有营利性质,身份应认定为“经营者”而非“普通用户”,其销售行为应适用“无理由退货”制度。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刘先生的诉讼请求(据5月26日澎湃新闻)。

  由此案可见,“无理由退货”制度的落实在二手交易平台遭遇困难,消费者也在这里遇到“无理由退货”困惑,原因就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卖方必须是“经营者”的身份限制。近年来,与购买全新的商品相比,物美价廉的二手商品越来越受到消费者青睐。同时,虽然人们通过网络二手交易平台处置闲置物品变得越来越方便了,但随着平台用户的增多,平台上又存在着大量专门从事二手交易的经营性用户。对这些卖家的身份如何认定,决定着“无理由退货”制度能否顺利在这里落地。

  问题是,今天的消费者在网络平台购物,“无理由退货”已成为一种习惯或意识,在卖家身份一时难以辨别的情况下,消费者还能放心地“买买买”吗?如果都像前述案件一样,卖家身份需由法院逐个确认,其中的时间、司法等成本又显得过高。在二手市场迅猛发展的形势下,这个“无理由退货”之困如果不能得到妥善解决,有可能产生更多类似纠纷,进而影响这个市场的良性、健康发展。

  话又说回来,购买二手商品时自己是否可享受“无理由退货”的权利?如果把这项辨别的责任一律交给消费者,似乎明显有失公允。这么做,一是无端为消费者增加了额外负担,二是可能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充分保护消费者的立法意图常常落空,影 响到人们的消费信心。所以,为了在不增添消费者负担的情况下,让其对自己的退货权利抱有较为确定的判断,在交易时明确卖家的身份,应当是一个更为可行的选择。这就要求二手交易平台在用户注册时对其身份进行更为明晰的区分。注册用户究竟是经营者还是普通用户,应当区分清楚并在其主页显著位置予以标识,以免消费者“难辨雄雌”。

  二手交易平台注册用户的快速增加,要求平台对每位用户的身份属性、交易性质进行实时、严格和准确区分,实践中也存在很大困难。此外,根据电子商务法规定,在平台内注册从事交易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一律被称为“平台内经营者”,而非营利性的二手货交易往往很多平台都有,如此一来,“普通用户”的身份又难以说清了。这时,为了保护个人之间正当的、非营利的二手货交易顺畅进行,双方在交易时“有言在先”就显得尤为重要。例如,用户在非营利性售卖二手商品时向买方声明,自己的货不适用“无理由退货”规则,由双方对此达成一致意见后再成交。这样一来,将“无理由退货”之困解决在先就更容易了。

  存钱后的田娜最直观的感觉是“家里的东西变少了”“以前掉进消费主义陷阱,什么都想拥有。现在才发现口红、粉底一个就能用好久”。

  概括提出并深入阐述中国式现代化理论,是党的二十大的一个重大理论创新,是科学社会主义的最新重大成果。今年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习近平总书记开宗明义深入论述中国式现代化理论,深入阐释中国式现代化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全党正确理解和大力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了根本遵循,对于广大党员干部全面学习、全面把握、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具有重要意义。

  当地警方随后进行了搜查,并逮捕了从屋顶跌落的男子,从其身上搜出了一把折叠刀;同时其女同伴也被捕,同样被搜出了一把刀具。

  鲍南

  “在职业伤害保障制度尚未充分完善的情况下,商业保险能够发挥一定的分散风险的作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社会法研究室副主任王天玉对记者表示,如果配送员受伤不重,商业保险理赔尚且可以覆盖。但如果受伤严重,商业保险给予的赔偿相比工伤保险明显不足,而且受伤后劳动者因误工产生的生活费用也缺乏保障。

  然而,上百万元的价格,虽已大大低于国际同行,却还是高于大多数中国人的消费能力。霍亮认为,供给侧的变革将会创造旺盛需求。“就像在民航业发展的早期阶段,跨大西洋航班成本也曾十分高昂。”霍亮表示,随着技术发展和新业态的普及,太空旅行的价格也能让更多人接受。

沈泰菱

声明: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搜狐号系信息发布平台,搜狐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用户反馈 合作

Copyright © 2023 Sohu All Rights Reserved

搜狐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