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方:对以色列开展针对拉法的军事行动表示严重关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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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北京5月28日电 (记者 梁晓辉)中国外交部发言人毛宁28日主持例行记者会。

  有记者提问:以色列空袭 拉法造成包括儿童在内的超过40名巴勒斯坦人死亡,一些国家领导人敦促执行国际法院裁决,阻止以色列军事行动。请问中方对此有何回应?

  毛宁:中方对以色列开展针对拉法的军事行动表示严重关切,注意到国际法院第三次就巴以冲突发布“临时措施”命令,首次明确要求在有关地区停止军事行动,这反映了国际社会迫切希望停火止战,保护平民,缓解人道危机的普遍共识和强烈呼声。有关“临时措施”命令应当尽快得到有效落实。

  答: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是校外培训执法的生命线,直接影响校外培训执法的公信力。《办法》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结合校外培训执法实际,注重与行政处罚法等上位法的衔接,重点对实操层面迫切需要明确的情形和标准作了规定。一是明确立案和结案标准。具体规定了立案应当符合的5项条件,明确了符合结案的4种情形。二是明确调查职权。具体规定了执法人员在调查过程中可行使询问、查阅、复制、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等职权,保证执法人员依法实施调查。三是明确听证告知情形。明确规定对自然人处3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万元以上的罚款,没收10万元以上违法所得等情形,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四是明确违法所得认定标准。明确规定“违法所得”是指违法开展校外培训所收取的全部款项,依法已经予以退还的预收费未消课款项,可以扣除。这样既可依法严惩重罚违法者,起到警示震慑作用;又有利于促使违法者积极主动退还未消课的预收费,解决“退费难”问题。加之此前已配套印发的《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流程图》和《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已建立了一套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标准化体系,着力规范校外培训执法行为,努力提升校外培训执法水平。.html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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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伊春南岔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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