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法出台,更好保障高校育才质量

来源: 国际在线
2024-06-12 02:1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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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高等教育领域来说,近期备受关注的,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颁布。近日,学位法由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学位制度是我国高等教育的基本制度。1980年制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在学位条例基础上全面修订、制定学位法,是自学位条例实施以来的第一次。

  较之学位条例,学位法有怎样的变化?在保障学位质量,推动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方面有哪些具体规定,对建设教育强国、科技强国、人才强国将产生怎样的推动作用?

  质量是高等教育的生命线。

  学位条例是我国第一部教育法规,对于建立我国学位制度、推进教育法治建设进程意义重大,在促进高层次人才培养、推动高等教育事业和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过去这些年里,我们也会不时听到这样的消息:有的培养单位质量控制意识不强,存在薄弱环节,已毕业学生的博士学位论文被抽检出不合格;导师育人和研究生学习的积极性不高,出口把关不严,缺少有效可行的分流淘汰机制;学术不端行为时有发生,学风建设的任务仍然艰巨……

  没有健全的质量保障和监督体系、没有严格的法规落实,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就无从谈起,更谈不上建设高等教育强国。随着我国进入新发展阶段,学位条例已不能满足实践需求,需要修改完善。2018年,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学位条例(修改)列入立法规划。

  “为了规范学位授予工作,保护学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学位质量,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建设教育强国、科技强国、人才强国,服务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学位法在第一条立法目的中明确提出“保障学位质量”,并设专章作出细化规定,全面构建学位质量保障体系。

  中国政法大学校长马怀德表示,学位质量保障是培养高层次人才、建设教育强国的重要内容和重要保障。学位条例没有学位质量保障的系统性规定,不利于学位制度的有效实施。学位法将“学位质量保障”作为单独一章,规定了学位授予单位内部质量保障制度、学位授予单位及学位授予点质量评估制度、自主审核资格撤销制度、学位撤销制度等内容,从不同主体、不同领域、不同环节构建起学位质量保障制度体系,推动学位制度有效实施,服务全面建设教育强国。

  北京外国语大学冠名讲席教授、国际教育学院院长秦惠民认为,学位法较之学位条例,从理念上看,对法律价值与功能的认识不断深化,实现了从“需要法律制度”向推进良法善治的转变,增强了法律的规范功能、保障功能、调整功能、指引功能和评价功能,对于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推动改革发展和服务教育强国建设开辟了新境界,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分类培养 做好顶层设计

  学位法的出台,标志着中国学位制度走向成熟,为教育强国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学位法较之学位条例,从二十条修改为七章四十五条,除总则和附则外,对学位工作体制、学位授予资格、学位授予条件、学位授予程序、学位质量保障分章规定,所涉及事项系统完整、逻辑清晰。

  学位法规定,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包括学术学位、专业学位等类型,按照学科门类、专业学位类别等授予。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教育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为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各类人才的需求,学位法明确“学位分为学术学位、专业学位等类型”,这是本次立法的一项重大突破,既是加快培养多样化高层次人才的顶层设计,也是对30余年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实践探索的经验总结。

  在北京大学校长龚旗煌看来,学位法明确纳入硕士、博士学位授予点自主审核制度,对于保障和扩大学位授予单位自主权、进一步激发办学活力具有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在坚持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的基础上,明确学位包括学术学位、专业学位等类型,并在学位授予条件中规定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的不同要求,为深入推进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分类发展和融通创新提供了法律依据。

  按照学术学位、专业学位的区别与特点,学位法在学位授予条件中还进一步明确了两类学位的差异化评价标准。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独立从事学术研究工作的能力,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独立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当在学术研究领域做出创新性成果,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当在专业实践领域做出创新性成果。

  学位法规定,接受博士生教育,“通过规定的课程考核或者修满相应学分,完成学术训练或者专业实践训练,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或者规定的实践成果答辩。”表明学位申请人达到规定水平的,授予博士学位。

  这里的“实践成果答辩”是一条新渠道。此前,已有一些高校进行这方面的探索。2019年4月,清华大学公布了新修订的《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不再以学术论文作为唯一依据,激励博士生开展原创性、前沿性、跨学科研究。

  相关专家表示,学术学位强调突出学术研究能力,培养环节强调学术研究训练;专业学位强调突出专业实践能力,培养环节强调专业实践、训练;学术学位研究生进行学位论文答辩,专业学位研究生进行实践成果、其他规定的成果答辩。

  专业学位是以专业水平和专业实践工作能力为衡量标准、以培养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为目标的学位类型。自20世纪90年代初推行专业学位教育制度以来,我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与行业需求紧密结合,专业学位类别不断丰富,培养规模不断扩大,培养质量明显提高,社会认可度逐年提升。

  马怀德介绍,学位法细化了学位授权规定。学位制度包括学位授权和学位授予两个层次,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只有先取得了学位授予资格成为学位授予单位,才能开展学位授予活动。学位授予资格的取得是学位管理的基础性工作,也是学位授予活动有效开展的前提和基础。

  化解争议 保护合法权益

  严进严出,保障质量,是学位法期望达到的目标,因此,一定条件下撤销学位也是必须要有的设定。

  “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在攻读该学位过程中有上列情形之一的,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学位授予单位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

  但是,有权利,必有救济。此次学位法的亮点之一在于拟定了如下条件:“学位授予单位拟作出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决定的,应当告知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拟作出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马怀德表示,保护学位申请人合法权益是学位制度设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旨在有效化解学位争议。“学位条例没有涉及学位授予活动中保护学生程序性权利的 规定和学位争议解决与权利救济途径,导致对学生合法权益保护力度不够,不利于学位授予活动的正常开展。学位法增加了学生的程序性权利和学位争议解决与权利救济途径,规定了学位申请人的学术复核、学位申请人或学位获得者的复核、请求有关机关依法处理等救济权利,对于学生而言更加

  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专职委员周佑勇补充道,学位法明确,学位申请人对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学术复核,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此举有助于更好保护学位申请人和学位获得者的合法权益,有效化解学位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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