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结婚登记但未稳定共同生活 可扣除共同消费返还部分彩礼(以案说法)

原标题:有结婚登记但未稳定共同生活 可扣除共同消费返还部分彩礼(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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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彩礼是男女双方在缔结婚姻时一方依据习俗向另一方给付的钱物。法院认为,关于案涉款项的性质,除已明确注明为彩礼的80万元款项外,备注为“五金”的26万元也符合婚礼习俗中对于彩礼的一般认知,也应当认定为彩礼。

  涉彩礼返还纠纷中,不论是否办理结婚登记,在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时,共同生活时间均是重要的考量因素。本案中,关于共同生活的认定,法院认为,双方虽然已经办理结婚登记,但从后续拍摄婚纱照、筹备婚宴的情况看,双方仍在按照习俗举办婚礼仪式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婚姻关系仅存续不到三个月,其间双方工作、生活在不同的城市,对于后续如何工作、居住、生活未形成一致的规划。双方虽有短暂同居经历,但尚未形成完整的家庭共同体和稳定的生活状态,不能认定为已经有稳定的共同生活。

  鉴于双方已经登记结婚,而且刘先生支付彩礼后双方有共同筹备婚礼仪式、共同旅游、亲友相互往来等共同开销的情况,对该部分费用予以扣减。据此,法院 酌情认定返还彩礼80万元。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本报记者魏哲哲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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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伊春南岔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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