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红”探店不能损害消费者权益

来源: 羊城派
2024-06-06 15:02:32

  当“探店”成为一种新型网络营销方式,消费者权益保护就应得到充分关注。一些消费者观看探店视频时,有时会发现,视频下方出现了一键跳转到该店的套餐折扣等界面,但此类视频却没有显著标明“广告”字样;一些探店视频则存在内容以假乱真、商品和服务假冒伪劣等风险;还有一些探店的“网红”成了商家的“隐形”代言人,通过所谓的“好评”误导消费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种种“探店”中存在的问题和乱象表明,如果一些“探店”已经不再只是单纯的兴趣分享行为,而成为一种商业营销的手段,那么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等问题就更需要认真加以对待。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2023年5月1日起施行的《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今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 日,最高检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就有一起针对短视频平台上“探店达人”等收费探店视频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通过检察公益诉讼依法督促行政机关对相关企业加强监管,规范收费探店视频广告发布行为,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维护网络食品消费安全的案件。

  创新也要守住法律法规底线。囿于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和物理距离的障碍,消费者通过网络了解相关商家时,有时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劣势。探店等测评推荐的代入感,恰好满足了消费者对于信息的现实需求,便于消费者更真实、全面了解相关产品和服务,受到越来越多消费者欢迎。即使从最初的兴趣分享,发展到如今的互联网营销,其帮助消费者作出更好消费选择的初衷,也不应该在盲目逐利中被销蚀。对于不断涌现的互联网营销创新来说,必须守住法律法规的“红线”“底线”,充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才能真正实现营销者、商家和消费者的多赢。

  互联网营销新业态治理既不能因噎废食,也不能放任自流。互联网广告已融入生产、流通、消费等各环节,在引导消费、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一方面,要加快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不断提升相关执法司法工作质效,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另一方面,无论平台、商家、还是互联网营销从业者都应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诚信经营,充分认识到保障消费者权益是立身之本,只有靠过硬的产品和服务赢得消费者的青睐和信任,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真正实现自身长远健康发展。

  18-20日,将有弱冷空气影响我国中东部地区,上述地区将有3~5℃、局地6℃以上降温。同时,中东部地区将出现弱雨雪过程,西北地区东部、华北西部和北部、黄淮西部等地有小雪或雨夹雪;西南地区东部、江汉、江淮、江南北部和西部及华南西部等地有小雨,局地中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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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道题的标准答案是要用‘ABC理论’,这个理论就是告诉你,所有的痛苦和情绪都不是真实的世界带来的,而是你内心对那个事情可能有一些不合理的认知。”李松蔚说:“所以我们要去帮助这个妻子,就要告诉她,你一定是假设了婆婆就应该对媳妇好,你才会把自己搞得这么生气。如果没有这个假设的话,你就可以心平气和了,你就不需要那么痛苦了。”

  其次是电影院和消费者之间,电影院向消费者收取影厅服务费,应当提供对应的服务。且电影院应当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不受侵犯。因此,电影院应当向消费者事先告知并明码标价其影厅服务费所对应的服务,并根据服务内容的不同设置不同价位供消费者选择。

  习近平总书记曾言,“千年的中国看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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